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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拨打119 取乐,谁之过?

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是《消防法》规定的消防部门三大职能,但实际上,消防部门接警范围越来越广,其中不乏一些奇葩报警,如云梯救猫、下井救狗、攀窗开门。媒体资料显示,2014 年,上海消防部门接到上述类似报警近23000 起,占全年消防接警总数的33.1%。
消防部门提醒,不要随意拨打119,报假警是要被处罚的。但如果当事人是不懂事的小孩子,报假警又该如何处置呢?山东遂宁市消防支队就曾遇到这样一件尴尬事。

案件回顾

2013 年12 月4 日,山东遂宁市消防支队蓬宝路消防中队的报警电话突然响起,接警员像往常一样接起电话。电话的另一端一直没说话,正当接警员询问对方有什么需要帮助时,只听见电话那端传来了一个小朋友的声音:“119 不理我们了,我们去拨打110 嘛……”随后,对方果断挂断了电话。接警员看到电话号码为135xxxxxxxx 后,才反应过来又是那个骚扰电话,顿感无奈。
“最少的时候每天有二十多次,最疯狂的时候一天上百次。”据接警员介绍,打进电话的号码是的一位“常客”——一名年约十岁的小朋友。自9 月起的3 个月内,这名小朋友每天都会拨打119 电话报警,要么谎称哪里有火警,要么就不说话。对于此事,接警员十分烦恼,但又无可奈何。
对于谎报火警,现行法规有何要求。儿童无故拨打报警电话,家长是否需要担责?

法律解答

律师简介: 邹勇富律师,中共党员,上海 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毕 业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 究生。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东 方广播电台FM89.9《东方大律师》 嘉宾律师、东方有线频道《我要找 律师》栏目特约嘉宾律师。专业从 事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经济合同、 公司法务、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 复杂、重大案件研究,成功办理案 件数百件,为当事人挽回直接经济 损失数千万。
律师简介:
邹勇富律师,中共党员,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东方广播电台FM89.9《东方大律师》嘉宾律师、东方有线频道《我要找律师》栏目特约嘉宾律师。专业从事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经济合同、公司法务、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重大案件研究,成功办理案件数百件,为当事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数千万。

解答人:邹勇富(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从本案所提供的信息来看,至少可以明确两点:第一,从行为人本身来看,其仅是一名十岁左右的未成年人,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从客观后果来看,119 报警电话的设置是便于消防部门与客观上实际需要消防部门提供帮助、处置火情等的对象之间的一个快捷联系方式,多次拨打,或者谎报火情,会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更有甚者会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那么,结合本案的案情,该行为人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呢?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 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 日以下拘留或者500 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该行为人在数天里每日20 次至100 次拨打消防报警电话,显然造成了一定后果。第一、他谎报了火情,可能造成消防部门错误出警,警力浪费、公共资源滥用,甚至可能酿成更严重的法律后果;第二、该行为,在客观上也将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行为人应当接受相关处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本案中,行为人只有十周岁左右,不满十四周岁,应不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本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在法律上本应属于违法行为,但是鉴于其年龄,其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虽然肯定其行为的违法性,但在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上做出了一个比较宽松的评价:本案中,行为人最终接受的法律后果,是监护人对他的严加管教,无需接受行政处罚。当然,随着该行为人年龄的增长,逐步满足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界限,如果再犯,当依法接受处罚。
此外,作为该行为人的监护人家长,如果在该行为报假警造成相关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家长当然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仅是行政、治安责任,家长当然不承担。
综上,消防部门在处置社会险情,尤其处置火情、预防火灾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19 报警电话,从其功能、性质上不容许我们随意拨打、谎报火情、险情。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家长对小孩应当严加看管,切实承担起监护人的责任,未成年人从小的行为习惯很大程度上与监护人的教育息息相关。
在此,也告诫所有的家长朋友们,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忍耐是限度的,你的孩子总有一天会慢慢长大,如果对于其不当行为、不诚信行为不加以管教、引导、矫正,必将会为此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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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的水,能否随便用?

消防用水属于城市公共供水,所以消防栓不安装计量水表,正因如此,在许多单位、商户以及个人眼中,消防栓里的水就是“不要钱的水”,不用白不用。
消防栓出水口径大,走水多,正常情况下一个小时可出水约40 吨,相当于一般居民家中两个多月的用水量。消防用水被盗,不仅经济损失大,更会影响消防救援。

案件回顾

浙江省浦江县自来水公司曾接到群众举报,称黄宅镇一家企业私自启用消防栓,盗用城市公共用水。水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距这家企业门口不足20 米处的消防栓被接上了一条水带,水带一直被接到该企业厂区,用于浇灌企业厂区内的绿化。
企业表示,厂区绿化维护工作专门外包给一家绿化公司,开启消防栓是绿化公司的园林人员个人所为,与企业无关。
绿化公司表示,他们是为企业服务,消防用水浇的是企业的绿化,应该由企业买单。路边消防栓成了自家的水龙头,到底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法律解答

律师简介: 范琴,上海繁锦律师 事务所律师,执业近 二十年,一直致力于 房产及婚姻家庭案件 的研究和处理,积累 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长期担任《东方大律 师》《我要找律师》 等法制节目嘉宾。
律师简介:
范琴,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近二十年,一直致力于房产及婚姻家庭案件的研究和处理,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长期担任《东方大律师》《我要找律师》等法制节目嘉宾。
解答人:范琴(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国《消防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占用消防栓,擅自使用消防用水除了造成水资源浪费,还会形成极大的消防安全隐患,影响灭火救援。按照《消防法》相关规定,对于擅自占用、堵塞、埋压消火栓(俗称消防栓),可处5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罚款。
消防栓里的水,原本是火灾时的“救命水”,却成了许多人随意盗取的“免费水”。消防栓里的水就是生活中的自来水,水质好且不用花钱,这个便宜很多人认为不占白不占,这种心理也是造成消防栓水资源浪费的主要原因。本案中黄宅镇一家企业把厂区绿化维护工作专门外包了一家绿化公司,绿化公司为减少维护成本,擅自使用消防用水,用于浇灌企业厂区内的绿化。
自来水公司接到群众举报,称黄宅镇一家企业私自启用消防栓,盗用城市公共用水。水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到现场查处时,企业和绿化公司都没有认识到擅自盗取消防用水的违法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互相推诿。企业将绿化维护工作外包给绿化公司,绿化公司应当尽心尽责做好企业厂区的绿化工作。外包即承揽,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自己承担风险和责任,独立完成工作,定作人一般不会对此承担风险和责任。从表面上看,绿化公司应独立承担擅自占用消防栓责任,但是擅自使用消防栓盗取消防用水属危害消防安全行为,涉事当事人都需要承担责任。从新闻报道可看出,企业是明知绿化公司将消防栓接上了一条水带,水带一直被接到该企业厂区,用于浇灌企业厂区内的绿化,企业明知绿化公司违法盗取消防用水,自己是直接受益者却不予制止,并未尽到其特有的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的义务,应与绿化公司共同接受违法处罚。
综上所述,绿化公司擅自违法占用消防栓,盗取消防用水,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企业作为受益者间接盗取消防用水,应承担次要责任,两家公司应共同接受水政执法大队的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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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烟蒂,到底多可怕?

在城市高层小区,高空抛物屡见不鲜,惹人厌烦却又难以根治,因高空抛物引起的安全事故也多次发生。高空抛物行为往往是一人所为,行动迅速,事后很难锁定肇事者,这是受害人在求偿中最普遍、最棘手的问题。

案件回顾

周女士在上海浦东新区德平路100 弄居住了将近5 年,她家在底楼,有个小院子,搭了个阳光棚。7 月18 日凌晨1 点左右,周女士的儿子在客厅整理东西时,听到院子里有动静,探头张望了一眼,并没有发现什么异常。可过了一会儿,他又闻到一股焦糊味,仔细一看,发现洗衣机上的塑料盆烧着了。
火是从阳光棚烧起来的,棚顶被烧了个大窟窿,熔化的塑料滴落在塑料盆上,加速了火势。周女士被儿子叫醒后,看到院子里的情况吓傻了,反应过来时,儿子正拼命往棚顶泼水,周女士赶紧拨打119 报警。消防员到达时,周女士的儿子已经将火扑灭。消防员检查后发现,阳光棚上有很多烟蒂。
这场火灾直接经济损失8000 元。周女士庆幸的是,幸好当时家人发现得早,不然后果可能更严重,但对那些乱扔烟蒂的人,周女士觉得应该严惩。
小区物业公司调查后表示,当晚风很大,烟蒂又轻,周女士家阳光棚上的烟蒂不一定是这幢楼的住户丢下来的,也有可能是从其他单元飘过来的,引起火灾的烟蒂到底是谁扔的,无法查证。
为了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物业在楼门口贴了一张《安全火警告知》,告知住户不要随意丢烟蒂,害人害己。周女士心脏本来就不太好,经过这一场惊吓后,身体也感到不适,晚上总是睡不安稳,一闭上眼就感觉门外起火了,就要睁开眼睛看一看。周女士不知该找谁来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律解答

解答人:司功卓(资深律师)

律师简介: 司功卓,上海海事大学 海商法硕士,资深律师。业 务方向为婚姻家庭、人身伤 害、合同法、海事海商等。
律师简介:
司功卓,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硕士,资深律师。业务方向为婚姻家庭、人身伤害、合同法、海事海商等。

对于本案,如果找到了扔烟蒂的人,周女士可以直接向他主张民事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在扔烟蒂的人不明的情况下,周女士是否就白白遭受损失了呢?其实不然,周女士依然可以主张民事赔偿。首先,周女士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周女士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无瑕疵的服务,物业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比如提醒相关人员不要乱扔烟蒂等等)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其次,周女士可以向本楼道内的其他居住者主张民事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条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本楼道的居住者要证明自己没有扔烟蒂。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人造成这场火灾的,为了保护受害人,同一楼的邻居有可能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或许有人会提出周女士家搭的阳光棚是违法的,所以扔烟蒂者无需赔偿,因为法律不能保障违法建筑的利益。其实,从民法的因果关系上说,周女士家搭的阳光棚是否违法,都不影响她主张赔偿的权利。本案的直接因果关系是丢烟蒂引发火灾导致了财物损失。当然,任何公民都可以对违法行为(周女士家搭阳光棚)进行举报,要求有权部门进行处理。那是另外一回事,和本案的火灾没有因果关系。

扩展阅读:国外如何应对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在国外也曾一度高发,司法界也曾束手无策,伤透脑筋。但是近些年在纽约该现象几乎绝迹。他们采取的方法是:1. 高层建筑设计大多没阳台。高楼的窗户只供采光不能打开,或者虽能打开,但只能打开一条小缝,小得胳膊也伸不出去。2. 民事重罚,刑事未造成伤害也是犯罪。在民事赔偿时,法官对高空抛物的重罚、重赔,远超公众想象。在美国很多州,高空抛物被视为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未造成危害,也视为一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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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有消防隐患的房子怎么办?

新房交付对于业主来说是件高兴的事,可陕西省西安市的张先生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张先生发现,新房存在严重消防隐患,甚是烦恼。

案件回顾

2011 年,张先生在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购置了一套房子,可当张先生准备办理房产登记时却被告知开发商尚未取得大产权证。张先生向物业了解情况后得知,开发商交房时,由于消防设施设备不全,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因此不能申办大产权证。
物业告知张先生,具体什么时候可以办理产权证尚不能得之,只能等待。可是这一等就等了几年,产权证的事情依然没有进展。
2013 年6 月13 日小区业委会备案成立。经过业委会多方了解,小区消防未通过验收有几点原因:开发商违规在小区建了两层小楼,致使消防通道规划不达标;小区内的消防设备缺失不符合要求;小区外围变压器不能满足安全标准。
此后,业委会无数次向各级部门投诉,但依然没有任何进展。2014 年3 月16 日,消防部门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可一年多过去了,小区依然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张先生忧心忡忡,小区地下车库没法使用,车辆只能停放在地面,严重堵塞消防通道,自己和数千名业主每天都生活在安全隐患中,大家的生命得不到保障,一旦发生火灾,小区无任何自救能力且连消防营救的一线生机也变得渺茫!数千名业主的生命安全该由谁来负责,张先生们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解答

韩承鹏,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复旦大学法学博士、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韩承鹏,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复旦大学法学博士、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解答人:韩承鹏(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小区居民的安全问题。肇始原因是消防通道不达标、小区内的消防设备缺失、小区外围变压器存在安全隐患等。业主们投诉多次,有关政府部门推诿扯皮,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张先生作为小区业主,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行政信息公开,了解规划和消防整改情况,对政府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销售必须通过竣工验收方可销售。
而根据建设部《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同时我国《消防法》也明确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本案中,开发商在未经消防验收通过的情况下,销售房屋属于违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张先生等业主可以拒绝接受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住房,如导致延期交房,业主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赔偿。开发商违建小楼导致消防通道不达标,无法取得俗称的大产证,小业主自然无法获得小产证,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开发商存在明显的违约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有开发商延期办出小产证的违约责任约定。业主可以根据此约定来和开发商交涉并要求赔偿。如果产权证一直无法办理,业主还可以要求退房,解除合同。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开发商处于强势地位,业主维权十分困难,如果开发商拒不赔偿,又不愿解除合同,业主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栏目编辑:钟韵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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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起火,楼道消火栓却没水了

2014 年11 月19 日,家住山东省聊城市望湖花园的李先生家突发火灾,当他试图用楼道里的消火栓灭火时,却发现消火栓旁没有水带和水枪,拧开开关,一滴水都没有。因救援延误,李先生家中损失惨重。这责任该由谁来负呢?

案件回顾

2014 年11 月19 日凌晨,当李先生正准备休息时,突然闻到一股烧焦的味道,起床查看发现客厅沙发处冒起了黑烟,火苗也蹿出了很高。李先生赶紧跑到卫生间接水灭火,但因火势太大,浓烟瞬间在房间里弥漫开。李先生冲出房门,跑到楼道里,想用消火栓灭火,却发现消火栓旁没有水带和水枪,拧开开关,一滴水都没有。见此情况,李先生只能拨打110 报警求救。
李先生表示,消防车半天才开进小区,自己只能眼睁睁看着房子烧。火灾过后,李先生家中一片狼藉。天花板、地板因高温炙烤变形、脱落,客厅情况最严重,沙发面目全非,电视机只剩下金属后壳,窗户倒地,玻璃碴散落一地,损失超10万元。李先生认为,如果消火栓能用,损失不至于这么大。
李先生是聊城本地人,在父母的帮助下,于望湖花园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室内的家具都是自己发了工资后,一件件添置的,两个月前刚搬进新房。让李先生没想到的是,一家人辛辛苦苦攒钱购置的新房和家具,一夜之间被烧毁。
让李先生感到不解的是,望湖花园小区是2013 年交付使用的新房,为何新建小区的消防设施竟然不能使用。
高层住宅建成验收时,必须安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才能通过验收投入使用。事发后,有记者在望湖花园小区调查发现,小区内有多栋高层住宅内的消火栓箱内都没有放置水带和水枪,打开开关之后发现也没有水。小区物业负责人表示,他们接手时就是这样的。

法律解答

律师简介:汪本科,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浦东分所副主任,谙熟民商事诉讼 及仲裁程序,在代理诉讼、仲裁、执行案件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律师简介:汪本科,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浦东分所副主任,谙熟民商事诉讼 及仲裁程序,在代理诉讼、仲裁、执行案件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解答人:汪本科(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浦东分所副主任)
本案的处理首先要由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查明火灾发生原因。
根据报道,李先生首先发现自家客厅沙发处起火。如果是因为李先生使用电器不当等自身原因造成火灾的发生,那么应当由李先生自行承担事故责任;如果是因为电器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则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根据新闻报道,该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却没有放置水带和水枪,打开消火栓后也没有水。在火灾发生之初,如果
消火栓箱内设置了水带和水枪,消火栓内有水,那么李先生就可以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降低火灾损失。消防设施的不完备与李先生的火灾损失扩大之间就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导致消防设施不完备的责任者也就应当对李先生扩大的火灾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如果消火栓是由于建筑设计和施工的原因没有设置消防设施及不能出水,根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上述单位除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公安机关消防人员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消防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负有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义务。所以物业“接收时就没有水带、水枪以及消火栓不出水”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如果是由于物业擅自挪用、拆除水带和水枪或者物业擅自停止消防供水,物业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新闻报道,在李先生报警后,消防车半天才开进来。如果是消防队延误火警,构成犯罪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因为物业管理不善,导致消防通道不畅,延误火警,则物业没有尽到物业管理维护的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故综上所述,李先生应当对火灾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房屋开发商或者物业应当对火灾损失扩大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李先生不能完全分辨消防设施缺失具体责任方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房屋开发商和物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栏目编辑:钟韵瑶)

谎报火警,该当何“罪”

今年1 月,一名男子因与雇用单位有劳动纠纷,拨打110 扬言要放火报复。5 月,该男子被上海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立案起诉。

案件回顾

2015 年1 月28 日22 时21 分许,上海110 接到一名男子报警:自己将于当天24 时前携带汽油至宝山区春和路蓝天物流公司放火。接到报警后,消防、特警、刑警及派出所民警等警力至上述地址封锁道路,疏散公司员工,开展大面积排查。直至次日7 时许,警方并未排查到危险物。蓝天物流公司因此停工三四个小时。
警方根据来电信息确认报警人位于江苏常州。2 月3 日10 时许,公安人员在常州新北区某服装厂内抓获拨打报警电话男子胡某,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报警手机一部。胡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的原委。
2014 年7 月23 日,犯罪嫌疑人胡某经朋友介绍至蓝天物流公司工作。第二天,胡某在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相关入职手续的情况下,被分派去送货。在搬卸货物过程中,胡某右脚被叉车碾压致伤,导致右脚小指被摘除。之后,胡某多次至蓝天物流公司,要求部门负责人姜某为其出具工伤证明,遭到拒绝。此后,胡某多次扬言要对蓝天物流公司放火、爆炸、杀人以进行报复。
胡某被捕后承认,谎报火警只是为了泄愤。检察机关认为,胡某编造放火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今年5 月28日,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胡某提起公诉。

法律解答

解答人:柴小平 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主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胡某的行为符合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首先,胡某谎称报警导致消防、特警、刑警、民警等出动大量警力赶赴现场进行排查,工厂无法生产,而且人心惶惶,明显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其次,胡某在主观方面存在故意,即为了扰乱社会秩序,明知没有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威胁,却加以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加以传播。本案中,胡某为泄愤、报复胡乱编造将要发生火灾的事情,明显系故意而为。
再者,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具有编造或传播的行为。本案中,胡某编造即将发生火灾的事情明显系编造行为,使政府相关部门出动大量人力、物力排查,给公共交通带来不便,同时致使蓝天物流公司停工三四个小时。以上损害结果均由胡某编造恐怖信息导致。
胡某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认为自己未获得合理补偿,而采取偏激的方式“维权”,结果非但未能奏效,反而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胡某涉嫌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本案中,胡某认为自己是工伤,要求蓝天物流公司给予赔偿未果,而生起了报复的念头。那么,胡某是否构成工伤呢?这要根据胡某与蓝天物流公司的关系及胡某受伤的情况综合认定。
所谓工伤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胡某与单位若是劳动关系,则胡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受伤,明显构成工伤,单位应当就进行工伤赔偿。若单位与胡某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则单位需承担的是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对于这个问题,胡某可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在确认劳动关系之后,再进行工伤认定等。胡某仅仅因为单位部门负责人未向其出具工伤证明,便泄愤打电话报警称将在工厂内放火,采用的手段过激,非常不合理。
在产生矛盾、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应该摆正心态,正视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很多,不能因为其中一种方式受挫便放弃或者采用报复等过激手段试图解决问题,同时,也应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通过合法手段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