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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鑫烨/ 文
据报道,2015年1月15日,上午8点左右,一辆车牌为闽DZ3321的656路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车厢中部突然起火, 造成数名乘客受伤。很快,警方将纵火嫌疑人抓获。据目击者称,嫌疑人作案后,曾躲进了附近的公厕,期间还刺伤两名路人。16日晚,厦门警方通报,纵火嫌疑人蔡某,男53岁,河南省灵宝市人,是厦门一家食品公司的员工。14号,也就是纵火的前一天,蔡某因为偷窃公司财务,已被开除。在公交车纵火之前,蔡某还在当天凌晨实施了食品公司仓库的纵火案。目前,事件一共造成12人受伤。
近年来,类似的案件在全国各地也时有发生。2014年7月5日,一辆载有80余名乘客的杭州7路公交车途径杭州东坡路与庆春路交叉口时突然发生燃烧,沿途市民经过后纷纷参与到救火和救人的队伍中,但大火迅速蔓延,在短短6分钟里依然造成30人受伤,其中重伤者达到20人。事件后被警方确定为放火案件。2015年1月28日,该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号法庭正式开庭审理。据报道,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包某对指控的放火罪行供认不讳,并称自己是由于常年患病,生活痛苦,故而产生轻生的念头。
无论犯罪嫌疑人的经历是多么悲惨,剥夺他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那究竟纵火这个行为该如何界定呢。
放火,有相对独立的罪名
首先,我们常听到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适用于放火这种行为。放火的行为当然危害了公共安全,但是从惩治犯罪的角度来说,如果笼统的用这一条罪来涵盖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不合适。如放火、爆炸等行为危害性较大,因此,在刑法中有单独的罪名,如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爆炸罪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特别强调了该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看到这里,相信很多读者会发现,对于放火行为是否入刑,还是要取决于这个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如果一个人在不危害他人财产安全的情况下,烧毁自己的财物,结果不会引起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的,并不构成犯罪。但是,即使一个人烧毁的是自己的财物,但结果却引起了火灾,危害了公共安全,那仍然构成了放火罪。失火罪也是同样的判断标准。
世间的万事总是千差万别的,如果是自焚呢?如果是烧毁他人的财物呢?那就要就事论事,另当别论了。根据刑法解释,自焚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燃烧他人财物如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同样,仅有失火的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如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危害公共安全,也不认定为失火罪。
放与失,一字之差的天壤之别
看到放火和失火这两个词,很多读者都会说,放火罪是故意的,失火罪是过失的。对于使用放火行为,根据主体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和过失,分为放火罪和失火罪。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对法定刑作了规定。如何认定主观因素是个很复杂的问题。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从厦门或杭州的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都是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他是在主动的,且不受任何胁迫的情况下,携带了放火的工具,乘上了一辆满载乘客的公交车上;作为成年人,他也非常清楚在公交车这样一个空间相对狭小的公共区域内实施放火行为会造成人员的伤亡;作为一个普通人,他也不可能相信自己有能力控制火势或者能够扑灭火灾。这些因素综合来看,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还是比较明显的。
那过失的放火行为是怎么样才能认定为失火罪呢?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我们可以举个例子,如某大学生在宿舍熄灯后,点燃蜡烛,原本想看书的,但没过多久,他被同学叫去吃夜宵。于是,他离开了宿舍,没有吹灭蜡烛。他心想吃夜宵时间不长,蜡烛不会烧完。没想到,蜡烛被风吹道,点燃了书桌上的可燃物,引发了宿舍的大火。该学生作为成年人是应当预见自己不熄灭蜡烛却擅自离开宿舍的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的,但是他却因为疏忽大意,忘记熄灭了蜡烛,最终造成了火灾。他主观上并不是要烧毁宿舍楼,但却实际上造成了宿舍火灾,危害了公共安全,因此这可以认定为失火罪。
处罚的轻重,可以参考主观因素
这两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放火前都遭受了很多挫折,我们之前说了,这些并不能影响定罪,但却可能影响量刑。所谓的影响量刑,也是在法定刑的基础上,并不是随意的减轻或者从轻。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对放火罪规定了两个层次的法定刑: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于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适用第115条,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法条看,犯罪嫌疑人蔡某在其实施的厦门公交车纵火案中,如果不存在从轻或减轻刑罚的情况,可能刑法第115条更为适合。
食品仓库的纵火,仅仅是处断一罪
根据报道,犯罪嫌疑人蔡某在公交车纵火之前,还在当天凌晨实施了食品公司仓库的纵火案。两起纵火的行为是不是可以适用“一事不再罚”呢?当然不能。“一事不再罚”是行政法上的概念,并不适用于刑法。在刑法理论中,一个人所犯的罪究竟是一罪还是数罪,有相应的罪数区分。从蔡某实施的两起纵火案看,两个行为,有前后连续性,且触犯的是同一罪名的犯罪,从目前的资料看,食品公司仓库的纵火也不是过失,因此前后两起犯罪都是故意的。这样的一个犯罪的持续过程,可以认定为“连续犯”,即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那蔡某这种连续犯罪的行为对量刑是否有影响呢?由于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对连续多次的行为没有具体的规定,那就要看法院的判决。
当然,我们也不能出于义愤,认为犯罪嫌疑人应该被判两次放火罪。毕竟嫌疑人的两个行为触犯的是同一罪名,且前后两次行为在实施行为的故意、客观环境、实施方式等方面都有连续性,将连续犯以一罪论处,具有法律依据。
作案后的伤人,可以数罪并罚
根据报道,嫌疑人蔡某在作案后还刺伤了两名路人,这样伤害他人的行为应该是否可以和放火罪数罪并罚呢?在刑法理论中有“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概念。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记过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必要另认定为其他犯罪。这个概念看起来有点费尽,我们可以举个例子,即行为人盗窃了他人的财物后又毁坏了该财物,其毁坏财物的行为就属于事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另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那是因为该事后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但是,蔡某在躲避追捕期间刺伤他人的行为并不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为他的事后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侵害了新的法益,成立故意伤害罪。可以与之前的放火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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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晓白/ 编辑 汤俭荣/ 插图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的城市需要承载越来越多的娱乐购物场所、福利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这些地方往往人员非常密集,管控难度大,一旦发生险情就容易酿成悲剧。作为密集场所管理者,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在公共场所中,哪些人群需要特别关注?发生险情,应该如何逃生?每个市民心中都应该有一本“安全经”,关键时刻可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那么,哪些地方是人员密集场所呢?人员密集场所,是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及公众聚集场所,比如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密集场所火灾,怎么防?
作为密集场所的经营者,应该在设计和管理时充分杜绝密集场所的火灾隐患,确保顾客的人身安全。根据消防部门的统计分析表明,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医院学校、劳动密集型企业隐患突出。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的管控力度,仍需增强。
酿成惨剧1:
2010年11月5日,位于吉林省吉林市繁华街路的吉林市商业大厦突发大火,共造成19人死亡,24人受伤。此次火灾扑救共历时12个小时,过火面积为15830平方米。影响火灾快速扑灭的原因系商场可燃商品多,防火卷帘没有发挥作用,建筑物形成“烟囱”效应,导致火灾迅速蔓延扩大。当地政府表示,吉林商业大厦作为有二十多年历史的老楼,存在着用电线路老化的问题,给消防安全埋下了隐患,这次火灾暴露出吉林大厦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薄弱、防火检查不经常、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等问题。
酿成惨剧2:
2014年12月15日0时20分左右,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皇冠KTV发生火灾,火灾于当天1时5分被扑灭,35人被送往医院,其中1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4人受伤。据报道,该娱乐场所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竣工验收意见书、卫生许可证、消防审核意见书齐全,但是事发时KTV后面紧锁,多数窗户都被封死,事发后并没有相关工作人员维持秩序,也没有任何可以逃生的通到,实在令人生疑。事故发生后,长垣县全县KTV均已停止营业,皇冠KTV法人代表被警方控制并接受调查。
成功避险1:
2014年10月8日,江苏省南京雨花台区紫荆花路上一家企业负一楼车库突然起火。失火车库主要停放员工电动车,并提供充电,一名目击者称是因为电动车充电引发了火灾,现场有几十辆电动车受损。事发后,企业员工随即报警。很快安德门、铁心桥、夫子庙三个消防中队,十二辆消防车赶到现场。好在企业一年两次的消防演练没白练,火灾初始,楼上员工有条不紊地疏散至广场,拉起警戒线配合消防部门的灭火。半小时左右明火被扑灭。该企业表示以后会在车库加强巡视,避免此类火灾的再次发生。
问:作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者,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我国法律是否对此有相关规定?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5 对人员密集场所的设计有专门规定,场所经营者要保证疏散人流的畅通与安全,有利于疏散门在紧急情况下能从内部快速打开,并要求设计采用带门槛的疏散门等。紧急情况下人流往外拥挤时很容易被摔倒,后面的人也会随之摔倒,以致造成疏散通路的堵塞,甚至造成严重伤亡。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规定不应小于3m,设计时应因地制宜地尽量加大。为保证人流快速疏散,根据实际管理经验,增加了室外不小于3m净宽的疏散小巷,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的规定。当基地面积比较狭小紧张时,设计人员也应积极地与城市规划、建筑管理等有关部门研究,力求能够在公共建筑周围提供一个比较开阔的室外疏散条件。主要出入口临街的剧院、电影院和体育馆等公共建筑,其主体建筑应后退红线一定的距离,以保证有较大的露天候场面积和疏散缓冲用地,避免在散场的时候,密集的疏散人流拥入街道阻塞交通。此外,建筑物周围环境宽敞对展开室外灭火扑救等也是非常有利的。
老年人熊孩子,要关注!
老人和孩子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近几年来,独居老人、儿童、残疾人士等已成为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中最大的受害人群。他们相对自理能力差,情绪容易波动,自控能力较差,往往会酿成险情,因此,多给于他们一些关注,也是防范密集场所火灾必须关注的一个方面。
酿成惨剧1:
2013年7月26日凌晨1时15分,黑龙江省海伦市联合敬老院住院处发生火灾,11名在这里养老的老人被烧死,2人轻微烟熏伤。事故发生后,海伦市联合敬老院火灾事故被确认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火灾中死亡。据官方通报,46岁的院民王贵因怀疑隔壁院民盗走其200元钱而纵火,王贵也已当场被烧身亡。
酿成惨剧2:
2015年2月5日,广东惠东县义乌商品城发生火灾,造成17人死亡,4名消防官兵受伤。公安机关侦查查明,此次火灾是一名9岁男孩在商场玩火引起的。他在商场四楼4040店铺前用打火机玩火,引起货品燃烧并蔓延。目前警方已将男孩罗某带调查。大火从5日下午2时左右,到6日凌晨3时基本熄灭,历经13个小时才被扑灭。
成功避险1:
2015年2月5日晚10时许,江苏省扬州市联谊路一幢宿舍楼旁的电线起火,而电线下方就是燃气管道,已经有火花开始从电线上溅落。就在这危急时刻,附近放寒假在家的8岁小女孩童童(化名)及时发现火情,并冷静地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队员到场后,及时扑灭了火势,避免了一场更大的火灾发生。
问:为什么老人和孩子需要特别关注?
答:我们通常都会关心老年人是否吃饱穿暖,但是往往会忽略老年人思想层面的疏导。在敬老院这样的人员密集场所内,老人们都是独自生活的,子女都不在身边,一旦与其他老人发生矛盾,心里有想法没有及时得到疏导,就有可能产生极端的想法。据了解,在黑龙江省海伦市敬老院火灾发生前,肇事人王贵曾声称200块钱被孟姓院友拿走了,因为他看见孟姓院友翻动过自己的抽屉。由于缺乏真凭实据,院方表示会做进一步调查。之后,王贵曾两次愤怒地砸碎了宿舍的玻璃,还念叨:“不怎么管我,也不给我合理解决,我不活了行不行。”“事故发生后,我就一直在反思,敬老院里虽然有心理疏导这一项内容,但只重视小摩擦,对大的心理问题重视不够。”海伦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守林说,“一方面由于敬老院中没有专门的心理疏导师,由医护人员进行疏导缺少专业性,另一方面农村孤寡老人性格相对较孤僻,我们工作方面有严重的失误。”
同样地,儿童的心智尚未成熟,是非观念尚不明确,如果家长和老师不关注他们的想法,往往就会酿成悲剧。火有多危险,他们并不知道。有时候由于教育方式不妥,孩子们更可能产生一种逆反心理:大人都说不能玩火,火有什么可怕?我偏偏要玩!然而真的玩火失控,孩子们会害怕,不敢告诉大人,等火势被发现的时候,有些损失可能已经无法挽回。所以尤其应该重视对孩子的防灾教育,让他们多了解火灾,知晓火灾可能会导致的严重后果,告诉他们碰到火灾的处理方法,把“熊孩子”改造成童童这样有安全意识的好孩子。孩子们在密集场所玩耍时,家长应该留意他们的一举一动,平时要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提醒他们不要玩电玩火,远离危险。
遇到火情险情,怎么逃?
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如果不能做到冷静疏散,就可能发生拥挤踩踏事件,酿成悲剧。所以在遇到火情时,如何正确逃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在这里,我们根据不同的密集场所整理了一些逃生妙招,供读者参考。
一、高层建筑火灾的逃生方法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后的特点是火势蔓延速度快,火灾扑救难度大,人员疏散困难。在高层建筑火灾中被困人员的逃生自救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尽量利用建筑内部设施逃生:利用消防电梯、防烟楼梯、普通楼梯、封闭楼梯、观景楼梯进行逃生;利用阳台、通廊、避难层、室内设置的缓降器、救生袋、安全绳等进行逃生;利用墙边落水管进行逃生;将房间内的床单或窗帘等物品连接起来进行逃生。
2、根据火场广播逃生。高层建筑一般装有火场广播系统、当某一楼层或楼层某一部位起火、且火势已经蔓延时,不可惊慌失措盲目行动,而注意听火场广播和救援人员的疏导信号,从而选择合适的疏散路线和方法。
3、自救、互救逃生。利用各楼层存放的消防器材扑救初起火灾。充分运用身边物品自救逃生(如床单、窗帘等)。对老、弱、病残、孕妇、儿童及不熟悉环境的人要引导疏散,共同逃生。
二、商场(集贸市场)火灾的逃生方法
商场(集贸市场)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人员密度大,火灾危险性很大,一旦发生火灾,扑救难度大,人员疏散困难,易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要想从商场(集贸市场)火灾中成功地逃生,就必须掌握正确的逃生方法。
1、熟悉所处环境。走进商场等不熟悉的环境,应留心看一看太平门、楼梯、安全出口的位置,以及灭火器、消火栓、报警器的位置,以便有火警时及时逃出危险区或将初起火灾及时扑灭,并在被围困的情况下及时向外报警求救。只有养成这样的好习惯,才能有备无患。
2、利用疏散通道逃生。主要是利用商场设定的室内楼梯、室外楼梯或消防电梯等,尤其是在初起火灾阶段,要及时利用这些通道逃生。
3、自制器材逃生。主要是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物品用作自我保护、开辟疏散通道。
4、利用建筑物逃生。即利用落水管、室外突出部位,各类门、窗以及避雷网(线),进行逃生或转移。
三、大型娱乐场所火灾的逃生方法
由于歌舞厅、KTV房大多用易燃物装修,一旦发生火灾极易蔓延,并有大量的有毒气体产生,给火场逃生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再加上这些场所一般都在晚上营业,进出顾客随意性大、密度很高,灯光暗淡,失火时容易造成人员拥挤,在混乱中发生挤伤踩伤事故。逃生的方法是:
1、保持冷静,辨明安全出口方向。只有保持清醒的头脑,明辨安全出口方向和采取一些紧急避难措施,才能掌握主动,减少人员伤亡。
2、灵活选择多种途径逃生:如歌舞厅设在楼层底层,可直接从门和窗口跳出;若设在二、三楼时,可抓住窗口往下滑,让双脚先着地;如果歌舞厅设在高层楼房或地下建筑中,则应参照高层建筑或地下建筑的火灾逃生方法逃生。
3、逃向炎弱区等待救援。如果舞厅逃生通道被大火和浓烟封堵,又一时找不到辅助救生设施时,被困人员只有暂时逃向火势较弱区间,向窗外发出救援信号,等待消防人员营救。
4、在逃生中要注意防止中毒。可采取用水打湿衣服捂住口鼻,若一时找不到水,可用饮料代替;逃生行动中,应采用低姿行走,以减少烟气对人体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