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劝阻惹的祸?

河南郑州 “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改判的话题还余温未消,近日媒体又爆出一起劝阻放爆竹引发的猝死事件。6月21日,湖南邵东水井头村79岁老人谭纯正吊唁时意外死亡,其家属称与放鞭炮被劝阻有关。22日当地通报称,该村红白喜事理事会的人对谭纯正放鞭炮一事进行劝诫,后谭纯正想进账房送礼金,但因人员较多无法进入账房,退回到灵堂一边后,突然晕厥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称当时劝阻者说要罚款2000元,同时双方因为观念不同而争执推拉,老人倒地后劝阻者离开。

这一事件在网络评论中呈两极分化:有挺劝阻者的,认为爆竹伤害案件不一而足,禁止燃放是理所当然,老人违反规定是咎由自取;也有反对劝阻者的,认为爆竹是传统文化,不能简单地一刀切,“暴力执法”的危害更大。尽管从当地宣传部门的口径来看,当事双方已经以11万元的经济赔偿做了了结,但公众的舆论却远远未能平息。

理性地看待这起事件,应该从理清几个事实开始。首先,禁止燃放爆竹是当地法律吗?我们知道,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诸如北京、上海等地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对特定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的禁燃,可见谭姓老人燃放爆竹的行为在当时当地并不违法。那么劝阻者是凭什么来劝阻呢?澎湃新闻记者深入一线,为我们传回了水井头村设置的标语牌,上书:大力提倡,移风易俗,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违法应收取2000-20000元卫生处置费,落款是“水井头村村民委员会宣”。这话就很有一番咀嚼的滋味。从“提倡”到“严禁”这步跳跃很大,继而又跳至“违法”这个大帽子,看似振振有词,可我们却没看出违的是哪一部法那一条法。自行“百度”,查出来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过一个法规《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禁止在影剧院、公园、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和特级防火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并授权“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烟花爆竹的燃放规定”。东水井村怎么着也不能算是一个“城市”吧,难不成村委会就能自己立一条法出来?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现,村委会就是个“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哪有什么立法权?不过,你若说这个村委会完全不懂法,倒也有点过分了。它明明写着收取卫生处置费,而不是罚款,恐怕是它懂得自己既无立法权更无执法权吧。然而,事实上它又明知故犯,无立法权而行严禁之事,无执法权而设红白喜事理事会来收取费用,难怪网友评论:所谓红白理事会,也是个半官方组织,他们不深入细致做宣传工作,而是把禁令当作发财的工具,我就等着你放,只要你放了我就要钱,要多少怎么办我说了算,本来是一件好事让这帮一办就成了坑民的坏事。

至此,我们已经对此事件有了一番透彻的了解,它绝不同于电梯劝阻吸烟那事儿,也休要用道德价值观来评判,甚至与是否遵守安全法规都没有半毛钱的关系,而是一起狐假虎威、滥用权力导致的意外死亡事件。当地的政府部门高度重视,雷厉风行,不顾家属反对,通过验尸查明了事实,还苦口婆心进行了调解,化解了矛盾,保障了受害者家属的经济利益,但却没有进一步处置真正违法的组织和人员,这不能不令人遗憾。由此不禁令人想到沈德咏法官在他的《离职告别书》中饱含深情的话语:我们亲爱的祖国有着数千年的文明史,而实行法治只有短短的几十年时间。悠久的历史既是财富,也是包袱。……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中国法治和司法现代化之路还很漫长,我们这一代人,甚至未来两、三代人,注定只能是筑基者和铺路人,在推进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上,务必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脚踏实地,务求实效,稳中求进是最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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