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消防新常态

2014年的年度热词中“新常态”与“法治”齐头并进,一个是宏观经济层面的,一个是政治制度和社会生活层面的,看似各有所属,实则殊途同归。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新常态之下,发展速度、发展方式、经济结构、发展动力变了,法治建设和百姓生活自然也会呈现新的变化,而以保障法治建设和民生安全为第一责任的消防工作也必然会因新常态而变。

新常态下的消防工作,推动法治建设是第一要务。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法制传统,从大秦律到大清律,乃至“六法全书”,但法律具文却不能等同于我们现在所说的“法治”。法治,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说,应该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的那样,“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对于消防工作来说,《消防法》就是它的“基本法”。《消防法》自1998年颁行以来,经过了2008年的修订,至今又有了六七个春秋,据闻再次修订的《消防法》送审稿已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修改,有望在2018年前颁布施行。顶层设计的变化,要求消防工作必须结合《消防法》的修订和地区实际,努力推动地方立法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与时俱进,“短平快”地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对于消防执法部门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就是消防执法的“尚方宝剑”,没有它们则将寸步难行。新年钟声尚未敲响,上海外滩在群众自发进行的迎新年活动中发生拥挤踩踏事件,36人不幸罹难。这尽管不是一起消防安全的事件,但从中我们也可以反思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何制定得更加细致严密、更加富于可操作性。为什么前几年有组织的观灯活动没有发生险情,而恰恰是没有灯光表演的这一年发生了意外?是否应该将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上升到法律高度、扩大到整个社会层面?这些都值得立法部门的进一步思考。

新常态下的消防工作,稳定发展是它的基本形态。公安部消防局局长于建华在不久前到上海督导时指出,“消防工作是‘易碎品’”。的确,人孰无过?是人做的工作,难免百密一疏。一旦发生大火,“影响可能是颠覆性的”。新年前后,广东佛山富华机械厂发生爆燃,这起安全生产事故致18人死亡;黑龙江哈尔滨北方南勋陶瓷大市场火灾延烧20多个小时,3千平方米楼面坍塌,5名消防员殉职;云南大理巍山古城火灾,致使600多年历史的明代建筑、国家重点保护文物——拱辰楼付之一炬。灾难的发生原因多种多样,但如果我们的法律法规是完备的话,那么过失引发火灾就必然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所以,法治消防就是要依法依规,用制度来管理,坚持问题导向,改革思维,确保火灾形势和队伍稳定,推动各项建设稳步发展。在上海,消防部门主动融入经济发展、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诚信管理等手段,积极构建立体化火灾防控体系,在违章搭建、群租房等顽症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上海还将把消防安全统筹纳入安全生产体系,明晰各级政府、部门行业“责任清单”,增大消防征信体系建设、火灾保险推介、中介组织培育力度,让“消防安全永远在路上”。

新常态下的消防工作,真抓实干才能出成效。自人类用火始,火灾就与人类社会相随相伴。客观来看,生产生活只要用火,就不可避免地会有火灾发生。完全消灭火灾,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可能的,所以消防工作本来就应该是常态化的工作。这就决定了,干消防工作绝不能是三分钟热度、一阵风似的,而是应该时刻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法治消防要求“法定职责必须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对来说,消防执法的资源总是有限的,常态化就是要合理配置、使用这些行政资源,让执法部门认真履职,制定目标责任体系,项目化推进,使得事事有计划、件件有落实;让社会单位切实尽到法定义务,履行主体消防责任,主动发现自身存在的火灾隐患,积极整改,保障消防安全环境;让社会群众能够积极参与,依法监督,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消防安全氛围。

新常态是“长态”,具有长期性,法治消防的建设也不是在一朝一夕之间。我们要立足现在,做好打一场持久战的心理准备,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适应新常态,既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机遇。应时而变,顺势而为,求真务实,改革创新,消防工作必将在法治的旗帜下得到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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