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焰蓝的魅力
图文/吴佳伟
随着消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深深感受到了党和国家对消防事业谋划新一轮发展的美好愿景,民众对消防事业的热情与日俱增。2019 年上海消防救援队伍向社会招录消防员公告发布后,立即引起线上线下围观,社会关注度颇高。图为一青年正在认真观看消防员招录公告。

图文/吴佳伟
随着消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深深感受到了党和国家对消防事业谋划新一轮发展的美好愿景,民众对消防事业的热情与日俱增。2019 年上海消防救援队伍向社会招录消防员公告发布后,立即引起线上线下围观,社会关注度颇高。图为一青年正在认真观看消防员招录公告。
言西/编辑
&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实施时间:2019年7月1日
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市时给上海明确了新的定位,赋予了新的任务,开启了新的征程。而灾害事故总是伴随着城市的发展而发生,前进中的上海与世界其他国际化大都市一样,都面临共同的火灾防控课题。当前,上海正处在抓紧推进习近平总书记交给的三项新的重大任务、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全力打响“四大品牌”的关键节点,更加需要一个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作为维护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力量,上海消防救援队伍必须时刻清醒认识、沉着应对上海超大城市火灾防控面临的重大考验。
以近年来全国各地多起重大火灾事故为鉴,上海市有关部门针对当前消防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集合力量展开城市消防安全重大风险专项排查和集中整治工作,着眼建立长效机制,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份《意见》是消防体制改革后,全国首个以省级政府名义出台的关于消防救援工作的文件,为持续提升超大城市消防安全综合实力提供了政策支撑和保障。
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开展重大风险排查总体部署,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集中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消防安全重大风险专项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重大风险形成调研报告,将8大类重大风险专报市委列入督查内容重点督办,并提请市安委会两次发文,将排查发现的高风险点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以“隐患清单”形式下发到各区和相关委办局,挂牌督办全市201处重大风险点和20家市级重大火患单位,并提出了针对性防范化解措施,督办限时整改。
与此同时,上海市着眼健全完善本市城市消防重大风险长效防范化解机制、推动消防救援队伍加快转型升级的目标,广泛征求吸纳各区政府和市相关委办局意见建议,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报审稿)》,并将任务细化分解至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2019年4月27日,上海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会上还特别指出,《意见》的起草就是贯彻中央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具体行动。消防重在预防,要夯实责任,层层压实企业等各类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工作须臾不能忽视,丝毫不能放松,要注重体系建设,将公共消防安全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大力发展智能基础设施,加快建立人防技防相结合的防控模式。要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人员招录和政策保障等机制,确保招得进、留得住、能力强。
习近平总书记说:“一语不能践,万卷徒虚空。”做好城市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不仅要了解掌握实情,搞清楚问题是什么?症结在哪里?更要直面问题,拿出破解难题的实招和硬招。此次上海这份《意见》的发布,围绕消防责任体系、火灾隐患整治、创新消防治理、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强化队伍职业保障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健全完善城市消防重大风险长效防范化解机制、推动支撑消防救援队伍加快转型升级的具体措施。详细来看,《意见》的制定主要体现出三个方面的意义和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和上海市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部署的有力举措。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切实扛起这一政治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上海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城市风险防范工作,第一时间部署开展重大安全风险排查工作。《意见》出台,是贯彻中央精神、落实全市部署的具体行动。
二是服务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重大战略实施的必要手段。消防安全是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价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之一。近年来,纽约、伦敦、巴黎、东京等国际化大城市均发生过有影响的火灾,客观上对城市形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意见》出台,有利于促进各级进一步重视加强消防工作,合力保障上海城市安全和新一轮发展战略实施。
三是推动消防救援队伍加快转型升级的现实需要。消防救援队伍转制以后,作为综合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迫切需要出台相关文件规定,《意见》出台,有助于进一步完善配套机制,长效解决人员、装备、训练、保障等方面面临的不适应、不匹配问题。
《意见》全面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对上海发展的定位要求,重点聚焦服务保障上海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本着远近结合、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提出五个方面具体措施:
一是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意见》重点围绕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从政府、部门、街镇、居村、单位等不同层面提出本地化贯彻措施。例如,制定出台《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建立政府消防工作汇报协调机制、分行业推行消防标准化管理、因地制宜开展消防“网格化”管理、居村委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火灾高危单位“零火灾”创建活动、“高低大化”等高风险单位组建消防专业管理团队等。
二是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意见》主要结合上海市实际,聚焦消防安全重大风险和突出隐患提出综合治理措施。例如,定期开展高风险区域消防安全评估、分行业、分领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每年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鼓励通过民筹公助等形式升级改造家庭民宿、租赁居住等场所消防设施、建立消防公益宣传机制、分类分级组织开展重点岗位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和资质考核、加大火灾隐患举报核查和奖励力度等。
三是创新社会消防治理模式。《意见》还就推进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消防服务保障能力提出具体措施。例如,及时研究出台地方消防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大消防“放管服”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模式、依托“一居一警”“一村一警”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消防管理、在火灾高风险行业领域推行火灾保险模式、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开展难题攻关、加强消防物联网和智能消防社区建设等。
四是升级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意见》重点就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训词精神,对标“国家队”和“主力军”定位,加快消防救援队伍转型升级,提升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能力提出措施。例如,打造城市专业攻坚力量体系、建立社会应急力量联动响应机制、加强应急救援攻坚专业队伍建设,组建消防救援专家库和城市应急通讯网、推进城市应急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社会志愿消防救援队伍、加强缺水区域消防排查治理等。
五是加强消防队伍职业保障。《意见》对标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就建立完善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生活待遇、社会优待等职业保障体系提出措施。例如,按规定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待遇;评定为烈士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按规定享有烈士家属各种荣誉和待遇。离职消防救援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现有就业培训扶持和自主创业税费优惠政策。消防救援人员在家属随调、子女入学、交通出行、看病就医等方面保持原有优待政策。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不可否认,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公共安全面临的风险挑战也越来越大。《意见》的实施将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方面提供一系列具体思路和举措,促进新时代消防救援队伍以初心和使命,努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吴海/文 何忆雯/插图
前阵子,利奇马台风造成了不小的影响:路边的树木被刮倒,共享单车被吹翻泡在水里,小区里也有居民外出时被台风吹倒……“还好我们小区在接到预警后就做好了巡查工作,有些小区据说玻璃幕墙都吹掉了。”看到媒体上关于利奇马台风过后的相关报道,小王为小区的防汛访台工作暗暗得意。正看着,保洁公司的清洁工们来给会所玻璃幕墙做维护,小王瞧了瞧,却发现来这次似乎换了一批人,那些熟悉的面孔一个都没见到。
小王走上前问道:“你们是达多公司的吗?以前没怎么见过阿?”打头的领班说,“我们是新来的,原来的达多公司听说是欠了钱,老板跑路了,所以物业公司换了我们来做保洁。”
大伙说话间,就看到了原来达多公司的员工找到小区门口,主张要保洁费,要求物业公司这边把保洁费用结算给他们,好让他们讨口饭吃。
这可好,四五个人围在小区门口,不但影响了进出的车辆,不少路人、居民也围观了起来,小王急忙联系了李队长,安排这些员工到物业办公室,避免引起更多的麻烦。
达多公司的老张与小王比较熟悉,看见小王,老张连声叹气:“怎么办啊怎么办?这老板跑路了,公司竟然也注销了,这老板太过分了,现在大家这样投诉无门,只能来找干活的地方讨个说法,要是保洁费没有结算就直接发给我们吧。大家赚的都是辛苦钱,我们也是要过日子的啊!”
小王想了想,这公司和公司之间的行为,如果结算给个人恐怕不太妥当,但这些人也确实可怜,毕竟生活压力也大,突然没有了几个月的工资也不是个办法,如果可以有个办法让他们又能拿到钱,物业这边也没有风险就好了。
接到小王电话的李队长也赶了过来,同时也电话通知了物业公司分管保洁事务的赵总。看到赵总,老张一把拉住赵总,要求他给个说法,赶紧把款结算了。老张的同事们都把赵总团团围住,一时气氛紧张了起来。
大家七嘴八舌地,也无法听清各自的想法。还好李队长把大家伙拉了开。
“我对你们的遭遇表示理解,保洁费的确还有3个月的没有结算,但由于物业公司是和保洁公司签的合同,没有保洁公司的书面确认,我们这边也无法把款项结算给你们,否则保洁公司来找到我们的时候,我们也有麻烦。这事情恐怕是无法通融,但如果你们需要联系老板,我们可以帮忙,只要他来了,提供文件证明他是达多公司债权债务承接人,那么我们三方一起签个字就能解决这个问题。”
大家听赵总这么说,都觉得有道理,也冷静下来。
这时老张又说:“我们里面有一位同事小马在台风那天因为工作的关系受了伤,我们去咨询了下劳动部门,说是可以算工伤,那这个是不是可以找你们解决?”
赵总说到:“物业公司是和达多保洁签的合同,你们都是达多公司的员工,如果受到了工伤,还是需要找和你们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去申请认定工伤。一旦认定了工伤,如果有缴纳工伤保险的,那么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相应的费用,公司也会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小王听到这边急忙拉了拉李队长,问:“那他们的公司听说倒闭注销了怎么办啊?”李队长说:“别急,我们先来看看是不是工伤。”
李队长走上前,对大家说:“现在情况已经基本了解了,我们就来一起分析一下看看。前面赵总已经说了,工伤的问题是和劳动合同挂钩的,那么先问一下,大家和达多公司都有合同嘛?”
“这个是有的,这老板以前人挺不错的,合同、保险都又给我们缴纳的。”老张赶紧补充说。
“好的。那个小马是在执行达多保洁安排的任务进行保洁吗?”李队长问。
“这倒没有,那天他完成工作后,是出了小区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里写他是次要责任。这个有影响吗?”老张问道。
“如果是出了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我们就还要再看看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况。”李队长回答道。“李队,您别卖关子了,快点说吧。” 小王急忙说。
李队长正色道:“这不是卖关子,而是首先要判断是否构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构成工伤。根据大家反馈的情况,小马在交通事故中是次要责任,如果当时他是在下班路上受伤的话那就符合这个条款的规定,应该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是需要公司来协助办理的,那么现在公司注销了怎么办呢?”小王又问。
“根据我们《公司法》的规定,一旦公司注销就等于和人死亡一样,他的主体就不存在了。但是公司注销的过程中是需要进行清算的,属于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在完成清算后有一个主体承担责任。”李队长说,“俗话来说也就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这家公司的出资人也就是你们老板,还是要承担个人责任的,也就是法律上说的‘共同当事人’来承担连带责任。否则,若因用人单位没有了,职工受伤也没法享受工伤待遇的话,很多人都会钻这个空子了,法律在设计的时候就考虑了如何更好地保护职工的权利。”
“而且,如果公司在其注销之前,已知悉小马遭受工伤的相关事宜。公司在未能与小马就工伤待遇问题达成和解的情况下注销,未及时通知小马,更未就涉及小马的劳动权益事宜尤其是工伤待遇事宜作出任何主动的沟通和交流。这样的话,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在单位注销时存在一定的恶意,以规避其应承担的工伤待遇法律责任。因此,虽然公司主体灭失,应由其原法定代表人(亦是该公司的出资人和股东)来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具体的工伤赔偿比例,可以等小马的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再确定。”
“原来是这样啊……”老张和一同前来的同事都纷纷点头,对赵总和李队长的解释表示接受,回去马上通知小马,不要害怕,事情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我们要想办法去把老板找出来。
……
一个月后,老张提着月饼来找小王:“上次来过后,我们费了好大劲终于找到了老板本人,他因为别的项目资金周转不开所以躲起来。我们保洁这块业务其实还是有点应收款的。我们拉着老板去了几家还有保洁费没有结算的公司,把拖欠我们个人的款项也都基本结清了。现在小马的伤基本好了,补偿款都有了保障,多谢你们大家啊!”
小王忙说,“老张,你太客气啦。能够解决就好,通过你们这次我也学习了不少知识。希望你们找到新的工作,再也不要遇到跑路老板啦……”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工伤发生后,如果发现单位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解散等情况的,员工可以要求原单位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要求共同当事人承担责任,对员工的工伤负责到底。
(栏目编辑:钟琳)
老年人一直是火灾事故中受到伤害较多的群体,这其中因老年人卧床吸烟致灾的案例也屡见不鲜。躺在床上吸烟,往往一支烟未吸完人已入睡,未熄灭的烟头掉在被褥、蚊帐、衣服或地毯等可燃物上很容易发生火灾。有数据显示,卧床吸烟的致亡率在火灾死亡人数中超过了70%。
2013年11月11日,家住北京房山区的84岁老人李某,因为卧床吸烟引燃床上被褥并蔓延成火灾,火灾导致李某死亡且殃及了住在三楼的邻居。
住在三楼的张某妻女在火灾中死亡,张某事后与李某的四个儿子协商但无果,于是,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的四个儿子赔偿其各种损失共计180余万元。庭审中,被告人辩称,李某去世时,留下的退休金存折仅有3.8万元,兄弟四人已经赔偿了张某30余万元,远超过李某的遗产数额。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中,超过李某遗产的部分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与此同时,李某的长子称,自己和父亲早在20年前就分家单过了,对于这次事故,他既不是责任人也不是监护人,根据我国的法律,认为自己没有义务对原告进行赔偿,即使赔偿也是出于道义。
法院认为,根据事实,住在三楼的张某妻女因楼下行为人李某吸烟引发的火灾而死亡,故李某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四名被告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四被告赔偿原告175万元。该案法官表示,虽然被告需要赔偿175万元,但最终还要根据四名被告继承李某的遗产数额来进行实际赔偿,也就是说,四名被告继承多少则赔付多少。
在本案中,被告辩称李某的遗产仅3.8万元,因此他们只能在此范围内赔偿。这样的说法是否成立呢?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也就是说,李某的财产除去共有财产中的他人部分,所剩的个人合法财产都是他的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如果原被告对相关财产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提交专业机构评估。按此解释,如果李某所有的财产只有3.8万元,张某的家属也仅能以此为限主张赔偿。
李某的财产有限,其居住的房屋还是租借而来,而且房东的损失也是因李某的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亦应在李某的遗产中予以受偿。
李某的长子称,早与李某分家单过,这是否意味着可以不用承担责任呢?其实不然。分家并非是法律概念,李某的长子认为20年前已和李某分家,不应当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父母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其亲属关系是基于血缘形成的,自然血亲的亲属关系因出生而产生,因死亡而消灭。我国《宪法》规定,父母子女之间有抚养教育、扶助的权利义务,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李某的儿子仍要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赔偿张某的责任。当然,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假设在此案中,李某在火灾中没有死亡,张某的家属可以就赔偿款申请法院执行李某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但还是无力偿还债务的,可由法院中止执行,待李某有执行能力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如果李某是孤老,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同时,取得该遗产的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也应在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
丁涛涛,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婚姻家事、公司商事等法律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称职的专业素养。
张鑫烨/文
每到重阳节,朋友圈都是各种孝敬老人的信息,有人无不讽刺地描述为“你在朋友圈孝敬父母,你父母知道吗?”的确,现实生活中真的有很多人孝敬老人的方式仅仅是给生活费。不去照料、不关心,甚至没有个电话。结果有的竟然酿成了惨剧。这期我们就说说“遗弃罪”。
《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拒绝抚养”,根据司法解释,“拒绝抚养”表现为使他人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以及在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不予救助,其实质是使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不能得到抚养。但经被害人有效承诺的遗弃行为,一般阻却违法性。
这句话有点抽象,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比如老人有病,常年独居在家,寻求儿女的照顾,但是儿女不照顾,仅仅定期打钱到卡里,但是实质上老人无能力请护工,甚至也无能力取钱,只能在家中小范围的活动。这种“给钱”完全起不到供养、给予生活帮助的意思。如在紧急关头,打电话给子女,而子女并未采取任何措施,以忙、在工作为由拒绝,致使老人饿死或病死。那即便是给了钱,也是一种“在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不予救助”的行为。
现实中也真的有这样的案例。
案例一:2010年,内蒙古某地,2月的一天凌晨,一名老人因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被烧死在家中。经查,该名老人有两个儿子,均组成了家庭,但四人明知其年迈的母亲高某某无独立生活能力,仍然拒绝履行赡养的义务,使得老人一直独居且无人照顾。最终,两兄弟犯遗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他们的妻子作为从犯,分别被判处拘役2个月。
此处我们要注意的是,老人因失火惨死家中,这个绝对属于“情节恶劣”,那如果只是一个人在家中呢?这就要综合考虑了。
所谓成立犯罪的要件,就是说要根据遗弃行为的方式、对象、结果等综合判断是否属于犯罪,如果仅仅是独居老人,有生活自理能力,无疾病,也不能说是遗弃。但并不是说一定要死亡才能称得上“情节恶劣”。我们来看下面这个例子。
案例二:马某的父亲患有腿疾而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马某外出打工后,未给予任何生活帮助,马父仅靠低保生活。2018年,马父的病情因未得到有效治疗而恶化,被村干部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该医院诊断,马父左膝部、左小腿软组织感染并形成溃疡。期间,村干部、帮扶干部曾多次电话联系马某,要求其回家照顾其父亲,履行法定义务,均被其拒绝。
老人患病严重,仍然拒绝照顾,经过劝导仍不履行抚养义务,这种根据案例就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最终,马某被警方传唤到案,刑事拘留,最终以遗弃罪判处一年,缓刑两年。
司法解释里的这句话,我们要注意,“但经被害人有效承诺的遗弃行为,一般阻却违法性”是说,被遗弃人做过有效的承诺,遗弃行为不构成犯罪。笔者的老师曾经举了个例子,比如以前有的农村有老人外出乞讨的陋习,老人为了减轻家庭负担,自动到外地乞讨为生,或者子女送老人到外地乞讨。由于这种行为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一旦老人在外发生了不测,子女的行为也不构成遗弃罪。但现在这样的情况非常少了。我们要注意的是,父母有时候会说“你在外,自己当心,家里不要担心”或者“你不要管我们了,自己在外打工当心”等,但子女绝对不可以把这些关心的话,当作是一种“承诺”或不照顾老人的“借口”。
我们还要注意的是,负有抚养义务的并不仅仅只具有血缘关系的夫妻、子女、父母,还包括了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对所收留的孤儿、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抚养义务,将他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往外地乞讨的人,对该未成年人具有抚养义务;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人,具有抚养义务。
比如养老院因老人拖欠费用,把老人扫地出门,这种行为就属于遗弃罪,那肯定有读者要说了,养老院很多现在都是民营的,都是要赚钱的,拖欠费用怎么办?其实这时候就是老人的子女有问题了,老人的子女未承担抚养老人的义务,养老院完全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要求老人的子女缴付拖欠的费用。在四川南充一位老人的三个儿子拒绝赡养老人,将老人送入养老院后一直不管不问,并且拖欠费用。最终,当地法院判处三兄弟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真的没有想到,遗弃罪会和杀人联系在一起。但我们看,有的行为不就是推老人去死吗?比如有的家庭成员对抚养老人有纠纷,就把老人遗留在居委会的门口,如果不幸发生了车祸?这种就是遗弃行为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的,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不过上述行为还是属于过失,并不是有意让老人发生车祸的,那如果是故意的呢?比如有人将行动艰难的老人带往悬崖边上,或者拿走了患有心脏病老人的药,这种行为究竟是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呢?根据司法解释,区别两者还是要考察生命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该行为是否会立即导致他人死亡等。从主观的角度来看,遗弃罪的行为人只是对被害人的生命和身体的危险持放任的态度,并不是说希望对方死亡,但是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是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所以上述两个行为,就是放任对方死亡的行为,那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了。最后,笔者要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老人如被遗弃,即便死亡后,仍然可以诉子女遗弃罪。
案例三:被害人杨某乙(生于1940年1月16日)现有一子即被告人杨某甲、一女杨某丙。2012年底杨某甲租车将杨某乙送回安边老家后,从此对其不尽赡养义务。之后的多年,被害人均独自生活,靠低保以及杨某丙每月提供的500元生活。村干部在此期间多次电话联系杨某甲回家照顾其父亲,杨某甲不管不问。2014年,杨某乙因患脑梗塞住院治疗,村干部又多次电话联系杨某甲回家照顾其父亲,杨某甲拒不接听电话。杨某乙住院期间的护理及逝世后的后事处理均由村委会处理。杨某乙在逝世前委托村干部对杨某甲遗弃自己的行为予以控告。最终杨某乙以遗弃罪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害人病逝前委托他人对子女遗弃的行为予以控告的形式是允许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诉法同时要求,这种自诉案件是要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的。案例三中,被害人明确了是对杨某甲遗弃罪的控告,而且有明确的犯罪证据,所以法院受理并进行了判决。
即便被害人死亡,也不能作为不起诉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173条关于法定不起诉的条款中,并没有被害人死亡的情形。所以即便老人去世,遗弃他的子女也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不得不说,这种事后的追责实在是有点“晚”了,如何真正善待老人,不仅要出于对法律的畏惧,还得靠道德的约束。法律代表的是底线,现代人则应该有更高的境界,这种境界绝不是以不犯法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编者按
《大明律》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制定的优良传统,是中国明代以前各个朝代法典文献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还开启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源流,特别是其律文结构和“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量刑原则对《大清律》有较大影响。有说法则直接将顺治三年(1646年)颁行的《大清律例》看作《大明律》的修订本。
另外,为把《大明律》贯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朱元璋还汇集官民“犯罪”事例来解释律条,这与今日世界通用之“以案例定罪”相当,在中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革故鼎新的意义。
(栏目编辑:言西)
张晔/文
上两期中,我们对明朝关于放火和失火罪的处罚有了大致的一个概念,就是严苛和残忍。杖责之后还要流放,有的还要杀头,还有要枭首。原本这期笔者不想再看明律的,在查询《大清律例》的时候,却有点迷惑,为何所谓的清代继承明代的律例,在《大清律例》中有“放火故烧人房屋者,充军”的条例,“充军”的处罚显得特别温柔。于是笔者决定再仔细研究下明律。其实有这样的困惑是因为有律、有诰,还有皇帝的诏书。明清两代又保留了非常多的案例。
我们就先看放火,笔者参考《大明律集解附例》,其中有“放火故烧人房屋”一节。
“凡放火故烧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盗取财物者,斩,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若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系官积聚之物者,皆斩,须于放火处捕获有显迹证验明白者,乃坐,其故烧人空闲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各减一等。并计所烧之物减价尽犯人财产折剉赔偿还官给主。”
我们发现,这里是将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分得非常清楚,烧民宅,杖一百,但烧公家的房屋(含官府、公房、仓库),斩首。如因烧私宅蔓延到了公家的房屋,杖一百以上,还得徒三年。这种从“徒”立刻“递进”到死刑的跨越,让人不寒而栗。因为明代依然是遵从“五刑”的原则,笞是最低的一层刑罚,到杖、徒、流、死。徒和死之间至少中间还有个流放。但若是烧公房则没有,直接斩。这种谁胆敢违逆官府就得死的意图昭然若揭。
更可怕的是,这里是不分从犯和共犯的,在注解中这样补充:“若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库係官積聚之物,則與延烧者不同,故不分首从,皆斩”。
如果发生在宫廷中,其实刑罚更可怕。这也是为何会有放火枭首的说法。该书中有这样的一个例子:“一厨役点灯,偷饮官酒,醉卧,致烧酒房,并上用等酒比放火故烧官物及盗内府财物论”。字面的意思就是一个厨房杂役点灯的时候,偷吃了宫廷里的酒,喝醉了后就倒头昏睡了(大概因为点灯,手上有火种或者灯油),导致烧了酒坊,两个情节合并处罚,比照放火故烧官物和盗内府财物论处。
如果我们完全按照明律来看,这个人是先偷盗,然后失火。根据明律中关于失火的来看,“延烧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一百。罪坐失火之人。若延烧宗庙及宫阙者,绞。”但是,这个厨役最后却不是以失火罪论处,而是比照了放火故烧官物及盗内府财物论处。放火烧官物,我们已经上文引用过了,斩首。“盗内府财物”在明律中是这样表述的:“凡盗内府财物者、皆斩”。其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如何判定失火还是放火,完全不是从主观意思表示出发,也许仅仅是从对象和损失的结果来判断,因为是皇宫内,总归是要死的,无论是故烧还是失火。我们仅仅从表述上就能看到这样的非故意的失火情节,但最后却冠以“放火烧官物”的罪行。
不知道是不是因为在宫廷中发生火灾惊扰了皇帝,还是情节太过恶劣,之前所提到关于枭首的皇帝诏书就发布了,“成化八年六月十六曰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各边仓场若有故烧系官钱粮草束者,拏问明白,将正犯枭首示众,烧毁之物,先尽犯人财产折剉赔偿,不敷,之数着落经收看守之人照数均赔钦此”。
我们提到过《明大诰》中极其残忍的刑罚,似乎这个枭首也仅仅是强调了死刑的一种方式,反正都是死刑范畴,只是手段不同而已。但我们注意到,在《大明律》中,对放火故烧官府财物的罪犯,提到了“须于放火处捕获有显迹证验明白者”,也就是要在犯罪现场有验证,除了口供、认证外,还需要物证。但在成化帝的诏书和引用的案例中都不复再现,反而是强调了财物损失的经济赔偿,这种不问真相的,只求严惩和赔偿的既视感,让人咋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