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消防改革指明前进方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言西/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9年5月30日

消防事业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全面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消防工作取得显著进步。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意见》,5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涉及消防执法改革领域5个方面的12项主要任务。

消防安全与企业生产经营和市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本次消防执法改革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此,本刊曾在7月刊中对这一《意见》的印发做过简要新闻报道。为帮助读者朋友们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本期栏目我们将从发布背景、主要任务、监管措施等就读者关心的问题做详细解读。

深化消防执法改革遵循了哪些原则?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深化简政放权,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的门槛和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构建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正公开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为此,应急管理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中央有关单位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意见、多次召开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起草形成《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送审稿,并由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意见》强调,消防执法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从社会反映强烈的消防执法突出问题抓起,全面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上堵塞制度漏洞、防范化解风险;坚持简政放权、便民利企,最大力度推行“证照分离”,坚决破除消防监督管理中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提升服务质量;坚持放管并重、宽进严管,把该放的权力充分放给市场,做好简化审批和强化监管有效衔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守住消防安全底线;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也接受社会和人民的监督。

可以说,《意见》的发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有关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消防执法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打造清正廉洁、作风优良、服务为民的消防执法队伍,构建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正公开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增强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何将13种消防产品调整出目录?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意见》提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取消和精简3项消防审批”,包括明确放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限制,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13类消防产品调整出目录,改为自愿性认证,同时向社会开放消防产品认证、检验市场。

专业人士分析,这一做法实际就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国务院高度重视质量认证工作,特别在去年专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对质量认证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其中有一条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作出了明确部署,要求“着力发挥强制性认证‘保底线’作用,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按照必要性和最小化原则,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产业成熟度,建立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所以,这次将13种消防产品调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也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及对质量认证工作的要求。

这次调出的13种产品中,如消防水带、消防车等产品属于消防部门和专业人员使用的产品,还有一些与消费者直接接触较少,同时质量也比较稳定。初步统计,通过改革预计减少7万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涉及企业1万余家,可以大大降低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另外,现在目录中只保留了与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等3种产品,改革之后,将通过继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CCC认证监管、强化政府部门监督执法力度等措施保证消防产品的质量安全。

消防救援机构监管模式有哪些转变?

除了取消和精简消防审批,《意见》还提出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任务,坚持放管并重、宽进严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互联网+监管”为支撑、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为保障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这5种监管方式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详细来说,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明确抽查范围、抽查事项和抽查细则,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既保证了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强化重点监管,是针对火灾多发频发的行业和领域,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隐患突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和多次违法记录的单位,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有奖举报,鼓励群众发现和举报身边的火灾隐患,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加强信用监管,即将消防审批、处罚、重大火灾隐患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对严重违法失信者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实施部门联合惩戒,让违法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实施“互联网+监管”,是运用物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全时段、可视化监测消防安全状况,实时化、智能化评估消防安全风险,提高预测、预警能力,实现精准监管;严格火灾事故倒查追责,组织调查造成人员死亡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以及部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如何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公众聚集场所管理?

《意见》明确,公众聚集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再需要到消防部门办理审批。据初步估算,这些措施实施后,全国每年将有10余万家公众聚集场所作出承诺后即可营业;数万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10余万名消防专业技术人才从业不再需要到消防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为此,针对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从事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能会违规从业的问题,主要将采取3项措施加强监管:一是制定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对场地设备、人员、服务范围、服务活动等作出具体规定,并相应增加有关罚则。二是引导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落实主体责任,让市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进行自我调节配置,优胜劣汰。三是加强对机构及其从业行为的监督抽查,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

另外,针对一些公众聚集场所可能会出现的违规营业问题,也将有3项监管措施来巩固改革工作:一是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作为公众聚集场所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承诺的法定依据,让企业对标落实。二是实施事后核查。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三是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发现场所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同时记入信用记录。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撤销审批,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并从重处罚。需要说明的是,公众聚集场所告知承诺管理目前还没有完全具备实施条件,应急管理部正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争取尽快实施。

可以期待,随着《意见》逐步贯彻落实,将带动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水涨船高,助力深化消防改革,形成积极活跃的正效应和良性循环。

You May Also Like

More From Author

+ There are no comments

Add you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