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5日,货车司机田某驾驶着装载19吨货物的货车行驶通过隧道内时车辆突然起火,不仅车跟货物被烧毁,连隧道也遭了殃。高速公路公司遂将车主告上法庭,但没想到事情出现了反转,车主发现事发隧道竟然没有经过消防验收便投入了使用。
案例回顾:
事故发生于当日凌晨,田某驾驶着重型厢式货车沿沈海高速公路由泉州前往厦门方向,行驶至大坪山隧道内时货车右后轮起火。火灾中,田某驾驶的厢式货车及车上装载的19吨货物被烧毁,隧道A道货车道结构严重受损,隧道内过火、烟熏面积2500㎡,隧道二衬混凝土剥落严重,隧道照明、消防、交安、监控、通风设施损毁严重,直接财产损失680余万元。后经调查证实,起火原因为货车第三轴右侧主轮车轮阻滞即制动鼓与制动蹄机械摩擦发热而引燃轮胎。
高速公司遂将车主陈某、司机田某以及车辆挂靠的某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隧道损失。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50.01万元,车辆挂靠公司赔偿其余的390多万元,车主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车主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中,陈某表示,一审庭审时,福建高速一方当庭承认大坪山隧道所在路段竣工后并未经消防部门验收,违法《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福建高速存在过错,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第五款:(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就此问题,一审法院曾向当地消防部门咨询:高速公路隧道工程是否属于上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部门表示“不属于”。另据消防专家表示,各省市会根据各自情况对建筑、交通设施的消防验收工作作出具体的规定。
最终二审法院未支持车主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解答人:许涛涛(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交警认定火灾系车辆机械性故障引起,司机田某主观上无法预见,因此田某未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无与本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认定本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司机田某无责任。
事发之时车辆虽由田某驾驶,但车主为陈某,且挂靠于某物流公司名下,物流公司对该车负有管理责任,实际车主陈某对该车辆承担直接的日常维护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事故系由车辆机械性故障引起,故车辆的所有人、挂靠人不能免责,仍应承担相应的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好在事故车辆购买了保险,且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责任期内,可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二、赔偿范围是多少?
车主陈某在一审法院判决后,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的争议焦点为:受损的隧道的管理单位——某高速公司是否存在过错?陈某的理由是:福建高速一方当庭承认大坪山隧道所在路段竣工后并未经消防部门验收,违反《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福建高速存在过错,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责任。
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隧道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那么,案发的高速公路隧道工程是否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隧道工程”,对此,当地消防部门认为并不属于。笔者查阅了相关法规,并无明确法律规定确认“高速公路隧道工程”属于上述必须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而根据消防部门的答复,他们认定高速公路隧道工程不属于特殊的建设工程,因此交付使用前的消防验收不是必经程序。据了解,事故发生地段已经在2010年由福建省安监局等相关部门验收,而且陈某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案发路段存在交通隐患。若陈某主张福建高速公司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其应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佐证,若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实,其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3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发布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将移交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住建部门实现房建、人防、消防一体式集成审批,行政审批改革驶入“快车道”,将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实现高效便民。
(栏目编辑:钟 琳 插图:何忆雯)
律师简介
许涛涛,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2018和2019年度杨浦区社区法治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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