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与清偿债务:如果遗产被焚毁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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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鑫烨/文

近期这则“妻子离世后岳母把女婿告了,要求继承女婿父亲留下的遗产”新闻引起了坊间的热议,岳母在女儿死后要继承女婿父亲的遗产,竟然官司还赢了。这波“神操作”让人摸不着头脑。其实,从《继承法》的角度看没有毛病,但是笔者倒觉得可以说道一下,假设女婿父亲留下的遗产不仅有房产还有债务,或者该房屋已经被焚毁,那么岳母还要不要继承了?本期我们就来聊聊继承法的一些故事。

除非遗嘱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均属遗产继承范围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积极遗产(财产权利)和消极遗产(财产义务)。仅从这个定义来看,很多读者会说,那妻子死亡了,能继承的应该只是妻子的个人合法财产,与丈夫父亲的房产无关。但是,我们别忘了夫妻共同财产哦。根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时,应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分为二,仅其中的一半是遗产。

现在的问题是丈夫继承父亲的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呢?答案是肯定的。首先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这属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除了第十八条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假设女婿父亲死亡前立下了遗嘱,房产仅子女本人继承,那他子女继承的房产份额就是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的不属于遗产的有以下几个:被继承人享有的人格权、身份权;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抚恤金;被继承人个人承包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继承人享有的国有、集体自然资源用益物权;被继承人享有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使用权。

我们再假设,如果妻子和丈夫同时死亡,这时候岳母能继承丈夫这边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吗?答案是否定的。这涉及到一个死亡时间和顺序的问题。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如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辈分相同的人(如夫妻、兄弟姐妹)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之间均不能继承。

继承顺序:遗嘱为先再法定顺序

根据《继承法》第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1)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2)遗产有剩余的,执行遗嘱继承或者遗赠;(3)遗产有剩余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遗赠扶养协议我们暂且不谈,一般在有子女的家庭比较少见。从中我们可以知道,遗嘱继承和遗赠比法定继承早,只有在无遗嘱或者无效遗嘱的情况下,才开始由特定继承人依法定程序与份额进行法定继承。上述案例就是法定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承继。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承继。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我们传统意义上认为第一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其实法律规定还有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代位继承人;胎儿。案例中的岳母就是女儿死亡后的第一继承人,与作为配偶的丈夫享有同样的权利和分配份额。

说道这里,笔者想到了另外一则名为“独生女无权继承父母房产 七大姑八大姨都来分房子”的新闻,大致的意思是父亲去世,女儿无法继承房产,因为奶奶、父亲的兄弟姐妹都建在。这就导致了,作为第一继承人的人是女儿、妻子、母亲,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先分一半作为父亲的遗产,然后这部分遗产还得一分三,也就是每个人有房产的1/6份额。但更为复杂的是,在遗产分隔前,奶奶去世了,而且也没有留下遗嘱,那奶奶继承父亲的1/6就得几个子女再平均分配。

现在话题回到我们前面说的,继承的不仅仅是权利,还有义务。就是消极遗产。如果有债务,该如何清偿呢?

生前债务清偿:“父债子偿”的道理

说了那么多继承积极财产的,可别忘了还有债务的问题。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负担的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我们传统说的“父债子偿”倒还有点道理,毕竟子女继承了遗产,但是如果清偿的债务超过了继承的遗产价值,那超出的部分并不需要清偿,这也是《继承法》规定的,称为“限制继承原则”。那该如何清偿债务呢?根据继承遗产的份额。无论是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按其分配的遗产比例承担按份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要追偿的话,上述继承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这听起来有点复杂,我们假设,妻子去世,立下了遗嘱,将价值10万的汽车留给了侄子。其他财产未立遗嘱。她名下有100万元的遗产,丈夫继承了其父亲的70万,其中一半35万也属于妻子的份额,岳母与丈夫还得平分,丈夫和岳母平均继承了67.5万。侄子继承了10万的汽车。遗产处理结束后,债权人出现了,妻子死亡前向其借款,本息累计80万未还。现在怎么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的规定,遗产分割后,发现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先由法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按比例)清偿;(2)法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不能清偿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用所得遗产按比例清偿。

回到上述假设的案例,债务80万,遗产总计110万,丈夫和岳母分别继承了61.3%,他们是法定继承人,所以他们先清偿债务,他们继承了100万的遗产,足够清偿债务,所以不需要遗嘱继承人的侄子再清偿了。

我们再假设如果继承的只是房产的份额,房产并没有被变卖,在变卖前,房产发生了电器火灾,还造成了邻居的伤亡,该怎么办?首先继承的份额并不会因为发生火灾而改变,房屋的所有权由丈夫和岳母继承,他们当然可以共同申请,对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确保不动产物权的确权。如果房屋被焚毁,这并不影响房屋的所有权,只是房屋的价值暂时降低了。至于赔偿邻居的损失,并不能因为房产未进行登记改名字等而不赔偿。邻居完全可以以侵权损害赔偿要求房屋的所有权人(丈夫和岳母)进行赔偿,而此时的赔偿并不是《继承法》或者房屋价值的范围,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以及受损失的程度。

假设房产价值较低,但赔偿的金额较高,丈夫和岳母是不是可以放弃继承,这样就可以不赔偿呢?当然不是。首先,放弃继承是可以的,但有个时间限制。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所以如果已经分隔遗产完毕后,再说放弃,那是无效的。假设在发生火灾前,他们都觉得房屋太破旧,懒得花钱整理,一早就作出了放弃的意思表示,之后再发生火灾,那这个房子就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至于赔偿邻居的损失,由人民法院拍卖后,将拍卖所得的价款根据损失赔偿给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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