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座(三十四)
谁来给我上私教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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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海/文  何忆雯/插图

小区业主华先生,是个健身爱好者,每天下了班总要先到健身房锻炼1个小时,生活健康且规律。每次保安小王在后门值班时,总会碰到刚从健身房回来的华先生,肩上挎着健身包,身姿矫健。
据小王所知,华先生健身已有五六个年头了,可以看得出精神和形体都非常不错,这份坚持的心,更是让人佩服了,每天看到他精神饱满的样子,也感染了小王的情绪。
可最近小王在值班时,却没能像往常一样看到华先生健身归来的身影,这天在小区巡逻时,小王正巧遇到华先生,便上前问道:“华先生,好久没见,最近怎么不太看到你去健身房了?”华先生说:“我正在打算换一家健身房,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在犹豫是选我们小区附近的还是公司附近的。到时候要去试练一下。”小王很好奇,因为小区后门的这家健身房华先生已经去了好多年了,现在要换健身房不知是健身卡到期了还是别的原因,于是好奇地问起了原委。
华先生说:“我的卡根本没到期,还有两年多,私教课程也还有很多钱。我不想再继续去这家店是因为他们给我提供的私人教练陆续离职,而且已经好久都没再给我安排新的教练了。”
小王这才知道原来华先生去健身房不仅仅只是自己一个人跑跑步游游泳这么简单,而是常年累月都聘请专业的教练为其提供私人的训练服务。这样的私教服务小王倒是略知一二,由于是一对一的私人训练,首先单次课程的价格都比较高,其次对教练的要求也很高,特别是对华先生这样有健身基础和一定专业性的客人来说,要根据个人的身体状况制定个性化的健身计划,还要根据身体情况及时调整,对客户身体情况的熟悉程度也非常关键。
于是小王说:“华先生,您支付的私教课程费用一定不便宜吧?”华先生说:“对啊!一节课就是四五百元,三个月前一直带我训练了快一年的私教又离职了,他们给我安排了另一个实习生教练,专业程度还不如我,给出的计划也是生搬硬套,根本就不适合我。我提出要换教练,他们也同意了,可后续长达两个月的时间内,都没再给我安排合适的教练,无论我怎么催都没有用。”“那有没有把课程
费用退给你呀?”华先生说:“我上周跟他们店长谈了,我要求退款,赔偿之类的我都不要,我就只想拿回没有上完的教练课程费用,大概在两万多块吧。”小王诧异地说:“没上完的课还有两万多块啊!那必须要回来啊!”
华先生叹了一口气,说道:“也是当初自己大意了,签合同时试训的私教还是很不错的,感觉他的意见和方案给了我蛮大的帮助,为了帮他冲业绩,另外也是贪图多买些课程单价便宜,也没仔细看清楚合同的条款就签字了,不过他在带了我一年以后就离职了,后面换的几个水平参差不齐但都还过得去,这次换的实在太差又不解决,所以想到换地方。现在拿出合同来才发现上面说‘如果会员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视为违约,须按照课程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现在对方说终止合同的话,我还要支付20%的违约金1万元。”
小王听了愤愤然说:“还有这种事?他们没有提供合格的私教,居然还要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这明显是他们违约啊!”
华先生说:“这1万块钱说多不多,说少不少,我平日上班很忙,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跟他们谈这件事,花钱请律师打官司似乎又不值得,真的很麻烦呀。”
小王忿忿不平道:“华先生,我们可以先打个电话到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投诉,给他们施加点压力啊!”华先生一听觉得有道理,立即掏出手机拨通了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向他们诉说了事情的原委,消保委承诺在一周内给予华先生回复。
过了几天后,华先生接到了健身房的电话,他们表示还是不愿意退钱,只愿意再帮华先生找合适的教练,可是具体什么时间能够找到合适的教练也给不出一个明确的时间。华先生对于他们的行为已经彻底丧失了信心,只要求把剩余课程的钱进行退还。最终,双方在电话里还是无法达成一致。
华先生傍晚来到保安室找小王吐苦水,觉得自己吃了闷亏,在一旁的保安队李队长听到后也为此事感到不公,说道:“这件事如果通过消保委都协商不成,只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健身房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合格的教练,所以构成了违约。而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从而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还没有消费的服务费。”
顿了顿,李队长又说:“这事比较小,而且事情的是非还是比较清楚的,打官司一定是你赢的。不过你还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你必须证明自己催促对方多次,且对方经过催促后都不履行合同义务;其次,你要求解除合同必须以书面
形式告知对方,写明解除合同的事由与时间,并写明要求对方退还费用的主张。”
华先生听了李队长的建议,在李队长的指导下写了一封函件发给健身房,函件中写明了合同解除的事由,并强势地要求对方在五日内将相关费用退还给华先生,否则,将对其提起诉讼。
函件发出的第三天见效了,对方立马将剩余的课程费用退还给了华先生。华先生也对小王、李队长表示了感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条释义: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华先生购买了被告的私教服务,健身房应当按照约定为其提供私教服务,在私教离职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安排下任私教。由于健身房的不作为,导致双方产生了矛盾,健身房对此亦未能积极予以解决,引起了华先生的强烈不满,失去了对该健身房的信任感,故华先生要求解除与健身房间的服务合同,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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