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得相首匿的“礼”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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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在中国传统法律观念当中,以儒家思想为根基,以仁、孝、礼、义价值观为纽带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可谓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汉律儒家化进程中的产物,这一原则被整个封建王朝所沿用,充分体现了封建统治者在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取舍,是中华法系中亲属关系高于法律的体现。它的存在,对后世法律制度及其文化产生了深刻影响,也是当今社会一个引人关注的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论题。

(栏目编辑:谭 婧)
张 晔/文

上一期我们讲到中国古代对孝亲的重视,子女自然不可以犯上,那如果知道长辈纵火的行为,是否应该举报告发呢?举报告发似乎是以下告上,不符合孝道和礼法,但不告发会不会受到惩罚?如果是谋逆的大罪,如果不告发是不是还要连坐?这期就讲讲对中国古代法律意义深远的“亲亲得相首匿制度”。这个其实包含了“亲亲相隐”和“亲亲相匿”,这是我国古代法律中一个重要制度,也是儒家精神在法律上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亲亲相隐:不只是家事

关于“亲亲相隐”最经典的出处是《论语·子路》:“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礼记》中也有要求子女“事亲有隐而无犯”。这里的“隐”根据郑玄注是指“不称扬其过失也”。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不多说话,或一问三不知。在当时的语境下,也就是不告发父母之罪。在古代真的有这样的案例吗?有,而且还上升到了有律令为证的程度。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可(何)谓‘非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
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罪已行,它人有袭其告之,亦不当听。”

也就是说秦朝法律对于“子告父母,臣妾告主”的行为认为是“非公室告”,而且还要求官府“勿听,而行告,行者罪。”那究竟何谓非公室告?从字面的意思看,已经严重到父母对孩子、奴婢执行私刑,又是杀又是剃头发。有学者研究这一般是指子女盗窃父母的财产,父母私自对子女以及奴怯施以死刑、肉刑、髡刑。因为是家事,所以国家的权力机关就不介入了。
亲亲相隐仅仅隐的是家事?不可能啊,连《论语·子路》里的例子已经是父顺手牵羊的例子。但是,我们一定要承认的是这里有个发展过程。因为商鞅时期,《商君书·禁使》就有“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也就是说当时并不推崇“亲亲相隐”。

“以破朋党”相隐相匿受罚

从汉初的《二年律令》看,还是能看出律令对隐匿包庇犯罪的处罚。“匿罪人,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与同罪。其所匿未去而告之,除。”意思是说隐匿罪人,如果罪人是死罪,那藏匿的人就要被黥为城旦舂,如果罪人是其他罪,那隐匿的人与罪人是同罪。此处可完全没有排除子女或父母。也就说如果是“燔城、官府及县官集聚”,应处于弃市的罪人,隐匿他的子女就要被处以墨刑还要去舂米。
即使到了汉武帝初年,也并没有放松对藏匿的惩处,甚至有“重首匿之科,著知从之律,以破朋党,以惩隐匿”的说法,但是至中后期,董仲舒倡导的“独尊儒术”开始盛行。儒家的“春天”马上就要到来了。

诏令的颁布,儒家的胜利

到了汉代,亲亲相隐或称“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正式登上了中国法制史的舞台。汉宣帝于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发布诏令: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此诏令将儒家思想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了。用天性来为相隐、相匿寻找到了一个理由。这段话的意思是将相匿和相隐的范围扩大到了“夫妻”“父子”
“祖孙”,地位较低的“子”“妻”“孙”如隐瞒、藏匿地位较尊崇的家庭长辈,都不需要连坐,或者说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家庭长辈“夫”“父”“大父母”隐瞒、藏匿地位较低的人,该犯所犯的罪在“殊死”之上的,那就要上报廷尉。
如果是父母或者丈夫放火,家庭成员是不是可以隐匿他?根据《二年律令》,我们知道在汉代放火罪是很严重的,“贼燔城、官府及县官集聚,弃市。燔寺舍、民室屋庐舍、集聚,黥为城旦舂。”这处以“弃市”的放火罪是在“殊死”之上还是之下?
对于殊死的解释,历代法学家都有不同的解释,一般认为汉代所指的“罪殊死”是指律有明文的大逆罪,当然还有些特殊的用法。现在我们知道,即便是家里长辈犯了放火焚烧官府的大罪,小辈也可以包庇,不至于被牵连。

亲亲得相首匿的例外

自此之后,汉代开始了更为“严厉”的保护家长的律令,严厉处罚子女上告父母的情况。

《二年律令》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

弃告者市,就是如果再有子女上告父母、媳妇告公婆、奴婢揭发主人及主人的父母妻子,都要处以弃市。这样的律令真的对维护封建家长的绝对权威有着巨大的作用。但是,家长的权威如果和统治者的权威有矛盾,该怎么办?自然是要让位,所以诏令有了一个“罪殊死”的例外,当然还有其他的例外。
有学者从《二年律令》的律文中,总结出三种犯罪,是子女可以上告,且上告无罪的案例。第一个就是谋反,而且强调“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第二个是抢劫,“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罪其妻子,以为城旦舂。其妻子当坐者偏捕,若告吏,吏捕得之,皆除坐者罪。”
第三个是盗铸钱,《二年律令·钱律》:“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此处同居者也包括子女。
但是,封建法律制度始终是人治,即使在汉代依旧有拷问子女亲属来获取主犯罪证的案例。西汉末年中山国冯太后诅咒案,为了求得冯太后的罪状,“治冯太后女弟习及寡弟妇君之,死者数十人”。此时,什么亲亲得相首匿哪里还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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