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 婧/ 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13日
当吃掉碗里最后一颗汤圆,一家人其乐融融地过完元宵节,狗年春节的“余额”就算彻底归零了。这几年,随着环保、安全等多重考虑,无论是“前春节”“后春节”时代乃至全年常态,烟花爆竹的管控工作始终高歌猛进,力度持续。在各地“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和倡议下,我们越来越适应一个没有烟花爆竹的清新春节。
但是,全国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基础依然相对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丝毫不容乐观。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整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判定标准》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20 种应当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抓住了当前制约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最突出矛盾和问题,本期将着重挑选几则进行分析。
人员要求——精确到岗位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组织生产、违章指挥,极易导致事故发生。2011年的湖南省兴发喜炮厂事故,就暴露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突出问题。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7 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这些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和仓库保管、守护的人员,他们必须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否则极易引发事故。2011 年广西玉林市南胜烟花爆竹厂事故,正是由于从事混药、装药、搬运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失误导致事故发生,造成3 人死亡、2 人受伤的悲剧。
“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早在《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中,就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各危险性工(库)房的定级、定员做出了明确规定。
超定员作业人员密集,且与超药量等违法违规行为相生相伴,是烟花爆竹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原因。据统计,2010 年以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发生的5 起重特大事故均存在超定员作业的违法行为。
设施设备——明确使用标准
“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这是因为该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容易殃及周边建筑物乃至全厂甚至厂外的工厂、村庄等,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2010 年黑龙江伊春华利实业有限公司“8·16”特别重大事故,就是由于安全距离不足,爆炸冲击波、抛射物体、燃烧星体又引起厂区其他部位陆续爆炸和相邻木制品企业着火,造成34 人死亡、3 人失踪、152 人受伤。因此,企业必须密切关注内外部安全距离的可能变化,严防安全距离不足,通过不断修缮,确保防护屏障完备有效。
“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烟花爆竹生产主要原材料为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高危物质,雷电和静电引发的电火花均能引起燃烧、爆炸事故,因此应确保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完好有效。相反,若这些设施未能发挥防护作用,就可能导致雷击、静电引发的烟花爆竹事故发生。2013 年江西金山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6·21”事故,就是因雷击引发仓库爆炸事故,共造成3 人死亡、45 人受伤,总仓库区13 座库房全部毁坏。
“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 - 2009)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围墙、分区规划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部分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擅自改变各分区用途,一旦发生意外,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2016 年江西鸿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1·20”事故,企业在危险品生产区设置员工宿舍,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53 人受伤。
安全管理——规范经营环节
“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作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烟花爆竹在安全管理方面不同于普通物品,必须严管严控。对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就是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如2015 年河北邢台市“7·12”重大事故,非法生产组织者租用废弃的制衣车间非法组织生产双响时发生爆炸,造成22 人死亡惨剧。
“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有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将部分工房、一条生产线或某个生产品种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组织生产经营,造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明确、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再加上超员、超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改变生产工艺流程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如2016 年河南通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1·14”重大事故,企业违法将闲置的库房出租给个人生产烟花爆竹,并违法提供生产原材料,造成10 人死亡、7 人重伤。
“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摩擦、撞击、明火等均可引发烟花爆竹爆炸燃烧,并产生大量的浓烟。
若将零售场所设置在人员密集的居民居住场所,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2015 年浙江省和2017 年湖南省发生的两起事故中,零售场所均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共造成11 人死亡。因此,《消防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严禁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判定标准》的实施将推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为烟花爆竹管控工作再添生命力。
《判定标准》规定的20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
三、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
四、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五、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六、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七、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八、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九、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十、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
十一、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
十二、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
十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四、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十五、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
十六、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
十七、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
十八、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
十九、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二十、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