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 婧/ 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实施时间: 2017年10月29日
当前,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有效落实的情况,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公共消防的重大问题。剖析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其背后都暴露出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的问题,教训深刻且惨痛。然而,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对消防安全责任规定较为宏观,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不够具体。社会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成本低,消防安全违规违章现象屡禁不止。
为了解决这些“顽症”,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办法》共6 章31 条,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以及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的消防安全职责作出规定。同时,《办法》还规定了消防工作考核、结果应用、责任追究等内容。
这一办法的发布将如何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城市高风险和农村低设防并存
这些年,公安部消防局对火灾防控一直强调要树立底线思维、问题导向,要聚焦风险来抓好火灾防控工作。每一年,公安部消防局都会对全国的火灾定期进行分析。从现在我国的情况来看,公共消防安全领域依然存在明显的风险和短板。
首先,当前我国火灾防控形势严峻,主要表现在高风险的城市火灾防控和低设防的农村火灾防控形势并存。一方面,我国高层建筑数量达到61 万多栋,居世界第一。此外,全国1 万多个面积1 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城市综合体、10 万多个大中城市中的城中村、10 万多家各类化工易燃易爆企业增加了火灾防控的风险。另一方面,跟城市相比,我国农村消防装备力量相对薄弱,农村消防规划、消防设施、消防站、消防水源不足。据统计,近年来近50% 以上的亡人火灾都发生在农村。
同时,繁重的消防工作任务与消防力量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警力严重不足。据统计,全国的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执法力量仅有2 万多人,公安现役制的灭火力量15 万人,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比差距较大。另外,从这几年对省级政府进行消防工作考核来看,应建未建的消防站欠账34%,消防栓欠账30%,消防规划城市做得比较好,可农村消防规划却比较滞后,公共消防的设施与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差距也比较大。
因此,此次《办法》从现实需要、国家惯例和基层期盼这三点考虑,出台从源头上加强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消防事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办法》的发布实施不仅有利于提升各级党委、行业部门、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且对于解决新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将会起到强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第一责任人
长期以来国家对消防工作非常重视,国务院每个五年规划期间都会出台关于消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区别于以往的文件规定,此次出台的《办法》采用了一些管用的“招”,突出五个方面的亮点。
第一,比较完整和系统地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一些基本原则。《办法》对此做了完整表述,明确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消防安全不仅是政府的事,是党委政府要承担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
第二,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的政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的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城市的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市长是主要责任人,其他的市长对其分管行业部门的消防工作要负有责任。具体来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等。
第三,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的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这也是《办法》要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也就是给每个行业部门确定职责,比如细化了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13 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以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25 个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明确强调坚持单位消防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明确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法人代表负主体责任,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保障消防工作资金投入,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
第五,坚持职权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在责任追究上,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由调查组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原因、性质、事实,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不依法履职也要追责
《办法》的出台,需要贯彻强有力的举措来保证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位。除了责任上的明确以外,《办法》还在责任追究上作出新的规定,加大了火灾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与以往相比,《办法》提出了凡是发生人员伤亡、人员死亡的火灾或者有社会影响的火灾,要求以政府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事故情况、具体情节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这是过去所没有的。
对于重特大火灾的调查工作,国务院早有规定:10 人以上重大火灾是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30 人以上是由国务院组织或委托组织调查。过去亡10 人以下,通常都是公安部门来牵头组织调查。这次《办法》提出,只要发生亡人火灾或者有社会影响的火灾,3 人以上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进行调查;1 人以上3 人以下,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牵头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另外,据公安部消防局统计,90% 以上的重特大火灾发生在社会单位。换句话说,如果把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好了,消防工作的底气就足了,主动权就掌握在手里。
所以,这次《办法》也对落实单位的主体责任做了非常细致和严格的要求。
考虑到社会单位是整个社会的基本单元,《办法》主要分三个层次规定了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其中,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必须经过消防培训,要有消防控制室和基本技防、物防设施,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对于高危单位的要求则更上一个台阶,必须建立微型消防站,设立安全经理,有条件的要聘请专门的消防注册工程师担任消防安全经理。
在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的同时,《办法》还更加注重对责任目标的考评。国务院每年对省级政府进行考核,同时要求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对下也要进行考评。对省级政府考核结果要通报给中央组织部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补助等的参考依据。而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时,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也就是说,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要进行追责。
明责知责,更需履责尽责。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行离不开责任担当。只有切实形成消防合力,才能提升全社会公共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