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烨/ 文
案例一:2017 年9 月5 日上午,网上一段上海虹桥机场周边高架道路浓烟滚滚的视频引起了网民关注。有不少网民表示:“上海虹桥机场方向,这么大的黑烟,啥情况啊?”“都在说飞机,到底咋回事?”“影响航班起降吗?” 经上海警方核查,该条视频拍摄地为沪渝高速近嘉闵高架南匝道,系9 月4 日16 时50 分许,沪渝高速邻近的闵行区涞亭北路888号七宝蔬菜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发生火灾,起因是市场内垃圾起火,消防到场时火已被扑灭,无人伤。
案例二:网友“湖面一舟”叶某,是惠州本地无业居民。2014 年9 月14 日,惠州市博罗县部分群众因反对在该县建设某项目而在县城罗阳镇举行集会游行。叶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于2014 年9 月17 日在惠州市惠城区家中通过互联网在“天涯论坛”发布博罗县公安局副局长纪某文在游行现场指挥处置工作的照片,并配上“博罗公安局副局长好威猛,一声令下打一场打人民战争”的文字,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进行散布。9 月20 日上午,因不明真相并受到叶某峥等人在网络上发表的虚假信息煽动,博罗县城约有300 余名群众再次上街集会游行,造成沿途交通瘫痪,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后来,博罗县公安局出动300 多名警力维护现场秩序,对群众进行解释劝离。
这期,我们给大家介绍一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一条内容及其相关的法条。大家从案例里也已经了解了吧,那就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散布谣言。原来这样的行为可能只是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但随着近年来网络传播的发达、谣言的危害越来越大,为了社会稳定,打击散布谣言的力度已经从行政处罚上升到了刑事处罚。今年是我们俗称的“政治大年”,网络上可能存在一小撮恶意编造传播谣言的人,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切不可传谣信谣,以防惹祸上身。
寻衅滋事罪:散布谣言也包含其中
根据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网络造谣的具体情节,网络造谣涉嫌构成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三条),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二十一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二百九十一条)等罪名,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实早在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就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作了修改,增加了第二款,并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了十年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到了2013 年,司法解释将网络行为也纳入其中。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我们来看一下案例二中的主角叶某,随意编造发布了一条不实的消息,竟然导致了几百人的游行,并一度造成交通中断。据悉,博罗县人民政府组织100 多名工作人员每天在街道、学校、社区等主要路段设点派发宣传单,同时派出11个工作组约90 人停下正常工作并取消双休日,进入居民区开展宣传解释工作,要求广大群众不要信谣传谣,不要参加非法集会游行。这样的虚假信息造成的后果,已经属于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了。
刑法上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般是指引起了公众的严重恐慌,导致公安机关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排除虚假物质或消除影响等。
而且要注意的是,叶某是明知编造的虚假信息,是存在主观故意的,也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心理状态,这种传谣的行为不是过失,而且他不是编造后自己“欣赏”,是发到了天涯论坛上,及向不特定的人群传播了,是构成了在网络上传播的事实。最终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叶某的刑事责任。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九”新增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条是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的。其中要注意的是编造的是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而且是要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而且是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才能成立本罪。大家可能发现了,这条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非常相似,换句话说,曾经只是行政拘留的造谣行为如果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就可能升级到刑事处罚。
那这罪与寻衅滋事罪似乎是类似的,怎么办?我们之前提到过“想象竞合”,成立寻衅滋事罪的同时也成立其他罪的,择一重罪处罚。该罪的最高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寻衅滋事罪的最高法定刑可以达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一中的那个主角就是编造了警情,如果真的造成了广大乘客改签或者滞留在虹桥机场,那可能真的就触犯了刑法,幸好,我们看到后果还不是很严重,上海警方及时进行了辟谣。在还没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节时,就没有触犯刑法,那就是可以行政处罚。
侮辱诽谤罪:注意其中非亲告罪
根据《司法解释》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看到这里,有些读者会感到奇怪,侮辱罪、诽谤罪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亲告罪,根据刑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亲告罪就是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立法者将诉权赋予了被害人,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但是侮辱罪和诽谤罪中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关于传谣的问题,网络上曾经不实消息转发5000 条就要被抓的说法,其实这是误传,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这里说的是诽谤罪的第一款,就是诽谤他人(除本人以外的特定的人)。如果是针对特定的事件,损害了国家利益,那可没有所谓的五百五千转发的说法,编写转发就足以入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