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货物着火,该怎么赔?

张鑫烨/ 文

笔者做记者的时候,曾经采访过船长,他们说起船上的安全管理,最头疼的问题就是防火。说来也怪,船在航行中周围都是水,按理说应该最容易灭火,但是船着火却是难以扑救,且容易造成人员伤亡。今天我们要讲的不是如何救火,而是船上的货物一旦着火,损失该如何赔偿的问题。
大家都有海淘的经历,有些国外的货物是通过海运进关,海运虽然时间长但价格便宜,买家的运费就可以少出点,但如果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毁损,该怎么办呢?今天就是从理论层面,介绍涉及的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问题。此处我们说的海上运输的船只或货物着火毁损,指的是货交承运人后发生的状态,这里不讨论在装运或卸货的过程中的毁损灭失。
情景一:船上装有100 袋大米,船遭遇雷击,发生火灾,即将倾覆,100 袋大米全部沉入大海。
情景二:船上装有100 袋大米,船遭遇雷击,因船员没有事前检查船上的机电设备,致使船只发生火灾,其中100 袋大米沉入大海。

理论背景:国际公约和《海商法》

我们之前也提到过,除了买方和卖方,还有承运人,对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来说,承运人就是俗称的船老大,他们负责把货物从卖方那里运到买方手中。从古至今,海上运输的风险就是不可预测的,甚至随时都会有生命危险。风险如此之高,如果还需要承担货物损失,那可能没有人愿意做这个承运人了,所以早在20 世纪初期,西方国家就制订了诸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只要承运人完成了自己的义务,即使出现了货损也可以免责,也可以收取承运费用,可以不承担责任。经过各国的权衡及商讨,现在这三个规则成为比较通行的重要国际公约,也成为对承运人行为的一种保护、规范或者说制约。

火灾免责,看行为查过失

我国的《海商法》是在这三个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建立的,很多内容与国际公约比较相似。对于火灾的免责,《海牙规则》对火灾的免责的表述是“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海商法》是这样表述的“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也就是说,对因承运人过失而造成的火灾都不可以免责。
这个“过失”说得简单,但何谓过失其实非常难界定。
情景一和情景二是非常明显的两个例子,情景一中承运人主张免责,情景二中承运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船只着火,就是承运人的过失了,甚至可以说承运人放任这种行为是一种间接故意。在三个国际公约中似乎没有对“过失”区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主观过失,《海商法》第59 条关于承运人能否享受责任限制的规定中,明确规定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运人不得援引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所谓“举重以名轻”,限制责任对承运人带来的利益远不及免除责任带来的利益大,在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其无法援用责任限制,可以推断在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当然也不能援用火灾免责。
但是追问一句,情景一中是不是有未查明的缘由致使船只着火呢?这就需要专业机构查明火灾发生的原因了。
另外,承运人免责还可以有其他的主张,部分火灾发生的原因不仅能够引用火灾免责予以抗辩,也能够引用其他免责事由予以抗辩。比如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引起自燃导致火灾,例如,承运人运送的是一箱纸张,纸张如果在极其干燥的情况下,一旦有了火源,就会燃烧,那卖方在货交承运人的时候没有控制好湿度,结果船只上的这箱纸张被雷击中,致使其燃烧。承运人在证明尽到谨慎保管货物义务情况下能够引用“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主张免责。也就是说,对于自燃货物的承运人能够主张两种免责,但对于其他货主的货损承运人只能主张火灾免责。

保险,赔偿与否看险种

之前我们说了火灾免责与否的情况,其实只是众多免责条款中的一条,为了发展海运,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并不少,那一旦发生这样那样的意外,卖方就要承担很大的风险,这对促进经济发展也不利。于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也就应运而生了。买方、卖方都可以为货物购买保险,一旦发生货损,保险公司就要赔偿损失。风险也就转嫁给了保险公司,货物又可以在国际间顺畅地交易了。当然,保险公司也不会干赔钱的买卖,国际货物保险依据风险和损失来确立险别,根据险别有诸如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等险种。
在这里,根据情景给大家介绍几种情况。
首先我们要说的是共同海损,这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的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我们个例子:
情景三:船上装有100 袋大米、100 箱化妆品、100箱纸张,船遭遇雷暴天气,发生火灾,船只即将倾覆,船只需要减重来继续维持航行,只能把货物抛入大海。
船只遭遇雷暴天气,船只即将倾覆,一旦船倾覆了,货物也就彻底毁损了,所以船员首先要做的是保住船,减重是必然的选择,那么把货物抛入大海在当时也就是合理的措施了。船上有大米、化妆品、纸张,抛谁的货?
根据实际应急措施,船员应该抛的是分量最重的货物,这是合理的措施。另外,船员应该抛最可能影响船只倾覆的货物,比如船只要向右边倾覆,那就抛位于左边的货物。当然在同等的条件下,抛价格更低的货物也是合理的措施。现在假设,化妆品被抛入了大海,船只得救了,大米和纸张也没有损失,但是100 箱化妆品都打水漂了,现在该怎么办?这时候化妆品遭遇的就是共同海损,这个损失并不是只有100 箱化妆品的货主承担损失了,而是要那大米和纸张的货主共同分摊货损,因为共同海损是为了所有人的利益而牺牲的,所以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
因为共同海损的情景比较常见,所以基本险种中的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就包括了“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有共同海损,就有与之相对的单独海损,让我们看下面这个情景:
情景四:船上装有100 袋大米、100 箱化妆品、100箱纸张,船遭遇雷击,发生火灾,烧毁了其中50 箱纸张。
这个情景与上述的完全不同,其实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单独海损纯粹是因为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无人为因素,也不涉及船只及货物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只是一部分的利益。因此单独海损只是单方来承担。
那如果纸张的货主购买了平安险是否可以获得赔偿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平安险对于单纯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是不赔的。
在基本险别中还有一个水渍险,它的责任范围除了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大家可不要被这个名字误导了,水渍险可不是仅仅保水渍的,平安险也并不能保平安,加强自身防火意识和措施,才是更大的平安保障。

(本文图片来自资料库,请原作者与本刊联系以便领取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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