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寻刺激  竟纵火廿余次

一名男子为寻求刺激,从2015 年起多次在上海浦东新区川沙镇的民宅及工厂内实施纵火,直至翌年被警方刑拘。

案件回顾

2016 年8 月,上海浦东消防部门屡次接到一名赵姓男子的火灾报警电话,最频繁的时候,一天有一至两起报警电话。
在这之前,该男子几乎每月都会拨打火警电话。有一次,川沙消防中队在深夜接到火警,赵某称某工厂发生火灾,消防部门随后调集区域内所有消防力量赶赴现场救援。起火的是一个废弃厂房,厂房面积约1500 平方米。
事后经调查,起火原因为人为纵火,而最大的嫌疑对象便是报警男子赵某。案件被转交到了公安部门,警方经过缜密侦查后,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赵某,并将其抓捕。
23 岁的赵某为安徽来沪打工人员,从2015 年起,赵某在川沙地区一些厂房或是民宅内放火烧一些杂物,有时候他自己灭火,有时候拨打119 报警,截至2016 年9 月初,赵某打了约21 通报警电话。赵某称,自己曾经在江苏从事过消防行业的工作,并且也参加过灭火,此前在上海青浦工作时也曾多次假报火警。赵某表示,纵火只是为了寻求刺激,“看到消防车过来,大家一起灭火很刺激”。

法律解答

解答人:董若涵(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简介:
董若涵,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领域为婚姻家事、商事合同、公司顾问,办理民商事案件数百件。多次担任上海电视台《法宝365》、东方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

看到这个案件的时候,我深深地为赵某感到可惜,一个大好青年的人生篇章因纵火而不可避免地要烙印上法律的惩处印记。赵某的行为到底会带来何种法律后果是大家所关注的,也是需要被大家所关注的,这个案例提醒每一个心存侥幸欲行违法之事的失足人,所有背离法律、秩序的行为终会自食恶果。

一、多次纵火,难逃放火罪

赵某在民宅及工厂多地多次实施纵火,虽多为烧一些杂物,但结合纵火的时间、地点、次数、影响,满足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将受到法律的依法惩处。
首先,放火罪的定义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保护的法益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我国《刑法》第114 条将放火与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并列,放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并规定只要实施放火行为,不管烧毁的对象是自己的财产还是他人的财产,也不管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只要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放火罪。
赵某引燃工厂已经使可燃物处于独立燃烧之状态,客观上有纵火行为。而赵某虽仅点燃部分杂物,着火范围有限,但若周围消防力量未及时赶赴,在工厂面积庞大、放火时间为深夜无人发现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引发大面积的火灾,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且指挥中心把周边消防力量全部调出,造成资源浪费,对其他区域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无法及时救援,可能造成群众生命的伤亡或公私物的重大损失。赵某的行为客观上已经危害到了公共安全。
其次,放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从赵某主观心理状态来看,其辩称引燃工厂仅为寻求刺激,并不能推翻其具有放火的主观意识,在深夜时分引燃工厂里的杂物,有可能导致大面积的火灾,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而放任自己的行为,是一种故意的犯罪。

二、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

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放火行为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例如烧毁几床棉被等价值不大的公私财物不构成放火罪,而有些放火案件,从表面上看,是燃烧衣服、家具、农具等价值较小的财物作为引火物,试图通过燃烧衣物、床等引起重大公私财物的燃烧,这种情况应以放火罪论处。而赵某此次纵火的地点为工厂,1500 平方米的面积极易引起重大火灾,若再蔓延至附近住房,将会产生无法想象的后果,造成重大的人身财物损失。

三、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放火罪为危险犯,只要实施了放火的危险行为,点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烧,使目的物有被焚毁的危险,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而如果正要点火,就被人抓获,或者刚点着引火物,就被大雨浇灭等,应被认为是放火罪的未遂。
无独有偶,赵某为寻求刺激多次纵火,而网络主播“为火而火”。大连一网络直播平台主播为吸引关注和流量,不惜点燃自家私家车进行烧车直播,放任火灾蔓延,涉放火罪被刑拘。
无论是寻求刺激还是追求新鲜,本该成为国家希望的青年人,却因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做出荒唐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现今的法治社会中,作为律师最希望看到的,就是普法的成果能惠及大众,让更多迷途的青年人能重归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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