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不到一个月,19 岁的后厨配菜员小陈因所在饭庄煤气罐爆炸被烧成一级伤残,由于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才给小陈补上工伤保险,导致小陈拿不到全额的工伤赔偿。无奈小陈只能将饭庄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29 万余元。
案件回顾
2014 年5 月17 日,小陈到某饭庄从事后厨配菜工作,6月5 日,因饭庄起火,小陈被烧伤,其伤情被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为:热烧伤90%,深Ⅱ度30%,Ⅲ度60%(全身),吸入性损伤(中)。医院为小陈实施了气管切开术。8 月11 日,北京市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陈的伤情为工伤。
2015 年3 月17 日,北京市密云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小陈达到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级。
小陈受伤后,所在饭庄仅为其支付了17 万余元的医疗费,因为小陈入职时,饭庄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其受伤后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了给小陈凑医疗费,小陈一家想尽各种办法,父母卖掉了老家的房子,但面对巨额的医药费,只是杯水车薪,在医院治疗期间,小陈拖欠了几十万元的治疗费。为了小陈的治疗,小陈的大姐与姐夫多次发生争吵,最终大姐喝农药自杀,留下一个刚满4 岁的女孩。
事后,在小陈父母的多番努力下,饭庄为小陈补缴了工伤保险费,北京市密云县社保局破例为小陈先行支付保费。自2015 年4 月开始,小陈每月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但是治疗费的缺口依然存在。2015 年6 月11 日,小陈向北京市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饭庄赔偿各项损失29 万余元。北京市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小陈的大部分仲裁申请,裁决某饭庄支付小陈1.3 万余元。
小陈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15 年9 月30 日诉至法院,要求饭庄支付其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费用29 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现行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工伤基金支付范围外,属于工伤劳动者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结合小陈的伤情,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的责任,参照雇主责任的法理基础,秉持实质正义的原则,某饭庄应当承担小陈因工伤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
法律解答
解答人:宗绪志(上海万答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法律不外乎人情,我们看到北京市密云县社保局勇敢地承担起了自己的社会保障职能,在一定限度内为小陈先行支付了部分工伤赔偿金,正是社保局的这次破例使得小陈享受到了本来绝不可能享受到的保障待遇,我们为之庆幸。
然而值得我们警醒的是,此次小陈能够最终获得比较合适的赔偿,包括其家人、北京密云县社保局、法院在内的社会各界都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即使如此,这条维权之路还是耗时近1 年半的时间,对小陈本人、其家人、密云社保局、法院,乃至于涉事单位而言,一切本是可以避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社保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购买的。
我们在此呼吁包括公司企业、个体户、其他组织在内的所有用工单位都能依法为入职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否则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将承担工伤基金支付范围外所有劳动者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得不偿失。
另外,还是要再次向所有雇员强调,个人只需在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及公积金中缴纳很低比例的费用,不要为了省这点费用而主动提出不缴纳社保;遭遇单位恶意不缴纳社保的时候,也要勇于向单位主张应有的权利。法律规定只要达成用工关系,哪怕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哪怕仍在试用期,单位都应当为该员工缴纳社保。
单位拒不缴纳社保的,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该部门将会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做出罚款处罚。
律师简介:
宗绪志,博士,上海万答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律师。1997 年华东政法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上海市松江区法院工作三年,后赴德国留学,师从德国国际私法大师冯巴尔(Prof.Dr. Dr. von Bar)教授,先后获得法学硕士、博士学位。
2005 年回国后,创办德国申特海姆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并任首席咨询师;2006 年10 月起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任讲师。著有《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探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年版);在中国、德国和韩国法学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