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座(十)
“买保险送旅游”之祸

吴 海/ 文 汤俭荣/ 插图

无标题保安小王今天一早就着急慌忙地跟李队长请假,说下午要陪表姐去趟保险公司,李队长关心地问道:“怎么你买了保险?要去理赔还是什么?”
小王说:“不是我要买保险,是我表姐的父母买了保险,现在出事了,保险公司要赖账,我作为家里的壮丁,陪我姐一起去,给他们施加点压力。”
“你们要去闹事?”李队长惊讶道。
“对啊,他们仗着公司规模大,欺负我们这些小老百姓啊!”小王愤愤不平地说道。
李队长看到小王如此情绪,生怕他按捺不住冲动的脾气,赶忙劝道:“你先别生气,事情到底是怎么样的?”“上个月我二姨和姨夫凑热闹去了一场大型的保险推销会,保险公司员工跟他们说,当天投保可以在原有的促销价上,再多享有一次两日农家乐的游玩活动,二老听了之后,非常心动,当时就买了保险。一个礼拜后,二老与其他投保人一同去参加这个农家乐活动了,二老出发的时候特别开心。”
小王继续说道,“可谁知道,第二天我们就接到了当地医院打来的电话,说二老一氧化碳中毒了,住在医院里,让我们
马上赶过去。当时把我姐吓坏了,她赶忙开车赶到医院,了解到事情的经过:原来是农家乐主人为了给二老的房间取暖,放了一个炭盆,这才引发了一氧化碳中毒的事故。这次旅游,是保险公司组织的,出了这事,他们能不负责吗?”
李队长冷静地说道:“我认为这农家乐的主人也有责任啊。”
小王说:“那我就不知道了,我姐上次去了保险公司,要求他们赔偿,可保险公司居然说保险代理人向客户提供旅游服务或赠送实物的这种回馈内容并不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代理人提供服务、赠送实物的行为也不在保险公司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项目中,所以现在出了事也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责任,还有就是让我们直接去找农家乐的老板。这可把我们一家都气坏了,哪有这样不负责任的讲法。”
李队长听到这样的情况,觉得是应该好好跟保险公司谈谈,但绝不是通过争吵、闹事的方式,便劝小王:“这件事,我觉得道理在你这边,你应该拿出法律和事实依据,跟对方谈判,不要用蛮力解决,万一出了事有理反而变成没理了。
同保险公司谈的时候,你主要谈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保险代理人提供服务、赠送实物的行为是不在保险公司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人项目中的,但他们之间的委托代理项目到底有哪些,保险公司与其代理人从未以任何公开的形式向两位老人披露过,上述关系会让常人认为销售人员就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做出的承诺,即保险公司做出的承诺。所以两位老人完全有理由相信该服务的提供者是保险公司而不是保险代理人。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义务。
其次,享受两日旅游服务是以购买保险产品为前提的,因此这项服务是有偿的。在这个基础上,保险公司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同时,有义务在合理限度内保障接受服务者的人身安全,包括对交通工具、住宿场所等的选择。因此,保险公司在提供旅游服务时,有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农家乐的老板,也是有责任的,不过由于整个活动是保险公司组织的,建议你们先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也提醒保险公司在向你们赔偿后可以要求农家乐的老板分担部分赔偿。”
小王听从了李队长的建议,在同保险公司的谈判中据理力争,最终保险公司同意对二老的损失进行赔付。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释义:

根据上述法条,可以得知:保险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归属于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要为其员工做出的承诺负责;保险公司作为这次旅游的辅助服务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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