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火的昨天、今天和明天

谭 婧/ 文

火,带给人类光明和温暖。人类能够利用和控制火,是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但福祸也相伴而生,从火诞生的那刻起,它便成为最普遍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灾害之一。因此,管理火的这项工作历来被高度重视,消防立法的历史悠久。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 年4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 年10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自2009 年5 月1 日起施行已经走过了第七个年头,消防工作的大环境也在发生着变化。3 月31 日至4 月1 日,公安部消防局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消防法》修订研讨会。
这一信号也预示着,新一轮的消防法修订之路启程。

昨天• 依法治火源远流长

火灾与消防是非常古老的命题,火创造了人类文明,却也打开了灾难的大门。为了对抗灾难,在我国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与火魔的斗争从未间断。
中国古代的劳动人民从信奉神明到逐渐掌握火灾规律,总结出“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的经验,并在几千年的历史中围绕“依法治火”制定了许多法规。在殷商时期的《殷王法》中,有“弃灰于公道断者其手”的残酷手段,也就是说,把可能造成火灾的灰烬倒在路上的人,会被处以断手的刑罚,这是我国最早制定的一条消防条款。到了周朝,不仅设立了“火官”,还颁布了“火禁”。作为唐代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唐律》制定了关于用火管理的刑罚,包括失火、放火等条款。明代《大明律》在继承元代等朝代的基础上删繁就简,明确区分了“失火罪”与“放火罪”,清代《大清律例》又重新制定了关于火灾处罚的条款。尽管现在看来,这些规定还存在着诸多不健全和不规范,但是在不同时期均发挥了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消防立法的脚步走得更稳健。第一部消防法规《消防监督条例》诞生于1957 年,并确立了“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1984 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将工作方针改为“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更科学地表达“防”和“消”的关系,这一方针也沿用至今。
不过,《消防监督条例》与《消防条例》仅仅是我国消防立法的探路之旅,当经济体制开始改变,消防工作也遇到了不少新情况,当时的《消防条例》已无法继续“胜任”。
于是到了1998 年,我国第一部消防工作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老《消防法》)在“千呼万唤”中诞生。
经过十年的施行,面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2008 年这部老《消防法》启动了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执法监督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所谓十年磨一剑,2009 年5 月1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现行《消防法》)正式实施,我国也逐步形成以《消防法》为核心的整套消防法治体系,为消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今天• 依法治火重在探索

与1998 年的老《消防法》相比,现行《消防法》加入新的思路,有了大幅度的修改。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仍需进一步研究。从此次公布的最新《消防法》(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消防法》条款的对比中,就能看到不少探索的痕迹。
现行《消防法》中存在概念界定不明确的问题,比如,“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这两个词在条款中被多次提及。其中对“公众聚集场所”的定义是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是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可以看出,这两个定义是通过列举的方法,将一些单位或场所纳入其中,但“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中包含了“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的定义中又包含了“公共娱乐场所”,而对“公共娱乐场所”却没有具体的定义。
针对这样的情况,最新《消防法》(征求意见稿)删除了附则中两个场所的定义以及有关“公众聚集场所”的条款,并将涉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字眼均改成了“公共场所”。
再比如,现行《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但却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场所属于“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最新《消防法》(征求意见稿)加强了针对性,增加了“禁止在建筑物内部、古建筑、园林、寺庙等保护区域和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地下建筑、餐饮场所的餐厅及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使用和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等条款。
以现行《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前六项规定的情形来说,对于各类违法行为不给整改期限,直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缺少合理性。最新《消防法》(征求意见稿)更贴近实际,对未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等多项行为增加了“责令限期改正”的做法,对逾期不改正的,再进行罚款处罚。

明天• 依法治火日臻完善

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不断加强,以及近年来重特大火灾事故逐渐暴露出法规的一些瑕疵,现行《消防法》走到了再次修订的关口。从这场《消防法》修订研讨会上传来的各方建议,不仅是对现行《消防法》不足之处的补充,更是对我国消防法治建设的期待。
首先,政府及部门代表从“制度机制”的方向,提出进一步明确政府及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和权责边界,建立消防工作考评督导和问责机制,不能弱化或取消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在强化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的同时,引入火灾公众责任强制险、社会诚信公示惩戒等市场化风险防控机制,加大违法和失信成本;明确政府专职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法律地位、职责任务和保障措施,解决专职消防队员的份、待遇等问题。
其次,消防队伍代表从“监督管理”出发,建议分门别类地明确各部门的行政监管、行业管理和协调保障职责;在改革消防行政审批制度的同时,同步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变以往“包揽式”“保姆式”监督管理模式;明确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的职责和范围,保障现场指挥权和应急处置权等灭火救援行为;完善消防法律责任制度,合理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行政强制措施。
此外,社会单位代表从“职责责任”方面,呼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单位以及各层级、各单位的消防职责,特别是明确多产权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量化消防设施维保、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巡查检查等要求;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等从业人员的法律地位、从业范围、资质条件和审批监管制度,发挥社会中介作用。
可以预期的是,随着《消防法》的修订,中国消防法治将迎来新一季的发展,中国消防事业的明天也将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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