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座(四)
不该卖的玉石

吴 海/ 文 汤俭荣/ 插图

无标题小王最近工作、吃饭总是心神不宁的。这天,小王在小区值班的时候,碰到了保安队李队长。
李队长看到小王一脸忧心忡忡的样子,忍不住上前问道:
“怎么了,看你一脸垂头丧气的样子。”
小王叹了一声气,说道:“感觉被人骗了。前段时间,我父亲生病住院,需要大量用钱,家里又没那么多现金,我就想家里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可以变卖,这样手头能
够宽松一点。”
李队长说:“哎哟,你父亲生病了怎么不跟我们这些朋友说呢,这样我们可以帮忙呀!”
小王说:“这是自己能解决的问题,就不想麻烦大家嘛!你听我说,之后的事真是太让人郁闷了啊!”
“你慢慢说,看看我能不能帮到你。”
“其实也怪我自己不好,需要用钱的那段时间,想起家里有块祖传的玉石,我让家人送来上海,然后在网上找到一家艺术品代卖公司咨询了一下,我想问问看我这个玉石值多少钱,实在没钱用了我就把它卖了应应急。
“那家艺术品公司看着门面不小,他们看了我的玉石之后进行了初步的鉴定,说我的玉石价值40 万左右,如果委托他们代为出售,能卖到50 万至60 万。我一听,就动心了,于是跟他们签订了代卖协议,付了3 万元保证金……”
李队长听到这里,忍不住打断:“你把玉石交给他们,为什么还要你付保证金呢?他们应该付给你才对啊!”
小王说:“是啊,我当时也没想那么多,就把钱交了,按照合同,委托期限是一个月,他们说一个月内准能卖掉。后来过了两三个礼拜,我打电话过去,问玉石的买卖情况,他们跟我说有人有意向要买了,但要求我支付5 万元鉴定费,我说我根本没钱付给你们啊,再说哪冒出来的什么玉石鉴定费。之后委托合同到期了,我跟他们说把玉石和保证金还给我,他们不肯,说我没支付鉴定费导致玉石没能成功交易,这样的行为构成违约,玉石可以还给我,但保证金不退。哎,现在等于玉石也没卖出去,还把3 万元保证金白白送给了这家黑心的公司。”
李队长说道:“怎么这么傻,病急乱投医。你想,你的东西给了他们,应该是他们付你保证金才对,为什么你还要给他们3 万元钱呢?”
“是啊,现在想想也不对,当时不是急着想把玉高价卖掉,好尽快筹钱给我爸看病嘛,现在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别急,只要这家公司还在,我们就能想办法。”
“那我该怎么办呢?”
“我建议啊,你先去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趟,投诉一下看看他们管不管,如果他们认为这个不属于监督范围的,你还可以去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做一下消费调解。”
“这两个地方有什么区别呢?”小王显得有点疑惑。
“市场监督管理局呢,是由原来的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起来的国家机关,而消保委是民间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局会查处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但是你和这家艺术品公司之间的争议,因为是签了合同,不一定能算是违法行为,所以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一定受理。而消保委会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纠纷进行调解。”李队长解释道。
“那如果消保委调解,这家公司不听,还是不还钱怎么办呢?”
“这种情况下,就只有向法院起诉了。你们之间的委托合同是有期限的,到期没有卖出去,应当将钱和玉石还给你,我认为这个官司是可以打赢的。”
“好的,我按照你说的做,今天下了早班我先去投诉,不行就打官司,不能让这家公司黑了我的钱。”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释义:
小王和艺术品公司之间签署的是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可以随时解除的,如果提前解除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该赔偿。现在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到期终止,不存在提前解除造成损失的问题。在经济活动中,买卖双方都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而不应当欺骗对方谋求不当利益。现在双方发生争议了,小王作为消费者也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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