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一封读者来信,提出“救火”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是发生了火情,应该是“灭”火,说“救”火难道是要让火越烧越旺吗?的确,当我们说“救人”时,意思是援助他人使其脱离灾难或危险,仿此,“救火”不就是“援助火灾”了吗?所以,他呼吁纠正“救火”的叫法,改称“扑救”。这位读者的逻辑没错,然而却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救”字的意思,除了上面说的那个意思之外,还有另一个义项: 援助人、使物免于(灾难、危险)。我们常用的一些词汇,如救亡、救荒、救灾、救急中的“救”字就是这个意思,救火也属于此列。有句俗话叫“救人如救火”,把“救人”比为“救火”,凸显了紧急的含义。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救火”和“救人”两个形式各有用场,把二者联系起来使用,还能取得特殊的效果。
原来,语言的逻辑是如此有趣,可以让两种截然相反的意思聚焦在同一个语素上。由此,我不禁想到了法律。严谨的法律,尽管会使用不少“法言法语”,但归根结底还是要诉诸自然语言的。碰到不同的理解,又当如何呢?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利尔德·汉德法官曾在1933 年5 月14 日的一则广播稿中谈到所谓“字典派”法官,“他们认为不管最后的结果是什么,法官必须逐字逐句、一丝不苟地适用法律”。他举了一个极端荒谬的例子,一个罪犯因为起诉书的文字表达而逍遥法外。在该案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是“against the peace of the state”,而起诉书只是说“against the peace of state”,少了一个冠词“the”,于是该流派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解释法律,致使该罪犯成功地逃避了惩罚。隔岸观火,我们会觉得这实在是可笑至极,但回看中国的历史,这样的“字典派”法官却并非凤毛麟角。史书上专门为他们开辟了一类传记,叫做“酷吏传”。汉有张汤、杜周,唐有周兴、来俊臣。他们无一不是深通刑律,却又深文周纳,以恶为治。
有鉴于此,那么如果法官不过于追求法律的文意,而依赖良知和常识进行判断,是否更好呢?在艾美奖和金球奖上风光无限的《傲骨贤妻》中,剧作者借主要人物之口表达了一个法治观点:“法律应该是公正的,不是客观的。法律永远是主观的,它也必须看到人性的一面,否则法律毫无意义。”然而在现实中,法官并不总能做得完美。如果给予他们过多的自由,则容易出现新的问题。比如南京彭宇案,让“扶还是不扶”成为两难问题。上海市人大日前启动了《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的立法工作,这个被媒体称为“好人法”的草案拟对公众无偿参与救治免责,以此鼓励更多人加入街头急救,同时将从院前急救、院内急救、社会急救三个方面予以规范。然而却因为把“好人”严格规定为“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而引起了又一波的争论。
正如语言有约定俗成之宜,法治的进程也是随着社会文明进步而不断发展的。发展过程中难免暴露出这样那样的问题。有问题,并不可怕。问题就是实际,就是方向,就是“有的放矢”的靶子。只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把发现问题、剖析问题、解决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必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走得更稳、走得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