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水平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管理的通知》

谭 婧/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关于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部

今年5月12日是我国第十一个全国防灾减灾日,一系列推进防灾减灾体制机制完善的组合拳全面施为,应急管理部等多个中央部门会同多地政府都在加速完善防灾减灾机制。与此同时,包括制定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也已列入今年改革任务。四十多年经济快速发展为防灾减灾提供了厚实的国力后盾和经济基础,社会结构调整成为防灾减灾的强大动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安全是第一要务,提升应急能力增强民众的获得感和安全感,由此,在全面设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防灾减灾体现出了更丰富的内涵和更重要的意义。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三项重点任务,部署应急信息管理重要资源

应急基础信息,主要指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领域的风险和隐患信息,以及各类灾害事故信息,这些都是应急管理重要的基础资源,是做好灾害事故防范处置工作的重要支撑。目前,应急基础信息仍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行业企业分别掌握,容易导致出现监测空白和信息孤岛,不利于重大风险和隐患在线监测、超前预警预报和灾害事故的高效处置。针对这些问题,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了《通知》,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整合各方应急基础信息资源,推进共享共用,实现对重点行业企业以及各种类自然灾害风险和隐患的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全面提升监管执法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通知》主要部署了三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风险和隐患信息全面接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分级分类建立安全生产领域覆盖所有行业和重点企业、以及自然灾害防治领域覆盖各灾种的风险和隐患信息数据库,并全部接入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二是灾害事故信息限时报送。《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时限要求,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分级分类做好灾害事故信息报送工作。三是应急基础信息统一发布管理。《通知》明确应急管理部建立健全应急基础信息发布制度,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时发布传播应急基础信息,严格管理应急基础信息发布行为,严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未经授权擅自发布有关信息。

依托“智慧中枢”,推动应急管理工作

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是支撑应急管理工作的“智慧中枢”,通过感知网络,将安全生产领域、自然灾害防治领域基础数据、共享数据、感知数据接入、汇聚,形成全国应急管理数据资源池。在此基础上,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深入挖掘数据价值,实现安全态势智能感知、风险隐患精准预警、突发事件分析研判、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等,全面提升事前、事发、事中和事后全业务链应用支撑能力。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统一管理应急基础信息,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通过全面接入风险和隐患信息,运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分析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信息变化情况,查找潜在危险源,完善灾害事故趋势分析和应急预测模型,为应急管理提供前瞻性对策和措施建议。

二是通过限时报送灾害事故信息,完善应急指挥调度体系,开展对灾情态势、受灾群众疏散与安置等信息的综合分析和动态展示,建立科学完善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实现灾害事故应对统一指挥、多方联动、协同应对。

三是通过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统一管理,分级分类构建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风险和隐患监管体系,实现远程网上巡查和在线执法,建立新型应急管理监管机制,确保各地区、各行业、各重点企业的风险和隐患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明确义务责任,推进企业和政府部门切实执行

在《通知》的执行层面,对企业来说,将应急基础信息接入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是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因此,各行业企业应当无条件按照政府监管部门要求接入信息,包括企业生产过程中相关的实时监测数据、监控视频以及其他感知设备获取的数据等,同时,企业应当对接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绝不允许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坚决避免出现安全生产监管的盲区死角。

另一方面,对政府部门来说,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法履行对有关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指导企业将应急基础信息接入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是政府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重要支撑,应当打消“不愿接入”“不敢接入”“怕担责任”的顾虑,做到依法履职尽责。在接入信息的过程中,要做好与企业的协同配合,确保接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在科学研判分析信息的基础上,及时提醒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和隐患。同时,政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的安全,严防网络入侵和数据泄露,切实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侵害。

三项措施,确保《通知》要求落到实处

应急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由应急管理部负责牵头实施,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工作。

从总体来看,《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把建立健全应急基础信息管理体系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并做好资金保障、任务落实等方面的协同配合。

具体来说,有三项保障措施。一是应急管理部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建立网上抽查巡查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测系统运行情况以及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二是确保网络运行与信息数据安全。应急管理部保障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及运行过程的物理与环境安全、网络和设备安全、应用和数据安全以及管理安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与使用制度,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

三是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采用日常监督、定期与不定期网上抽查相结合、单位自查与现场督导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责任。

小区失火,近千户业主担责

2017年10月5日,浙江杭州城西金成花园发生火灾,导致1人死亡。事后,受害人父母以小区安全通道受阻耽误消防救援为由,把业委会告上法庭。今年4月28日,经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酌情确定被告(金成花园小区业委会)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合计金额11万多元赔偿款由984户小区业主分摊。

案例回顾

2017年10月5日傍晚,杭州西湖区金成花园一住宅楼发生火灾,居住在六楼的一名年轻人爬到阳台上躲避,但浓烟不断从窗户冒出,无奈他又爬到5楼遮雨篷上,后因火势太猛,小伙从雨篷上坠落身亡。事后,受害人父母以小区安全通道受阻耽误消防救援为由,将金成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其对儿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庭上,原告提出火灾发生时由于小区路面停放车辆太多导致消防车没能停在出事的楼下,延误救援,业委会没有尽到管理职责需承担责任。被告则认为,消防车停放的位置与其取水有关,属于合理的救援范围,而且整个救援过程中,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表明路面停放车辆给消防车救援造成了妨碍。而且在火灾发生后的第一时间,业委会成员和小区保安立即携带消防器材前往现场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救援,尽到了相关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起火原因“不排除玩火引燃鞋柜引发火灾”,而且受害人系精神残疾,因此主要责任在监护人,也就是受害人父母。此外,小区主干道的停车问题、大门口的商铺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防车辆的通行,耽误了救援,业委会未能通过有效管理确保小区入口主干道的同行顺畅,存在一定过错。但考虑业委会非专业物业公司,管理能力有限,而且金成花园业主私家车数量是车位数量的2倍以上,客观上存在停车困难问题。综合考虑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大小,酌情判定被告承担10%责任,合计赔偿11万多元。

如果小区是第三方的物业公司,那么针对这样的判罚物业公司可以通过走保险出钱赔偿。但金成花园小区为业委会自管,但数年来仅收取每平方米0.5元的物业费,业委会账户几乎无余额,这就意味着赔偿金额要摊派到每位业主身上。

对于判决结果业主们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既然消防认定的起火原因“不排除玩火引燃鞋柜引发火灾”,又为何让全体业主来承担责任?还有的业主提出自己根本没有车,不存在自家的车辆阻碍了消防畅通的问题;还有的业主是在事发以后才入驻的,为何要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有业主认为业委会只是一个由业主选举出来实行自治管理的民间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退一步说,即使业委会能作为被告,业委会的钱都是业主的,业委会有权动用吗?

律师点评

解答人:王扬(扬远律师团队合伙人)

上述案例的判决一出,引发了广泛讨论,主要集中在业委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可以当被告,以及法院判决业委会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业委会是否可以向全体业主收钱吗?笔者结合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就以上问题提供一些观点,供大家讨论。

判断业委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首先应定义业委会的法律性质。业委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反映全体业主中绝大多数人的意见;(2)业委会的活动以物业的自治管理为限;(3)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向全体业主负责,维护的也是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4)业委会必须到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从上述特征可以看出,业委会一般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方性法规成立的,大多有相对固定的组成人员和职责分配,并在全体业主授权下管理公共基金,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场所、经营性用房及由此产生的收益进行监督管理,收取一定的费用,具有专属账户,拥有“一定财产”。结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2条规定,“其他组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有自己的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按此看,业委会完全满足“其他组织”的条件,因此判断业委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在法律基础上没有问题。

另外,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个案批复来看,也认定业委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8月20日在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2)民立他字第46号《关于金湖新村业委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以及在2005年8月15日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5)民一立他字第8号《关于春雨花园业委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中,分别对业委会作为原告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给予了明确的认可,认为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

究其本质,业委会不是法人,业委会实际上是以业主大会的名义参加诉讼,代表的是全体业主,即真正的诉讼主体是全体业主,只是在诉讼中不可能要求全体业主共同作为当事人参加。因此,业委会虽然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但业委会在诉讼中的一切行为均是代表业主大会,其法律后果最终也归属于业主大会,也就是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说到这也就回答了一开始提到的另一个问题,法院判决业委会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笔者的答案是肯定的,但这里的全体业主指的应该是事故发生时在金成花园小区居住的全体业主,从溯及力上讲不包含事故发生后至判决作出期间新入住的业主。业委会向需要承担责任的业主收取费用也非常合理,只是部分业主的抗拒心理我们也可以预料到。法院想执行到所有款项依然会遇到不少困难。

笔者认为,业委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存在,赋予业委会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业委会自身一旦成为权利义务的归属点,既便于其取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更能增加交易相对人之便利性和安全感,还会有利于相关物业纠纷的依法及时解决,减少单个业主的讼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无论是出于解决纠纷的实际需要,还是从诉讼效益的角度权衡,或者仅从节约司法资源方面考量,希望立法层面能尽快注意到这个问题,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以免不同法院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

最后回归到消防安全上,我国《消防法》第28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金成花园小区火灾赔偿案又一次给我们敲了警钟,给我们发出了两点警示:一、每一位业主都要严格遵守《消防法》的规定,不在消防通道上停车;二、业委会或者物业公司都要严格履责,加强管理和服务,保障每一条消防通道的顺畅,致力于建造安全有序的小区。只有业主和业委会共同努力,消除小区内各类安全隐患,切实把安全工作做细做实,实现防患于未然,才能迎来更加安全的明天。

律师简介:王扬,扬远律师团队合伙人,资深出庭律师、律师仲裁员,持有证券从业资格证,扬远疑难、复杂案件总负责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曾毕业于军事院校,并在军队服役多年。长期担任《东方大律师》《大律师》和《我要找律师》栏目的嘉宾,以第三方公益律师身份为《新闻晨报》涉法及社会热点新闻报道提供法律观点和分析意见。

(栏目编辑:钟 琳  插图:何忆雯)

无法理赔的保险

今年的夏天来得格外早,刚过六月,就已骄阳似火,热得让人喘不过气来。下午2点,当日值班的小王正准备出去巡下午的第一班岗,刚一出门就看见3号楼的梁阿姨从小区大门走了进来。小王正要上前打招呼,结果还没等把值班室的门关好,梁阿姨就突然晕倒在地上。这可小王吓了一大跳,想着梁阿姨怕不是中暑了吧,连忙把她扶到值班室里,用冷毛巾给她擦脸。没一会儿,梁阿姨醒来,小王这才放下心。

“梁阿姨,这么热的天,怎么还往外跑啊。”小王边拧毛巾边说。

“我也不想这样,还不是为我们家老梁。”梁阿姨说着,开始抹眼泪。

小王看了也是心疼不已。就在一星期前,刚刚退休的梁老伯去以前住的地方找老同学喝酒,正要散场时,梁老伯突然倒在地上,虽然马上被送到了医院,但是依然没能抢救过来,最终被诊断为猝死。这对梁阿姨来说可真是晴天霹雳,自从儿子大学毕业在南方工作成家,就很少再回来看这老两口了,梁阿姨几年前退了休,每天专心照顾家里,老两口靠着退休金过日子很是安稳自在。只是老板突然去世,让梁阿姨身心俱疲,瞬间老了许多。

“梁阿姨,您看您身边也没个相互照应着的人,您要是信得过呀,以后要办什么事就找小王我。这夏天这么热,您的身子骨可禁不住大太阳晒。”

梁阿姨拉着小王的手说:“小王,我知道你是个热心肠,你大爷这么一走,留下好多事给我,我可真是焦头烂额。这不去年为给儿子结婚用,我们找银行借了3万块钱。老梁一走,银行就来向我讨债,这几天为料理老梁后事,我手头没有那么多钱,想着那时候顺便买过个‘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我就拿着办手续,结果人家说什么老梁这种情况不属于给付保险金条件,然后具体怎么回事我也没听懂。唉,这不把我急得呀。小王啊,今天真是幸亏遇到了你,谢谢。”

小王说:“您别着急,现在您要好好休息,可别再把自己身子弄坏了。保险的事情我们再一起想想办法。”

梁阿姨含泪点了点头,在小王的值班室眯了一会儿,感觉好多了便准备回家。小王不放心,就把梁阿姨送到了家中,烧好了水,看梁阿姨吃了药才放心离开。

三天后,小王看梁阿姨身体已经完全恢复了,便准备陪她一起去银行问问是什么情况。于是,小王向李队长请了假,陪着梁阿姨去了银行公司。李队长一听小王请假缘由,又看了看梁阿姨,突然问道:“梁阿姨,你买的那个保险是‘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吗?”

梁阿姨也吃了一惊,说:“李队长你也知道这个呀?”

李队长说:“我朋友就吃了这个保险的亏,这个保险风险还是很大的。”

小王和梁阿姨互相看了看,决定先将事情原委跟李队长说说,让他帮忙出出主意。

事情从去年9月说起。当时,梁阿姨的儿子要在北京办婚礼,找老两口要10万块钱。这是儿子的大事,两位老人不敢懈怠,于是东拼西凑凑了7万,剩下的3万实在是拿不出来,便找附近的城市银行办了贷款。银行为了化解借款人因意外伤亡导致无法还款的情况,就让梁阿姨办理贷款的同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借款人意外伤害险”,也就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这个保险指定该银行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间为1年。

“所以说,如果投保人出了意外,保险公司就可以向银行赔这3万块,可是如果已经还完了或者还了一部分呢?”小王问道。

梁阿姨说:“剩下的钱给法定的第二受益人,也就是像我这样的直系亲属。唉,当时投保只是银行说投了比较好,没想到竟真的发生意外,但还是用不上啊。”梁阿姨说着又有点哽咽。

李队长给梁阿姨倒了点水,叹了口气,说道:“梁阿姨,说了您别伤心,这个保险可能没法帮您还钱。”

小王和梁阿姨吃了一惊,连忙问为什么,李队长说:“之前我的朋友也是这种情况。在这种保险中,有一个免责条款,其中有一条说到猝死是不属于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小王赶紧翻出保险合同,仔细看了看,发现第六条免除约定: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其中第四小点写到:“被保险人因猝死、中风、心脏病等疾病原因导致的身故、残疾”。梁老伯是猝死,按合同的约定确实不属于保险范围。

梁阿姨一听更着急了,说:“我们老梁平时身体挺健康的,猝死难道还不算意外吗?”

李队长说:“这种保险属于意外险的一种,意外除了要具有突发的、非本意的性质,还需要外来的、非疾病的。猝死虽说是突发的,但也是因为自身具有身体隐患,梁老伯是因为夜间酗酒而导致的猝死,不算外力导致,因此很难说是一种意外啊。”

李队长这么一说,梁阿姨一瞬间又红了眼。小王见状,赶紧安慰道:“梁阿姨您别急,我们再想想有没有其它办法。”

梁阿姨边抹眼泪边说:“唉,老梁去办保险那天,我正好有事没陪他去,我就知道,他这人啊办不成什么事,我就跟他说办保险肯定要求规矩很多,咱又不懂,还是多留个心眼。他回来的时候,我还问他这保险到底都啥情况才能去拿钱,他说只要是意外都行,也没说自己身体不行就不能保了呀!”

李队长这时候突然像想起了什么,连忙问道:“梁阿姨,您刚才说梁老伯没跟您说有这么一条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吗?”

梁阿姨说:“是呀,不然我也不用这么给他跑了。”

李队长又问:“那梁老伯自己知道吗?”

梁阿姨说:“他估计自己也不知道,咱不懂保险,人家就拿了一纸合同,签就保,不签就不保,他应该没想那么多,粗枝大叶的,又急着借钱,估计也没在意。”

李队长说:“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您这份保险合同中,规定猝死、中风等疾病导致的身故不属于保险范围,这就是免责条款。您赶紧看看那上面有没有特别提示,要是没有的话,这个条款就应当是无效的呀。”

小王和梁阿姨又赶紧仔细看了看,只见在这第四点上面用红笔画着大大的圈,并将整个条款用波浪线划了出来,看来保险公司应该是提示过了的。

李队长见状,叹了口气,说道:“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梁老伯这种情况大概是没办法通过保险理赔了。”

这下梁阿姨也没办法了,说:“既然法律这么规定,我们也只能遵守。”

小王也感叹道:“原来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并不是所有意外都属于保险范围,还有这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呀。”

李队长点点头,说:“是呀,也正是有许多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况,法律也才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尽到提醒注意的义务,否则免责条款就将无效,从而保护像我们这样不懂保险知识的普通大众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法条释义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并非所有意外都属于此种保险的保险范围,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有提示义务,需有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否则该免责条款视为无效,保险公司仍需履行保险责任。

《大明律》中与火灾有关的“重典”

编者按:《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这其中,不乏有关于火灾问题的奖惩规定,本期我们继续跟随作者的文笔,去探探历史色彩浓郁的明朝《大明律》中对火灾的那些“法律态度”。

(栏目编辑:谭 婧)
张 晔/文

我们在上期讲到了辽代的《重熙条制》,随着辽宋金元的斗争和朝代的更迭,华夏大地终于迎来了汉族统一的局面,那就是明朝。《大明律》从初创到定型历时30多年,在中国法制史上也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它的律文简于唐律,严于宋律,为有明一代大法,终明不改,而且对后世的《大清律例》影响颇深。《大清律例》的篇目与《大明律》相同。我们之前说“新国轻典”,但是《大明律》却是“重典治国”,这也是集权愈演愈烈的必然结果。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我们熟知的明代锦衣卫、东厂、西厂,还有各种肉刑又开始在明代盛行。笔者仅翻阅《大明律·刑律》就有种不寒而栗的感觉。

在之前的几期,我们提到过《唐律》,引用过关于失火罪的内容:“诸于官府廨院及仓库内失火者,徒二年;在宫内,加二等。庙、社内亦同。”在《大明律·刑律》中也有失火罪,内容是却这样的:“凡失火烧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烧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一百。罪坐失火之人。若延烧宗庙及宫阙者,绞。社,减一等。”一比较就发现,失火烧了自己的房屋,还要被鞭笞四十。

如果是在室外,延烧山陵树木,也可以比较下。

明律:“若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杖八十,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

唐律:“诸于山陵兆域失火者,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

《大明律》加了个杖刑。笔者很难想象杖一百后,如何还能活着流放二千里。如果是故意放火烧了自己的房屋,那就是“杖一百”的刑罚。

另外,在对放火的财物损失方面,《大明律》也有新的内容。

“若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系官积聚之物者,皆斩。其故烧人空闲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各减一等。并计所烧之物,减价,尽犯人之财产,折剉赔偿,还官给主。”

这段话的大致意思就是说但凡故意放火罪的犯人,几乎都会被处死,而且烧毁的财物需要从犯人的财产中偿还,而且没有提到任何可以通过赔偿减轻处罚的条款。

唐律是这样表述的“诸故烧官府廨舍及私家舍宅,若财物者,徒三年;赃满五匹,流二千里;十匹,绞。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意思是根据经济损失的多少来确定刑罚,在没有人员伤亡的前提下,损失多的,刑罚就相对重。但是到了明代,就是“皆斩”。

到了明宪宗时期成化八年,有了一道皇帝的旨意:“各边仓场,若有故烧系官钱粮草束者,拏问明白,将正犯枭首示众。烧毁之物,先尽犯人财产,折剉赔偿。不敷之数,着落经收看守之人,照数均赔,钦此。”

这段话的意思似乎更严厉了。斩首和枭首是两回事。斩首是砍了头就算了,还可以收尸。但枭首却不一样,是把犯人的头砍下来后挂在城墙上。具有极大的威慑力和恐怖的色彩。其次,赔偿的问题,因为能铤而走险烧毁管家粮草的犯人估计也身无长物了,所以无法弥补官方的损失,于是就有了让看守平摊赔偿的旨意。

且不论合理性是否存在,但用皇帝的旨意当作律令,笔者感觉是违反了当时制定《大明律》的初衷。《明史·刑法志》这样评价:“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更订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日久而虑精,一代法始定。” 这里所说的“一代法始定”,其意指作为明代根本法典的《大明律》正式完成。该法典在洪武三十年最后颁布以后,由于朱元璋严令“定律不可轻改”,“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如果从法治观点看,这也体现了法的确定性。但是实际情况是,之后律令有变通之处,则发布诏令或制定条例,辅律而行。其实就是用皇帝的旨意凌驾于法之上。当然这也是封建社会无法避免的。

法律资讯(2019年06期)

新公务员法为“人民公仆”精准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补充调整和完善: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调整完善公务员职务、职级等有关规定,调整充实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改造非领导职务为职级,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对领导职务与职级的任免、升降以及与此相关的条文进行了修改。

共享单车押金不再“退款难”

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在用户资金收取方面明确,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为用户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同时,为减少个人资金损失,对用户的押金和预付资金收取规定了限额。汽车分时租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押金最长退款周期分别不超过15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

报废机动车告别“论斤卖”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2001年公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废止。按照现行办法,拆解的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只能作为废钢铁回炉冶炼,废车收购价格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新《办法》则明确,“五大总成”可以通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此外,新《办法》还包括报废机动车的收购价格不再参照废旧金属计价等。

绿色产品有了“身份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总局统一发布绿色产品标识,建设和管理绿色产品标识信息平台,并对绿色产品标识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绿色产品标识的样式、适用范围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获得认证的产品或其随附文件使用本标识时,应同时在绿色产品标识右侧标注发证机构标志;同一产品获得两家及以上认证机构颁发的绿色属性认证证书时,标注相应全部发证机构标志。

证券基金联手信息技术提升服务效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实施。《办法》共7章64条,明确治理、安全、合规三条主线。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全面覆盖各类主体,明确信息技术监管安排;二是明确治理、安全、合规三条主线,明确经营机构设立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三是强化信息技术的主体责任,按照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四是支持经营机构利用信息技术提升服务效能,五是明确相应处罚措施。

专利代理师的“门槛”变低了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简称《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宣布废止2008年发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修改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施行,对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进行了较大修改。作为配套部门规章,《办法》随之对考试报名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进行了修改,降低了参加考试门槛。

摩托车也可以“全国通检”了

公安机关推出10项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新举措,其中包括驾驶考试等5类业务“异地通办”和车辆抵押登记等5项服务“便捷快办”。这些新举措将于今年6月1日起推行。驾驶考试、车辆登记检验5类业务可“异地通办”。1.小车驾驶证“全国通考”;2.分科目考试异地可办;3.大车驾驶证省内异地申领;4.车辆转籍异地可办;5.摩托车检验“全国通检”。

上海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为规范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使用效率,有效应对灾害性天气,新起草的《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简称《规定》)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标准及防御指南进行了调整完善,自今年6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内容包括调整预警信号种类、分级和标准,增加低温预警信号,对暴雨标准作重点修订,提高暴雨预警信号的启动门槛,降低暴雪预警信号的发布标准等。

(栏目编辑:谭 婧)

一条推特引出的航空消防话题

沈懿媛/文

当地时间4月15日,法国知名历史文化景点、有850年历史的巴黎圣母院发生大火,部分建筑惨遭烧毁。同时,美国总统特朗普推特上的“键盘救火”引发热议。据美媒CNBC 15日报导,川普在推特上表示,“看到巴黎圣母院大火真是糟透了,或许用消防飞机可以灭火,动作要快!”

这条推特很快引来法国民防安全局的反对。虽未直接点名特朗普的隔空指导救火,法民防安全局(Sécurité civile)特别发推文表示,“数百名巴黎消防队员正在尽一切努力控制这场可怕的巴黎圣母院大火,所有的方法都使用了,除了用飞机空中掷水灭火,这样会造成整个大教堂结构崩毁”。而法媒《France 24》称,空中灭火通常是在野外大规模火灾时才会使用,需要顷倒大量的水,故不适用于古建筑物火灾上。为了保护建筑主体结构,法国消防员果断放弃了空中救火这条捷径。

特朗普的推特指挥碰了软钉子,但美国航空消防的发展却让世人刮目相看。

投水弹的设想

在飞机诞生之初,美国人就开始考虑将飞机投入消防灭火领域之中。1916年的美国,有人尝试过使用飞行器进行消防作业,这些民间的尝试虽多以失败告终。却强有力的证明了其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终于在1919年,美国政府给加利福尼亚州提供飞机用于对其拥有的广饶森林进行空中巡逻。1921年,美国政府和洛杉矶消防局首次对飞艇进行灭火作业的测试使用。而这种飞艇配备了装有灭火剂的5加仑牛奶罐,这也可以说是消防“水炸弹”的原型。

到了1947年,大量战斗机面临退役。美国空军和美国林业局就提出使用退役军用飞机投掷特制的“水炸弹”用于森林消防作业的想法。他们找来一架B-29超级空中堡垒和两架P-47雷电战斗机进行改装。为了测试其效果,他们在蒙大拿州的洛拉国家森林中燃起了直径100-150英尺的火堆。这次测试的“水炸弹”有两种,分别为由二战中广泛使用的165加仑薄壳副油箱改装而来,和特制的4000磅灭火炸弹。一架P-47能在翼下挂载两枚165加仑灭火弹,而一架B-17则能在弹舱内挂载8枚165加仑灭火弹,或者在弹舱内和机翼下挂载共三枚4000磅灭火弹。实验的结果显而易见,三架飞机一次就能将超过13000磅的灭火剂准确的投放在烈火的正中心,效果非战前的5加仑牛奶罐能企及的。

测试中,为了使灭火弹更高效,两枚4000磅灭火弹被加装了热感近炸引信,使其能在火焰的正上方引爆以消灭火苗。同时有一枚165加仑的灭火弹则被安装了延时引信,投放在山火的必经之路上,钻进土壤后引爆,溅起水雾、破片和泥土以形成隔离带,组织火势蔓延。随后,灭火弹所使用的水中被加入了化学物质,除了让水本身的灭火能力更好之外,更重要的是破坏水在空中时的表面张力,使水珠在空中彼此分散,做到更大面积均匀覆盖,更有利于消灭阴燃的火源。

改装战斗机水箱

除了对灭火弹的研究外,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人开始着手研究水箱式消防飞机。

美国对水箱式消防飞机的测试主要是由民间的航空服务公司完成。1953年,南加州爆发了数场森林大火,美国林业局发现此时他们已经没有能力做到对火场进行全面而有效的控制。因此美国联邦民防管理局在内的多个单位经过广泛的探讨和测试,在1956年终于找到了一种好办法:把部分消防的任务,特别是航空消防,以外包的形式,交由多个民间公司来负责,这就包括著名的Willows航空服务公司,这家公司是最早试验水箱灭火机的航空服务公司,也是第一家与加利福尼亚州林业司签署服务合同的公司。

在完成可行性论证之后加利福尼亚州林业和消防局与很多民营航空服务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在50年代到80年代的运营中,加利福尼亚州的航空消防体系日渐完善,使其成为世界顶尖的森林消防运作体系。

同时,美国政府还将退役的军用飞机以极低的价格出租给这些航空服务公司,改装为水箱式消防机。这些皮实耐用的大型军用飞机也使航空消防能力有了极大的提升。在二战结束之后虽残有寿命却无处使用的战机在另一个战场上执行者捍卫它们的国土的任务。甚至现在航展上经常出现的很多二战轰炸机,都曾改装成消防飞机。

越来越多的军用飞机退役加入到消防飞机队伍之中。这些航空服务公司也开始接手如P-2“海王星”巡逻机、C-119“飞行车厢”运输机和S-2“跟踪者”反潜机等新机型。特别是C-119“空中车厢”运输机,采用了很独特的改装方式,把可拆除的水箱安装在货舱中,在不需要执行消防任务时还可以继续用于货物运输。

90年代之后,由于军用飞机寿命的延长以及部分机型由于保密原因不适合改为民用,签订合同的公司中除了部分继续购买美国政府提供的二手军用飞机(如C-130大力神和P-3猎户座)外,很多公司开始采购民航公司退役的客机,作为新的水箱消防机来使用。比较受欢迎除了有美国市场货源充足的DC-7和DC-9等客机,还有小巧的英国宇航BAe-146小型客机。近年来大出风头的“超级水箱”波音747消防飞机,就是航空服务公司从一架日本航空的二手客机改装而成。

实际的日常应用

消防飞机常常出现在森林火灾之中,那么它们会做些什么呢?

在实际的森林火灾中,消防飞机也是常见救援力量之一。航空灭火是多国验证过的灭火最佳手段,优势在于机动性强、不受地形限制。飞机能够到达一般灭火力量无法到达的山区,及时进行灭火作业,将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单次飞行灭火面积较大。航空灭火飞机运载能力相对较强,一次飞行携带的水/灭火剂数量较多,可以有效扑灭火头、减低火势、阻止火势蔓延。相对于直接扑打火线,航空灭火相对安全。更可以完成还可以人员运输空中摄影、红外探火、森林火灾预防等工作。

在实际中,消防飞机也拥有自己的劣势。当面对成灾之后的林火空间范围极大,一般高度达到10―20m,火线沿前进方向长度可达50m,温度达900℃。为了保证飞机的安全洒水高度较高,灭火剂被吹跑,蒸发,致使真正作用于火场的灭火剂量减少。而且航空灭火中,灭火剂利用率比较低,造成了灭火费用更高,而且越大飞机价格约昂贵,才灭火效果更好,有时候机场距离火灾现场太远,补充灭火剂不便等。

也就是说,火灾面前,消防飞机仍然需要与地面消防人员进行默契配合。消防飞机通过喷洒阻燃剂或者水,消灭过火区域的阴燃火源以及润湿隔离带防止火情扩散的作用。控制地面火情的同时,尽最大可能保障地面人员的安全。

美国林务局森林航空消防局除了利用飞机进行消防救援外,美国的消防飞机还会进行科研、植被恢复、森林病虫害防治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