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烟头的代价

老年人一直是火灾事故中受到伤害较多的群体,这其中因老年人卧床吸烟致灾的案例也屡见不鲜。躺在床上吸烟,往往一支烟未吸完人已入睡,未熄灭的烟头掉在被褥、蚊帐、衣服或地毯等可燃物上很容易发生火灾。有数据显示,卧床吸烟的致亡率在火灾死亡人数中超过了70%。

案例回顾

2013年11月11日,家住北京房山区的84岁老人李某,因为卧床吸烟引燃床上被褥并蔓延成火灾,火灾导致李某死亡且殃及了住在三楼的邻居。

住在三楼的张某妻女在火灾中死亡,张某事后与李某的四个儿子协商但无果,于是,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的四个儿子赔偿其各种损失共计180余万元。庭审中,被告人辩称,李某去世时,留下的退休金存折仅有3.8万元,兄弟四人已经赔偿了张某30余万元,远超过李某的遗产数额。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中,超过李某遗产的部分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与此同时,李某的长子称,自己和父亲早在20年前就分家单过了,对于这次事故,他既不是责任人也不是监护人,根据我国的法律,认为自己没有义务对原告进行赔偿,即使赔偿也是出于道义。

法院认为,根据事实,住在三楼的张某妻女因楼下行为人李某吸烟引发的火灾而死亡,故李某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四名被告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四被告赔偿原告175万元。该案法官表示,虽然被告需要赔偿175万元,但最终还要根据四名被告继承李某的遗产数额来进行实际赔偿,也就是说,四名被告继承多少则赔付多少。

律师点评

解答人:丁涛涛(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案中,被告辩称李某的遗产仅3.8万元,因此他们只能在此范围内赔偿。这样的说法是否成立呢?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也就是说,李某的财产除去共有财产中的他人部分,所剩的个人合法财产都是他的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如果原被告对相关财产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提交专业机构评估。按此解释,如果李某所有的财产只有3.8万元,张某的家属也仅能以此为限主张赔偿。

李某的财产有限,其居住的房屋还是租借而来,而且房东的损失也是因李某的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亦应在李某的遗产中予以受偿。

李某的长子称,早与李某分家单过,这是否意味着可以不用承担责任呢?其实不然。分家并非是法律概念,李某的长子认为20年前已和李某分家,不应当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父母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其亲属关系是基于血缘形成的,自然血亲的亲属关系因出生而产生,因死亡而消灭。我国《宪法》规定,父母子女之间有抚养教育、扶助的权利义务,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李某的儿子仍要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赔偿张某的责任。当然,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假设在此案中,李某在火灾中没有死亡,张某的家属可以就赔偿款申请法院执行李某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但还是无力偿还债务的,可由法院中止执行,待李某有执行能力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如果李某是孤老,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同时,取得该遗产的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也应在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

律师简介

丁涛涛,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婚姻家事、公司商事等法律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称职的专业素养。

老人家中失火惨死,子女被判遗弃罪

张鑫烨/文

每到重阳节,朋友圈都是各种孝敬老人的信息,有人无不讽刺地描述为“你在朋友圈孝敬父母,你父母知道吗?”的确,现实生活中真的有很多人孝敬老人的方式仅仅是给生活费。不去照料、不关心,甚至没有个电话。结果有的竟然酿成了惨剧。这期我们就说说“遗弃罪”。

《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拒绝抚养:子女光给钱是不够的!

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拒绝抚养”,根据司法解释,“拒绝抚养”表现为使他人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以及在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不予救助,其实质是使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不能得到抚养。但经被害人有效承诺的遗弃行为,一般阻却违法性。

这句话有点抽象,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比如老人有病,常年独居在家,寻求儿女的照顾,但是儿女不照顾,仅仅定期打钱到卡里,但是实质上老人无能力请护工,甚至也无能力取钱,只能在家中小范围的活动。这种“给钱”完全起不到供养、给予生活帮助的意思。如在紧急关头,打电话给子女,而子女并未采取任何措施,以忙、在工作为由拒绝,致使老人饿死或病死。那即便是给了钱,也是一种“在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不予救助”的行为。

现实中也真的有这样的案例。

案例一:2010年,内蒙古某地,2月的一天凌晨,一名老人因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被烧死在家中。经查,该名老人有两个儿子,均组成了家庭,但四人明知其年迈的母亲高某某无独立生活能力,仍然拒绝履行赡养的义务,使得老人一直独居且无人照顾。最终,两兄弟犯遗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他们的妻子作为从犯,分别被判处拘役2个月。

此处我们要注意的是,老人因失火惨死家中,这个绝对属于“情节恶劣”,那如果只是一个人在家中呢?这就要综合考虑了。

情节恶劣:成立犯罪的要件

所谓成立犯罪的要件,就是说要根据遗弃行为的方式、对象、结果等综合判断是否属于犯罪,如果仅仅是独居老人,有生活自理能力,无疾病,也不能说是遗弃。但并不是说一定要死亡才能称得上“情节恶劣”。我们来看下面这个例子。

案例二:马某的父亲患有腿疾而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马某外出打工后,未给予任何生活帮助,马父仅靠低保生活。2018年,马父的病情因未得到有效治疗而恶化,被村干部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该医院诊断,马父左膝部、左小腿软组织感染并形成溃疡。期间,村干部、帮扶干部曾多次电话联系马某,要求其回家照顾其父亲,履行法定义务,均被其拒绝。

老人患病严重,仍然拒绝照顾,经过劝导仍不履行抚养义务,这种根据案例就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最终,马某被警方传唤到案,刑事拘留,最终以遗弃罪判处一年,缓刑两年。

司法解释里的这句话,我们要注意,“但经被害人有效承诺的遗弃行为,一般阻却违法性”是说,被遗弃人做过有效的承诺,遗弃行为不构成犯罪。笔者的老师曾经举了个例子,比如以前有的农村有老人外出乞讨的陋习,老人为了减轻家庭负担,自动到外地乞讨为生,或者子女送老人到外地乞讨。由于这种行为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一旦老人在外发生了不测,子女的行为也不构成遗弃罪。但现在这样的情况非常少了。我们要注意的是,父母有时候会说“你在外,自己当心,家里不要担心”或者“你不要管我们了,自己在外打工当心”等,但子女绝对不可以把这些关心的话,当作是一种“承诺”或不照顾老人的“借口”。

抚养义务:并不限血缘关系

我们还要注意的是,负有抚养义务的并不仅仅只具有血缘关系的夫妻、子女、父母,还包括了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对所收留的孤儿、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抚养义务,将他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往外地乞讨的人,对该未成年人具有抚养义务;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人,具有抚养义务。

比如养老院因老人拖欠费用,把老人扫地出门,这种行为就属于遗弃罪,那肯定有读者要说了,养老院很多现在都是民营的,都是要赚钱的,拖欠费用怎么办?其实这时候就是老人的子女有问题了,老人的子女未承担抚养老人的义务,养老院完全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要求老人的子女缴付拖欠的费用。在四川南充一位老人的三个儿子拒绝赡养老人,将老人送入养老院后一直不管不问,并且拖欠费用。最终,当地法院判处三兄弟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遗弃罪和杀人:按照想象竞合原则

真的没有想到,遗弃罪会和杀人联系在一起。但我们看,有的行为不就是推老人去死吗?比如有的家庭成员对抚养老人有纠纷,就把老人遗留在居委会的门口,如果不幸发生了车祸?这种就是遗弃行为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的,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不过上述行为还是属于过失,并不是有意让老人发生车祸的,那如果是故意的呢?比如有人将行动艰难的老人带往悬崖边上,或者拿走了患有心脏病老人的药,这种行为究竟是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呢?根据司法解释,区别两者还是要考察生命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该行为是否会立即导致他人死亡等。从主观的角度来看,遗弃罪的行为人只是对被害人的生命和身体的危险持放任的态度,并不是说希望对方死亡,但是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是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所以上述两个行为,就是放任对方死亡的行为,那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了。最后,笔者要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老人如被遗弃,即便死亡后,仍然可以诉子女遗弃罪。

案例三:被害人杨某乙(生于1940年1月16日)现有一子即被告人杨某甲、一女杨某丙。2012年底杨某甲租车将杨某乙送回安边老家后,从此对其不尽赡养义务。之后的多年,被害人均独自生活,靠低保以及杨某丙每月提供的500元生活。村干部在此期间多次电话联系杨某甲回家照顾其父亲,杨某甲不管不问。2014年,杨某乙因患脑梗塞住院治疗,村干部又多次电话联系杨某甲回家照顾其父亲,杨某甲拒不接听电话。杨某乙住院期间的护理及逝世后的后事处理均由村委会处理。杨某乙在逝世前委托村干部对杨某甲遗弃自己的行为予以控告。最终杨某乙以遗弃罪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害人病逝前委托他人对子女遗弃的行为予以控告的形式是允许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诉法同时要求,这种自诉案件是要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的。案例三中,被害人明确了是对杨某甲遗弃罪的控告,而且有明确的犯罪证据,所以法院受理并进行了判决。

即便被害人死亡,也不能作为不起诉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173条关于法定不起诉的条款中,并没有被害人死亡的情形。所以即便老人去世,遗弃他的子女也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不得不说,这种事后的追责实在是有点“晚”了,如何真正善待老人,不仅要出于对法律的畏惧,还得靠道德的约束。法律代表的是底线,现代人则应该有更高的境界,这种境界绝不是以不犯法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明代对放火的刑事处罚

编者按

《大明律》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制定的优良传统,是中国明代以前各个朝代法典文献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还开启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源流,特别是其律文结构和“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量刑原则对《大清律》有较大影响。有说法则直接将顺治三年(1646年)颁行的《大清律例》看作《大明律》的修订本。

另外,为把《大明律》贯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朱元璋还汇集官民“犯罪”事例来解释律条,这与今日世界通用之“以案例定罪”相当,在中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革故鼎新的意义。

(栏目编辑:言西)

张晔/文

上两期中,我们对明朝关于放火和失火罪的处罚有了大致的一个概念,就是严苛和残忍。杖责之后还要流放,有的还要杀头,还有要枭首。原本这期笔者不想再看明律的,在查询《大清律例》的时候,却有点迷惑,为何所谓的清代继承明代的律例,在《大清律例》中有“放火故烧人房屋者,充军”的条例,“充军”的处罚显得特别温柔。于是笔者决定再仔细研究下明律。其实有这样的困惑是因为有律、有诰,还有皇帝的诏书。明清两代又保留了非常多的案例。

我们就先看放火,笔者参考《大明律集解附例》,其中有“放火故烧人房屋”一节。

“凡放火故烧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盗取财物者,斩,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若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系官积聚之物者,皆斩,须于放火处捕获有显迹证验明白者,乃坐,其故烧人空闲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各减一等。并计所烧之物减价尽犯人财产折剉赔偿还官给主。”

我们发现,这里是将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分得非常清楚,烧民宅,杖一百,但烧公家的房屋(含官府、公房、仓库),斩首。如因烧私宅蔓延到了公家的房屋,杖一百以上,还得徒三年。这种从“徒”立刻“递进”到死刑的跨越,让人不寒而栗。因为明代依然是遵从“五刑”的原则,笞是最低的一层刑罚,到杖、徒、流、死。徒和死之间至少中间还有个流放。但若是烧公房则没有,直接斩。这种谁胆敢违逆官府就得死的意图昭然若揭。

更可怕的是,这里是不分从犯和共犯的,在注解中这样补充:“若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库係官積聚之物,則與延烧者不同,故不分首从,皆斩”。

如果发生在宫廷中,其实刑罚更可怕。这也是为何会有放火枭首的说法。该书中有这样的一个例子:“一厨役点灯,偷饮官酒,醉卧,致烧酒房,并上用等酒比放火故烧官物及盗内府财物论”。字面的意思就是一个厨房杂役点灯的时候,偷吃了宫廷里的酒,喝醉了后就倒头昏睡了(大概因为点灯,手上有火种或者灯油),导致烧了酒坊,两个情节合并处罚,比照放火故烧官物和盗内府财物论处。

如果我们完全按照明律来看,这个人是先偷盗,然后失火。根据明律中关于失火的来看,“延烧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一百。罪坐失火之人。若延烧宗庙及宫阙者,绞。”但是,这个厨役最后却不是以失火罪论处,而是比照了放火故烧官物及盗内府财物论处。放火烧官物,我们已经上文引用过了,斩首。“盗内府财物”在明律中是这样表述的:“凡盗内府财物者、皆斩”。其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如何判定失火还是放火,完全不是从主观意思表示出发,也许仅仅是从对象和损失的结果来判断,因为是皇宫内,总归是要死的,无论是故烧还是失火。我们仅仅从表述上就能看到这样的非故意的失火情节,但最后却冠以“放火烧官物”的罪行。

不知道是不是因为在宫廷中发生火灾惊扰了皇帝,还是情节太过恶劣,之前所提到关于枭首的皇帝诏书就发布了,“成化八年六月十六曰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各边仓场若有故烧系官钱粮草束者,拏问明白,将正犯枭首示众,烧毁之物,先尽犯人财产折剉赔偿,不敷,之数着落经收看守之人照数均赔钦此”。

我们提到过《明大诰》中极其残忍的刑罚,似乎这个枭首也仅仅是强调了死刑的一种方式,反正都是死刑范畴,只是手段不同而已。但我们注意到,在《大明律》中,对放火故烧官府财物的罪犯,提到了“须于放火处捕获有显迹证验明白者”,也就是要在犯罪现场有验证,除了口供、认证外,还需要物证。但在成化帝的诏书和引用的案例中都不复再现,反而是强调了财物损失的经济赔偿,这种不问真相的,只求严惩和赔偿的既视感,让人咋舌。

防晒喷雾能上动车吗?

今年9月2日,湖北宜昌东火车站安检处,一女子因拒绝配合安检人员,执意将携带的易燃压缩气罐带进候车厅,被发现后对工作人员大声叫嚣“你完了”且阻碍民警执法,由此瞬间成为“网红”,登上了新闻头条。该女子最终因阻碍执行职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这位自称“公众人物”的女子,身份被娱乐媒体“扒得干净”,而我们关心的是新闻中所说的“易燃压缩气罐”。说简单点,这个“易燃压缩气罐”其实是一瓶防晒喷雾。防晒喷雾在日常生活中十分普遍,尤其是夏季,随用随喷就能减轻紫外线对皮肤的伤害。防晒喷雾受人们欢喜,但不得动车“欢心”。

去年6月26日,郑州东至安阳东的G6602次列车运行至郑州东站—新乡东站区间上行线时,列车突然急停,动车组监控室的监控屏上和高铁司机的列车屏幕上,突然弹出火灾报警信息,显示一车厢卫生间烟感探头火灾报警,随后列车触发制动中途停车。机械师走到报警车厢卫生间时,先闻到一股浓烈的香味,打开门后,一位女乘客携带着一瓶防晒喷雾走出来。原来,列车报警是因为女乘客在密闭的卫生间中使用大量防晒喷雾,触发了列车的烟感探头报警系统才导致列车急停。

防晒喷雾的危险系数

这小小的喷雾到底藏了什么能量竟然可以牵制住动车?

防晒喷雾大致分为两类,一种是液压式,依靠罐中加压气体喷出来,另一类是依靠喷头中弹簧的压力喷出来,不含加压气体。目前市场上在售的防晒喷雾大都是液压式,用低沸点、易挥发的液体作为推进剂,最常用的有丙烷、丁烷、异丁烷等。相对而言,非液压型喷雾因为不含可燃气体使用安全性较高。

那么,液压式的防晒喷雾燃烧系数有多高?假设将防晒喷雾喷在燃烧的纸张上,在接触火源的瞬间就可加快燃烧而且出现爆燃现象。如果罐体受到高温或碰撞,液体加快汽化,压力会急剧升高,超过罐体耐压度时防晒喷雾还会爆炸。

通常情况下,安全地使用防晒喷雾并不会引起燃烧等事故,但因为动车上的烟感探头特别敏感,因此才会发生警报。据6月26日事故中的列车员介绍,列车上的烟感探头设置了“减光系数”,是指烟雾或气溶胶对光吸收和散射能力的一个参数,范围在0.1-0.19之间,当探头检测到的数据达到设定的报警值时就会触发报警,被防晒喷雾逼停的列车设置的减光系数为0.16,因为列车卫生间空间密闭、狭小,涉事女乘客在喷防晒喷雾时产生了大量“烟雾颗粒”,烟感探头检测到烟雾浓度“超标”,触发了火灾报警系统。

列车上人群密集且空间相对密闭,并不能做到飞机那样的人、物分离,一旦随身携带的防晒喷雾因挤压等发生危险后果不堪设想,因此防晒喷雾被列入了《禁止携带物品目录》。根据《目录》规定,禁止携带超过120毫升的防晒喷雾。诸如此类限量携带的物品还包括,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20毫升的冷烫精、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安全火柴2小盒,普通打火机2个。

同样不欢迎防晒喷雾的还有地铁。有网友表示,她曾携带一瓶60ml装的防晒喷雾在北京乘坐地铁,在通过安检机时,被告知防晒喷雾是违禁物品不能携带上地铁。根据《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规定,乙醇和丁烷为违禁物品,而这两种化学物质恰恰是防晒喷雾的重要成分。

防晒喷雾怎么过安检?

乘坐列车时,可以携带120毫升以内的防晒喷雾,而且防晒喷雾一般是装在自喷压力容器内。或是必需携带防晒喷雾的,可以将防晒喷雾分装到软管小瓶中,或是携带非压缩气体瓶的喷雾。非压缩气体瓶的喷雾并不属于易燃易爆液体,有两个特点,一是摇晃的时候可以听到液体晃动的声音,二是可以轻松打开瓶子,压缩气体瓶由于里面充有气体,徒手基本上不能打开瓶子。

搭乘飞机时,常规装在压缩气瓶中的防晒喷雾不允许携带上飞机,因为飞机上的空气压强随着飞行高度变化,压缩气瓶承受的压力有限,如果发生碰撞很可能爆炸,所以建议将防晒喷雾挤在别的瓶子中携带,并且瓶子容量要小于100毫升。

如果防晒喷雾进安检口被扣时,一般工作人员会将物品寄存一段时间,乘客可以登记个人信息后,到规定时间内核实身份后领取。当然,如果时间充裕,也将喷雾快递邮寄到目的地再搭乘列车。

如何安全使用防晒霜?

炎炎夏日,防晒霜似乎是生活必须品,除了携带时应注意安全外,使用中也有讲究。从理论上说,虽然防晒喷雾涂抹到皮肤上燃烧的可能性非常小,但并非不可能。2017年11月,美国一男子将运动防晒喷雾喷完全身后,走到炭火很旺的烤肉炉旁烤肉,不料瞬间引火上身,造成胸部、背部、颈部大面积二度烧伤。2017年5月,在加拿大,至少有14人因使用了某品牌的防晒喷雾后,出现脱皮、水泡等多种烧伤症状,伤者中有30多岁的成年人,最少的才3个月大。这样的事故并非先例,据媒体报道,在2012年,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就记录了5例人们因为用了防晒喷雾而出现的着火灼伤意外。虽然引起防晒霜燃烧的源头包括香烟、蜡烛等,而且也并不是说只要喷涂了防晒霜就会引起燃烧,但是皮肤表层的喷雾还比较湿润时,就容易引起燃烧。

防晒产品虽说好用,但其危险性不可忽视,我们在购买防晒产品时,尽量选择含酒精制剂低的,使用含有易燃成分的防晒喷雾时,要避免接触明火、火花和火源喷;涂好防晒霜后,尽量远离明火,特别是在防晒物质没有完全干透的情况下。

带船体的飞机

在《飞机总动员2:火线救援》中除了主角外,还有其他的消防救援飞机角色。它们的原型机将在之后的栏目中一一向读者介绍。本期先介绍第一个角色:迪宝。迪宝的原型是加拿大庞巴迪宇航公司研制的水陆两栖双发螺旋桨飞机CL-415。庞巴迪公司成立于1942年,是全球唯一同时生产飞机和机车的设备制造商,也是全球第三大民用飞机制造商。在研发制造CL-415之前,该公司就已经研发了CL-215。为了适应森林消防的需求,他们在CL-215飞机基础上,生产出了CL-415。相较于CL-215,CL-415动力装置更快、水箱容量更大、抗腐蚀能力更强。

船体加机翼的组合

庞巴迪CL-415是一架水陆两栖飞机。水陆两栖飞机,顾名思义,水陆都能够运用其能力。水陆两栖飞机是指能在水面上起飞、降落和停泊的飞机,可以适应水上、空中两种不同环境。乘坐水上飞机的乘客可以获得和大飞机不一样的体验。水陆两栖飞机的船体或浮筒上装有供陆上起飞着陆用的起落架。水陆两栖飞机与普通水上飞机的上、下水装置不同,能经受着陆时的巨大撞击力并吸收撞击能量。与陆地飞机相似,水陆两栖飞机的起落架也是可收可放的。除了在空中飞行外,水陆两栖飞机在水上起飞降落时起落架也始终处于收上的状态。

与常见飞机不同,庞巴迪CL-415更像一艘船的船体。它的整体外观如同是飞机的机翼、尾翼、螺旋桨与一艘船的船体组合在了一起。船体设计也让飞机可以稳稳停在水面之上,更是保飞机在水面起降的重要保证。当飞机停泊在水面上时,机身的高度为6.88米,这远小于它的实际高度8.98米。

庞巴迪CL-415船体造型机身成为了它外观上最显著的特征,也是它加入消防救援的重要优势。在庞巴迪CL-415设计之初,就确立了它的重要功能——消防救援。而它主要工作范围也被定义在了森林火场之中。

在森林火灾中,消防飞机往往会携带大量的水或阻燃剂。这就需要消防飞机留出一定空间用于储存液体。CL-415的机身设计为它预留出一个比较大的存储空间,足足拥有4个灭火水箱,总容积为6130升。

除了储存需要外,船体设计还有其他妙用。CL-415更是可以在掠过水面时自动汲水。那时的CL-415远看就如同一艘船在水面上行驶。与普通船只不同,工作时的CL-415停了没一会儿就会起飞。

令人惊讶的灭火效率

CL-415本身自带4个水箱,且汲水速度非常快。只需10秒内,CL-415便可完成自动汲水,并完全汲满水箱。这是源于它4个水箱后下方有两个可收放汲水管供飞机掠过水面时汲水,还有一个可单独打开的放水门。这些都加快了它的汲水速度。也就是说,它在水面汲水不久就会重新飞回天空。

按照设计者的初衷,CL-415的取水范围非常广泛。它不仅可以从着小河流、湖泊、海岸汲水,甚至于海上也难不倒它。即使面对面积很小的水面,CL-415也可以从容汲水。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它的水箱是不能完全装满。面积小的水域难不倒它,面对浅水它也可以完成汲水。它可以在多浅的水上汲水呢? 1.4米,这是它最浅的安全汲水源深度。

与其他大型的消防飞机如之前介绍的波音747相比,CL-415体型并不是非常大。飞机本身重量为12333千克。虽然它的自重不大,但是它最大载重高达6123千克,几乎是其自重的一半。它在陆地起飞时最大起飞重量为19890千克,水面起飞时最大起飞重量为17168千克。更符合森林消防的需求。

不仅自载不低,它的飞行速度也不慢。最大巡航时速(起飞重量14741千克,高度3050米)376千米,最大爬升率(海平面,起飞重量20865千克)419米/分。据测算,如果它从距火场10公里的水面起飞,该机一小时可作业9次,撒水量可高达55170升。这些高效的背后有赖于2台普惠PW123AF涡轮螺旋桨发动机的共同发力。

也正是这样的效率,使得原就定位消防救援机的CL-415获得更多关注。CL-415的身影常出现在各种森林火灾现场。

使用场景的局限与拓展

水陆两栖飞机也有局限。如果水源地距离火场较近,水陆两栖飞机就可以在沿岸海面上汲水往返火场。但是如果火场周边没有合适的水域呢?使用水陆两栖飞机就会显得尴尬。以东北大小兴安岭林为例。这片区域中面积较大的水域是位于黑龙江省嫩江县以南的嫩江水库。以此为圆心,以500公里为半径,可以覆盖一部分东北林区。而在多山的西南林区,就极少有适合大型水陆两栖飞机起降的水面。这种“多山多林少湖泊,多湖多水少森林”的情况限制了水上飞机的使用,有时候反倒不如使用多架大型灭火直升机更便利。

此外,用水还是用阻燃剂,也是个重要的问题。常见的红色阻燃剂是含氯、溴、磷、氮等大量阻燃元素的化学阻燃剂,可达到比水灭火高很多倍的效率。水上飞机无法在水上加注阻燃剂,使用陆地机场加注则使其意义大减。

正是这些尴尬,使得CL-415在实际应用中也遇到局限性的问题。这也是为什么CL-415常常出现在森林火灾之中。面对局限,CL-415也在不断拓展自己。

作为水陆两栖的飞机,它的优点被多国看中。庞巴迪宇航公司也根据客户要求对CL-415进行简单升级。这些升级版的CL-415常常飞行在海平面上,不为消防为海事。比如,CL-415GR自带小艇起卸和货物吊装设备;CL-415M用于海事、 搜索救援和特殊任务。CL-415MP装载前视红外系统、机载旁视雷达和机头搜索雷达,用途更加广泛。在马来西亚海事执法机构服役。曾参与马来西亚对美里瓜拉巴南森林火灾的消防协助工作。

动画片中迪宝(Lil’Dipper)性格活泼热爱竞速的橙红相间固定翼飞机。她不仅可携带大量的化学灭火剂奔赴火场,还可以从就近水源汲水用于森林火灾灭火。现实中的CL-415常见在各个森林火场之中。它有它的优势,也有它的局限。现实不如动画那么完美,庞巴迪CL-415依然会在森林火场与水源之间来回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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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宝是中文译名,而她的英文名Lil’Dipper也与飞机本身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Dipper这一词指是河乌科河乌属的鸟类。也就是就是水鸟的一种。虽然身材娇小,但是拥有一个与脑袋相比特别大的肚子。河乌属主要栖息活动于山间河流两岸的大石上或倒木上。它们沿河流水面而飞,遇河流转弯处亦不从空中取截径飞行。能在水面浮游,也能在水底潜走。主要在水中取食。

为何我眼中常含着泪水

——我看电影《烈火英雄》

编者按

作为博纳献礼主旋律“中国骄傲”三部曲的第一部,《烈火英雄》是一部很扎实的电影,故事以“大连7·16油爆火灾”为原型,讲述了沿海油罐区发生火灾,消防队伍上下级团结一致,誓死抵抗,以生命维护国家及人民财产安全的动人事迹。2019年9月4日,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印发《第39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该片被推荐为中小学生观看影片。

《烈火英雄》摆脱了某些主旋律题材电影缺乏剧情细节、缺乏有血有肉人物的假大空模式,以真实可感的救灾环节和立体多面的主角人物,为观众有层次、有顺序地呈现了一次大规模的火灾抢险过程,交出了一份极硬核的成绩单。的确,也是该有一部电影为消防员们流泪,纪念那一次次的,最美逆行。

(栏目编辑:言西)

李佳/文

作家鲍尔吉·原野说:“最深的水是泪水。”

在这部书的开头,他写道:“我从事文学创作30年,第一次经历这么艰难的写作任务——采访写作大连7·16大火报告文学。厚厚的采访本正反面记录着满满的字迹,上面有些字被水洇模糊了。我知道,那是我的泪水。采访中,我的当事人不止一人、不止一次放声大哭,我不敢看他们,低下头,流下的泪水洇湿了这些字。”

电影《烈火英雄》,根据鲍尔吉·原野所著长篇报告文学《最深的水是泪水》改编,它是博纳献礼主旋律“中国骄傲”三部曲的第一部,于2019年暑期上映。

影片时长120分钟,听说,是一部可以哭满115分钟的电影。

我是个容易被感动的人,而影片开始没两分钟,我便哭了。是的,那时候,真正的故事还没开始呢,只是在交代特勤大队长江立伟率队扑救一家餐厅的火灾。当江立伟在浓烟中找到一位被困的孩子,毫不犹豫地摘下自己的空气面罩、戴在孩子脸上时,我的泪水便溢出了眼眶。

这可能只是一个旁人不会在意的细节。不曾了解消防的人,又怎么会知道?在浓烟滚滚的大火中,这个动作便意味着,将最大的、生的希望让给别人!我曾经采访过消防战士,也听到过同样的故事。此情此景,让我仿佛回到了现场,再次身临其境。从那一刻起,我就知道这部电影是“真”的。

真到触目惊心。当滨海油罐区的火情发生后,几十米的油罐熊熊燃烧,空中的输油管道是火,地下的输油管道也是火;高温之下,原油沸腾着,不断地喷溅而出,天空一次又一次下起黑雨;柏油路面,仿佛被犁过的农田般爆裂开,猝不及防地,一个个窨井盖飞射而出,像一枚枚小型炮弹。火场区域内,几乎对面不见人,身在其中的消防员,看不见火,他们面前的全是浓烟和颗粒,脚下的流淌火不停袭来,将路面的沥青融化……爆燃!爆炸!不知发生了多少次,又似乎随时可能再次发生。

见到这一幕,即便只是坐在大屏幕前,人也会禁不住颤抖。颤抖,不是因为害怕;而是因为震撼。人总会震撼于那些超越预知的灾难、那些生命中的难以想象和失控的命运。因为,当这些发生时,人才能看到自己的渺小,和生命的微不足道。而在当时当地,没有英雄,只有以生命与灾难相博的人。而所谓英雄,是灾难过后的定义,是那些敢于殊死搏斗的生命力量。据报道,为了再现这些场景,博纳是认“真”的。剧组采用了1:1还原的拍摄手法,为了使火焰更加真实,剧组共使用2890瓶50公斤的放火煤气、3000公斤流淌火燃烧液和7600公斤特效火粉。

《烈火英雄》上映后,有一度,网络上的评分并不高。有人便批评了影片的这种“真”,认为如此骇人的场景,不应该放在大屏幕上,过于刺激;更有人质疑场景的真实性,认为现实的灾难,可能没有这么恐怖,这些是艺术的夸张。

然而,只要少许了解过大连7·16大火,便会知晓,电影非但没有“夸大”,反而“缩小”了一些真相,比如:实际火灾中的油罐,要比电影中的大许多,其直径80米,比一个正规足球场还要大;又如,影片中说关掉一个油罐阀门需要转8000转,而这个数字在现实中是80000转,整整高出10倍……现实的恐怖,远超电影的表现,有一些灾难,我们只是不曾经历,但并不意味着其未曾发生;正像每位曾与灾难抗争过的人,是活生生的一样;这些灾难本身,也曾是鲜活而触目惊心的。

还有一些批评,认为电影运用了许多慢镜头和升格镜头,以引导观众情绪,刻意营造感染力;有的人物塑造、情感宣泄失之于单线条,以至失真。若单从电影艺术本身来看,也许这种观点有些道理,但还是让我们回到故事本身吧。

在影片中,有一对令人印象深刻的“消防情侣”,由杨紫和欧豪饰演,大火当天恰是他们拍婚纱照的日子,接到命令后,两人立刻投入战斗,后来欧豪饰演的江小斌壮烈牺牲。这不是虚构,江小斌有其原型:大连市消防支队战勤保障大队二班班长、二期士官张良。大火时,张良的岗位就是下海排污,而为了完成这个任务,他把年仅25岁的青春和生命,留在了这片海里;也抛下了正在等他回来完婚的妻子李娜……

黄晓明饰演的队长江立伟,因目睹队友牺牲,患上了PTSD(创伤后应激障碍)。在油罐快爆炸前,他疯了般地让士兵们撤出。这也是真的。在7·16大火中,有数不清的指挥员和老兵,战斗在最前面,事后他们回忆,当时当刻,他们最大的心愿,就是让手下的兵们活着回去,因为这些80后、90后年轻人,在家里都是父母的心头肉啊。

江立伟去关闭阀门前,朝杜江饰演的马卫国要烟抽。据许多战士回忆,在身体疲累到极限时,真有那么一刻,心里渴望抽一口烟;然而,这在火场中是不可能的,因为火场的氧气极度缺乏,火根本就点不着。自然,电影中,江立伟也没抽到烟。

还有,在最危难的时刻,马卫国拿出手机,让官兵们每人给父母留下一句话。这也是真的。只不过,这一幕并非发生在火场里,而是在前往救援的路上,也就是说,那时战士们已经做好了赴死的准备。

还有,很多。

当我们知道,在扑救7·16大火那样高强度、高紧张度的体力付出下,人最多能坚持40分钟,而大连消防支队的战士们却坚持了780分钟;当我们知道,那场大火里,连钢铁制造的路灯、标牌都烧弯了,路面都烧化了,官兵们的脚上全是泡,被自己踩破后,又变成了白白的皮和浓黑的血;当我们知道,与那场大火战斗,无异于一场实力悬殊的决战,许多官兵以命相博,根本没打算活着回去;当我们知道,张良生前曾在一次演讲中说:“这个世界,有许多东西可以轮回,唯独生命例外,我把生命交给使命,把忠诚交给滨城……”当我们知道所有这一切之后,又怎能再苛责影片的情感宣泄?

对于这群可爱的消防战士、灾难面前的最美逆行者,他们等这样一场电影,等得太久;而对于我们,这些安享平安的普通人,当我们讲述他们、回望他们时,以再多的泪水、再热烈的情感都不过分,因为面对这群曾超越了生死的勇者,我们所能给予的,只有生命与生命间无声的礼赞,和永不磨灭的记忆。纵使如此,我仍担心: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再现他们、走近他们、理解他们的世界。

看电影时,我流泪了;在写下这些文字时,我再次流泪了。——“距离”英雄们越近,我便越发明白:为何“最深的水是泪水”。我喜欢《烈火英雄》,更将牢牢记住扑救大连7·16大火那场艰苦卓绝的战役。我想,这也是影片的最大意义所在,正如电影首映时,剧组成员们所说:“请忘掉我们,记住那些英雄。”

【电影名片】

中文名:烈火英雄

外文名:The Bravest

出品公司:北京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

制片地区:中国大陆

导演:陈国辉

类型:剧情、灾难

主演:黄晓明,杜江,谭卓,杨紫,欧豪,侯勇,刘金山,丁嘉丽,张哲瀚,谷嘉诚,印小天,高戈

上映时间:2019年8月1日(中国)

对白语言:汉语普通话

色彩:彩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