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又惹火 天之骄子命丧民房

董晓白/编辑

电瓶车起火究竟能造成多大的伤害?近日,5名大学生用生命给了这个问题一个极其残忍的回答。5月5日,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一民房因电瓶车起火发生火灾,事发地点与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仅一街之隔。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38人受伤,其中5名死者24名伤者系广西师范大学学生。

现场:能见度为零 伤亡惨重

5月5日6时50分,广西桂林市119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位于桂林市雁山区西龙村7号一民房发生火灾,多人被困。接到报警后,当地消防部门迅速调派雁山、瓦窑、特勤3个中队共8辆消防车、48名消防指战员赶赴现场扑救。

当时,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小李仍在睡梦中。被女友唤醒后,屋内已被浓烟笼罩,味道刺鼻。小李见状,扯起一条裤子穿上,脚上蹬了一双拖鞋,拉着女友往屋外跑。楼道内浓烟滚滚,能见度基本为零。他和女友均未看到火光。二人捂住口鼻,摸着墙壁才找到楼梯,赶紧往楼下跑,“我以为是楼上着火了。浓烟很呛人也很热,全是塑料味,已经是类似固体的那种感觉,根本呼吸不了”。跑到一半时,热浪涌来,小李才意识到起火点是楼下。但是此时,楼上的人不断往下跑,他们无法掉头。“正好二楼架空层的铁门开着,我带了女友又喊了另外两人往二楼阳台跑。我在门口喊,让他们往这边走,但那些人不听,直接冲了下去。我本想着拉回一个算一个,但那些人很慌乱,根本拦不住。”此时,消防官兵已经赶到。小李等4人顺着消防官兵搭起的步梯从二楼爬下,顺利脱险。

据了解,起火建筑为6层砖混结构村民自建房,总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每层约500平方米,一层为门面,二层为空置房,三层至六层为出租房,毗邻建筑东、南、西面均为居民楼,北面为空地。起火部位位于1层楼梯间,消防赶到的时候,火势正处于猛烈燃烧状态,楼梯间窜起浓烟已将二楼和三楼的楼梯间和走道覆盖,二楼、三楼和楼顶均有大量人员呼喊求救。

时间就是生命,现场消防指挥员果断下达作战命令,分4个组同时展开战斗。消防救援人员一边利用水枪扑救一楼着火点,一边爬到二楼和三楼堵截火势防止向上蔓延,同时架设6米拉梯及15米金属拉梯分2个组展开施救二楼和三楼被困人员。7时10分,明火被扑灭。随后,消防救援人员继续对现场进行排烟和搜救,经过近1个小时的紧张搜救。消防救援人员共从楼内营救出被困人员73人,不幸的是其中5人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迹象。

调查:学生外宿是便利还是隐患?

当接到电话听说“双胞胎儿子不在了”,52岁的孔先生几乎不敢相信,他的妻子闻讯后当场晕倒。这对烟台夫妇和其他三组遇难者家属赶到桂林后,才得知这场惨烈的火灾事故。看到孩子们生前所租住的房间,家属们悲痛万分,他们均称,之前并不知道孩子在外住宿,孩子没说过,学校也没通知过。至于为何出去租房,是否按流程向校方提出过申请,在外租房多久了,校方至今没有答复。一位家属透露,他曾就此追问校方,但是对方人员只是记录,没有回答。

2017年,漓江学院官网曾发布《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公寓及住宿管理暂行规定》称,一般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居住。私自外宿的学生由其本人对其安全等问题负责,学校发现后限期搬回。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校外住宿的学生,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学校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此外,学生搬离宿舍前要通知辅导员,辅导员要在学生外宿一周内到外宿房屋实地查看一次,外宿学生每个月要主动向辅导员汇报一次情况,辅导员须记录并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火灾发生后,漓江学院行政管理办公室一工作人员曾回应媒体称,学校宿舍一直正常开放,管理上是不允许学生住在校外的,学生住在校外属于私自行为。“他们出去住我们都不知道。如果知道了肯定不会让他们去住的。”该校另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学校宿舍没有异常,学生租住校外可能是出于个人原因。

“我知道有一些师兄师姐是住在外面的,有的是为了准备考试复习,宿舍会比较吵,还有就是谈恋爱,而且价格也很便宜。”漓江学院一名大一学生表示,“我觉得大学生是有个人自由选择住宿的,这次应该是一个意外情况,挺遗憾的。相对住在宿舍而言,住在校外没有什么保障。我自己是不会选择住外面的。”

有需求就会有市场。2005年前后,因为要建设漓江学院新校区,西龙村被征180多亩地,每亩补偿近一万元,当时不少村民有一定的抵触情绪。最后,考虑到大学落建后对周边消费可以起到拉动作用,村民的思想工作才得以做通。这样一来,大量村民将自建房改装为酒店、客栈、公寓、月租房等,对外提供住宿服务。如今,这批自建房是西龙村村民的重要收入来源。月租房价格低,多数空间小、拥挤,一般每月400-500元,加上水电、宽带等费用,一月700-800元。房间条件都一般,基本只有一张床、一张桌和一个柜子。

痛惜:安全意识亟需提升

一场悲剧的背后,是学校管理的失职,是父母关心的不足,是学生违反了校规,但究其根源,还在于消防意识、消防设施的不足与缺失。据了解,起火的6层民房没有任何消防设施,一楼两个出口有一个被上了锁。幸存学生表示,出事前,房屋的电压不稳,电器有时被烧坏,他们曾多次向房东反映问题,但始终未能解决。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官方微博发布提醒说,“村民自建房不断增多且连片建设,造成大量区域性消防安全问题。有的在自建房内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生产加工场所、超市饭馆场所等,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抵御火灾能力较低,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与此可见,这类出租屋大多为临时住所,人员构成组合混乱,很多人安全意识薄弱。强化出租屋安全消防监管很有必要,不应该是房东和住户之间零散混乱的交易模式。另外,出租屋安全消防应该有准入和检查制度,消防安全、环保情况应该达到相应的标准。

除了民房的安全性问题以外,逃生知识的缺乏也是造成此次事故伤亡惨重的一大原因。火灾发生时,附近宠物店店主甘超看到火苗从一楼窜至二楼,三楼以上主要是浓烟,有人在用力踹窗户外的栅栏。“当时火势很大,浓烟滚滚,电瓶车的爆炸声劈里啪啦地响。我观察了一下,人可以从二楼架空层下来,”甘超返回店内,但未能找到步梯,就搬了一张桌子过去,又找了牵狗的绳子,准备绑起来递给二楼的人。

但是,并没有多少人在二楼等候救援。甘超看到的画面令人揪心。“十几个人往下冲,基本是年轻男女生,有两个人一出来就倒下。其中一个女生当即倒地,画面很恐怖,她身上看不着火苗,但裸露的皮肤全被烧伤。因为下雨了,地上是湿的,冲下来的人有的在地上打滚,有人头发和衣服几乎被烧没了,有人内裤都没穿就跑出来了。因为提防小偷偷电瓶车,所以一楼安了一道门。一开始冲下来的人没办法及时跑出来。”甘超表示,从一楼冲出来的人明显缺乏安全意识,“这些学生一看就知道往外跑。往火源冲,这不是飞蛾扑火吗?往楼上跑的人基本没事,冲出来的人最后不是死就是伤。”

痛定思痛,为了更好保障群众,尤其是年青学生的安全,媒体、社区、学校等机构要加强对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让更多人了解基本消防常识、掌握火灾应对方法,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相关链接:桂林市公安局展开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5月5日晚,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组织警力110余人对辖区高校周边所有自建民房、宾馆等复杂场所开展大清查、大整顿工作。6日,雁山区应急、消防、公安、住建、市场监管和乡镇等多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开展对辖区所有出租屋、宾馆、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据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统计,截至6日上午,共清查校园周边房屋158户,共查封自建民房78家,停业整顿旅馆2家,劝退已办理入住手续的学生86人、社会人员51人,收缴汽油2瓶,抓获涉嫌吸毒人员4人。通过大行动,进一步净化了辖区治安环境。m

22条生命再度暴露人口大国消防隐患
印度一培训中心发生大火

董晓白/编辑

作为世界第二人口大国,印度的人口密集度十分可观,历年来发生的群死群伤事件也相当多。5月24日15时30分,位于印度古吉拉特邦苏拉特市的一栋四层高的培训中心大楼发生火灾,导致正在该建筑内一家培训中心上课的22名学生死亡,另有多人受伤,遇难者大多是在楼内上课的学生。

非法建筑突然起火

据《印度时报》《印度快报》等报道,火灾发在三层和四层,随后向下迅速蔓延。火灾发生时有很多学生正在楼内的培训班上课。有当地官员表示,超过35人被困在楼内的舞蹈班和时装学院,被困学生年龄都在14岁到17岁。

据当地电视台和新闻网站发布的火灾现场视频显示,起火的大楼升起浓浓黑烟,现场一片混乱,年轻人接二连三地爬出建筑物,由外墙攀援向下试图逃生。《印度快报》援引现场救援人员的话报道说,被困在大楼中的人们试图借助建筑物外侧的平台跳出来求生。人们曾要求孩子们从楼上跳下,试图从地上接住他们,来挽救他们。有10多名年轻人从三楼四楼跳出,他们大部分人获救并被送往医院。

一位现场目击者说:“我看到三楼开始冒烟,然后突然间,一些学生开始跳楼,其中有三个摔死了。当时消防队带来了救生网,可以尽量避免这些跳楼的学生受伤,但我发现消防队只有一个梯子,很短,几乎够不到三楼。”

火灾发生后,大批消防和救护人员赶到现场,众多附近居民也聚集到现场帮助救援学生和其他被困人员。负责现场搜救的官员表示,19辆消防车和两辆液压起重机在第一时间投入了灭火和救援工作。

首席消防官巴三特表示“这个商场本只来有一层,上边的两层都是非法加盖的,另外这个培训中心的业主非法占用露台并搭起了一个两米高的临时圆顶。” 他还补充道,消防部门成功灭火后,在露台上发现了大约50个烧毁的轮胎。

截至当地时间17时54分,火势得到控制。但是由于几名学生因烧伤死亡,火灾导致的遇难人数由起初报道的19人上升至22人。据悉,其中18人为女生,年纪最小的15岁,最大的22岁。

事故原因初步落实

事故发生后,印度总理莫迪通过社交平台账号发文,对火灾遇难者和家属表示慰问。莫迪表示,对苏拉特的火灾感到极度悲痛,他与失去亲人的家庭同在,愿伤者早日康复。他还表示,已要求古吉拉特邦和苏拉特当地政府向受灾者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

当地州政府立即关闭了古吉拉特邦的所有私人培训中心,在进行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之前不准开业。古吉拉特邦首席部长维贾伊·鲁伯尼下令展开调查,并表示将给每名死者家庭提供40万卢比(约合4万元人民币)慰问金。“所有这些教育机构,商场和商业综合体都将受到严格审查。”当地卫生部长称,培训中心没有遵照消防安全规范,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法律制裁。

据了解,这个城市有近3000个私人培训学校,均在繁华的购物中心运营,其中大多数都没有任何防火设备。警方称,目前已经逮捕了该培训中心的一名负责人,并将3人录入事件的“第一信息报告”(FIR)中。FIR是印度警察接获罪案后的初步搜证文件,是立案侦查第一步。

据调查,引发火灾的原因很可能是由于电路老化引起的电线短路。负责现场的一位消防员称:“火灾发生的原因是位于底层梯子附近的一条线路发生短路,由于建筑材料的关系,火势迅速扩散到三楼。”

这是七个月来当地培训学校的第二场大火。2018年11月26日,发生在维苏的一场大火烧死了三名学生和一名教师。2004年,印度泰米尔纳德邦坦贾武尔的一所学校的茅草屋顶起火发生火灾,有94名小学生被烧死。这场悲剧导致印度最高法院发布全面的消防安全指令,命令所有政府和私立学校严格遵守各种安全措施。当时最高法院还指示政府不要承认那些不遵守安全措施的学校。

灾害频发引反思

虽然这起火灾的原因—电线老化看似是一个非常常见的火灾隐患,但仔细分析一下不难发现,这起火灾处处暴露出人为疏忽所致的安全隐患。“商场本只有一层,还有两层是非法加盖的。”“培训中心没有遵照消防安全规范”“近3000个私人培训学校中大多数都没有任何防火设备。”这些足以反应出当局对消防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

此外,不少印度媒体评论人士人为,此次火灾又一次突显了印度社会在预防大规模伤亡事件及灾害管理上的重大缺陷,严重损害了印度作为新兴发展中大国的国际形象。

在印度,大规模死伤事故经常发生,人们普遍感到缺乏安全感,除恐怖爆炸等人为破坏行为之外,大多数造成重大死伤的事件都由社会管理体系本身的漏洞所导致的。2011年年初印度西南部喀拉拉邦一宗教场所发生重大踩踏事件,造成100多人丧生,同年夏天还相继发生几起火车相撞事故,死伤甚多,而印度媒体对于频发的大规模群死群伤事件甚至已感觉麻木,以至于50人以下死伤的灾祸事件很少有媒体关注。

目前,印度许多公共场所缺乏防火设施,几乎无任何机构举行过防灾演习,公共设施防盗重于防火,在不少印度火灾中,多数死者都死于浓烟窒息,封闭的窗户不但堵住了患者逃生之路,也造成浓烟进一步淤积。在此次事件中,不少学生虽然逃过了浓烟,却无路可逃,好不容易跑到了平台上,却由于救生网和救生梯不给力跳楼受伤,甚至死亡。所幸的是,尽管火灾造成了大量伤亡,印度政府和舆论界正在反思,如何切实在预防上下功夫,如何从源头上避免此类恶性事件的发生。

相关链接:校园发生火灾如何逃生?

1、当校园发生火灾必须尽快疏散逃生,在疏散过程中,应采用湿毛巾或手帕捂住嘴和鼻,切记不要顺风疏散,应迅速逃到上风处躲避烟火的侵害。由于着火时,烟气太多聚集在上部空间,向上蔓延快、横向蔓延慢的特点,因此在逃生时,不要直立行走,应弯腰或匍匐前进。

2、将浸湿的棉大衣、棉被、门帘子、毛毯、麻袋等遮盖在身上,确定逃生路线后,以最快的速度直接冲出火场,到达安全地点,要捂鼻护口,防止一氧化碳中毒。

3、发生火灾时,实在无路可逃时,可利用卫生间进行避难。

4、如无条件采取上述自救办法,而时间又十分紧迫时,低层楼可采用跳楼逃生,但首先应向地面抛下一些厚棉被、床垫子,以增加缓冲,然后手扶窗台往下滑,以缩小跳楼高度,并保证双脚首先落地。

5、当发生火灾时,请在窗口、阳台、房顶、屋顶或避难层处,向外大声呼叫;敲打金属物件、投掷细软物品;夜间可打手电筒、打火机等物品。利用声响、光亮,发出求救信号,引起消防救援人员的注意。

“中国制造2025”与公共安全

吴佳伟/图文

2019 年“白玉兰杯”上海设计创新产品大赛近期举行。此项活动旨在以习近平主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国制造 2025”,以创新性、实用性、经济性、环保性、工艺性、美观性六方面作为评审标准,共评选出 100 件入围作品。值得一提的是,其中涉及反映应急救援等公共安全内容的产品为数不少,成为了这次大赛的一大亮点。

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水平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管理的通知》

谭 婧/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关于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部

今年5月12日是我国第十一个全国防灾减灾日,一系列推进防灾减灾体制机制完善的组合拳全面施为,应急管理部等多个中央部门会同多地政府都在加速完善防灾减灾机制。与此同时,包括制定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也已列入今年改革任务。四十多年经济快速发展为防灾减灾提供了厚实的国力后盾和经济基础,社会结构调整成为防灾减灾的强大动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安全是第一要务,提升应急能力增强民众的获得感和安全感,由此,在全面设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防灾减灾体现出了更丰富的内涵和更重要的意义。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三项重点任务,部署应急信息管理重要资源

应急基础信息,主要指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领域的风险和隐患信息,以及各类灾害事故信息,这些都是应急管理重要的基础资源,是做好灾害事故防范处置工作的重要支撑。目前,应急基础信息仍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行业企业分别掌握,容易导致出现监测空白和信息孤岛,不利于重大风险和隐患在线监测、超前预警预报和灾害事故的高效处置。针对这些问题,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了《通知》,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整合各方应急基础信息资源,推进共享共用,实现对重点行业企业以及各种类自然灾害风险和隐患的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全面提升监管执法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通知》主要部署了三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风险和隐患信息全面接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分级分类建立安全生产领域覆盖所有行业和重点企业、以及自然灾害防治领域覆盖各灾种的风险和隐患信息数据库,并全部接入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二是灾害事故信息限时报送。《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时限要求,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分级分类做好灾害事故信息报送工作。三是应急基础信息统一发布管理。《通知》明确应急管理部建立健全应急基础信息发布制度,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时发布传播应急基础信息,严格管理应急基础信息发布行为,严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未经授权擅自发布有关信息。

依托“智慧中枢”,推动应急管理工作

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是支撑应急管理工作的“智慧中枢”,通过感知网络,将安全生产领域、自然灾害防治领域基础数据、共享数据、感知数据接入、汇聚,形成全国应急管理数据资源池。在此基础上,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深入挖掘数据价值,实现安全态势智能感知、风险隐患精准预警、突发事件分析研判、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等,全面提升事前、事发、事中和事后全业务链应用支撑能力。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统一管理应急基础信息,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通过全面接入风险和隐患信息,运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分析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信息变化情况,查找潜在危险源,完善灾害事故趋势分析和应急预测模型,为应急管理提供前瞻性对策和措施建议。

二是通过限时报送灾害事故信息,完善应急指挥调度体系,开展对灾情态势、受灾群众疏散与安置等信息的综合分析和动态展示,建立科学完善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实现灾害事故应对统一指挥、多方联动、协同应对。

三是通过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统一管理,分级分类构建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风险和隐患监管体系,实现远程网上巡查和在线执法,建立新型应急管理监管机制,确保各地区、各行业、各重点企业的风险和隐患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明确义务责任,推进企业和政府部门切实执行

在《通知》的执行层面,对企业来说,将应急基础信息接入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是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因此,各行业企业应当无条件按照政府监管部门要求接入信息,包括企业生产过程中相关的实时监测数据、监控视频以及其他感知设备获取的数据等,同时,企业应当对接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绝不允许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坚决避免出现安全生产监管的盲区死角。

另一方面,对政府部门来说,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法履行对有关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指导企业将应急基础信息接入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是政府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重要支撑,应当打消“不愿接入”“不敢接入”“怕担责任”的顾虑,做到依法履职尽责。在接入信息的过程中,要做好与企业的协同配合,确保接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在科学研判分析信息的基础上,及时提醒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和隐患。同时,政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的安全,严防网络入侵和数据泄露,切实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侵害。

三项措施,确保《通知》要求落到实处

应急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由应急管理部负责牵头实施,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工作。

从总体来看,《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把建立健全应急基础信息管理体系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并做好资金保障、任务落实等方面的协同配合。

具体来说,有三项保障措施。一是应急管理部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建立网上抽查巡查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测系统运行情况以及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二是确保网络运行与信息数据安全。应急管理部保障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及运行过程的物理与环境安全、网络和设备安全、应用和数据安全以及管理安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与使用制度,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

三是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采用日常监督、定期与不定期网上抽查相结合、单位自查与现场督导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责任。

小区失火,近千户业主担责

2017年10月5日,浙江杭州城西金成花园发生火灾,导致1人死亡。事后,受害人父母以小区安全通道受阻耽误消防救援为由,把业委会告上法庭。今年4月28日,经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酌情确定被告(金成花园小区业委会)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合计金额11万多元赔偿款由984户小区业主分摊。

案例回顾

2017年10月5日傍晚,杭州西湖区金成花园一住宅楼发生火灾,居住在六楼的一名年轻人爬到阳台上躲避,但浓烟不断从窗户冒出,无奈他又爬到5楼遮雨篷上,后因火势太猛,小伙从雨篷上坠落身亡。事后,受害人父母以小区安全通道受阻耽误消防救援为由,将金成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其对儿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庭上,原告提出火灾发生时由于小区路面停放车辆太多导致消防车没能停在出事的楼下,延误救援,业委会没有尽到管理职责需承担责任。被告则认为,消防车停放的位置与其取水有关,属于合理的救援范围,而且整个救援过程中,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表明路面停放车辆给消防车救援造成了妨碍。而且在火灾发生后的第一时间,业委会成员和小区保安立即携带消防器材前往现场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救援,尽到了相关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起火原因“不排除玩火引燃鞋柜引发火灾”,而且受害人系精神残疾,因此主要责任在监护人,也就是受害人父母。此外,小区主干道的停车问题、大门口的商铺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防车辆的通行,耽误了救援,业委会未能通过有效管理确保小区入口主干道的同行顺畅,存在一定过错。但考虑业委会非专业物业公司,管理能力有限,而且金成花园业主私家车数量是车位数量的2倍以上,客观上存在停车困难问题。综合考虑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大小,酌情判定被告承担10%责任,合计赔偿11万多元。

如果小区是第三方的物业公司,那么针对这样的判罚物业公司可以通过走保险出钱赔偿。但金成花园小区为业委会自管,但数年来仅收取每平方米0.5元的物业费,业委会账户几乎无余额,这就意味着赔偿金额要摊派到每位业主身上。

对于判决结果业主们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既然消防认定的起火原因“不排除玩火引燃鞋柜引发火灾”,又为何让全体业主来承担责任?还有的业主提出自己根本没有车,不存在自家的车辆阻碍了消防畅通的问题;还有的业主是在事发以后才入驻的,为何要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有业主认为业委会只是一个由业主选举出来实行自治管理的民间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退一步说,即使业委会能作为被告,业委会的钱都是业主的,业委会有权动用吗?

律师点评

解答人:王扬(扬远律师团队合伙人)

上述案例的判决一出,引发了广泛讨论,主要集中在业委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可以当被告,以及法院判决业委会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业委会是否可以向全体业主收钱吗?笔者结合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就以上问题提供一些观点,供大家讨论。

判断业委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首先应定义业委会的法律性质。业委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反映全体业主中绝大多数人的意见;(2)业委会的活动以物业的自治管理为限;(3)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向全体业主负责,维护的也是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4)业委会必须到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从上述特征可以看出,业委会一般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方性法规成立的,大多有相对固定的组成人员和职责分配,并在全体业主授权下管理公共基金,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场所、经营性用房及由此产生的收益进行监督管理,收取一定的费用,具有专属账户,拥有“一定财产”。结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2条规定,“其他组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有自己的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按此看,业委会完全满足“其他组织”的条件,因此判断业委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在法律基础上没有问题。

另外,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个案批复来看,也认定业委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8月20日在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2)民立他字第46号《关于金湖新村业委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以及在2005年8月15日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5)民一立他字第8号《关于春雨花园业委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中,分别对业委会作为原告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给予了明确的认可,认为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

究其本质,业委会不是法人,业委会实际上是以业主大会的名义参加诉讼,代表的是全体业主,即真正的诉讼主体是全体业主,只是在诉讼中不可能要求全体业主共同作为当事人参加。因此,业委会虽然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但业委会在诉讼中的一切行为均是代表业主大会,其法律后果最终也归属于业主大会,也就是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说到这也就回答了一开始提到的另一个问题,法院判决业委会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笔者的答案是肯定的,但这里的全体业主指的应该是事故发生时在金成花园小区居住的全体业主,从溯及力上讲不包含事故发生后至判决作出期间新入住的业主。业委会向需要承担责任的业主收取费用也非常合理,只是部分业主的抗拒心理我们也可以预料到。法院想执行到所有款项依然会遇到不少困难。

笔者认为,业委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存在,赋予业委会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业委会自身一旦成为权利义务的归属点,既便于其取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更能增加交易相对人之便利性和安全感,还会有利于相关物业纠纷的依法及时解决,减少单个业主的讼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无论是出于解决纠纷的实际需要,还是从诉讼效益的角度权衡,或者仅从节约司法资源方面考量,希望立法层面能尽快注意到这个问题,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以免不同法院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

最后回归到消防安全上,我国《消防法》第28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金成花园小区火灾赔偿案又一次给我们敲了警钟,给我们发出了两点警示:一、每一位业主都要严格遵守《消防法》的规定,不在消防通道上停车;二、业委会或者物业公司都要严格履责,加强管理和服务,保障每一条消防通道的顺畅,致力于建造安全有序的小区。只有业主和业委会共同努力,消除小区内各类安全隐患,切实把安全工作做细做实,实现防患于未然,才能迎来更加安全的明天。

律师简介:王扬,扬远律师团队合伙人,资深出庭律师、律师仲裁员,持有证券从业资格证,扬远疑难、复杂案件总负责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曾毕业于军事院校,并在军队服役多年。长期担任《东方大律师》《大律师》和《我要找律师》栏目的嘉宾,以第三方公益律师身份为《新闻晨报》涉法及社会热点新闻报道提供法律观点和分析意见。

(栏目编辑:钟 琳  插图:何忆雯)

无法理赔的保险

今年的夏天来得格外早,刚过六月,就已骄阳似火,热得让人喘不过气来。下午2点,当日值班的小王正准备出去巡下午的第一班岗,刚一出门就看见3号楼的梁阿姨从小区大门走了进来。小王正要上前打招呼,结果还没等把值班室的门关好,梁阿姨就突然晕倒在地上。这可小王吓了一大跳,想着梁阿姨怕不是中暑了吧,连忙把她扶到值班室里,用冷毛巾给她擦脸。没一会儿,梁阿姨醒来,小王这才放下心。

“梁阿姨,这么热的天,怎么还往外跑啊。”小王边拧毛巾边说。

“我也不想这样,还不是为我们家老梁。”梁阿姨说着,开始抹眼泪。

小王看了也是心疼不已。就在一星期前,刚刚退休的梁老伯去以前住的地方找老同学喝酒,正要散场时,梁老伯突然倒在地上,虽然马上被送到了医院,但是依然没能抢救过来,最终被诊断为猝死。这对梁阿姨来说可真是晴天霹雳,自从儿子大学毕业在南方工作成家,就很少再回来看这老两口了,梁阿姨几年前退了休,每天专心照顾家里,老两口靠着退休金过日子很是安稳自在。只是老板突然去世,让梁阿姨身心俱疲,瞬间老了许多。

“梁阿姨,您看您身边也没个相互照应着的人,您要是信得过呀,以后要办什么事就找小王我。这夏天这么热,您的身子骨可禁不住大太阳晒。”

梁阿姨拉着小王的手说:“小王,我知道你是个热心肠,你大爷这么一走,留下好多事给我,我可真是焦头烂额。这不去年为给儿子结婚用,我们找银行借了3万块钱。老梁一走,银行就来向我讨债,这几天为料理老梁后事,我手头没有那么多钱,想着那时候顺便买过个‘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我就拿着办手续,结果人家说什么老梁这种情况不属于给付保险金条件,然后具体怎么回事我也没听懂。唉,这不把我急得呀。小王啊,今天真是幸亏遇到了你,谢谢。”

小王说:“您别着急,现在您要好好休息,可别再把自己身子弄坏了。保险的事情我们再一起想想办法。”

梁阿姨含泪点了点头,在小王的值班室眯了一会儿,感觉好多了便准备回家。小王不放心,就把梁阿姨送到了家中,烧好了水,看梁阿姨吃了药才放心离开。

三天后,小王看梁阿姨身体已经完全恢复了,便准备陪她一起去银行问问是什么情况。于是,小王向李队长请了假,陪着梁阿姨去了银行公司。李队长一听小王请假缘由,又看了看梁阿姨,突然问道:“梁阿姨,你买的那个保险是‘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吗?”

梁阿姨也吃了一惊,说:“李队长你也知道这个呀?”

李队长说:“我朋友就吃了这个保险的亏,这个保险风险还是很大的。”

小王和梁阿姨互相看了看,决定先将事情原委跟李队长说说,让他帮忙出出主意。

事情从去年9月说起。当时,梁阿姨的儿子要在北京办婚礼,找老两口要10万块钱。这是儿子的大事,两位老人不敢懈怠,于是东拼西凑凑了7万,剩下的3万实在是拿不出来,便找附近的城市银行办了贷款。银行为了化解借款人因意外伤亡导致无法还款的情况,就让梁阿姨办理贷款的同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借款人意外伤害险”,也就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这个保险指定该银行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间为1年。

“所以说,如果投保人出了意外,保险公司就可以向银行赔这3万块,可是如果已经还完了或者还了一部分呢?”小王问道。

梁阿姨说:“剩下的钱给法定的第二受益人,也就是像我这样的直系亲属。唉,当时投保只是银行说投了比较好,没想到竟真的发生意外,但还是用不上啊。”梁阿姨说着又有点哽咽。

李队长给梁阿姨倒了点水,叹了口气,说道:“梁阿姨,说了您别伤心,这个保险可能没法帮您还钱。”

小王和梁阿姨吃了一惊,连忙问为什么,李队长说:“之前我的朋友也是这种情况。在这种保险中,有一个免责条款,其中有一条说到猝死是不属于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小王赶紧翻出保险合同,仔细看了看,发现第六条免除约定: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其中第四小点写到:“被保险人因猝死、中风、心脏病等疾病原因导致的身故、残疾”。梁老伯是猝死,按合同的约定确实不属于保险范围。

梁阿姨一听更着急了,说:“我们老梁平时身体挺健康的,猝死难道还不算意外吗?”

李队长说:“这种保险属于意外险的一种,意外除了要具有突发的、非本意的性质,还需要外来的、非疾病的。猝死虽说是突发的,但也是因为自身具有身体隐患,梁老伯是因为夜间酗酒而导致的猝死,不算外力导致,因此很难说是一种意外啊。”

李队长这么一说,梁阿姨一瞬间又红了眼。小王见状,赶紧安慰道:“梁阿姨您别急,我们再想想有没有其它办法。”

梁阿姨边抹眼泪边说:“唉,老梁去办保险那天,我正好有事没陪他去,我就知道,他这人啊办不成什么事,我就跟他说办保险肯定要求规矩很多,咱又不懂,还是多留个心眼。他回来的时候,我还问他这保险到底都啥情况才能去拿钱,他说只要是意外都行,也没说自己身体不行就不能保了呀!”

李队长这时候突然像想起了什么,连忙问道:“梁阿姨,您刚才说梁老伯没跟您说有这么一条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吗?”

梁阿姨说:“是呀,不然我也不用这么给他跑了。”

李队长又问:“那梁老伯自己知道吗?”

梁阿姨说:“他估计自己也不知道,咱不懂保险,人家就拿了一纸合同,签就保,不签就不保,他应该没想那么多,粗枝大叶的,又急着借钱,估计也没在意。”

李队长说:“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您这份保险合同中,规定猝死、中风等疾病导致的身故不属于保险范围,这就是免责条款。您赶紧看看那上面有没有特别提示,要是没有的话,这个条款就应当是无效的呀。”

小王和梁阿姨又赶紧仔细看了看,只见在这第四点上面用红笔画着大大的圈,并将整个条款用波浪线划了出来,看来保险公司应该是提示过了的。

李队长见状,叹了口气,说道:“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梁老伯这种情况大概是没办法通过保险理赔了。”

这下梁阿姨也没办法了,说:“既然法律这么规定,我们也只能遵守。”

小王也感叹道:“原来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并不是所有意外都属于保险范围,还有这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呀。”

李队长点点头,说:“是呀,也正是有许多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况,法律也才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尽到提醒注意的义务,否则免责条款就将无效,从而保护像我们这样不懂保险知识的普通大众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法条释义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并非所有意外都属于此种保险的保险范围,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有提示义务,需有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否则该免责条款视为无效,保险公司仍需履行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