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柜“火”了

张鑫烨/ 文 吴佳伟/ 图

如今,许多小区都出现了快递柜,这些快递柜成为了包裹的临时家园,也方便了快递员派送。很多快递员也养成了扔入“快递柜”的习惯,而小区居民也很乐意“免费”获得提取码,然后扫码拿快递。现在问题来了,如果“快递柜”着火,货物被毁,该由谁承担货损的风险呢?这是一个新兴的事物,笔者设想了其中几点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供大家一起探讨。
传统的网购关系其实可以简单描述为:出卖方人(卖方)——承运人(快递公司)——买受人(买家)。这样的关系中有一个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有一个卖方(或买方)与承运人之间形成的货物运输合同。现在因为多了个快递柜,快递柜与买卖双方、承运人之间的关系还不明确的话,问题就比较复杂了,比如传统国际贸易中,有托收行、代收行之类的机构,是买卖双方委托的,如果快递柜企业也是买方委托用来暂时存放货物的,那它与买方之间是委托合同的关系,可是实际情况却正相反,它更多的是与承运人之间发生关系,现在绝大多数的快递柜是向快递员或快递公司收取暂存的费用,快递柜更像是承运的末端服务,那是不是意味着快递柜只是承运的一部分,要到买方拿完货物后,承运人的交付才算完成?
另外,小区物业公司所扮演的快递柜管理者(如向快递柜企业收取了场地维护费即负有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角色也可能产生因为未尽到适当的管理义务而产生法律纠纷,这种情况暂不讨论。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至一百四十九条,《买卖合同解释》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风险负担都是任意性的规范,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约定优先。这也是为何我们在以前的栏目里提到CIF、FOB 等贸易术语,这就是双方达成合意后的风险负担的规则。如果双方都没有约定,那就要根据原则来推导。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是指买卖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毁损或灭失时,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价金风险的问题。
这段话有几个要注意的点。首先是时间,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发生是在合同生效之后,但一般普通人的网购不太涉及时间问题,所以这里不讨论。其次是原因问题,货物的毁损灭失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这主要是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原因损毁、灭失。如果是买方或卖方对货物进行了损毁灭失,那就是双方的侵权或违约问题,责任很清楚。
如果快递柜是因人为纵火导致货物烧毁,那么货损责任就是由纵火者负责,与买卖双方、承运人(如都尽到了义务)无关。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也就是说风险负担的转移看交付。现在问题来了,怎么算交付,卖方把货物交给了快递员是不是已经交付,快递员把货物投入到快递柜中,是不是交付?

买方认可的快递柜:现实交付中的被指令人

交付是什么?交付是指买卖标的物占有的转移。法律意义上的交付有几种形式: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其中现实交付最符合我们现在讨论的问题。现实交付,是指双方在约定的地点,基于交付的合意移转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让与人终局放弃全部占有地位。
交付会产生物权的变动,《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卖方把货物交给快递员并没有完成交付,快递员只是占有了货物,并不对货物享有物权,快递员将货物送到买方手中,买方签收后,交付完成,买方享有了货物的物权,货损的风险也随之转移。
我们现在通行的网购的交易习惯是送货上门,在买方的住所地交付,可以参见《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在没有快递柜之前,买方不在家或者不方便签收的时候,委托小区门卫、代收点签收的行为,也是一种直接交付,也有人理解为指示交付。无论何种分类,在他们代收签字后,风险也发生了转移。但如果此时,快递员自作主张地将货物扔在了买家的家门口或塞进了防盗门内,造成货物的损毁灭失,那一定是快递员的责任,因为根本没有交付,或者说买方没有“直接占有”。
同样的道理,如果快递柜是得到买方认可的,那快递柜此时所扮演的角色就是如同门卫、保安那样,是帮助买方完成交付的。如何确定快递柜是买方认可的,比如买方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买方将快递柜的信息告知了卖方或快递员,或者买卖双方长期通过快递柜进行货物的交付等。他们只是缩短给付时间或路径而已。
如果是这样的话,快递柜被烧毁,货物损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为交付完成,风险由买方承担。

买方不认可的快递柜,风险尚未转移

但如果快递柜并不是买家认可的,那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
何谓买方不认可的快递柜?我们假设这样的场景:如果快递员在投递前从未联系过买家,自作主张地将货物放在了小区内免费的快递柜中,然后发了条短信给买家表示“快递柜的号码是多少等或者你去开某快递柜拿东西”。买家多次表示反对,却无效。最后,等买家回到小区,却被告知快递柜被烧,什么都没有了,那他的损失谁来赔偿,是快递公司吗?还是卖家?还是已经完成了交付,只能自己兜着了?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根本不能算作是完成了交付。交付有两个要件,第一是转移占有。我们这样情景下,就是要实现对货物的管领和获取。第二是具有交付的合意。当事人之间对占有的转移达成了协议。在上述的情境中,至少买家没有实现对货物的控制,就如同货物被扔了一样。《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法定的免责事由是三个:不可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包装瑕疵、堆放错误)。
如果快递员为了图方便,自说自话地扔进了快递柜,那可能就要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了,这一点我们曾介绍过,就是并不是以无过错作为免责事由。

快递柜企业面临的困境一:物权人的请求权

刚才笔者举的两个例子都是非常极端的,要么是认可的,要么是不认可坚决拒绝的,但现实生活中,双方都是介于默认或者习惯的状态下,用着也就用着了,又无法拿出切实的证据,那怎么办呢?
笔者觉得可以从占有和物权的关系上设想理论上可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在第二种情况下,快递柜企业相当于是占有了卖家享有物权的货物,如果出现货损的时候,买家一般并不会表示说快递柜是自己认可的,一般都是极力否认的,那么此时,快递柜企业就成了无权占有货物的无权占有人,如果货物还存在,物权人就对快递柜企业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这简单的几句话就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法条。其中包含了几层意思:首先,请求人是物权人;其次,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如果买卖双方和快递公司都否认了快递柜企业的合法占有货物,而快递柜企业也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如与买家有过交易或收取暂存费用等),那快递柜企业就成了无权占有。但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现时的占有人。
如果货物已经被付之一炬了,完全灭失了,那物权人就无法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了。

快递柜企业面临的困境二:违约之诉

还有一点,不可忽视的是快递企业可以向快递柜企业要求赔偿,因为快递柜摆放在那里,就如同向快递员发出了保管货物的要约,快递员将货物放入快递柜中就等于要约到达了快递员那里,双方有了实际的行动,形成了一种合意,就是代为保管货物。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也就是双方形成了一种安全保管货物的承诺。这是一种实际履行的实践合同,即使没有书面形式,合同实际履行,依然已经生效。那一旦货物被毁,快递柜并未能履行合同,所以快递企业也可以对快递柜企业提起违约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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