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平台的发展造就了火热的快递业,快递小哥也成为忙碌一族的代言人,但是今年年初,一名快递小哥在送快递时,竟“忙中偷闲”点火烧电梯里的告示单,因此被以放火罪提起公诉。
案例回顾
1月5日下午2点40分左右,33岁的快递员付某在上海浦东一小区送快递,乘坐电梯时,用打火机点燃电梯内张贴的告示以此消磨时光,看着纸烧完后,付某离开电梯。或许是一次不过瘾,过了一会儿,付某又走进这部电梯再次用打火机点燃电梯内张贴的告示,这次燃烧足足有一分半钟才熄灭,而付某则在确定自己点火成功后扬长而去。
对辩护律师的观点,公诉人则表示,案发电梯所在大楼有住户196户,被告人付某的放火行为已经危害公共安全,只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放火罪是危险犯,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人认为鉴于他的认罪态度,建议法庭认定他坦白情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付某判处3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该案尚未做出判决。
经核实,付某的行为导致电梯内的电路板毁坏,物损价值人民币3700元。付某因涉嫌放火罪被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6月11日浦东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付某表示自己已在这个小区内送了五六年快递,在电梯内点火并没有恶意,只是闲着没事觉得无聊打发打发时间,根本没想到造成这样的后果。付某辩护律师提出,付某点火是因为嫌电梯慢,担心完不成快递任务被公司罚款,点火是被告发泄情绪,应该按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法律解答
解答人:褚子云(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案看来,笔者认为付某的行为不构成放火罪。
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案中,付某主观上并没有希望或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付某共有两次点火行为,点燃的均是电梯内张贴的纸质告示单:第一次点燃电梯内张贴的纸,看着烧完后离开,其主观上并没有希望点燃的纸能引起火灾,也没有放任这种结果,其主观上是一种恶作剧。第二次点火比较严重,严重在于点燃后未等熄灭,付某就先行离开,貌似符合“放任”的故意。但仔细分析,付某先行离开的行为并不符合故意放任的法律要件。原因有三:1.从第一次付某看着烧完才离开这个细节可知,燃烧的告知单火势微弱,也不会产生大量烟气,否则付某在电梯内不可能待得住;2.正是有了第一次燃烧不会造成危害的经验,付某第二次点燃后才放心离开,而不是故意放任燃烧不管不顾;3.通常而言,电梯内没有其他可燃物的情况下,点燃少量纸张不会引起严重后果,付某的行为符合民众的普遍认知。综合案发过程及现场环境来看,付某的这种行为,更符合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过失犯罪,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付某作为成年人,应该说对电梯内点火具有危害性是有认知的,但其轻信能够避免引发火灾。
针对放火的过失犯罪,法律规定为失火罪,而失火罪实践中需要以造成一定损害后果为条件。本案中,付某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尚未达到失火罪的立案标准,违法情节也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因此不应认为是犯罪。
另外付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是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犯罪对象的,付某并无此故意。
综上而言,付某的行为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尚为达到需要刑法处理的程度,通过治安拘留或罚款予以处罚即可。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中付某不构成放火罪,主要基于涉案环境中,点燃的仅仅是纸制的告示单,除此之外电梯内没有其他可燃物,不足以引发火灾或存在潜在的公共安全危害性。若涉案环境中存在其他可燃物,比如塑料、木板等,付某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实践中这种情形被判刑的例子比比皆是,因此在公共场合还是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要以身试法。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律师简介:
褚子云,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主任,专业从事法律工作近20年,专业领域涉及房地产、刑事辩护、公司风控、家事纠纷等,擅长处理疑难、复杂的民事纠纷。
新闻链接:
小伙因觉无聊放火烧电梯
2015年11月28日晚上8点左右,张家港市区某购物广场的一处电梯突然浓烟滚滚。大火被扑灭后,电梯里的广告牌全部烧毁,到处都是烧焦的塑料碎块,所幸没有人员伤亡。民警查看电梯监控发现,一名男子乘坐电梯时,竟然用打火机点燃了里面的广告牌。经调查,该男子周某为张家港人,当晚乘坐电梯时感觉无聊,就顺手用打火机将电梯里的广告牌点燃,周某坦言当晚喝了点酒,有些糊涂,没想到会闯下大祸。周某因涉嫌放火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酒后电燃电梯内杂物被判刑
2016年3月27日晚10时多,石家庄男子梁某酒后驾车回家,进入电梯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电梯内的一个纸质杂物,因为发现及时,火势很快被扑灭。梁某表示,乘坐电梯时为了好玩就顺手点燃杂物,事后,他丝毫回忆不起当晚的所作所为。经鉴定,梁某的一把火造成电梯内侧顶、摄像头、部分线路等被烧坏,电梯无法使用,共计损失6000多元。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男子无聊点燃电梯内广告被判刑
2016年4月1日23时许,新疆昌吉年仅17岁的安某看到电梯内广告牌有一处损坏,遂产生了点燃电梯内广告牌的想法。见电梯内无人,安某用打火机将该广告牌点燃,因电梯内火势变大,安某便将电梯升至顶层。火情造成电梯内部严重烧毁,损失达3288元,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2016年4月5日,安某到公安局自首,同时赔偿了电梯维修费用。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安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栏目编辑:钟 琳 插图:何忆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