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海 / 文 何忆雯 / 插图
一天,小区业主刘大爷带着老花镜,拿着手机来到了保安室。小王正巧当班,看到刘大爷进来,便亲切地问好:“刘大爷,最近身体如何呀?”
刘大爷二话不说便把手机塞给小王,小王打趣地说:“哟,刘大爷,一进来就把手机给我,是要送我手机呀,还是有好东西让我看呀?”刘大爷说:“不开玩笑啦,你们年轻人会玩这些东西,帮我看看,这里面好多的垃圾短信怎么能够删掉呢。”小王拿过手机一看,吃惊道:“刘大爷,您是有多久没有清理过手机里的垃圾短信了?居然有五六十条这么多!”刘大爷说:“自从儿子给我弄了这个智能手机,还教我玩微信,下载软件,看手机新闻,谁还发短信啊!但是不知道为什么,一直有人发短信给我,我偶尔看一两条,全是广告。”小王说:“这些你看到了就当没看见吧!没法避免的。”刘大爷说:“这可不是看不看得见的事,垃圾短信这么多,占手机内存,我好多微信的图片文章想要保存都没法操作,所以我儿子每次过来都会让他帮我清理一下垃圾短信,这回他被派驻国外一个项目要呆上大半年,这才走了3个月我的手机就这个样了。你快教教我怎么删除吧!”于是,小王耐心地教刘大爷怎么删除广告短信。
两人正在操作时,李队长巡查小区到了门岗,看到小王低着头看手机,便责问道:“小王,上班时间怎么可以玩手机呢!”小王赶紧解释道:“刘大爷让我教他怎么删垃圾短信,他年龄大了,不会操作。”刘大爷也赶紧补充说:“是我请他帮忙的,小王不是在玩,千万可不要责怪他。”
了解事情原委的李队长说道:“还要一条条删多麻烦,有些广告短信是可以直接退订或者拉黑不就好了。”刘大爷和小王顿时恍然大悟,异口同声道:“还有退订这个方法?”李队长说:“当然啦,有些广告消息是消费者想看的,对于那些不想接收的消息,短信里通常有‘回复TD退订’等字样,你回复了相应的口令,广告消息下次就不会再发到你手机上了。”小王赶紧帮刘大爷一条条翻过去,逐条进行退订。
可是有的短信后面如李队长所说有“可以编辑TD退订”的提示,但是有几条短信内容中并没有告诉短信的接受者如何退订,这可把小王难住了:“李队长,这种没写明退订方式的广告短信怎么退订啊?”这个问题可把李队长难住了,李队长思考了一下,说道:“写的不明确可能会需要你们打给发送短信的主体,看看客服热线或者投诉热线是不是能帮你们解决了。”
这个事引起了小王和李队长的兴趣,短信接收者是否有权拒收对方的广告呢?有的短信发送方可以直接被拉黑或屏蔽,但类似于银行的短信,接收者却是不敢屏蔽的,因为在所有银行发来的短信中,不仅有广告,更有消费金额、余额以及信用卡还款日期等提示短信。难道说,这样的情况下,短信接收者就无法拒收那些垃圾短信了吗?为此,李队长和小王特意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与法院类似案件的判例。
小王认为,只要短信接收者明确表达拒绝接收的意愿,短信的发送者便不能再发送类似广告。短信接收者因查看及删除这些信息,个人的生活安宁会受到打扰,短信发送者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李队长站在短信发送者的立场,却并不认为这样的做法已经严重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程度,于是在相执无果后,李队长说:“这个问题还真要请教下专业人士了,我有个张律师,问问他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张律师在电话中和李队长说:“这个问题还真的很有意思,从法律上讲是一个发送商业类电子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首先,认定发送电子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以此种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并侵害短信接收人的民事权益为依据。短信发送者是否具有相应过错呢?通常电子信息的发送方都已经与接收方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达成接收短信的合意,且接收方并不会在第一次收到广告短信时提出拒收或要求对方不再发送,所以大多数接收方对收到广告短信表现为默认,所以双方已经达成了发送与接收广告短信的合意了,发送方发送电子信息并无不当。
“如果广告发送方明确写清了短信退订的方式,接收方只要按照提示操作即可;倘若没有写清,则需要跟发送方进行沟通,协商如何退订。值得注意的是,发送方如果并未写清短信的退订,也不能简单认为是恶意这么做,故此种不当行为亦不足以构成侵权法意义上的过错。
“其次,短信接收者的民事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接收电子信息的行为占用移动设备的空间极小,对接收者所有移动设备及其存储空间不构成价值上的贬损,且接收者也可自行采取技术手段对其移动设备恢复原状,故其财产权利并未受到侵害。
“最后,发送电子信息的行为侵犯接收者的非财产性权利?其实,每月所收到这种类型的电子信息不过七八条,相应电子信息的内容亦无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之嫌,以此种频率接收内容合法的信息尚不足以使民事主体产生精神上的痛苦,亦不可能产生要求发送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事实基础。此种行为虽对接收者的隐私空间及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造成一定影响,但其影响方式及频率亦属低微,损害程度亦极微弱,并未达到对接收者构成侵害的程度。
“这些观点可不是我张律师自己想出来的,此前有人曾经起诉过银行,案子一直再审打到高院,这些是最终法院的观点。所以,短信发送者的行为不存在严重的过错,也谈不上侵害公民的民事权益。”
随着科学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发展,现代社会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大、覆盖面广,保证个人信息的隐秘、安全和正当合理使用已经成为维护个人生活领域安宁、保持个人良好生活环境的重要手段。个人信息除传统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情况外,还应包括手机号码等其他所有专属于本人并可将本人与他人识别开来的信息总和。
由于大多广告发送方均具有轻微瑕疵的行为,这样的情形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尤其商业活动中更为多见,如均要求相关行为人承担侵权法律责任,不仅缺乏现实意义,亦将使民事主体限于动辄犯法的境地。
作为个人,大家在日常消费、注册手机软件以及填写手机号的时候,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的格式条款或相关提示,以免矫枉过正,认为常见的商业行为,均是对自己权利的侵犯。另外还有个小窍门,如果遇到买房、结婚、生孩子什么的短期重大事项,可以考虑去买一个手机号临时使用,事情完成后就放弃这个号码,这样可以避免很多的广告电话和短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 如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需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法条释义:
生活中一些情况下可能感觉自己的权益被侵犯,并带来不便和不快。但是,这些行为并不一定构成民法或者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民事侵权行为,还不足以要求对方承担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同时,短信广告的发送者也要注意分寸,如果在他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继续发送则可能就会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