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采芹/ 文
墨子,名翟,战国时期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科学家、军事家。他提出了“兼爱”“非攻”“尚贤”“节用”等观点。在记录墨子生平事迹和语录的《墨子》一书中,不仅阐述了墨家的认识论和逻辑思想,还包含着几何学、物理学、光学等许多自然科学的内容,并且在消防治理方面有许多独到的主张。在《备城门》《备穴》《号令》等篇中,墨子提出了许多消防技术措施,开创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先河,还有惩治“火首”、阴谋放火等类似刑法的论述,被今人称之为“我国早期消防技术和消防法制规范的萌芽”。
建筑防火的技术规范
古代建筑防火技术方面,墨子在其著作中有着明确的记载,这些理念有一定的科学依据。《墨子·备城门》载:“城门内不得有室。为周官,垣丈四尺,为倪。”出于建筑防火的需要,当时的城门内不得建有一般的房屋。如果建造达官贵人的房屋,须筑造高一丈四尺的围墙;墙上再建长三尺,高二尺有孔可对外窥视的小墙。
《墨子·号令》载:“诸灶必为屏,火突高出屋四尺。”
说的是,所有炉灶烧火的灶门部位,必须筑小墙作为屏障,防止炉火往外延烧;炉灶烟囱必须高出屋面四尺。这一条内容强调了炉灶烧火门部位和烟囱的改造,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当时可能由炉灶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的发生。
《墨子·备城门》载:“救熏火:为烟火射火城门之上,凿扇上为弋,涂之,持水麻斗,革盆救之。门扇薄植,皆凿一寸,一涿弋,弋长二寸,见一寸,相去七寸,厚涂之以火。”这句说的是敌人用火箭射烧城门的防御办法:在城门上打上小木桩,用泥涂封,如果起了火,用破布或麻布制作成盛油漆的斗和用皮革制成的盆,盛水扑救。在扇门柱上凿一寸深的孔,将二寸长尖圆状的木桩插入孔中,外见一寸;每个小木桩间距七寸。然后在门上涂上厚厚的一层泥,以防火箭射来时起火。
战国时期,诸国之间纷争不断,因此对如何防御战火烧毁,《墨子》中也有专门提及。《墨子·备城门》载:“疏束树木,令足以为柴搏,母(贯)前面;树长丈七尺一,以为外面。以柴搏从(纵)横施之,外面以强涂,毋令土漏,令其广厚能任三丈五尺之城以上,以柴、木、土稍杜之,以急为故。前面之长短,豫蚤接之,今能任涂,足以为堞,善涂其外,毋可烧拔也。”这条说的是在城外堆积“柴搏”的方法:将小的散木捆扎成束,作为柴搏的材料。散木捆扎时前头要整齐;先在城墙外选择高一丈七尺一寸的树木,作柴搏的外面;然后,在其内部堆积柴搏。堆叠方法可纵横相杂;再在外面涂上牢固的黏土,不得使其脱落。
柴搏的广厚为三丈五尺,足以城高之屏蔽而止。又用柴、木、土相佐,使其坚固。柴搏前头的长短要预先弄整齐,以便涂上泥土,足以充城堞之用,勿让敌人将其烧毁或拔去。
这段记载讲述的是保护柴搏,加强城墙防御能力的军事设施不被敌人烧毁的方法。
《墨子·备穴》载:“鼠穴,高七尺五寸,广、柱间七尺,二尺一柱;柱下傅(附)舄(即础),二柱共一负土,两柱同质横负土。柱大二围半,必固共负土,无柱与柱交者。柱之外,善周涂其傅柱者,勿烧。柱者勿烧,柱善涂其窦际,勿令泄。两旁皆如此。”这里说的是,建筑鼠穴(类似坑道)的方法:穴高七尺五寸,宽七尺,柱的间距为二尺,柱下面设有基础。将一板木横在地上,支持两柱,故称“二柱共负一土”。柱大需二围半,使其牢固,能承载顶部的压力。柱与柱之间,设有交叉。在柱的外面涂好泥,就能防止敌人烧毁。在柱上涂泥时,要特别注意“窦际”,即有缝隙的部位。“勿令泄”,即务必涂抹严密,不能让其漏气,两旁的柱子都要这么做。这里的“泄”字极有道理,用得极巧妙。这段记载说明了二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人们已认识到火具有无孔不入的特征,墨子在这方面论述的办法,细致入微,令人叹为观止。
水源、贮水和汲水工具的规定
在《墨子》中,墨子对水源、贮水和汲水工具方面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墨子·备城门》载:“五步一罂,盛水。
有奚蠡,奚蠡大容一斗。”这句说明了贮水的方法:在城墙上每五步就设置罂一只,罂即一种瓦制的小口大腹的陶罐。同时配有可容一斗的奚蠡,即瓠瓢一类的装水器具。
这种容量储水量较小,除供饮用外,因分布广而且数量较多,也可供救火之用。
《墨子·备城门》载:“百步一井,井十瓮,以木为系连。
水容器四斗到六斗者百。”这句说明了城内设置水井的方法:每隔一百步就设置水井一口,井旁备瓮十只。瓮,装水用的陶器。城内还配备从井中汲水用的木制吊杆和一百只从瓮中取水的容具,这种容具的容量为四至六斗。显然,这种井和贮水用具的设置,既可供生活之用,又可供救火的消防之用。
《墨子·备城门》载:“持水者,必以布麻斗、革盆,十步一。为斗,柄长八尺,斗大容量二斗以上到三斗。”“水缻容三石以上,大小相杂,盆、蠡各二具。”“城门上所凿以救门火者,各一垂水,容三石以上,大小相杂。”这几句说的是取水工具的布局、城上消防用水的设置和救城门火灾所备水容量的要求。取水工具麻斗,以破布或麻布制作,加以油漆而成,当中安柄,柄长八尺。斗的容量在二斗以上,最大到三斗。麻斗和革盆每十步备一只。而设置摆放在城墙上用于消防的盛水陶器“缻”,容量都在三石以上,并且每只缻都配以革盆、瓢各两具。用于救城门火灾的陶器“垂”,容量也必须在三石以上,大小相间设置摆放。《墨子》书中对水源
、贮水和汲水工具的要求明确,实施方法清晰,在古代不失为一个较为先进的消防治理理念和方法。
防火的法令
在古代防火法令上,墨子制定的处罚十分严厉。《墨子·号令》载:“慎无敢失火,失火者斩其端;失火者以为事者车裂,伍人不得,斩;得之,除。救火者无敢喧哗及离守绝巷救火者斩。其正及父老有守此巷中部吏,皆得救之,部吏亟令人谒之大将,大将使信人将左右救之,部吏失言者斩。诸女子有死罪及坐失火皆无有所失,逮其以火为乱事者如法。”这段内容讲的是发生火灾后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引起火灾的“火首”,处斩;若故意放火以谋乱的,处车裂之刑;与放火者同伍而不举报的,处斩;举报的,可免死罪。同时,救火的人不得喧哗;离开所守之地域,越绝他巷去救火的,处斩;此巷失火,里正、父老及看守此巷的部吏都必须救火;部吏须尽最大努力派人去报告大将;大将应派得力的人率领部下前去扑救。如部吏未及时向大将报警求救的,处斩。这里的大将,是指当地驻守的首领。对于妇女所犯上述最轻以至最重的罪,也各依法处理。
《墨子·号令》又载:“官府、城下吏、卒、民皆前后、左右,相传保火;火发白燔、燔曼延燔人,断。”这句内容对平时的防火组织与宣传作出了规定:官府的官吏和城内的兵卒、老百姓,实行前后、左右相互连保,而且要相互传告,让大家都知道连保内容。连保,即连环保证不发生火灾,彼此承担防火的责任。一旦发生火灾,烧自己家的,或火势蔓延烧别人家的,直接责任人都要依法判处。连保的人也在判处之列。尽管墨子对有关火灾责任人的处罚已经分情况区别对待,但总体上是极其严厉的,也可以显示出古代对火灾的关注。
《墨子》中这些关于建筑防火、消防用水和防火法令的规定,表明了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的消防技术和消防法制规范已经开始萌芽。这些消防理论具有比较严谨、规范、具体的特点,其中体现出的消防治理理念,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