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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失火•危害公共安全
从厦门“1•15”公交车纵火案说起

张鑫烨/ 文

据报道,2015年1月15日,上午8点左右,一辆车牌为闽DZ3321的656路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车厢中部突然起火, 造成数名乘客受伤。很快,警方将纵火嫌疑人抓获。据目击者称,嫌疑人作案后,曾躲进了附近的公厕,期间还刺伤两名路人。16日晚,厦门警方通报,纵火嫌疑人蔡某,男53岁,河南省灵宝市人,是厦门一家食品公司的员工。14号,也就是纵火的前一天,蔡某因为偷窃公司财务,已被开除。在公交车纵火之前,蔡某还在当天凌晨实施了食品公司仓库的纵火案。目前,事件一共造成12人受伤。
近年来,类似的案件在全国各地也时有发生。2014年7月5日,一辆载有80余名乘客的杭州7路公交车途径杭州东坡路与庆春路交叉口时突然发生燃烧,沿途市民经过后纷纷参与到救火和救人的队伍中,但大火迅速蔓延,在短短6分钟里依然造成30人受伤,其中重伤者达到20人。事件后被警方确定为放火案件。2015年1月28日,该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号法庭正式开庭审理。据报道,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包某对指控的放火罪行供认不讳,并称自己是由于常年患病,生活痛苦,故而产生轻生的念头。
无论犯罪嫌疑人的经历是多么悲惨,剥夺他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那究竟纵火这个行为该如何界定呢。

放火,有相对独立的罪名

首先,我们常听到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适用于放火这种行为。放火的行为当然危害了公共安全,但是从惩治犯罪的角度来说,如果笼统的用这一条罪来涵盖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不合适。如放火、爆炸等行为危害性较大,因此,在刑法中有单独的罪名,如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爆炸罪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特别强调了该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看到这里,相信很多读者会发现,对于放火行为是否入刑,还是要取决于这个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如果一个人在不危害他人财产安全的情况下,烧毁自己的财物,结果不会引起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的,并不构成犯罪。但是,即使一个人烧毁的是自己的财物,但结果却引起了火灾,危害了公共安全,那仍然构成了放火罪。失火罪也是同样的判断标准。
世间的万事总是千差万别的,如果是自焚呢?如果是烧毁他人的财物呢?那就要就事论事,另当别论了。根据刑法解释,自焚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燃烧他人财物如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同样,仅有失火的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如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危害公共安全,也不认定为失火罪。

放与失,一字之差的天壤之别

看到放火和失火这两个词,很多读者都会说,放火罪是故意的,失火罪是过失的。对于使用放火行为,根据主体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和过失,分为放火罪和失火罪。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对法定刑作了规定。如何认定主观因素是个很复杂的问题。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从厦门或杭州的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都是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他是在主动的,且不受任何胁迫的情况下,携带了放火的工具,乘上了一辆满载乘客的公交车上;作为成年人,他也非常清楚在公交车这样一个空间相对狭小的公共区域内实施放火行为会造成人员的伤亡;作为一个普通人,他也不可能相信自己有能力控制火势或者能够扑灭火灾。这些因素综合来看,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还是比较明显的。
那过失的放火行为是怎么样才能认定为失火罪呢?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我们可以举个例子,如某大学生在宿舍熄灯后,点燃蜡烛,原本想看书的,但没过多久,他被同学叫去吃夜宵。于是,他离开了宿舍,没有吹灭蜡烛。他心想吃夜宵时间不长,蜡烛不会烧完。没想到,蜡烛被风吹道,点燃了书桌上的可燃物,引发了宿舍的大火。该学生作为成年人是应当预见自己不熄灭蜡烛却擅自离开宿舍的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的,但是他却因为疏忽大意,忘记熄灭了蜡烛,最终造成了火灾。他主观上并不是要烧毁宿舍楼,但却实际上造成了宿舍火灾,危害了公共安全,因此这可以认定为失火罪。

处罚的轻重,可以参考主观因素

这两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放火前都遭受了很多挫折,我们之前说了,这些并不能影响定罪,但却可能影响量刑。所谓的影响量刑,也是在法定刑的基础上,并不是随意的减轻或者从轻。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对放火罪规定了两个层次的法定刑: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于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适用第115条,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法条看,犯罪嫌疑人蔡某在其实施的厦门公交车纵火案中,如果不存在从轻或减轻刑罚的情况,可能刑法第115条更为适合。

食品仓库的纵火,仅仅是处断一罪

根据报道,犯罪嫌疑人蔡某在公交车纵火之前,还在当天凌晨实施了食品公司仓库的纵火案。两起纵火的行为是不是可以适用“一事不再罚”呢?当然不能。“一事不再罚”是行政法上的概念,并不适用于刑法。在刑法理论中,一个人所犯的罪究竟是一罪还是数罪,有相应的罪数区分。从蔡某实施的两起纵火案看,两个行为,有前后连续性,且触犯的是同一罪名的犯罪,从目前的资料看,食品公司仓库的纵火也不是过失,因此前后两起犯罪都是故意的。这样的一个犯罪的持续过程,可以认定为“连续犯”,即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那蔡某这种连续犯罪的行为对量刑是否有影响呢?由于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对连续多次的行为没有具体的规定,那就要看法院的判决。
当然,我们也不能出于义愤,认为犯罪嫌疑人应该被判两次放火罪。毕竟嫌疑人的两个行为触犯的是同一罪名,且前后两次行为在实施行为的故意、客观环境、实施方式等方面都有连续性,将连续犯以一罪论处,具有法律依据。

作案后的伤人,可以数罪并罚

根据报道,嫌疑人蔡某在作案后还刺伤了两名路人,这样伤害他人的行为应该是否可以和放火罪数罪并罚呢?在刑法理论中有“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概念。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记过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必要另认定为其他犯罪。这个概念看起来有点费尽,我们可以举个例子,即行为人盗窃了他人的财物后又毁坏了该财物,其毁坏财物的行为就属于事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另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那是因为该事后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但是,蔡某在躲避追捕期间刺伤他人的行为并不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为他的事后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侵害了新的法益,成立故意伤害罪。可以与之前的放火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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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讲座(二)
宪法的原则和功能

韩大元/ 文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所确认和包含的根本方针和准则。这些原则决定了宪法发展的基本方向,规定了公民行为的根本准则,确定了立法活动的基础和指导方针。
1.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第2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并规定了人民行使主权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和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第2条一方面宣告了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同时也规定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具体形式,即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既有直接民主也有简介民主。
2.人权保障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普遍把公民享有充分的人权作为理想和目标,并把促进人权的发展,实现充分人权作为长期的历史任务。从1991年起,我国政府开始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2009年4月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目前,我国已签署,批准和加入了25项国际人权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1997年10月签署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1998年10月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24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保障原则从此成为一项明确的宪法原则,反映了国家价值观的深刻变化。也是我们执政党以人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
3.法治原则。在宪法规范和宪法实践中,法治原则主要变现为:一是形成以宪法为具体的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实现法治的前提;二是法律真正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实现法治的关键;三是制定的法律得到切实的实施,是判断法律是否具有生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习近平主席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是一个非常精辟的论断。
我国《宪法》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且详细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内容:(1)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2)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3)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4)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5)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4.权力分工与制约原则。以权力制约权力是近代各国宪法的重要原则和核心内容之一。一切其他国家机关向人民的代表机关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我国《宪法》明确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统帅机关的职权范围。在纵向权力分工方面,宪法规定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权力制约方面,宪法一方面通过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批评权,建议权等权利,防止权力滥用;另一方面,宪法规定了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
宪法一方面是一种授权法,确立合理地授予国家权力的原则与程序,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具有合宪性,另一方面宪法又是限权法,规定限制国家权力行使的原则与程序,确定所有公权力活动的界限。宪法的限制功能与宪法对于人权的保障功能有着密切的联系。宪法以其特殊功能规定了国家机构的产生程序,职权与职权的具体行使等。

宪法的基本功能

1.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保障
确认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是宪法存在的重要价值与功能。宪法的基本理念是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使公民在宪法的调整下获得幸福生活的基本环境与条件。各国宪法在文本中普遍规定了基本权利,并确立具体的保障制度。基本权利一般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行使的最重要的权利,宪法同时赋予国家保障基本权利的义务。我国宪法的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宪法是约束国家权力的根本规范
宪法的核心精神之一是约束和保证国家权力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宪法约束国家权力的形式形式是: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宪法同时规定了国家权力的行使程序,防止国家权力可能的滥用。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告诉文明,规范与制约国家权力活动的有效制度安排是通过宪法来进行的,公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应当受到宪法的约束。
3.宪法是公民的基本生活方式
通过宪法的确认,公民获得了宪法地位,并成为基本权利的主题,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公民维护其权利的重要保障。宪法具有合理性遇得到实施的力量在于公民掌握宪法,运用宪法,善于通过宪法途径表达自己的意志,使宪法的发展获得广泛的社会基础。当公民感受宪法精神,自觉地维护宪法时,宪法才具有真正的生命力。
4.宪法是维护社会公共识与国家核心利益的根本保障
国家核心利益体现在宪法上,通过宪法确认,巩固和实现社会共识,形成宪法共识,为社会稳定提供保障。
为了实现确认、保障与限制的功能,宪法在运行过程中需要解决大量的利益冲突与矛盾,合理地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为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提供统一思想基础。宪法能够以合理的机制平衡利益,寻求多数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规则,以此作为社会成员遵循的原则。对于少数人利益的保护,宪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制度。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广泛的代表性、职权的广泛性活动方式的多样性集中体现了宪法的利益协调功能。
5.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
法律体系是按照一定原则与标准建立起来的有机的整体,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状况与实际水平。我国已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七个门类与三个层次。七个门类指宪法及宪法相关、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个层次是指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从宏观的角度看,宪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中发挥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发展首先依赖于宪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我国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性质,奠定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的基本目标。
第二、宪法提供了立法的统一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统一的、有机的整体,一切法律,法规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都以宪法为基础,其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凡事与宪法相抵触的任何规范性文件都是无效的。宪法在法律体系建构中的立法基础作用主要体现为法律中的“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字样。除此之外,宪法对于法律体系的建构还具有效力上的最高指导作用,是法律体系的效力基础。宪法提供的统一立法基础包括:立法要体现现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要求,不能超越社会发展所提供的条件与背景;立法要体现宪法的指导思想,为社会提供基本的价值体系与规则;立法要遵循社会发展平衡原则,确立统一协调,平衡发展的立法发展目标;立法要体现民主原则,扩大立法的民主基础,使民意通过立法过程得到充分体现。
第三,建立合理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宪法实施的基本形式之一。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和重大问题,具体的问题由普通法律调整。宪法条文中规定通常要由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条文就有三十多处,涉及国家机构、民事、刑事、诉讼程序与经济生活等各个方面。依照宪法规定、制定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法律,是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途径。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中,宪法影响着国家立法的总体格局。
第四,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法律体系的发展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不协调或冲突的现象。各种违宪现象的存在破坏了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同时对整个法治发展也产生了负面影响。宪法对于法律体系的建构具有效力上的最高指导作用,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效力基础,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公安部发布《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公共安全 公共守护

谭 婧/ 文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时间:2015年1月8日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保证24小时双人值班;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接待人数不得超过额定人数……最近,这样的通告张贴在了闸北区很多人员密集场所的明显部位。
据悉,这是公安部于近日发布的《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岁末年初,当人们盘点一年的收获,喜迎新春的时节,一些地方的人员密集场所相继发生死亡多人的火灾事故,将人们从喜悦拉向痛苦的深渊,更造成了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通告》的发布,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民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防范意识,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对违反《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身处人员密集场所吗?

根据新《消防法》规定: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都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可以看出,这都是我们在生活中会经常出入的场所,别看他们平日里为我们提供生活便利,一旦发生火灾,危害却十分大。为了分割出不同功能区形成综合性结构,它们的建筑功能复杂,用火用电量大;很多场所为了内部美观,还会使用大量可燃材料进行内部装修,这些可燃材料发烟量大,在火灾中往往是加大火势的“帮凶”;顾名思义,人员密集场所最多的也就是人了,人员密度大加上成分复杂,会造成很大程度上的疏散困难;不论是商场的贵重物品还是图书馆的珍藏书籍,抑或者是医院的精密仪器,人员密集场所常伴有物质财富集中,所以发生火灾后经济损失也很大;另外,人员密集场所与人们的衣食住行紧密相连,更是新闻媒体的焦点,不可小视发生火灾后的社会影响力。

关注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

很多人对“消防安全检查”都不陌生,在单位和小区,我们都可能接触到这一项检查,这个词在媒体上的出现率也是居高不下。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这次发布的《通告》从通道畅通、建筑结构、装修装饰、电气线路等方面详细规定了它的检查重点。
其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其二,严禁在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其三,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其四,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其五,商场、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所在营业期间严禁违规施工,营业结束时应按规定关闭电源、气源,消除遗留火种;其六,立即组织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其七,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制度、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照明、严禁违规进行电焊、气焊操作;其八,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2人24小时持证上岗值班

消防设施是人员密集场所的“定海神针”,想要确保它在报警灭火时发挥作用,定期的维护保养必不可少,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完好有效。同时,据消防部门介绍,此次发布的《通告》之中,还规定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保证24小时双人值班。
管理这类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施时,要注意消火栓上是否有明显标识;对于处在室内的室内消火栓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不应埋压、圈占;处在室外的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这些场所摆放的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所有的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都应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建筑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包括如雷管、炸药、导火索、鞭炮、烟花、打火机等民用爆炸物品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打火机气体、液化气等;易爆液体,如汽油、煤油、酒精、香蕉水、松节油、油漆等;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如硫磺、油布及其制品、黄磷、金属粉、金属钠、铅粉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如砒霜、敌敌畏、盐酸、硝酸、双氧水等。
因此,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对于个人,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春节将至,烟花爆竹又要迎来燃放高峰,切记严禁在建筑内燃放烟花爆竹。

大型群众性活动需审批

过去节假日各大景点“见人不见景”的窘境就引发过公众对承载量的热议,继新《旅游法》和《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导则》出台,对景区最大游客承载量和各大景区具体游客最大承载量作了规定,我们对诸如旅游景点这样的人员密集场所,有了质量和安全的新期待。
上海外滩拥挤踩踏事件后,公众再次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承载量引发关注。《通告》中明确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举办。根据人员数量,配备逃生绳、防烟面罩、应急手电等辅助疏散逃生器材。严格控制营业期间的人流,并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规住人;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也就是说,以后的娱乐场所不能无限制地进人,当人数达到一定限度后,将进行限制。
而我们所说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为确保疏散人流的畅通与安全,《通告》同时要求: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消防演练。员工应懂得人员密集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逃生和自救。

多途径积极参与隐患举报

《通知》还鼓励市民对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进行举报。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若是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积极通过有效举报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针对上海的单位和市民,上海消防提供了三种火灾隐患举报途径:您可以拨打电话举报,“96119”24小时的火灾隐患举报受理热线;你也可以来信举报,具体地址为中山西路229号102室“上海市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收,邮编200051;您还可以网上举报,发送电子邮件至xfckjdb@126.com或上海消防局官方网站(http://www.fire.sh.cn)“火灾隐患违法行为举报信箱”。

相关链接:上海各区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松江区:实地督导浦南农贸市场等大中型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检查商铺内装修材料选用、安全出口设置、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等情况,抽查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
青浦区:深入宝丽金、靓点纯K、自由港等公共娱乐场所,实地查看场所内装饰装潢、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器材、消控室值班等情况,抽问员工消防技能,听取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普陀区:深入曹杨花卉市场、泸定路上海儿童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实地查看建筑结构、防火分隔、消防设施、消防控制中心、电气线路敷等情况。
闵行区:检查七宝九星市场木材仓库区、油漆销售区和汇宝商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并针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提出具体要求。
杨浦区:实地检查滨江百联购物中心、五角场商圈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疏散通道和应急预案制定等,了解相关单位消防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法律资讯(2015年02期)

国务院公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

1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同时决定,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次提高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国务院发文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权所有权不得流转

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被称为首部针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全国性指导文件。该《意见》明确将土地经营权分离出来,对农村土地流转领域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了分类指导。

两部委发文为文化服务出口等提供税收政策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1月1日起,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准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此外,对在境外提供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以及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的,且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免征营业税。

交通部正式发文:加快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

近日,交通部正式发布《关于加快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称2020年我国将基本形成功能齐备、服务优质、高效便捷、竞争有序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体系。此次《意见》发布,是继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将推动航运业发展那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的又一举措,有望给行业带来又一轮利好。

人社部等四部门规定不给农民工上工伤险不发施工许可证

人社部等四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项目参保,并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卫计委发布新包装饮用水标准,5月24日起实施

卫生计生委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自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标准中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即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央行发文引导个人征信市场千亿金矿待掘

央行发布《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6个月。专家指出,民营征信数据采集源更广,将会渗透群众生活细节,而其信用报告评分的高低也将影响到个人租车买房子等。

春运临近铁路部门实施新规:自行车拒绝上车

从1月5日起,包括折叠自行车在内的自行车等工具均不能带上车厢。据相关规定,携带物品的外部尺寸(长、宽、高相加的总和)最大不得超过160厘米(动车组列车130厘米);扁担、标杆、塔尺等杆性物品的长度不得超过2米。携带品的长度和体积要适于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不能妨碍其他旅客乘坐和通行。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审议通过, 3月15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公告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其中,对于“7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款消费”等方面的消费者权益及相应的处罚办法做出了具体规定。

国家旅游局出台《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导则》

近日,国家旅游局下发《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导则》,要求各大景区核算出游客最大承载量,并制定相关游客流量控制预案,同时给出了明确的测算方法和公式供参考,为景区客流监控制定了国标。最大承载量,是指在一定时间条件下,在保障景区内每个景点旅游者人身安全和旅游资源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景区能够容纳的最大的旅游者数量。

税务部门3月1日起实施出口退税分类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3月1日起,按照出口退(免)税企业的资产状况、纳税信用等级、内部风险控制等将企业分四类实施差别化管理。这种对出口退(免)税企业的“区别对待”把企业信誉与纳税管理服务挂钩,既有利于提高出口退税总体进度,又有利于防范骗税风险。

“复旦投毒案”二审维持原判:林森浩被判死刑

上海高院对“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最后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犯罪嫌疑人为其室友林森浩。2014年2月,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后上诉,同年12月8日,该案二审在上海市高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

2014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揭晓

为总结回顾十年历程,真实记录2014年度影响中国法治进程的重大案件,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联合南方周末报社及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评论》,举办2014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暨《中国法律评论》创刊一周年纪念会。该活动上揭晓了2014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结果,分别是湖南衡阳人大贿选案、山东平度拆迁纵火案、黄海波嫖娼案、呼格吉勒图案、念斌死刑再审改判无罪案、徐才厚案、快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网络推手“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案、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和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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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讲座(一)
什么是宪法

韩大元/ 文

韩大元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吉林人,1960 年10 月出生,朝鲜族。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东亚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成员等。主要研究领域:宪法学、比较行政法。著有:《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东亚法治的历史与理念》、《韩国国会》、《1954 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宪法学基础理论》、《感悟宪法精神》等。曾获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称号。


在理解我国的宪法制度和宪法的具体运行程序以前,我们首先需要正确理解宪法的基本概念,即什么是宪法,为什么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处于根本法地位等等。
在整个宪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过程中,宪法概念是一个基本范畴,许多宪法现象的存在与发展,与宪法概念的基本认识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日常生活中,一提到宪法,很多人都能回答“宪法是国家根本法”,能够说出宪法重要性的几种表现。但是在为什么宪法具有根本法的属性,宪法效力的客观基础是什么,宪法与社会(国家)有什么关系等问题上,人们的认识程度是不同的。

宪法的概念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近代社会的产物。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没有宪法产生和发挥功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资产阶级革命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诞生了宪法。所以宪法是由资产阶级革命所产生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第一部宪法是1918 年颁布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它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宪法体系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特点。
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国家没有制定宪法的基本条件,所以先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共同纲领》从1949 年到1954 年五年之间,调整了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1954 年9 月20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即1954 年《宪法》。《宪法》在“序言”中对宪法的地位作了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我们知道,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由具有不同功能的规范构成。宪法作为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性质、反映的内容、调整目的和社会效果等方面具有法的基本特征。有人或许存在一种错误认识,刑法、民法、婚姻法之类的才是法,而宪法只是政治纲领或宣言,不具有法的属性。不善于从法的角度理解宪法,就没有把握宪法的性质与社会功能。实际上,宪法是法,具有法的属性,宪法规范是法规范的一种。在认识宪法的特征时,我们需要确立“宪法是法”的基本理念与思维,从法的角度分析宪法存在的形式与功能,善于在法律现象中发现宪法的价值,分析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宪法问题。
从宪法与国家的关系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首先,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社会关系中最基本、最根本的问题,调整范围十分广泛。宪法通常规定了一个国家的国家性质,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国家标志等。
其次,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具有特殊性。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通常要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在制定程序方面,一般设立专门机关按照特定程序制定宪法;在修改程序等方面较之普通法更为严格。比如,我们现行《宪法》第64 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而普通法律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过半数通过即可。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一方面是为了使宪法的内容具有更广泛的民意基础,并获得最高效力的正当性基础;另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宪法的稳定性。
第三,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宪法是一切立法活动的基础与依据,任何法律的制定,必须要根据宪法;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法律、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违宪的法律、法规是无效的。我国《宪法》在序言中规定:“本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并确定了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原则,《宪法》第5 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四大突破提升建筑防火能力
首部统一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月1日施行

谭 婧/ 编辑 吴佳伟/ 图

日前,由公安部主编的两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已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其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我国首部统一的建筑防火设计通用规范。其实,国内对建筑防火要求由来已久,此番修订让“建筑抵御火灾的能力”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那么,全国首部统一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怎样体现它的修订理念?这样的新规又是如何更好地增强建筑抵御火灾的能力呢?

原规不适应社会发展,新规应运而生

建筑防火工作,是城市综合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环节。说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基本思路即防火的基本思路,它的主要目的是降低火灾风险,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第一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第一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分别颁布于1974年10月和1982年12月,意在规范建筑防火标准和指导高层民用防火设计,迄今已修订多次。原《建规》、《高规》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增强建筑抗御火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时过境迁,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各类高层、超高层建筑,大规模复杂建筑、地下建筑、大型石油化工设施大量涌现,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不断投入使用,带来了许多新的消防安全问题。同时,2009年央视新址北配楼大火,刚上了有机保温层的159米在建高楼,被溅烟花火苗,成为通天火柱;2010年上海静安胶州路火灾,本意在将有机保温材料加于传统建筑外墙,然而,电焊火花再次将保温材料点燃,最终58条生命殒失;2011年2月,沈阳皇朝万鑫酒店起火,烟花引燃表面装饰材料,火焰波及219米高的主楼,消防云梯、高压水枪,对此鞭长莫及……近年各地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也暴露出我国消防技术标准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完善的问题,这都对防火规范提出了新的要求。除此之外,原《建规》、《高规》之间存在一些不协调、不一致,也造成规范在实施过程中无法执行。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此前一段时间,全国多地也陆续出台新规:上海发布新版《住宅设计标准》,大力提升居住房屋御火等级;广西南宁出台《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第1部分:南宁市民用建筑》,提出了建筑消防救援破拆标识的概念;重庆出台《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六种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少城市意识到增强建筑防火能力的重要性,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规定了相应的建筑防火标准。
在国家层面,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编制工作也在进行。经过总结火灾事故教训和防火灭火实践经验,开展火灾科学实验研究,借鉴发达国家消防规范的先进技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从建筑材料、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等多个方面提升建筑的防火安全水平。在整合修订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7(2005年版)某些条文不一致的基础上,终于完成了我国第一部统一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部分内容被修订,新旧规范差异大

新版《建规》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首先,新版《建规》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我们建筑保温行业缺的就是统一标准,如果标准能统一,那以后的业务也就好开展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民营科技园内的一家有机保温材料企业代表说,“这也许还是个促进产业链发展的好契机,对我们建筑保温行业来说肯定是个好消息!”
回想央视和胶州路两场大火之后,我国建筑保温行业就进入了混战时代。一来,行业缺乏统一标准,徘徊在防火与节能之间;二来,保温材料行业恶性竞争、压价竞争愈演愈烈,导致以次充好现象时有出现。
鉴于此,这次出台的新版《建规》中提出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通过大量的保温材料及系统的火灾实验研究,首次对不同类型、不同高度建筑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提出了明确、严格的要求,严禁使用易燃保温材料,严格限制可燃保温材料,大力推广使用不燃保温材料。同时,还对保温系统的构造及施工工艺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保障建筑节能工程的防火安全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依据。
其次,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两章,制订了新的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和即将发布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再次,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和大空间建筑安全疏散距离的规定;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此外,新版《建规》还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四大突破成亮点,新规进入宣贯阶段

面对火灾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新版《建规》带来四大突破,提出了详细的解决对策。有了这些解决对策,建筑火灾防控能力也在提升。
第一大突破在于,吸取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教训,填补建筑保温系统防火技术要求的空白,适应了国家大力推行建筑节能政策的新形势。
第二大突破在于,提高了公共建筑及住宅建筑人员安全疏散设计要求,以人为本。例如,超过100米的超高层住宅建筑需要设置避难层,一旦住宅超过54米,就要设置一间安全条件更高的房间。另外,它还明确了防火分区的比例及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的数量。
第三大突破在于,突破了高层、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设防标准。针对国内超高层建筑发展越来越迅猛,高度越来越高的现状,强调自防自救。我们知道,高层、超高层建筑的消防难度是世界性的消防难题,为了不在发生火灾时“望火兴叹”,加强建筑自身防御火灾的技术措施十分有必要。新规中全面提高了高层、超高层建筑的楼板耐火极限、防火间距、人员疏散及避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等的设防要求;以及一般高层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设施的设置要求。
第四大突破在于,强化建筑灭火救援设施的设置要求。此次新规增加建筑消防救援操作场地和救援口的设置要求,完善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对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设置,以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等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新版《建规》的出台充分吸纳了科研成果,在调研《建筑防火关键技术的研究》、《大型综合商业建筑防火设计关键技术研究》、《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关键技术研究》等20余项科研课题的基础上,将建筑外墙保温系统防火、建筑构件耐火、安全疏散、防火分隔构造等方面的科研成果转化为规范的具体要求,提高了它的科学性。
不仅如此,新版《建规》的发布还实现了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体系的进一步优化。对于消防给水、火灾自动报警、建筑防烟排烟,以及其他各类自动灭火系统只规定需要设置的场所部位,系统的具体设计要求则在独立成篇的各系统设计规范当中做出规定,从而建立了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基础、各类消防系统技术规范为配套、更加合理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体系。
为了推进新版《建规》的宣贯,也为了指导行业人士的使用,根据新《建规》编制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811-1)已经面市。它将主要条文通过图示、表格等形式表示出来,简明准确地反映规范的原意,以便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因为社会上有很多家单位正在做设计的工程,这些工程的周期通常很长,明年5月之前很难做完。所以从现在开始按照新《建规》去做非常有必要,否则一旦有出入,将整个工程要推翻重做会非常麻烦。虽然新《建规》尚未正式施行,但《图示》中几乎包含了新版规范中的所有条文,促进新《建规》在全国范围内的执行。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作为基础性、综合性、通用性的防火技术标准,它集中体现了建筑火灾防控领域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是我国建筑防火标准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新《建规》的发布实施,对于提升建筑物抗御火灾的能力,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拓展阅读:2014年度中国新消防法律条例盘点

消防法规在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4年,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3部消防法规,同时,各地也因地制宜出台消防条例及各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保障了消防法规的本土化、本地化。

一、国家法规规范

《消防受理窗口工作规范》

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对受理窗口的设置、受理范围、工作程序、追责惩处等进行明确要求,切实规范消防受理窗口工作,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水平。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公安部发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所指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公安消防监督执法廉政建设若干规定》

本规定是在2010年11月4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安消防监督执法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共23条,涵盖了执法廉政教育、执法廉政制度、执法廉政监督、责任追究等内容。

二、省级消防法规

北京《北京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管理,北京市公安局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制定《北京市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

上海《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

《规定》的出台,有效弥补消防现役警力不足、健全完善社会消防管理网络、系统提升城市抗御火灾综合实力的创新举措和制度保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上海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发展指明了方向。

上海《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消防安全若干规定》

《规定》要求,房东在房屋租赁期间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及时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为。

天津《保护历史文物消防安全实施意见》

2014年8月4日,天津市公安局等5个部门出台《保护历史文物消防安全实施意见》,要求建立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政府设立消防队和消防点。

广西《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质量验收技术规范》

广西地方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质量验收技术规范》于2014年12月20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是国内制定的首个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青海《消防安全责任规定》

《规定》着重对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行业部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个体工商户和住宅区消防责任人履职标准及公安消防机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晰和界定。自2014年11月26日起施行,共27条。

青海《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

青海省出台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对社会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定性、判别、督办等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使之有法可依。

四川《四川省消防规划管理规定》

四川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四川省消防规划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福建《福建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福建省教育厅印发了《福建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了学校消防安全归口管理制度、责任制度、教育和培训制度、防火巡检制度、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火和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等十一项工作制度。

福建《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福建正式施行《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标准,严格制定火灾高危单位的管控措施。

山东《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从11月1日起,《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实施。宾馆、医院等3层以上部位,配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

黑龙江《黑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新规定中明确规定,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在3层以上的部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

河南《河南省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河南省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已在2014年3月14日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上通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北《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

《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正式实施,《规定》为杜绝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中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缺失、行业履职不力等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

海南《海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出台了《海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公司应根据承保条件和消防安全评估状况确定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