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讲座(六)
国家机构体系与原则

韩大元/文

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体系的总和。我国的国家机构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中央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国家机构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
我国的国家机构在组织和运作体系上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法治原则、责任制与效率原则。(1)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机构活动的总体原则,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依法组织国家机构的精神。在制定法律和决定重大问题上,由权力机关充分讨论,民主决定。在整个国家机构活动中,国家权力机关处于核心的地位。(2)法治原则是国家机构活动的基础和保障,其内容具体包括:依法组织和建立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国家权力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3)责任制与效率原则,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中央国家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向全国人民负责,受全国人民监督。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有:宪法修改与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行使人事任免权;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行使监督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立法权;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
2.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被选为主席、副主席的基本条件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45周岁。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包括: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等。在外交方面,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3.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行使广泛的职权,主要有:行政立法权,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行政管理权;监督权;提出议案权等。
4.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它负责。其主要职权包括: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等。
5.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地方国家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组成,其主要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从属于本级人大,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主持选举和召集会议;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人事任免权;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等。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执行经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4.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为专门审理特种类型案件而设立的,如军事法院、铁路法院等。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主要包括法纪监督、侦查监督、支持公诉与审判监督等。

法律资讯(2015年06期)

谭 婧/编辑

银行卡清算市场开放刷卡费用或降低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今年6月1日起,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全面开放,符合要求的机构可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在中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随着银行卡清算市场开放,银行卡支付领域市场化深入,各类新型支付工具和手段日新月异,消费者和商户能够得到成本更低、更为便捷的服务,通过竞争的手段促使刷卡收费下降。

全国绝大部分药品取消政府定价

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卫计委、人社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根据此通知,我国将对药品价格实行分类管理,通过不同形式实现由市场形成药品价格。

日用品进口关税下调平均降幅50%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研究提出并报国务院批准,自今年6月1日起,我国降低部分服装、鞋靴、护肤品、纸尿裤等日用消费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平均降幅超过50%。在此次调整中,西装、毛皮服装等的进口关税将由14%-23%降低到7%-10%,短统靴、运动鞋等的进口关税由22%-24%降低到12%,纸尿裤的进口关税由7.5%降低到2%,护肤品的进口关税由5%降低到2%。

发垃圾短信最高罚3万元

工信部公布《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强化了商业性短信息管理措施,明确提出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停止向其发送,否则将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今年6月30日起施行。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修订实施

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决定》,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特别是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的适用条件和范围等进行了修改、完善,其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关于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决定》适用范围,该规定自今年6月22日起实施。修改后的《关于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决定》有利于惩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依法加强市场监管提供法律保障,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和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上海港进一步加强船舶污染防治

新版《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强化了对上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新增防治船舶大气和噪声污染的规定。上海港现行的相关规定是制定于1996年的《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新版办法删除了旧条款14条,新增13条,调整若干条,现共计33条。上海港防治船舶污染工作已经由原来的仅仅针对防治污染水域问题,转向全方位防治,将进一步规范船舶污染防治行为,减轻船舶在上海港航行、停泊、作业产生的污染。

上海游泳池人均游泳面积不低于2.5㎡

近年来,随着游泳成为人们所喜爱和广泛参与的一项体育活动,上海出现了越来越多集游泳、戏水、娱乐为一体的经营场所。堪称“史上最严”上海首部游泳场所卫生地方标准《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标准规定,人工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据此可以核定该场所最大接待人数;游泳场所更衣柜应按一客一用的标准设置,数量不少于最大接待人数。新标准还要求人工泳池在开放时间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每日每人次新水补充量不少于30L。

上海将群租等5类违法行为纳入信用平台

今年6月1日起,违建、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未按业主大会决定补建或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群租等五类涉及居住安全行为,在受到严惩的同时,其违规违法人的信息将被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查询。一旦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将对房屋未来的交易、违法违规人的贷款,甚至报考公务员等方面造成影响。

上海开展老年友好城市建设

继世界卫生组织首次推出老年友好城市建设项目并发布《全球老年友好城市指南》之后,今年6月1日起上海地方标准《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导则》开始实施。地方版标准包括八方面内容,如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的公共环境,方便公共交通出行,鼓励其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积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等。这不仅仅是一个标准,更是老龄化大都市对老年人友好的一种发展方向。

上海出租车手机接单顶灯变“电调”

上海出租汽车信息服务平台自今年6月1日上线运营。承接“滴滴打车”及其他预约业务的车辆,顶灯实时转换成“电调”;对载有乘客的车辆屏蔽其他预约信息,提高安全性。该平台上线运行后,可实现车辆和驾驶员身份识别,及时剔除“黑车”和“克隆车”。

上海新建停车场安装电子收费系统

上海推进公共停车场(库)收费管理,自今年6月1日新开业的公共停车场(库)同步安装使用电子收费系统,并启用机打发票;2016年底前将在收费道路、停车场全面使用电子收费方式。在安装使用统一技术标准电子收费系统的公共停车场(库)可使用公交卡、沪通卡刷卡进出并支付停车费,同时也将逐步拓展使用银联卡、支付宝、微信等多种电子支付方式。

保消防装备基本保障“耐力”十足
上海出台《区(县)消防装备基本保障标准》

谭婧/编辑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消防领域,这个“器”就是消防装备,是配备在部队中,官兵借以日常训练,或通过现场的科学运用完成灭火救援的一切硬件设备。无数事实证明:消防装备的配备情况决定着采用的战术方式和战术效果,是影响成功率的重要因素,更是紧系灭火战斗成败的关键之处。一个城市的消防装备情况不仅关系到消防部队自身的建设与发展,更关系到广大老百姓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因此,只有保障消防装备建设,合理使用有限的资金,才能促进城市消防力量发展。
近日,上海市出台《区(县)消防装备基本保障标准》,首次以地方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各级财政对本地区消防装备建设承担职责,为上海消防装备建设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明确消防装备保障机制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大力支持消防部队建设,坚持科技强警,加强对消防装备建设的资金投入,消防装备结构得到了科学合理整合和配备,消防部队的实际应战能力也得到了显著提升。
受经济、地理、区域等因素的影响,消防装备建设也出现了发展失衡,资金分配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进而间接影响装备数量、种类和品质。装备配备标准不是一张简单的配备清单,而是一套针对各地区的消防特点,配备与之相适应的消防装备。就比如一座城市的不同区域承担着不同的城市功能,各区域所需要的消防装备也就不尽相同,这时候只有把各区域消防装备的需求与区域规划结合起来,明确规定财政对消防装备的支持,才能满足区域消防建设发展需要。
针对当前各区(县)消防装备配置实力不平衡的现状,上海市《区(县)消防装备基本保障标准》要求各级政府将消防部队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并依托两级财政消防经费保障机制,由各区(县)财政将属地消防部队维护、更新、补充消防装备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完善消防装备配置结构

消防装备建设并不是一味追求高科技,而是结合区域的保卫对象、火情特点、道路状况后,正确选择车型及装备。也就是说,无论消防装备如何尖端先进,若做不到“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的作战目的,那么一切都是徒劳。这也就需要装备建设与实际需求接轨,既要兼顾共性,又要突出个性,既注重装备数量的积累,又注重装备质量的改善和提高。而且,各具特色的消防装备应该因地制宜,形成自己的配备标准,不盲目跟风,更不搞“一刀切”。
遵循“保障基本+自主调整”的建设思路,上海市《区(县)消防装备基本保障标准》分别划定了消防车辆,灭火、抢险等4大类战备器材,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现场勘查等8大类一至五级消防监督技术装备基本配备标准,并赋予各级消防部队视情提高装备配备标准的权利,贴合区域实战要求升级消防装备体系。

细化消防装备保障范围

中国消防部队装备添置的经费离不开地方财政支持,装备添置必须经过政府审批,且纳入政府采购序列。然而,消防装备经费究竟应占财政预算的多大比例,各地尚未有统一的标准。不仅如此,正因为消防装备的功用、种类、效能等各有千秋,各区域的消防保卫形势和特点各不相同,这就需要不同级别的财政部门对口相应的消防装备配备,以提高装备配备标准的针对性。
结合上海市消防装备建设需求,上海市《区(县)消防装备基本保障标准》进一步细化各级财政消防装备保障范围,明确由市财政实施特种装备保障,区(县)财政实施防火、灭火消防器材及常规消防车辆保障,科学分摊各级财政压力,提升装备分类、分级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规范消防装备管理模式

在制定计划上,各级消防部门均编制了装备建设的几年规划,比如需要购买哪些类型的车、什么功能的装备。实际情况中,由于多种的原因使得部分装备的使用率比较低,处于闲置状态,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资源浪费,也缺乏科学性。所以对于消防装备不仅要规划,还要统筹考虑装备的采购、使用、检修、报废等不同过程,在满足安全、效能的前提下追求消防装备寿命周期的成本最低,规范不同部门对消防装备不同过程的管理,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
上海市《区(县)消防装备基本保障标准》明确,消防装备管理参照地方资产管理模式,由市级公安消防部门具体指导,并按照经费来源渠道,实施全寿命资产规范化管理,由权属消防部队负责装备训练使用、维护保养和制定增配、更新、退役或报废计划,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经费安排和报废审批,防止消防装备闲置、流失现象发生。
军事学有这样一种说法:“不能超过物质条件许可的范围企求战争的胜利。”而消防装备是物质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水平的高低,对于决定战斗成败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如今,在中国消防装备水平普遍提高的阶段下,消防部队通过各级财政的大力支持和经费的科学管理,从消防装备基本保障的机制、结构、范围和模式入手,完善对消防装备的基本保障。装备建设所能产生的战斗潜力,也必将加快消防部队发展的脚步。

新闻链接:上海宝山消防借“它山之石”夯实装备保障基础

近日,上海公安消防总队宝山支队邀请社会单位技术专家开展个人防护器材专题讲座,进一步提升官兵装备保障水平。培训中,技术专家结合当前部队灭火救援任务形势,立足装备原理和技术特点,为官兵详细讲解正压式氧气呼吸器、消防员后场接收装置和移动供气源等个人防护器材技术参数、适用场合、操作技巧及注意事项,帮助官兵对日常装备熟悉掌握。
这一举措进一步加强了装备的保障工作,通过邀请厂家技术人员和中队装备骨干授课等形式,帮助全体官兵熟练掌握装备操作技能,提升装备运用水平,加强爱装管装教育;利用车场日时间,组织官兵对破拆、救生、侦检、排烟等装备器材开展性能测试和维护保养,做好装备实战化准备工作,加强装备性能测试;查摆装备使用管理中的实际困难,针对性反馈服务需求,全方位打牢装备保障基础,强化装备基础工作。

宪法讲座(五)
宪法与公民的基本权利

韩大元/文

公民基本权利的设定和具体内容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具体表现了宪法作为根本性规范的特点。我国宪法对基本权利进行了如下分类:平等权、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监督权与请求权和特定主体权利。

1.平等权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与条件。平等权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实体性的权利,同时也是实践过程中的权利。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与原则。从平等权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它具有如下特点:平等权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秩序的两重性;从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看,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平等的保护,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权利。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2.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与示威自由。
选举权是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与示威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政治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出版自由是公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自由地表达对公共事务的看法;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达到一定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而结成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集会、游行与示威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公民表现其不同意愿的不同形式。1989年通过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对公民行使集会、游行与示威自由规定了具体的形式与程序,举行集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3.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主要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在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和法律的保障,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就说明,公民既有权享受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也要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是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等。

4.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的权利体系。《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安全权;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意义主要在于:人身自由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人格尊严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维护其尊严的重要方面。住宅是公民生活、学习的处所,其住宅是否受到保障直接关系到公民其他权利的实现。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人公民的住宅。”住宅的安全权是对公民私生活的空间保护,其范围不仅仅限于公民生活用的住宅,实际上住宅的范围不断得到扩大。凡是不经宅主同意没有法定理由随意侵入公民住宅的行为都构成对住宅安全的侵犯。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它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进行社会交流的必要手段。

5.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其基本特点是:社会经济权利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表现人们在物质生活方面的需求;社会经济权利以国家权力的积极而适度的干预为条件;社会经济权利是宪法遵循社会正义的具体体现。社会经济权利具体包括劳动权、休息权与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在教育与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与自由。文化教育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有关教育方面的权利和文化活动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受教育权、科学研究自由与文艺创作自由等权利。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受教育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按照能力受教育的权利;享有接受教育机会的平等;受教育权通过不同阶段和不同形式得到实现。

7.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其基本特点是:监督权是人民主权的具体体现;监督权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监督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由不同形式的具体监督权组成,公民根据监督权客体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监督权。《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除上述公民的基本权利外,我国宪法还对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问题作出了特殊规定,主要包括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华侨、侨眷与外国人。

巩固城市消防安全“防火墙”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等三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相继发布实施

谭婧/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51054-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时间:2015年8月1日
文件名称:《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2015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时间:2015年9月1日

解读这期新出台的法律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个概念:什么是“消防技术标准”?这是指社会生产经营、工作生活中保障消防安全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极限的各类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总称。而我国的消防技术标准涉及民用建筑、消防站、仓库、市场等多个方面,常见的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今年第一期杂志中,我们就针对将在5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过细致的解读。
而近期相继发布实施的这三部消防法律都是消防技术标准中的成员,它们同属于国家工程建设方面的消防技术标准。其中《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51054-2014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将于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2015将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规定消防站的选址条件

国家标准《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51054-2014总结了我国城市消防站建设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从适应消防站实战需要出发,归纳分析消防站建设过程中的成功经验,着力解决消防站实际使用中遇到的问题,突出体现了消防站实战功能需要。该规范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城市消防站的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提供了重要技术依据,为消防队快速接警出警、完成好执勤训练任务等业务需求提供有力保障。
第一它对消防站选址和总平面设计做了相关的明确规定。规定了消防站的选址条件,提出了消防站主出入口位置、训练场及消防站标志、标线、隔离设施等设置要求。第二是规定了消防站建筑设计及建筑构造的相关要求。针对消防站业务特点和业务用房的功能需求,规定了消防站业务用房和附属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及具体设计要求。第三是明确了消防站室外训练场地各区域和主要设施的功能要求、设置要求和有关的技术指标。第四是它还对建筑设备与其他设施的要求做了相关规定。针对消防站建筑特点、消防工作实际需求以及南北方气候环境差异,规定了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空调和防排烟、防雷接地、综合布线、电气等要求。

增加汽车库防火分类的面积控制指标

新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是对原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的全面修订。该规范的发布实施,对于完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体系,提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火灾防范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是增加了汽车库、修车库防火分类的面积控制指标。将原规范防火分类仅仅依据泊位数划分车库类别的方式修改为综合考虑泊位数与每个泊位占用面积之间的关系,增加了总建筑面积控制指标。第二是针对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相关要求做了调整。增加了高层建筑以及商场、医院等民用建筑地下汽车库的设置要求,完善了汽车库与养老院、幼儿园组合建造的设置要求。第三是调整了机械式汽车库的停车规模、防火分隔及灭火救援的相关要求。第四是细化了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增加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的通用要求,增加了自然排烟的设计要求。第五是调整了部分防火设计要求。调整了单、多层及高层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增加了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确保与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相协调。

提出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安全布局要求

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2015 总结了我国城市消防规划工作实践经验,针对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提高城市整体抗御火灾和灭火救援能力出发,对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及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这一规范体现城市火灾风险管控理念,突出消防规划内容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要求,明确消防规划与城市空间布局及土地利用的关系,强调了公共消防设施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该规范的颁布实施,对于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消防规划,提升城市消防安全水平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一是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施、耐火等级低或灭火救援条件差的建筑密集区、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地下空间,以及防火隔离带、防灾避难场地等消防安全布局提出了管控要求。第二是分别提出了陆上消防站、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及消防直升机起降点等的设置要求。第三是对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规划内容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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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警告到追究刑事责任,罚与刑泾渭分明
从超市消防通道被占用说起

文/张鑫烨

消防部门正在检查消防通道安全门是否畅通,无阻塞。
消防部门正在检查消防通道安全门是否畅通,无阻塞。

案例一:2014年7月22日,消防部门对闵行区沪闵路上的家乐福南方店进行了突击检查,这家超市位于南方商城的二层和三层,其疏散通道围绕整个超市,约3米宽,原来算得上宽敞,但被堆积如山的纸箱货品占去大半。消防执法人员说,通道里的货物如果被点燃,可能面临顾客无处逃生的局面。据了解,家乐福南方店日均客流达六七千人次,一旦发生火灾大量顾客不能及时疏散后果不堪设想。
案例二:2015年2月8日,徐汇区全球商品直销中心在正大乐城拉开帷幕,首日吸引1万多名市民蜂拥而来,可就在第二天,主办方紧急叫停。据新闻报道,此次开幕活动并未通过消防审批,存在安全隐患。在新闻媒体现场采访时,记者也发现有些消防通道被货架完全遮挡住了,形同虚设。
消防通道被占用、建筑物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存在消防隐患的现象其实非常常见,很多管理者会辩称,场地不够,临时放一下货物;有消费者甚至认为,消防审核没有用,商场只要多放几个灭火器就行了。可是,纵观全国近年来的火灾事故,因消防通道被阻,无处逃生而葬身火海的案例并不鲜见。
2013年12月11日,深圳光明荣健农批市场发生火灾, 由于消防通道被其他车辆占用,消防车无法近距离救援。该事故造成16人死亡。2015年1月3日,哈尔滨市北方南勋陶瓷市场仓库火灾,消防通道被占,消防车只能“隔楼救火”,消防员冒险进入火场“内功”,结果造成5名消防员遇难。
面对这样残酷的现实,相信没有人会认为消防通道被占是小事情,那究竟该怎么罚,究竟对这种“不安全的小动作”应怎样处罚,我们还得结合《行政处罚法》和《消防法》来看。

警告也算是处罚,是不是太轻了?

根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中就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等要求。如单位违反该条款的规定,该条例的第六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看到这里,很多读者会觉得是不是处罚的太轻了,警告算什么处罚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评价,然后再依法给予处罚。处罚得过重或过轻都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行政处罚法》对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情况都作了规定。警告就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六类处罚中的一种。
该单位没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的畅通当然是没有尽到消防安全责任的,这样的行为当然也是违反国家规定的,但是这样的行为被消防部门及时发现制止了,还没有酿成事故,并没有危害公共利益。另外,行政处罚有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是惩治但也有促进认识转变的作用,法律规定被处罚人必须有责任能力,是可以教育和转化的人,任何放弃教育努力的处罚或者以罚代教的做法都不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警告是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的评价。任何人都不希望得到别人负面的评价吧,由国家机关作出的否定评价真的是一种不小的心理压力。其实它的作用就是让被处罚人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促使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在继续从事。
其余的行政处罚类型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一个比一个严厉吧,对应的违法行为当然也是越发严重的。

行政强制,可不是闹着玩的!

《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在案例二中,徐汇区全球商品直销中心在仅仅开业了一天后,立即停业整顿了。说停业就停业,大家是不是感受到了行政法的“雷厉风行”?其实按照法律规定,这家超市第一天的营业已属违法。但是,我们可别忘了直销中心第一天营业时的场景:顾客想进入现场挑选商品就得排队一两小时。如果当天就被叫停,苦苦排队等候的“大妈们”可是万万不会答应的。第二天停止营业,既合法又合理。
根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执法确有困难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该条款所说的“强制执行”就是行政强制执行,这个就比处罚严厉多了,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听得最多的是法院的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也可以的哦。当然,究竟该执行什么,则只能由法律界定的。此处我们看到是《消防法》的规定,而作为地方性法规的《上海市消防条例》对“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的规定在执行上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且由具有自行强制执行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并没有超越权限。

行政处罚与刑罚,可以“无缝对接”

如果火灾发生时,因消防通道被占用,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难道对责任人就罚个款或警告一下?就像上述深圳和哈尔滨的火灾事故,如果只是罚款,即便是处罚中最严厉的行政拘留,对那些奋不顾身冲入火场、英勇牺牲的消防战士是不是也不太公平?
因此,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受处罚案件的权限是有划分的。一些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其情节严重程度,可能同时构成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除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消防法》中就特别强调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该如何追究、定什么罪,那就要根据刑事诉讼的程序,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是织罗罪名。上期我们给大家介绍了失火罪、放火罪,这些罪都要求犯罪嫌疑人客观上引起了火灾,但占用消防通道并不会真正引发火灾,它最初只是违反了消防管理规定,但因此造成人身财产伤亡和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就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消防责任事故罪。
说到这里,有读者也许会问了,如果后果不严重,比如就引发了一场小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是不是就不用追究消防责任事故罪了?笔者只能很无奈地表示,可以这样理解。“造成严重后果”是该罪的客观要件,没有严重后果,那也就没有刑法什么事儿了。但如果一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这样“扣字眼”,那他的安全意识实在太令人担忧了。

刑与罚,泾渭分明

其实抱着这种“钻法律漏洞”想法的人更多的是侥幸心理,占个楼道门前的位置,心想自己怎么也不会那么倒霉碰到火灾;临时占用个疏散通道,想着一时半会儿不可能发生火灾;更有任性的老板,想的是最多罚个款、违个规,怎么都不用去坐牢。可是,谁能知道事故就这样发生了呢,多少人知道火势的蔓延速度超乎想象,谁又想到仅仅占个消防通道就会去坐班房呢?如果他知道,他就不会盯着那几个“造成严重后果”的字了。
对于抱着侥幸心理,屡教不改的一些人,我们也不能狠狠地想着让他们尝尝刑罚的滋味。毕竟刑罚是最严厉的国家制裁手段,行政违法危害的也仅是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社会危害程度比犯罪低得多。罪刑要相适应,同时禁止以罚代刑,用行政处罚与刑罚合理合法地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才是现代法治社会应有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