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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二)
该找谁来赔

吴 海/ 文 汤俭荣/ 插图

无标题最近几天,保安小王巡逻的时候,都会和小区广场舞队的爷爷奶奶聊上几句,然后又心事重重地继续巡逻。这天,小王和保安队长老李一起巡逻。小王又特地跑去与广场舞的大爷大妈们聊了几句,才回到李队长身边。
“小王,你最近怎么一直往广场舞队跑呀,你们是遇到了什么事吗?”
小王叹了一口气:“李队长,不是我,是小区老年广场舞队的黄奶奶,就是我们小区队伍在市广场舞比赛中拿奖那次的那个领队呀。大家都说黄奶奶遇到麻烦事了,我也好几天没看到她,所以总是去舞蹈队看看。”
李队长也紧张了起来:“黄奶奶怎么了呀?家里出了什么事儿?”“唉……”小王垂下眼,“上个周末,黄奶奶带着她的小外孙在小区花园里玩,被一只大黄狗给撞了。她身体再好也是有年纪的人了呀,这一撞哪儿受得了啊,腿上的骨头断了,医疗费还花了不少。”
“出了这种事!”李队长惊了一下,“那有没有找那只狗的主人赔偿啊?”
“就是从这儿开始才麻烦哟,黄奶奶她女儿找到那狗的主人,结果他说是因为便利店的老张追着打一只小黑狗,小黑狗乱跑才导致大黄狗撞人,要赔应该找追狗的人。”
“找到老张,他说是因为那只小黑狗乱咬他放在店门口准备搬运的货物才去打它的,怎么的也是养狗的没看好的错。没办法,黄奶奶的女儿只能又去找那只小黑狗的主人。结果你猜他怎么说!他说撞你的是大黄狗,又不是我家的小黑狗,关我什么事!”小王接着说,“你说大家都不懂法律,我也帮不上什么忙,都搞不清到底是谁的错。哎,黄奶奶平日人这么好,出了这种事真是倒霉,现在她女儿也不知道该找谁赔,她们家条件也不是太好……”
李队长皱了皱眉头,说:“这三个人都互相推卸责任,其实啊,他们三个都要赔!”
“三个人都要赔?这怎么说?”
“这个事情是一个典型的动物致害,我国的法律对于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制的,就是说动物因饲养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而致他人人身或财物损害的,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那不就应该是大黄狗的主人没看好狗的错吗,就应该找那只大黄狗的主人赔啊!”小王满是疑惑。
“别急,首先我们来说说他们每个人有没有过错。大黄狗主人应该考虑到狗的危险性,把它拴起来,但他没有这样做,他的疏于管理导致了受惊的狗撞伤了黄奶奶,所以他是有过错的。同样,小黑狗主人也没有好好管理他的狗,应当认定他有过错。最后来说老张吧,老张因为狗咬货物赶狗,这无可厚非,但他在公共场所用木棍打狗,狗肯定会惊慌逃窜,极易伤及小区里其他人的人身和财产,这是他应该想到的,所以他也有过错。”
“可是最后撞黄奶奶的是那只大黄狗啊,小黑狗和老张都没有弄伤黄奶奶啊!”
看着小王疑惑的表情,李队长接着说:“黄奶奶受伤和大黄狗主人没有管理好狗、老张打狗和小黑狗主人没有管理好狗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最后我们看到的是大黄狗撞了黄奶奶,可为什么会撞她?这与小黑狗主人和老张的行为之间是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所以他们三个人对于黄奶奶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那也就是说黄奶奶家的女儿完全可以找那三个人让他们赔钱咯?”小王的表情中还透着一丝不安。
“对对,你们要是怕说不清呀,等会儿我陪着你一起去黄奶奶家,把这件事给解决了。”不同于之前的沉闷,小王得知黄奶奶的事能解决后,深深松了一口气。
“好啦,那我们现在就走吧,等事情解决好了,黄奶奶身体恢复了,她还要再带领着我们小区拿奖呢!”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条释义:

我国法律规定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故该责任也是特殊侵权责任之一。本条规定的动物须为饲养的动物(大黄狗),且损害须为基于动物的本能行为所造成。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而非动物所有人,除非所有人与饲养人、管理人是同一人(大黄狗的主人)。在有第三人(老张、小黑狗的主人)过错的情况下,即使因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动物侵权,也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和第三人对被侵权人(黄奶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是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对第三人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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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起火,楼道消火栓却没水了

2014 年11 月19 日,家住山东省聊城市望湖花园的李先生家突发火灾,当他试图用楼道里的消火栓灭火时,却发现消火栓旁没有水带和水枪,拧开开关,一滴水都没有。因救援延误,李先生家中损失惨重。这责任该由谁来负呢?

案件回顾

2014 年11 月19 日凌晨,当李先生正准备休息时,突然闻到一股烧焦的味道,起床查看发现客厅沙发处冒起了黑烟,火苗也蹿出了很高。李先生赶紧跑到卫生间接水灭火,但因火势太大,浓烟瞬间在房间里弥漫开。李先生冲出房门,跑到楼道里,想用消火栓灭火,却发现消火栓旁没有水带和水枪,拧开开关,一滴水都没有。见此情况,李先生只能拨打110 报警求救。
李先生表示,消防车半天才开进小区,自己只能眼睁睁看着房子烧。火灾过后,李先生家中一片狼藉。天花板、地板因高温炙烤变形、脱落,客厅情况最严重,沙发面目全非,电视机只剩下金属后壳,窗户倒地,玻璃碴散落一地,损失超10万元。李先生认为,如果消火栓能用,损失不至于这么大。
李先生是聊城本地人,在父母的帮助下,于望湖花园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室内的家具都是自己发了工资后,一件件添置的,两个月前刚搬进新房。让李先生没想到的是,一家人辛辛苦苦攒钱购置的新房和家具,一夜之间被烧毁。
让李先生感到不解的是,望湖花园小区是2013 年交付使用的新房,为何新建小区的消防设施竟然不能使用。
高层住宅建成验收时,必须安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才能通过验收投入使用。事发后,有记者在望湖花园小区调查发现,小区内有多栋高层住宅内的消火栓箱内都没有放置水带和水枪,打开开关之后发现也没有水。小区物业负责人表示,他们接手时就是这样的。

法律解答

律师简介:汪本科,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浦东分所副主任,谙熟民商事诉讼 及仲裁程序,在代理诉讼、仲裁、执行案件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律师简介:汪本科,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浦东分所副主任,谙熟民商事诉讼 及仲裁程序,在代理诉讼、仲裁、执行案件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解答人:汪本科(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浦东分所副主任)
本案的处理首先要由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查明火灾发生原因。
根据报道,李先生首先发现自家客厅沙发处起火。如果是因为李先生使用电器不当等自身原因造成火灾的发生,那么应当由李先生自行承担事故责任;如果是因为电器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则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根据新闻报道,该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却没有放置水带和水枪,打开消火栓后也没有水。在火灾发生之初,如果
消火栓箱内设置了水带和水枪,消火栓内有水,那么李先生就可以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降低火灾损失。消防设施的不完备与李先生的火灾损失扩大之间就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导致消防设施不完备的责任者也就应当对李先生扩大的火灾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如果消火栓是由于建筑设计和施工的原因没有设置消防设施及不能出水,根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上述单位除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公安机关消防人员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消防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负有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义务。所以物业“接收时就没有水带、水枪以及消火栓不出水”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如果是由于物业擅自挪用、拆除水带和水枪或者物业擅自停止消防供水,物业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新闻报道,在李先生报警后,消防车半天才开进来。如果是消防队延误火警,构成犯罪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因为物业管理不善,导致消防通道不畅,延误火警,则物业没有尽到物业管理维护的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故综上所述,李先生应当对火灾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房屋开发商或者物业应当对火灾损失扩大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李先生不能完全分辨消防设施缺失具体责任方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房屋开发商和物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栏目编辑:钟韵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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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海淘客们的货物被炸毁, 损失该由谁承担?

张鑫烨/ 文 新华社/ 图

无标题天津港“8•12”爆炸事故举世震惊,消防队员们奋战在事故第一线,医务工作者拼尽全力抢救伤员。对普通市民而言,他们只是关注事故调查和救援的进展吗?也不尽然,有些喜欢海淘的市民还可能关心自己海淘的商品究竟有没有受到损失,或者像谣言说的那样“您的快递已经被炸毁”。从最坏的角度看,假设远涉重洋来到此地的快递包裹真被炸毁了,该由谁负责?这就要从合同法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是买卖合同一章最重要的条文之一。从这条规定看,最重要的一个词就是“交付”。至于何谓交付?如何才能确定交付?这都需要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根据法律调整互相之间的关系,这就涉及到了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正所谓在商言商,万事好商量。

“意思自治”的民法精神

~讨论起民法的问题,那就得说一说意思自治原则,它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简单来说,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比如订立合同的双方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当然也包括具体的合同条款。意思自治得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对法律强制性规定进行的意思自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比如双方达成的关于偿还赌债的意向,这不是意思自治,只是违法行为。
有了这个原则,我们再来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可以就标的物的质量、价款、履行地点、交付方式进行意思自治。而买家在购物网站上选择卖家、货物或包邮服务就是一种意思自治的表现。但是仅选择了就可以了吗?当然不是,因为双方意思自治得没有那么详细,以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没有完全明晰。这也是现在很多海淘客遇到的问题:货物在运输途中损毁,双方权责不明确,这个就是双方还没有协商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由于海淘和网购的买卖双方互相都不熟悉,且在买卖合同订立时较为仓促或双方更关注于价格,忽略了合同履行地点的约定。于是就导致了现在这样的情形:多为卖家联系快递公司送交买家,也就不能达成后续的补充协议。

“货来取,钱拿来”的交易习惯

根据《合同法》总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简言之,付钱的要在收钱的地方履行,交付除不动产以外的货物的,要在交付货物一方的所在地履行,这就是所谓“货来取,钱拿来”的通俗说法。但是,现代的交易模式远不是那么简单,暂且不说海外代购,就说国内的买卖,北京的买家买了海南卖家的芒果,如果完全按照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北京的买家千里迢迢地跑到海南,给了对方钱,完成给付货款的义务。然后再由海南的卖家在海南交付芒果,完成交付的义务,这种“交易习惯”的历史是非常悠久的,要不然“前月浮梁买茶”的商人也不会被形容为“重利轻别离”。但是,这样的交易场景以现代的眼光有些不切实际,随着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买卖双方越来越倚重物流,“承运人”这个概念就出现了。原先的交易习惯也稍稍有了一点改变,买卖合同的履行有了特别的法律规定。

“货交第一承运人”的卖家规则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与假设的快递包裹被毁事件关系最密切的条款,就是该条款第一项。也就是说,如果买卖合同标的物需要运输,无论运输以及运输工具是出卖人安排的,还是买受人安排的,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就是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即使在一批货物需要经过两个以上的承运人才能运到买方的情况下,出卖人也只需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这时即认为出卖人已履行了交付义务。因此,出卖人交付的地点也就是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简言之,出卖人只要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就完成了交付,即完成了义务,他对货物就没有责任了。
根据司法解释,以上条款是关于标的物交付地点的规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合同对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法律应当确定怎样的规则。“本条的规定,是在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提出了适用于买卖合同的特别规则。这些特别的规则与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是不同的,对于买卖合同,首先要适用本条的规则。但不是说本条与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是根本上冲突的,如本条也有在债务人所在地履行的内容。并且,对于本条所未规定的情形,由于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属于本法总则的内容,所以仍要适用总则这项条款的规定,如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这一规定也适用于买卖合同。”

所有权的转移看交付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司法解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因为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
因此,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就是弄清标的物何时交付。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也可以就标的物的交付进行约定,双方约定了所有权转移也就是交付的时间和方式,也就约定了双方在之后合同履行的义务和权利。例如,双方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是自买方实际收到标的物之后才转移的,在途中或者在交承运人时,所有权仍然由卖家保留。按照这个约定,假如货物被炸毁,由于标的物仍然属于卖家,那损失就由卖家承担,买方无需担心,等着卖家再寄一批新的即可。但实际情况却可能是买卖双方并没有这样的约定或补充协议,大多数的情况是货交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买方,这种情况下,货物的损失也只能由买家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在有的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虽然也涉及到了货物的运输问题,但当事人采用了某种贸易术语,而该术语本身涵盖了交货的地点,此时就不属于《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了。例如,卖家在郑州、买方在国西雅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的条件是“FOB 上海”,即使货物需要从郑州用火车运到上海再由上海海运到西雅图,出卖人的义务是把货物交付到上海的指定船舶上,而不是把货物交到郑州开往上海的火车上就算完成了交付。那如果货物在郑州运往上海的火车上发生了损毁,货物的损失仍然是由卖家承担的,因为卖家还没有完成交付。
常用的贸易术语有FOB、CIF、CFR、DDP、DAP 等,可以参见《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了解其具体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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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消防标识 关键时刻能救命
新版《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8月1日实施

谭 婧/ 编辑

无论是商场、电影院、饭店,还是医院、宾馆、车站,我们常常会在这些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等看到消防安全标志。自1992年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首次发布以来,消防安全标志已经渗透进我们的生活,在各类建筑和场所中得到广泛应用,对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GB13495.1—2015《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于2015年8月1日起实施。新版的消防安全标志里增设了三种消防标志,还有三个更加醒目的“黄三角”提醒市民当心易燃、易爆和氧化物。除此之外,还对12种标志细节进行了修订。
新版《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的发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标志的应用,提高消防安全标志的可识别性,有效预防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增设三个红色提醒标志

据了解,消防安全标志由几何形状、安全色、表示特定消防安全信息的图形符号构成,向公众指示安全出口的位置与方向、安全疏散逃生的途径、消防设施设备的位置和火灾或爆炸危险区域的警示与禁止标志等特定的消防安全信息。
这次经过修订发布的新标准,将消防安全标志分为火灾报警装置标志、紧急疏散逃生标志、灭火设备标志、禁止和警告标志、方向辅助标志、文字辅助标志等6类,共有25个常见标志和2个方向辅助标志。与旧国标相比,增加了消防电话、推车式灭火器、消防炮等3种标志。
消防电话系统是消防通信的专用设备,当发生火灾报警时,在现场人员可以通过现场设置的固定电话和消防控制室进行通话,也可以用便携式电话 插入插孔式手报或者电话插孔上面与控制室直接进行通话;推车式灭火器内部装有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和氮气,适用于扑灭可燃固体、可燃液体、可燃气体与带电设 备的初起火灾。广泛用于工厂、仓库、船舶、加油站、配电房、车辆等厂所;消防炮是远距离扑救火灾的重要消防设备,分为消防水炮和消防泡沫炮两大系列。这三种标志,能在指引人员在扑救初起火灾,通知消防官兵到场支援发挥重要作用。

“紧急出口”变“安全出口”

原标准中规定的“紧急出口、消防梯、消防水带、当心火灾—易燃物质、当心火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6种标志的名称分别修改为“安全出口、逃生梯、消防软管卷盘、当心易燃物、当心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物”。可以看出,“当心易燃物、当心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物”三个标志被修改后,省去了两个字和一个破折号,更加直观和醒目。方便市民在驾车经过时观察到类似标志。
此外,新标准还对消防按钮、安全出口、滑动开门、禁止堵塞、灭火器、消防软管卷盘、当心易燃物、当心氧化物、当心爆炸、禁止用水灭火、禁止烟火、方向辅助标志等12种标志细节进行了修订。
这次发布的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代替了GB13495—1992《消防安全标志》。主要根据中国消防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管理特点和群众认知习惯进行修订。在修订过程中,还参考了国际标准ISO7010:2011《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注册的安全标志》等有关消防安全标志的内容,与我国现行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类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保持了基本要素的一致性。并且,该标准规定了每一种标志的含义和说明,以及实际制作使用的标志型号和对应的公称尺寸,提供了消防安全标志、文字辅助标志与方向辅助标志组合使用的应用范例。
对市民朋友们来说,熟识消防安全标志图很重要。在很多时候,消防安全标志是一种提醒,帮助我们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只有在平时多关注消防安全标志,明白各种消防安全标志的作用与用途,掌握一些常用的消防知识,在遇到危险时,才能在关键时刻救你一命。为此,本刊特别整理出新标准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志及含义,和您共同学习并牢记!
新版《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将消防安全标志分为以下6类,共有25个常见标志和2个方向辅助标志:
·火灾报警装置标志

消防电话
消防电话

火警电话
火警电话

消防按钮
消防按钮

发声警报器
发声警报器

 ·紧急疏散逃生标志
滑动开门
滑动开门

滑动开门
滑动开门

逃生梯
逃生梯

推开
推开

拉开
拉开

击碎面板
击碎面板

·灭火设备标志
地上消火栓
地上消火栓

地下消火栓
地下消火栓

消防软管卷盘
消防软管卷盘

消防炮
消防炮

消防水泵接合器
消防水泵接合器

手提式灭火器
手提式灭火器

灭火设备
灭火设备

推车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禁止和警告标志
当心爆炸物
当心爆炸物

当心氧化物
当心氧化物

当心易燃物
当心易燃物

 
禁止阻塞
禁止阻塞

禁止用水灭火
禁止用水灭火

禁止锁闭
禁止锁闭

禁止燃放鞭炮
禁止燃放鞭炮

禁止放易燃物
禁止放易燃物

禁止烟火
禁止烟火

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

·方向辅助标志
疏散方向
疏散方向

疏散方向
疏散方向

火灾报警装置或灭火设备
火灾报警装置或灭火设备

火灾报警装置或灭火设备
火灾报警装置或灭火设备

·文字辅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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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2015年08期)

国家上调铁路货物统一运价

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按照铁路与公路货运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由平均每吨公里14.51分提高到15.51分。在此基础上,允许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0%,下浮仍不限。在此范围内,铁路运输企业可自主确定运价水平。运价上浮政策自今年8月1日起执行。

公安部出台八项消防改革措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公安部消防局向社会推出《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自今年8月12日起,社会单位和群众可享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等方面的便捷服务。这八项措施是:取消部分消防备案项目、减少消防审批条件、合并部分消防审批事项、下放部分消防审批权限、简化消防审批受理程序、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实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培分离、提供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服务。

“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有望破解

今年8月1日起,财政部、教育部制定发布的《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将着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幼儿资助水平。根据办法,资金将重点支持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学前教育发展,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严禁地方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和平衡预算。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无人驾驶飞行器等将受出口管制

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自今年8月15日起,对部分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高性能计算机实施出口管制。出口本公告所列物项,需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将依法对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减免新办法为纳税人“减负”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细化备案管理,简化办事程序,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办法》规定,纳税人依法享受减免税待遇,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余的税款。此外,凡是审批类减免事项,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许可。

各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有认定规范

消费者新买的衣服质量怎样、家里刚添置的空调效能如何?这些问题可能需要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来回答。而谁有资质来进行这些检测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其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报告的资质有保证,消费者也可以更放心。

上海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法规修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包括市民所关心的家用燃气管理、公路及公路用地、居住区名称制定、城乡规划建设、公园的调整规划、清真食品经营等。

民法讲座(一)
见义勇为之后

吴海/文

小王是某小区物业的保安,平时为人特别仗义、热心,但近来有点垂头丧气,保安队的李队长看见小王连续几天闷闷不乐的样子,特意走过去拍了拍小王的肩膀。“小王啊,最近看你怎么都那么无精打采的。是不是遇上什么事了?”
“李队长是您啊。是不是我最近工作上有什么地方不到位,您说,我一定虚心接受,努力改正。要说最近无精打采,也就是看到了那件事,才让我觉得很无奈吧。”“哪件事情呢?”李队长追问道。
小王垂下眼,深吸了一口气后说道:“李队长,最近你看了电视没?关于前阵子播出的那个见义勇为的事情,真是心里五味杂陈。”
“小王啊,你说的具体是哪个新闻,我不是很清楚,你是否可以给我说一下?”
“不瞒你说,就是前阵子电视里面播出的那些见义勇为后却没人管的事情,看得我心里怪难受的。这不是,正巧我们小区也有个小伙子,前几天听说在公交车上抓小偷了。但当时没有人帮忙,没有抓到小偷是其次,关键还被小偷打了,伤势还不轻。当时正好车辆到站,有乘客吵着要下车,司机也就打开了车门,结果打人的小偷也挤下去逃走了。最后这位小伙子的医药费都没有得到落实。现在他心里也怪不好受的。我前几天在小区巡逻的时候看见他,聊了几句,他说不知道以后这种闲事还要不要管了。”
“哦?还有这件事情。那后来小偷被抓到了吗?”李队长皱了皱眉头问道。
“小偷是没有被抓到,不过当时有乘客报了警,之后那小伙子也去验了伤,但事情就这么不了了之了。”“那他去找公交公司没有?”李队长又问道。
“听说,小伙子是去找了公交公司,但是公交公司认为他是被小偷打伤的,与公交公司无关,所以拒绝赔偿任何医疗费用,只同意把车费退还给他。你说这乘个车才两块钱,不是打发叫花子嘛?”小王说着说着,就气不打一处来。
李队长蹙了蹙眉,对小王说:“小王啊,这么说来就是公交公司的做法有点欠妥当了。”
“怎么个说法?”小王着急问道。
“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是和公交公司成立了客运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小王,你刚刚说的情况就符合《合同法》中对于客运合同的相关规定,所以在无法找到小偷的情况下,客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这公交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
“可是,我们也就上车买票,又不像平时有签合同之类的行为,怎么能知道是我和公交公司有这个客运合同关系呢?”小王疑惑地看了看李队长。
“这个啊,也是有规定的。《合同法》里面说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所以,我们上车买票,就已经说明双方订立了客运合同。既然订立了合同,就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责任。”李队长耐心地回答道。“那这么说来,那个小伙子完全可以去找公交公司,让他们承担医疗费?”小王又再一次向李队长确认道。“是的,是的。你不放心啊,我们现在就去找找那个小伙子,给他出出主意,再给他打打气!这种好人好事,还是需要我们大家更多的关爱。要是最后没有得到一个好的结果,以后啊,怕是真的就没有人做咯。”
“对对对,我们现在就去,虽然经济上帮不上什么忙,但是精神上还是要支持一下的。李队长啊,还是你厉害。这个我看起来匪夷所思的事情,被你一分析就解决了。”小王摸摸脑袋,憨笑道。
“对,很多事情啊,虽然找不到那个肇事人,但还可以通过其他的方法来解决。我们是小区的物业保安,就理所应当为居民做事。要是在工作中发生了类似的事情,也不用太多顾虑,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商业保险等给到你后续保障,让你做好事没有后顾之忧。”李队长认真地给小王解释道。
小王听后仔细地想了一下说:“不然想想我们做保安的,以后要是遇到这事,到底是抓还是不抓,现在我心里有底了,
还是要维护正义!还是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能因为担心没有保障就不去做,我们最应该对得起的就是自己的良心。”
李队长听后说道:“你能这么想,我很高兴,说明啊,你是个好小伙子。这工作交给你做,我放心。走吧,我们去看看那个见义勇为的年轻人。”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合同的成立】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 【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法条释义:

我国《合同法》对于客运合同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在客运合同成立时,承运人(公交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见义勇为的小伙子)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这个客运合同的成立,是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之时,旅客在买票后,立即实际构成的。如果是投币或者刷卡无需交付客票的运输方式,旅客只要搭乘了运输工具并支付了费用,双方即形成客运运输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应当将旅客安全运输至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