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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的水,能否随便用?

消防用水属于城市公共供水,所以消防栓不安装计量水表,正因如此,在许多单位、商户以及个人眼中,消防栓里的水就是“不要钱的水”,不用白不用。
消防栓出水口径大,走水多,正常情况下一个小时可出水约40 吨,相当于一般居民家中两个多月的用水量。消防用水被盗,不仅经济损失大,更会影响消防救援。

案件回顾

浙江省浦江县自来水公司曾接到群众举报,称黄宅镇一家企业私自启用消防栓,盗用城市公共用水。水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距这家企业门口不足20 米处的消防栓被接上了一条水带,水带一直被接到该企业厂区,用于浇灌企业厂区内的绿化。
企业表示,厂区绿化维护工作专门外包给一家绿化公司,开启消防栓是绿化公司的园林人员个人所为,与企业无关。
绿化公司表示,他们是为企业服务,消防用水浇的是企业的绿化,应该由企业买单。路边消防栓成了自家的水龙头,到底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法律解答

律师简介: 范琴,上海繁锦律师 事务所律师,执业近 二十年,一直致力于 房产及婚姻家庭案件 的研究和处理,积累 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长期担任《东方大律 师》《我要找律师》 等法制节目嘉宾。
律师简介:
范琴,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近二十年,一直致力于房产及婚姻家庭案件的研究和处理,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长期担任《东方大律师》《我要找律师》等法制节目嘉宾。
解答人:范琴(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国《消防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占用消防栓,擅自使用消防用水除了造成水资源浪费,还会形成极大的消防安全隐患,影响灭火救援。按照《消防法》相关规定,对于擅自占用、堵塞、埋压消火栓(俗称消防栓),可处5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罚款。
消防栓里的水,原本是火灾时的“救命水”,却成了许多人随意盗取的“免费水”。消防栓里的水就是生活中的自来水,水质好且不用花钱,这个便宜很多人认为不占白不占,这种心理也是造成消防栓水资源浪费的主要原因。本案中黄宅镇一家企业把厂区绿化维护工作专门外包了一家绿化公司,绿化公司为减少维护成本,擅自使用消防用水,用于浇灌企业厂区内的绿化。
自来水公司接到群众举报,称黄宅镇一家企业私自启用消防栓,盗用城市公共用水。水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到现场查处时,企业和绿化公司都没有认识到擅自盗取消防用水的违法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互相推诿。企业将绿化维护工作外包给绿化公司,绿化公司应当尽心尽责做好企业厂区的绿化工作。外包即承揽,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自己承担风险和责任,独立完成工作,定作人一般不会对此承担风险和责任。从表面上看,绿化公司应独立承担擅自占用消防栓责任,但是擅自使用消防栓盗取消防用水属危害消防安全行为,涉事当事人都需要承担责任。从新闻报道可看出,企业是明知绿化公司将消防栓接上了一条水带,水带一直被接到该企业厂区,用于浇灌企业厂区内的绿化,企业明知绿化公司违法盗取消防用水,自己是直接受益者却不予制止,并未尽到其特有的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的义务,应与绿化公司共同接受违法处罚。
综上所述,绿化公司擅自违法占用消防栓,盗取消防用水,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企业作为受益者间接盗取消防用水,应承担次要责任,两家公司应共同接受水政执法大队的法处罚。

烟纸店的法律故事

陶 妍/ 文

2016 年1 月1 日起实行的《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烟花爆竹管理。该《条例》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和经营场所内经营,禁止将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逢年过节,大街小巷里的一些“烟纸店”都会搭出个临时棚售卖烟花爆竹,有的店主还特地将经营许可证贴在店面的醒目位置,以正视听。这些小店多是夫妻老婆店或者是兄弟几个合伙开的,经营门类繁多,别看这样的店铺,如果老板之间发生了点纠葛,还挺难办。这期就和大家聊聊和烟纸小店铺相关的法律故事。
一家三兄弟共同出资,在某小区门口,破墙开店了。经营数载,做的都是邻居的买卖,靠的就是个“信”字,兄弟三人开始也都和睦相处。某日,大哥召集三人开会,想售卖烟花爆竹,申请经营许可证。二哥表示同意,三弟却表示反对。大哥和二哥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不理会三弟的反对,申请了经营许可证,开始在春节前售卖烟花爆竹了。第一年大卖,收益颇丰。谁料,在分配盈利的时候,大哥和二哥提出,三弟反对这项经营活动,没有任何贡献,不能获得售卖烟花爆竹的利润分成。于是,三人吵得不可开交,甚至打了起来,根据法律规定,三弟有权获得售卖烟花爆竹的利润吗?

从“烟纸店”的实质看三人的利益分配

根据《合伙企业法》,笔者只能说,大哥不懂法。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要先了解“烟纸店”的性质,兄弟三人共同出资开店,一般情况下,自家兄弟不会拟定什么公司章程,最多就是一张协议,上面写了三人出资的份额或者各自的责任,比如谁负责经营店面,谁负责采购商品等等,另外,由于是兄弟关系,三人也不太可能写明“自己只对自己出资的份额负担责任”这类规避风险的语句,故按常理推断,这样的店符合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特点,另外,这家店还是普通合伙企业,也就是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换句话说,如果店铺亏损,三兄弟要用自身的全部身家清偿债务。
大哥如果要售卖烟花爆竹,是不是可以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说辞来推行呢?其实是不行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包括下列各项: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大哥要售卖烟花爆竹,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改变的意思可不单单指全部更改,还包括减少或增加。所以,大哥要增加经营范围,一定要三人都同意,三弟不同意,他们售卖,其实已经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了。
既然都卖了,三弟也不太可能为了这事儿上个法院,那么利润分配呢?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法和亏损分担方法,均由合伙协议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合伙协议对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各合伙人按照实际的(而非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如果无法确定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从上述规定看,我们就很清楚地知道,无论三弟有没有为售卖烟花爆竹出过力,他都应该获得利润。如果最初的协议写明兄弟三人平分的,那他的利润份额就是三分之一,如果没有写明,那就是按照三人的出资比例分配。
其实大哥根本没有取得售卖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证,那个证件是假冒的,他们售卖的烟花爆竹都是伪劣产品。第二年,他们依旧售卖,谁想被人举报,公安机关上门抓了个现行。大哥原本想最多是没收和罚款,谁想“摊上大事了”,此时,大哥不解地说:“我也就是个卖伪劣产品,至于要关起来吗?”
售卖伪劣的烟花爆竹是不是已经触犯了刑法?

无证销售烟花爆竹会“摊上大事”

原来这家“烟纸店”卖的是无证的烟花爆竹,真是太可怕了。根据2012 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的规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 万元以上的行为。这家店连续销售了两年,这个销售金额该如何计算?根据相关的法律解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从“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到“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规定了四个幅度的法定刑。看起来,这兄弟三人逃不了牢狱之灾了。
三弟不同意售卖烟花爆竹是不是可以逃过一劫呢?当然也不可以。因为他们是普通合伙人啊,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诉讼效力对他们三人都是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我们再设想一个更为极端的场景,某犯罪分子知道他们这家店卖烟花爆竹,而且还偷偷储存了一些存货。该犯罪分子暗暗地与二哥结交,并向二哥言明需要制作一些黑火药以实施某爆炸案,二哥碍于朋友的面子而同意,向他出售了一些爆竹,但再三表明,爆炸案他不参与,且他也仅收取了爆竹的钱。最后,该名犯罪分子被抓,二哥作为共犯也被公安机关逮捕。出售爆竹也算是共犯?

明知犯罪活动还出售就是共犯

根据《刑法》第25 条第1 款的规定,共同犯罪必须“共同故意”犯罪。二哥明知对方要实施犯罪行为,且缺少作案工具,还提供爆竹供对方制作作案工具,已经属于具有犯罪故意了。但是也有人说,二哥并不想实施爆炸,但是在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故意并不是要求共犯故意犯罪的内容完全相同。另外,共犯人都有相互协作的意思。二哥售卖爆竹的行为属于协作。
即使二哥在售卖的时候强调爆炸案与他无关,但并不影响他的协助行为,也不影响他具有故意的意思的事实。如果他迫于犯罪分子的威胁恐吓或暴力胁迫,迫于无奈提供爆竹,那就要另当别论了。
二哥作为共犯,那合伙企业的其他两名合伙人是不是要受到牵连?这个倒不用。因为这完全是二哥个人的行为,并不涉及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另外两名合伙人对此完全不知情,不可能构成共犯。因为在共犯理论中,“共同故意”是关键,即使是共同过失也不成立共同犯罪,更何谈不知情的情况呢。
一家小小的“烟纸店”售卖烟花爆竹就能扯出那么多法律问题,这是因为售卖烟花爆竹的利润丰厚,它本身还承载了一些民俗,不愁没有销售市场,可它安全隐患多、风险高,让很多商家又爱又怕。在暴利面前,商家还是要多一份警惕多一份安全意识,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安全第一,才能财源滚滚,细水长流。

防火“哨兵”有了新“哨位”
六部委团体联合发令推广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火控应用

谭 婧/ 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关于积极推动发挥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
报警器火灾防控作用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印发时间:2015年11月2日

火灾探测器作为现代建筑消防系统中的“哨兵”,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感觉器官”,其中以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用最多,是防火“哨兵部队”的重要力量。如今,防火“哨兵”迎来自己的新岗位。近日,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六部委团体联合印发《关于积极推动发挥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防控作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充分认识独立感烟报警器对火灾防控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扩大独立感烟报警器应用范围,有效减少火灾伤亡。
《意见》指出,近年来城乡居民住宅和养老福利机构等场所亡人火灾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成为影响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可及时探测火灾并发出警报,是防范应对各类居住、养老等场所“小火亡人”灾害的有效技术手段。

一问:为什么推行?

据统计,2010 年至2014 年,全国发生在住宅、宿舍等居住场所和养老院、“三合一”等场所的火灾44.8 万起,死亡5238 人,受伤2575 人,分别占同期火灾总数的37.5%、72.1% 和52.3%,“小火亡人”现象持续多发,在城乡居民住宅尤为突出,大多数遇难人员是由于发现火情迟缓、错失疏散逃生的最佳时间,吸入有毒烟气而中毒死亡的。

二问:什么是独立式感烟报警器?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简称独立感烟报警器,它运用光电感烟或离子感烟技术,可在早期探测到火灾后直接发出警报,提醒现场人员迅速报警并及时疏散逃生,具有技术成熟、安装方便、维护简单、成本低廉、效果明显等特点,能明显减少火灾伤亡。
20 世纪70 年代以来,美国和部分欧洲国家通过宣传引导和强制立法,在新建和既有居住建筑积极推广应用独立感烟报警器。到2010 年,美国住宅的独立感烟报警器安装率达到96%,火灾死亡率从高峰时的0.29 人/ 万人口下降到0.09/ 万人口,降幅达69%,有效减少了各类居住场所的火灾伤亡,发挥了极大的火灾防控作用。
我国也积极重视独立感烟报警器的推广,2006 年公安部消防局发布《关于推广应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技术的通知》,明确提出该设备主要适于安装在集体宿舍、家庭旅馆、小型餐饮场所、小型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建筑和场所。随后,全国各省区市相继制定地方标准,规范其设计、安装、使用,2012 年上海开始执行《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制学校等的寝室、宿舍,应当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

三问:哪些场所和部位需要安装?

目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要求》(GA703-2007)等标准已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住宅和“三合一”场所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提出了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火灾防控实际,鼓励和引导扩大独立感烟报警器的应用范围,除已明确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建筑外,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幼儿园等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建筑,居家养老、“空巢老人”、分散养老特困人员等人群住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社区居民活动场所,位于棚户区、城乡接合部、传统文化村落和三级及以下耐火等级的老旧居民住宅,宿舍、出租屋、农家乐、小旅馆、地下居住空间等亡人火灾多发的场所适宜推广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同样鼓励在其他居民住宅内安装使用独立感烟报警器。
独立感烟报警器的安装部位,应当包括上述建筑和场所内的公共活动区域,如老年人、儿童的公共活动用房,居住建筑的卧室等休息用房,起居室、客厅,厨房、餐厅,内走道,疏散楼梯顶部,以及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房间和部位。

四问:有什么技术管理要求?

独立感烟报警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其产品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205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的独立感烟报警器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可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查询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的独立感烟报警器产品信息。
为提高可靠性和确保技术性能,应当优先选用光电型独立感烟报警器,在厨房内可配合安装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独立感烟报警器应安装在房间顶棚靠近中央的位置,远离墙角等空气对流不畅的位置。对于有听觉、视觉障碍等特殊人群居住活动的场所,宜在床铺设置振动提醒器,在卧室门口安装频闪灯光或语音报警器。住宅内安装多个独立感烟报警器时,任何一个报警器动作后,其他报警器宜同时发出警报。
在独立感烟报警器使用相对集中的区域,可探索选用联网型产品,同步向远程显示器等辅助设备和监护人、管理人员发送短信等提示信息。
除了各项技术要求,正确维护管理同样重要。独立感烟报警器使用电池供电时,应当按照产品说明选用自放电率低、放电电压平缓的电池,并定期更换。住户或监护人、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产品说明,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功能测试,及时纠正整改表面污损、擅自移位、中断供电等不安全行为,更换损坏的产品。对于经常出现误报警的独立感烟报警器,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维护更换,防止产生麻痹心理。要积极动员消防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独立感烟报警器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提高报警器的正常工作率,确保切实发挥作用。

五问:如何具体推广应用?

推广使用独立感烟报警器,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构建公共安全人防、物防、技防网络”讲话要求的具体举措,制定推广应用独立感烟报警器的工作方案,在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先行,及时总结经验,突出防控重点,分类加以推进。2015 年至2017 年期间,全国力争安装50 万、80 万和100 万个独立感烟报警器。
大力拓展资金渠道,积极提请当地政府将推广应用独立感烟报警器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和养老、助残等项目,加大财政投入,落实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免费安装、维护。可以依据《关于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机构采购安装,或者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物业维修基金、老旧小区应急维修基金等采购安装,并引导各类小型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安装。还可以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引导公益组织投入资金,免费为重点应用场所安装、维护独立感烟报警器。
发挥保险机制作用,鼓励保险公司科学定价,促进风险与费率相匹配,对在其场所已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的投保人可适当下浮保费。
与此同时,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借助媒体平台,加强针对性宣传引导,通过典型案例和统计数据宣传独立感烟报警器在减少火灾伤亡方面的重要作用,将其纳入消防宣传“七进”,宣传普及独立感烟报警器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方面的常识,提高社会认知度。运用公益短片、宣传海报、微博微信等直观形象的手段,强化有关独立感烟报警器安装位置、产品选型、电池更换等方面的知识。

2015 年新实施的消防法规标准举要

3 月1 日起实施:
《移动式消防储水装置》
《灭火毯》
《注氮控氧防火装置》
3 月11 日起实施:
《火灾现场照相规则》
4 月1 日起实施:
《电缆或光缆在受火条件下火焰蔓延、热释放
和产烟特性的试验方法》
5 月1 日起实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 月1 日起实施: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4 部分:故障电弧探测器》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7 月1 日起实施:
《消防车》系列国家标准
8 月1 日起实施: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消防安全工程》系列标准
《公共汽车客舱固定灭火系统》
《消防安全标志第1 部分:标志》
9 月1 日起实施: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
《长管空气呼吸器》
10 月1 日起实施:
《蓄冷型消防员降温背心》

法律资讯(2015年12期)

最高法发布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今年12 月1 日起实施,着重解决《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在适用中存在的争议。根据《解释三》,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要由保险人举证证明被保险人是自杀死亡的。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以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抗辩的,应该由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承担举证责任。

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自今年12 月1 日起,对影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通知》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广播影视节目( 作品) 的制作和发行服务,提供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索道、缆车不再出现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自今年12 月1 日起施行。《办法》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作出细化规定,不得在核心景区内安排下列项目、设施或者建筑物:索道、缆车、铁路、水库、高等级公路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住宿疗养设施;大型文化、体育和游乐设施;其他与核心景区资源、生态和景观保护无关的项目、设施或者建筑物。

邮政包裹有望上门揽件

今年12 月1 日起,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未来,通过邮政寄包裹也会和快递一样上门揽件,邮政企业遍布城乡的网络有望向社会开放。新版《办法》全面扩充了对普遍服务的监管内容,提升了监管要求,更加强调创新服务手段,更加注重提升邮政网络使用效率。同时,明确提出支持邮政企业发挥邮政网络公共服务作用,满足社会多重用邮需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行为受严格监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了新修订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共26 条,自今年12月1 日起施行。此项《规定》的核心内容有两大部分,一是执法监督的范围,二是执法监督的方式。《规定》要求加强对工商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常态化监管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证监会发布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新规

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自今年12 月1 日起施行,对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及处置、案件调查与处罚、投资者教育保护等重点工作内容进行了梳理和规范。该《规定》发布实施意在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适应资本市场监管新形势、新任务,对于解决监管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核心职责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整合监管资源,推进监管转型,提高监管效能。

中药材检测更严格

今年12 月1 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2015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正式实施。中国每五年发布一版药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10 版药典。
新版药典在品种收载、检验方法完善、检测限度设定以及质量、安全控制水平上都有较大提升,更特别关注中药安全性的检测指标的制定和增加,假冒伪劣、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等中药行业频频被曝光的质量问题有望得到遏止。

马桶节水有新国标

国家标准委发布号称“最精准节水”的《节水型卫生洁具》(GB/T31436-2015)国家标准,并于今年12月1 日起正式实施。新标准规定,节水型坐便器用水量应不大于5 升;高效节水型坐便器用水量不大于4 升。标准委表示,洁具用水占家庭生活用水80%,新标准实施将节约厨卫用水量30% 以上。

上海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二审 更强调源头管控

近日,《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4 次会议二审,立法取向定位于“从严从紧”,着重对“源头管控”和“燃放安全管理”作出规范。对于烟花爆竹禁放,需要不断提高公众的文明意识,法规一方面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一方面倡导发挥居委会、村委会和物业服务的作用,引导居民移风易俗,少放不放烟花爆竹。

上海市购房提取公积金审核流程更明确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于今年12 月1 日开始执行。《通知》明确了购买本市或外省市住房提取公积金的申请审核方式和一系列操作细则,包括因交易每年可提一次、确需多次提取的处理、申请后最多20 个工作日出结果等具体规定。

(栏目编辑:谭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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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烟蒂,到底多可怕?

在城市高层小区,高空抛物屡见不鲜,惹人厌烦却又难以根治,因高空抛物引起的安全事故也多次发生。高空抛物行为往往是一人所为,行动迅速,事后很难锁定肇事者,这是受害人在求偿中最普遍、最棘手的问题。

案件回顾

周女士在上海浦东新区德平路100 弄居住了将近5 年,她家在底楼,有个小院子,搭了个阳光棚。7 月18 日凌晨1 点左右,周女士的儿子在客厅整理东西时,听到院子里有动静,探头张望了一眼,并没有发现什么异常。可过了一会儿,他又闻到一股焦糊味,仔细一看,发现洗衣机上的塑料盆烧着了。
火是从阳光棚烧起来的,棚顶被烧了个大窟窿,熔化的塑料滴落在塑料盆上,加速了火势。周女士被儿子叫醒后,看到院子里的情况吓傻了,反应过来时,儿子正拼命往棚顶泼水,周女士赶紧拨打119 报警。消防员到达时,周女士的儿子已经将火扑灭。消防员检查后发现,阳光棚上有很多烟蒂。
这场火灾直接经济损失8000 元。周女士庆幸的是,幸好当时家人发现得早,不然后果可能更严重,但对那些乱扔烟蒂的人,周女士觉得应该严惩。
小区物业公司调查后表示,当晚风很大,烟蒂又轻,周女士家阳光棚上的烟蒂不一定是这幢楼的住户丢下来的,也有可能是从其他单元飘过来的,引起火灾的烟蒂到底是谁扔的,无法查证。
为了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物业在楼门口贴了一张《安全火警告知》,告知住户不要随意丢烟蒂,害人害己。周女士心脏本来就不太好,经过这一场惊吓后,身体也感到不适,晚上总是睡不安稳,一闭上眼就感觉门外起火了,就要睁开眼睛看一看。周女士不知该找谁来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律解答

解答人:司功卓(资深律师)

律师简介: 司功卓,上海海事大学 海商法硕士,资深律师。业 务方向为婚姻家庭、人身伤 害、合同法、海事海商等。
律师简介:
司功卓,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硕士,资深律师。业务方向为婚姻家庭、人身伤害、合同法、海事海商等。

对于本案,如果找到了扔烟蒂的人,周女士可以直接向他主张民事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在扔烟蒂的人不明的情况下,周女士是否就白白遭受损失了呢?其实不然,周女士依然可以主张民事赔偿。首先,周女士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周女士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无瑕疵的服务,物业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比如提醒相关人员不要乱扔烟蒂等等)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其次,周女士可以向本楼道内的其他居住者主张民事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条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本楼道的居住者要证明自己没有扔烟蒂。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人造成这场火灾的,为了保护受害人,同一楼的邻居有可能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或许有人会提出周女士家搭的阳光棚是违法的,所以扔烟蒂者无需赔偿,因为法律不能保障违法建筑的利益。其实,从民法的因果关系上说,周女士家搭的阳光棚是否违法,都不影响她主张赔偿的权利。本案的直接因果关系是丢烟蒂引发火灾导致了财物损失。当然,任何公民都可以对违法行为(周女士家搭阳光棚)进行举报,要求有权部门进行处理。那是另外一回事,和本案的火灾没有因果关系。

扩展阅读:国外如何应对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在国外也曾一度高发,司法界也曾束手无策,伤透脑筋。但是近些年在纽约该现象几乎绝迹。他们采取的方法是:1. 高层建筑设计大多没阳台。高楼的窗户只供采光不能打开,或者虽能打开,但只能打开一条小缝,小得胳膊也伸不出去。2. 民事重罚,刑事未造成伤害也是犯罪。在民事赔偿时,法官对高空抛物的重罚、重赔,远超公众想象。在美国很多州,高空抛物被视为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未造成危害,也视为一种犯罪。

病患放火,罪责难逃

陶 黛/ 文

案例一:汪某是精神病人,因为觉得草堆好玩,她随手点火导致二级森林防火区着火,造成2.4 万余元损失。近日,汪某因涉嫌放火罪已被公诉。
案例二:因觉得放火“好玩”,江苏智障青年李某乘火车到北京,在3 天内连放5 把火,造成两人被烧死,多人财物受损。近日,李某因被控放火罪在北京二中院受审。
看到这样的标题和案例,很多读者也许会心想:“又是精神病,又不用负责了,真不公平。”如果我们排除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的情况,从理性的角度看,在我国的《刑法》中特殊人员并不是一刀切地不负刑事责任。这期,就让我们一起来关注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
性质、后果,并且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刑事责
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也就是说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定义严格:哪些人群属于特殊人员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该条是整篇《刑法》中关于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造成危害结果的,如何负刑事责任的总体规定。真实的条文是不是和想象的不一样?其实,法律规定得还是很严谨的。精神病人这个我们日常使用内涵很宽泛的词,在这里细分了好几种情况。
根据司法解释,该条分为四款。第一款是关于精神病人在什么情况下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以及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如何处理的规定。
本款包含三层意思:一是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但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其危害结果是在行为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发生的,这两种情况经过法定程序鉴定才能依法确定行为人无责任能力。案例一中,汪某究竟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他光有以前的精神病人诊断报告是没有用的,还得经过司法鉴定。案例一和案例二都有提到两名犯罪嫌疑人“觉得放火好玩、草堆好玩”,从这样的表述可知,他们并不是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放火的。
二是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而不是放任不管。如果真的被鉴定为精神病人,家属或者监护人肯定是要看管的,但一般来说,这样的家庭负担会很重,他们更多的会按照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进行强制治疗。而且作为监护人,如果该患者没有财产,还得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三是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也为实践中对家属或者监护人无能力看管或医疗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款是关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如何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是指精神并非经常处于错乱而完全丧失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精神病人表现出的特点是:精神时而正常,时而不正常。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这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是否处于精神正常的状态,即确认行为人造成危害结果时有无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必须经鉴定确认。
第三款是关于具有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何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主要是指病情尚未达到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程度,还有部分识别是非、善恶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于这些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还有部分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结合案例一和案例二,那两名犯罪嫌疑人都需要负担刑事责任。但由于这些人属于有限制责任能力的人,在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同时,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处罚原则。
第四款是关于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程序严格:精神病人不负刑责后的强制医疗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程序”是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即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必要的时候”主要是指精神病人无家属或监护人看管、其家属或监护人无能力看管和医疗,或者家属或监护人的看管不足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的时候。
如果我们翻看《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就会发现从第五百二十四条至第五百四十三条都是关于这项的内容。从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到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等各个阶段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案例一和案例二中的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表明他们与普通人一样是按照普通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的。这其实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虽然他们并不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是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一定要遵循严格的审判程序。

量刑严格:从轻、减轻泾渭分明

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也不可能要求精神病患者对自己意识不清楚的时候所犯的过错背负所有的责任。《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原则的规定,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其中的犯罪事实,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事实。包括:犯罪的主体是否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的客观方面,危害社会的行为、手段、危害社会的后果、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等。精神病患者当然是量刑必须考虑的问题。
究竟何谓从轻、何谓减轻,很多人会下意识地认为就是按照最低的量刑标准,或者会简单地说就是“杀人放火不用偿命”了。其实并不能简单地这样说。首先,最基本的理解是从轻的确是犯罪分子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种,减轻是在最低法定刑以下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其次,我们还得注意“可以”、“应当”这两个字眼。
何谓“可以”,通俗地说也允许不可以。按照司法解释,对于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也必须充分考虑该情节,并综合全案情况,决定是否予以从轻处罚以及从轻的幅度。如果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全案情况,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指导下,处以合理的刑罚。
那何谓“应当”,就是必须。对于刑法规定应当予以从轻处罚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必须充分考虑该情节,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现在我们再回头看下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负刑事责任,就是必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也可以根据情节不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选择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二中的那名多次放火的嫌疑人,在量刑的时候,公诉人建议法庭对他从轻处罚而非减轻处罚,这就是“可以”发挥了作用。因为他多次放火,放火是一种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罪行,而且还导致了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在法定刑的限度内进行处罚,而不是在最低法定刑以下进行处罚,也符合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案情复杂或其他原因,有些地方的确存在量刑的界限不明确,随意性较大的问题,这就需要司法改革不断深化,通过改革革除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