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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着火,农民工向谁讨薪?

陶 黛/ 文 IC/ 图

无标题一到春节,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有些城市还出现了农民工拉横幅讨薪、试图跳楼讨薪的事件。
笔者最近还真遇到了一回,这期就让笔者与大家聊聊这件真实事件的来龙去脉,以及其中涉及到的复杂的法律问题。
事件回顾:某天上午8 点,数百名头戴安全帽、身穿工作服的工人聚集在一栋商务楼口,他们还拉起了两条横幅,上面写着某某集团(且用A 集团来代替)拖欠农民工血汗钱。很多人驻足旁观,楼宇保安排成了一字形,阻止他们靠近。
公安人员了解到了基本情况,原来这些工人所在的灰灰工程公司从某大型建筑公司(下用B 公司来代替)手中承接了一个房产建设项目。谁想到,开工还未满一年,工地就发生了火灾,一名电焊工引燃了可燃物。原来该工程的安全和消防措施就没有到位,随后的多项整改措施总无法到位,工程就此停顿了下来。这些工人又跟随灰灰公司去了其他工地打工,但工钱却一直没有结清,每月只收到少许的生活费,其余的工资就拖欠着。眼看快过年了,工钱还是没有拿到,工人们急了,灰灰公司的负责人灰太郎告诉工人,他也没有拿到B 公司的钱,是因为B 公司没有拿到业主A 集团的工程款,所以无法发给大家工资。
接着,很多工人自发找到了A 集团公司要求还钱,于是就出现了一群工人在A集团的办公楼宇前拉横幅的一幕。
没想到A 公司却说,在建工地着火,施工人员应该负责,并承担损失,他们还要追讨自己的损失。至于拖欠工程款一事则闭口不谈了。

梳理关系,找准法律关系找对欠债人

这种A 欠B,B 欠C 的三角债真的挺麻烦。灰太郎与A 公司的说辞究竟对不对?暂且不论可能存在的违法或阴阳合同等情况,就按照常理说,A 集团、B 公司和灰灰工程公司三者之间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即:A 集团作为发包人与总承包人B 公司之间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这个合同是指B 公司依约完成建设工程,A 集团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建设工程合同。其次,建设工程体量巨大,经过了勘察、设计等初步设计,B 公司又把建设施工分包给了灰灰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已获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和总概算等文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时,就可成立建设施工和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发包人可以将全部施工安装工程发包给一个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发给几个单位分别承包。这就构成了B 公司与灰灰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B 公司是发包人,灰灰公司是分包人。
一般这种建设工程合同,大多是依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报酬。按照规定,如果合同中对支付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按交易惯例;如不能确定,应依同时履行原则给付酬金。同时,我们也不要忘了讨薪的农民工兄弟,他们与灰灰工程公司之间还有法律关系,劳动合同的签订,就保障了他们获得劳动所得的权利。
所以,一起讨薪事件背后是四种法律关系。说到这里,有些读者已经发现了,农民工兄弟跑到A 集团所在地要求还钱,似乎“走得有点远”。

谁欠债找谁要,三角关系只是混淆视听

梳理清了它们之间的关系,我们先假设四方都存在合同关系,且的确存在未支付报酬的现象,那这个债该如何还?首先,《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对方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即债权,该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另一方负有向对方为一定给付的义务,即债务,该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从上述的表述中,我们已经发现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也只能向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义务。换句话说,农民工兄弟是债权人,灰灰工程公司是债务人。没有拿到的工钱是灰灰工程公司拖欠他们的劳动报酬,他们应该向该公司讨要,至于A 欠B 之类的纠纷,只是灰太郎不按期支付劳动报酬的借口,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与农民工兄弟毫无关系。

在建工地着火,究竟谁承担责任看调查

究竟谁该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得看原因,其次还得看合同。首先是法律责任,如果是电焊工的原因,比如电焊工无证上岗,且灰太郎在明知该人没有电焊工资格证的情况下,还指示他人违规操作电焊机冒险作业并引发火灾,那负责任的就是灰灰工程公司与该名电焊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如无证上岗过失造成火灾,且分包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监管责任,公安消防部门就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六十四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如果电焊工是持证上岗,且安全监护到位、电焊机设备完好、动火证齐全,发生火灾的原因是因为现场随意堆放可燃物造成的,那此时现场安全负责人可能就要承担更多的责任。现场安全负责人是总承包的B 公司,还是灰灰公司呢?那就要看合同中关于该区域的责任划分和安全职责了。

明确合同条款,明确权利边界

近年来,随着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视,一般企业都会在合同中划分清楚各自的权力边界,保护自己的权利,以规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如果该区域电焊工在作业,B公司还派人在此处堆放可燃物,那B 公司的负责人、灰灰公司的负责人灰太郎和电焊工(直接责任人)都要受到处罚。
如果火灾严重,是不是会涉及《刑法》的失火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失火罪在客观上要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比失火罪严重得多。该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主体包括了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如果火灾致人死亡,经调查,施工现场的管理混乱、承包公司B 又没有明确与灰灰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电焊工还是无证上岗、该大楼的消防设计竟然没有合格等,那可能从业主A到电焊工大家都要被追责了。
但是火灾的发生与拖欠工人工资并无直接关系,无论火灾是谁的责任,都不影响劳务报酬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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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拨打119 取乐,谁之过?

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是《消防法》规定的消防部门三大职能,但实际上,消防部门接警范围越来越广,其中不乏一些奇葩报警,如云梯救猫、下井救狗、攀窗开门。媒体资料显示,2014 年,上海消防部门接到上述类似报警近23000 起,占全年消防接警总数的33.1%。
消防部门提醒,不要随意拨打119,报假警是要被处罚的。但如果当事人是不懂事的小孩子,报假警又该如何处置呢?山东遂宁市消防支队就曾遇到这样一件尴尬事。

案件回顾

2013 年12 月4 日,山东遂宁市消防支队蓬宝路消防中队的报警电话突然响起,接警员像往常一样接起电话。电话的另一端一直没说话,正当接警员询问对方有什么需要帮助时,只听见电话那端传来了一个小朋友的声音:“119 不理我们了,我们去拨打110 嘛……”随后,对方果断挂断了电话。接警员看到电话号码为135xxxxxxxx 后,才反应过来又是那个骚扰电话,顿感无奈。
“最少的时候每天有二十多次,最疯狂的时候一天上百次。”据接警员介绍,打进电话的号码是的一位“常客”——一名年约十岁的小朋友。自9 月起的3 个月内,这名小朋友每天都会拨打119 电话报警,要么谎称哪里有火警,要么就不说话。对于此事,接警员十分烦恼,但又无可奈何。
对于谎报火警,现行法规有何要求。儿童无故拨打报警电话,家长是否需要担责?

法律解答

律师简介: 邹勇富律师,中共党员,上海 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毕 业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 究生。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东 方广播电台FM89.9《东方大律师》 嘉宾律师、东方有线频道《我要找 律师》栏目特约嘉宾律师。专业从 事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经济合同、 公司法务、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 复杂、重大案件研究,成功办理案 件数百件,为当事人挽回直接经济 损失数千万。
律师简介:
邹勇富律师,中共党员,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东方广播电台FM89.9《东方大律师》嘉宾律师、东方有线频道《我要找律师》栏目特约嘉宾律师。专业从事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经济合同、公司法务、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重大案件研究,成功办理案件数百件,为当事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数千万。

解答人:邹勇富(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从本案所提供的信息来看,至少可以明确两点:第一,从行为人本身来看,其仅是一名十岁左右的未成年人,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从客观后果来看,119 报警电话的设置是便于消防部门与客观上实际需要消防部门提供帮助、处置火情等的对象之间的一个快捷联系方式,多次拨打,或者谎报火情,会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更有甚者会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那么,结合本案的案情,该行为人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呢?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 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 日以下拘留或者500 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该行为人在数天里每日20 次至100 次拨打消防报警电话,显然造成了一定后果。第一、他谎报了火情,可能造成消防部门错误出警,警力浪费、公共资源滥用,甚至可能酿成更严重的法律后果;第二、该行为,在客观上也将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行为人应当接受相关处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本案中,行为人只有十周岁左右,不满十四周岁,应不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本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在法律上本应属于违法行为,但是鉴于其年龄,其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虽然肯定其行为的违法性,但在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上做出了一个比较宽松的评价:本案中,行为人最终接受的法律后果,是监护人对他的严加管教,无需接受行政处罚。当然,随着该行为人年龄的增长,逐步满足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界限,如果再犯,当依法接受处罚。
此外,作为该行为人的监护人家长,如果在该行为报假警造成相关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家长当然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仅是行政、治安责任,家长当然不承担。
综上,消防部门在处置社会险情,尤其处置火情、预防火灾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19 报警电话,从其功能、性质上不容许我们随意拨打、谎报火情、险情。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家长对小孩应当严加看管,切实承担起监护人的责任,未成年人从小的行为习惯很大程度上与监护人的教育息息相关。
在此,也告诫所有的家长朋友们,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忍耐是限度的,你的孩子总有一天会慢慢长大,如果对于其不当行为、不诚信行为不加以管教、引导、矫正,必将会为此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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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城烟花爆竹管控再出硬招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谭 婧/ 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印发时间:2016年1月1日

婚丧嫁娶、春节等节日燃放烟花是中国传统习俗,但随着上海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规模日益扩大、城市人口密度不断上升,烟花爆竹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日益显现,现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也越发凸显:从公共安全角度,由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和伤人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危及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从环境保护角度,燃放烟花爆竹极易造成PM2.5 显著上升,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对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1994 年出台的《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其中部分条款与2006 年国务院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存在不统一。
为此,市政府提出修改议案,建议扩大禁放范围,从严管理烟花爆竹,并提出了相应的执法举措。立法修订项目自2014 年3 月启动,经过近2 年的打磨修改,于2015年12 月30 日经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并于今年1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外环线内禁售、禁放、禁运、禁存烟花爆竹

本次新修订的《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在外环线以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将烟花爆竹的禁放范围进一步扩大,也是市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断提升的体现。据此,“外环线内全面禁放烟花爆竹”成为常态化管理制度,2016 年春节将是外环线内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第一个春节。
同时,《条例》规定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国家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此以外的外环线外的其他区域,倡议市民安全燃放,文明燃放。
无标题《条例》增设重污染天气期间的禁放规定:重污染天气期间,上海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环保、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不仅如此,《条例》还对烟花爆竹做出安全燃放要求,不得燃放未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强化烟花爆竹售、存、运源头管理

从源头上从严控制烟花爆竹的销售、储存和运输,是做好后续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为此,本次修订强化烟花爆竹源头管理,在上海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根据《条例》,对于有销售许可证的销售点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批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和经营场所内经营。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上海关于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的规定,上海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也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另外,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住场所不能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可以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对购买烟花爆竹实行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控措施。
同时,新《条例》还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进行了完善。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交通、城管执法、国资监管、环保、气象、教育、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财政等部门也要按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条例》还强调了按照国家规定,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也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最高可处10 万元罚款

此番《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对违法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条例》颁布施行后,包括售卖伪劣烟花爆竹、通过非法渠道运输烟花爆竹、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其中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10 万元的罚款,非法携带、托运、邮寄、快递、夹带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禁放规定与安全燃放要求的行为,比如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行为,公安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没收其烟花爆竹,处10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将处2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环保部门还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

花炮易俗还需全社会共同努力

此次修订《条例》,主要是出于维护城市安全、加强环境保护的目的,对于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改善大气环境、提高上海城市文明水平意义重大。猴年春节,上海市民将不再向鞭炮要年味,努力过上一个清静干净的平安年。
当然,城市安全、环境保护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事,生活在上海的每一位市民人人有责、身体力行。为此《条例》在强调禁放和处罚有关内容的同时,也从城市文明建设、推进移风易俗等方面作了倡导:鼓励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性产品;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不燃放烟花爆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移风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市民如果发现外环线以内有非法销售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以拨打96119、12345 或110 报警电话举报,上海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实处理。公安机关也将全面强化社会面巡控工作,通过视频巡逻和实兵巡逻,不断加大对禁放区域的巡逻防控和执法查处力度,及时发现劝阻非法燃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同时,不断加大源头监管力度,严格依法查处非法储存、运输、经营行为。

新闻链接

上海嘉定男子放烟花领“禁燃令”首张罚单

2016 年1 月1 日,《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外环线以内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然而新年刚过1 分31 秒,上海警方就开出“禁燃令”正式实施后的首张罚单: 嘉定一男子因燃放组合型高升烟花,被警方处罚款100 元。
据警方透露,这张罚单出现在嘉定区曹安路近丰庄路的好乐广场内。据开出这张罚单的上海嘉定公安分局真新新村派出所民警介绍,当时他正在曹安路定边路附近巡逻,途中接到指令,前往上述地点查看燃放烟花爆竹情况。当警方到达现场后,发现一名男子正在燃放烟花,礼花正划破夜空,发出耀眼的光芒。民警发现3 个礼花盒已经被该男子燃放完毕,只留下了几个空盒子在一旁,还剩下2 串一千响的鞭炮和3 个盒型高升还未来得及燃放,于是当即对男子的燃放行为进行制止。
据涉事男子金某称,买来烟花燃放是为了和同行的女伴一起迎接新年,并不知情“禁燃令”的相关规定。事后,嘉定公安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其进行罚款100 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禁燃新规众人赞

2015 年12 月30 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从2016年1 月1 日起,上海外环线以内区域、外环线以外八类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重污染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域从内环线内扩展至外环线内,这一法规的修订跨越了20 年。自此,上海市“外环线内全面禁放”成为常态化管理制度。面对号称“史上最严”的禁放令,各方人士纷纷深刻洞见、观点云集,本刊邀您共同来听听他们的声音。

烟花爆竹立法需要处理好与民俗的关系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刘平

这次《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重要内容之一便是在外环线以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作为一项传统民俗,历史悠久,此次条例修订本身也体现了移风易俗的精神。从其他省市来看,在禁放与可放的处理上,有的地方经历了从适度允许燃放到禁放,此后由于难以执法又转为适度允许燃放的过程;也有的近年来从适度允许燃放转为全面禁放。对上海而言,出于公共安全和空气质量的考虑,外环线以内全面禁放,包括在春节期间禁放已成为基本共识。因此,条例的上述修订内容符合上海实际情况。当然,修订后的条例的实施,仍然需要加强宣传、引导。因为对于立法如何处理好与民俗的关系,仍有一些难题没有解决,如对于在婚礼和乔迁等过程中,要让市民改变燃放烟花爆竹的习俗,目前单靠加强执法是难以实现的,它需要舆论的正确引导,可能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烟花伤亡事故控制需要疏堵结合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闸北支队闸北中队指导员 金明峰

烟花爆竹治安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2006 年1 月,国务院发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这四个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作了具体规定,但是一些地方涉及烟花爆竹的安全责任事故仍屡有发生,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和困难。
烟花爆竹有它的经济和文化背景,要完全禁止生产、燃放是不可能的。对于这种高危险性的行业,只要政府有关部门负起责任,强化监督和执法力度,采取疏堵结合的方法,彻底取缔非法生产,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又无法整改的企业;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切实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确保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合格,杜绝生产过程中能引起烟火药燃烧、爆炸的点火源,采取有效的减轻事故破坏性的措施,烟花爆竹行业的伤亡事故也是可以得到最大限度控制的。

全面禁放烟花爆竹是城市安全管理的必由之路

上海大学教师 胡申生

燃放烟花爆竹,作为中华民族的一项传统的民俗活动,至今已有一千多年历史了。虽然其起源早,流传时间长,但在今天的城市生活中,特别是在上海这样的超大城市中,已不合时宜,且其带来的弊端和问题日益严重。
燃放烟花爆竹之俗本于驱逐山魈鬼魅瘟疫,又以此来迎灶王财神祈福讨利。这种活动和观念与中国长期处于农业社会是一致的,而对处于高度文明和高度现代化的城市社会来说,则显得过时和落后了。这是不合时宜之一方面;另一方面,城市人口密集、建筑物栉比棋布,易燃易爆材料四处可见,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空间几乎归零。而事实上现在每年因燃放烟花爆竹而伤人毁物,引发火灾的报道不绝报端。即便像我们这样的成年人,遇到燃放烟花爆竹的几个高潮节点,每每不顾体面,狼奔鼠窜,逃至家中紧闭门户,还要忍受噪音和惊吓。作为市民,我们要尊重烟花爆竹燃放爱好者的权利,可是谁来理解大批不愿受烟花爆竹惊吓的市民的感受呢?每年都有一些眼睛被爆竹崩瞎的苦主,向谁去讨公道呢?
我们也看到,自上世纪80 年代以来,上海市民燃放烟花爆竹的热情正逐年递减,这一方面归功于政府宣传和管理的得力和得法,另一方面也显示出市民文明程度和守法意识的不断提高。作为市民,我们希望对城市安全已形成严重危害的燃放烟花爆竹活动以全面禁止为地方立法的终极目标。当然,农村地区的烟花爆竹燃放该怎么管理,则并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禁燃令势在必行

上海市静安区静安寺街道办事处社区平安办公室 武东

春节来临,各地燃放烟花爆竹的高峰期将至。烟花爆竹燃放时会释放出大量的颗粒物和硫化物,加剧雾霾程度,损害空气质量,影响人体健康,烟花爆竹燃放后散落的炮皮碎屑等会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禁燃令势在必行。静安寺作为中心地区,饱受雾霾负面影响。同时,部分老式建筑在春节期间也将遭受火灾威胁。所以,无论从防治空气污染角度,还是消防安全角度考虑,烟花禁燃令都是十分必要的。静安寺街道也积极响应了烟花禁燃相关规定,以保护环境为出发点,积极开展宣传工作,进社区,进商铺,发放宣传资料,教育宣传禁燃必要性和重要性。空气污染无小事,力求人人响应,从我做起。

烟花条例修订对物业管理影响重大

上海启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邱忠利

我工作的上海启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周浦小上海旅游文化城的物业管理,周浦“小上海”是一家消防重点单位。小上海步行街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任务极其重要,烟花爆竹属于极度易燃易爆物品,其运输、存储和燃放对我公司的消防工作造成极大的影响,尤其是节日期间。近地燃放的烟花爆竹产生大量的火花和易燃的纸屑,高空燃放的烟花甚至会将带火星的纸屑分散到几公里外,这些都是消防隐患,且烟花爆竹燃放会产生大量的烟尘,污染空气,其制造的大量纸屑垃圾也会加重城市清理工作。因此,我们专门学习了新修订的《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我们相信新规的实施会对我们这样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减少烟花爆竹类造成的安全隐患,降低大气污染。

(栏目编辑:钟韵瑶、谭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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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六)
谁来赔偿维修费

吴 海/ 文 汤俭荣/ 插图

无标题一天中午,还在午休的保安小王突然接到对讲机里的紧急呼叫:小王小王,快点来地下车库一趟,快!对讲机的另一头是李队长,小王一边回复:我来了我来了,一边飞奔着去了地下车库。
到了车库,才知道是一位业主的越野车停在可升降的车位上,别的业主不知道,将这辆车升了上去,结果车顶被车库的横梁压坏了。
小王立马联系了越野车的主人丁先生,丁先生到车库后,两眼一黑,他说:“怎么会这样?”
小王说:“丁先生,你怎么会把你这超高的车停在这个限高的可升降车位上?”
丁先生说:“我昨天回来,发现我的车位被别的车停了,我就只好停旁边这个了,谁知道这个是可升降车位!”这时,物业经理也赶到现场,大家先将丁先生的车放下,查看了车辆的损失情况。丁先生十分气愤:“这件事你们物业要负责任的!”
物业经理答道:“丁先生,是您自己没有将车停在规定的位置啊,这怎么能怪我们物业呢!”
丁先生一听这话,更是火大:“你们根本就没有标示清楚哪些是可升降车位,哪些是底层车位,这让我们业主怎么区分,我要去法院告你们!”
小王和李队长在一旁面露难色,照理说,车位都是由保安来操作和安排的,无需业主自己操作车位按钮,可是对车库操作熟门熟路的业主并没有通知保安,而是自己操作了车位按钮。
这真的说不清孰是孰非。
事后,丁先生花费了近3 万元的修车费。物业公司从未遇到过这样的事,于是召集了保安队和其他员工,一同开了个会,会议的内容为此次事故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李队长在咨询了一些律师朋友后,在会议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首先,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包括车辆停放等秩序管理,其每月收取车库机械停车位管理费,用于提供车库的日常运行、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服务。但从整个事发过程看,我们物业公司对车辆停放秩序及车库的日常运行均未起到监督和管理作用,因此存在一定过错。其次,丁先生是小区的老业主,应当知道自己的越野车属于超高车辆,不应停在可升降车位,况且在车位被占的情况下也未告知车库管理人员,而是自行将车停至旁边的车位,因此其自身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或许我们可以跟丁先生商量一下,适当地进行赔偿,避免诉讼的麻烦!”
物业经理认为李队长的话很有道理,就按照他的建议,跟丁先生进行了协商,提出物业公司愿意承担六成的责任。面对物业公司主动担责的良好态度,丁先生也表示愿意和物业公司达成和解。
事件过去之后,李队长和小王立马在车库相应的地方,做了明显的限高标志,避免这样的事故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法条释义:

根据上述法条,物业公司有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义务,同时,由于丁先生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也有过失,故适用共同侵权的归责原则,双方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资讯(2016年1期)

“全面二孩”时代来临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于今年1 月1 日起实施,“全面二孩”政策自元旦起正式落地,元旦以后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的。修改后的计生法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新法同时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妇,无论是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

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自今年1 月1 日起实施。反恐怖主义法共十章97 条,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新版大气法助力驱散雾霾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于今年1 月1 日起施行。这部被称为“最严”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仅在法条数量上几近翻一倍,内容上也基本对所有现行法条做出修改。增加了建立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对等内容,加大了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告别“暂住证”时代

国务院公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从今年1 月1 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享有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保,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这一条例的公布,意味着我国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

互联网地图服务商服务器应设在境内

《地图管理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针对现在如火如荼的互联网地图业务,《条例》规定,自今年1 月1日起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等服务的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使用用户信息须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发现传输的地图信息含有不得表示内容的,立即停止传输。

中央定价目录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近期对外公布重新修订了《中央定价目录》,于今年1 月1 日起施行。新《目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调整:一是定价范围大幅缩减;二是定价项目清单化;三是修改目录名称。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一个重要举措,将价格改革和简政放权的成果以目录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实现政府定价权力清单化,确保在目录之外无定价权。

公务员差旅住宿费参照新标准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今年1 月1 日开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执行新的标准。此次调整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调整北京、上海等11 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 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 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

新国标呵护玩具安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基于《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修订的4 项玩具安全标准。适用范围明确为供14 岁以下儿童使用、具有玩耍功能的产品;增加了对DBP、BBP等6种增塑剂的要求;严格要求声响限值,以保护儿童听力;新增磁体和磁性部件要求,以防磁性材料部件被儿童吞入而造成伤害;同时提高了对燃烧性能的要求,加宽了有害物质的控制范围。

上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开始实施

上海于今年1 月1 日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破除城乡户籍限制,未参加上海市职工医保等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市民,不再区分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均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符合条件的新生儿登记缴费后,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已核定为本市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无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栏目编辑:谭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