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历史记忆有安全屏障
国家文物局、公安部联合印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谭 婧/ 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印发时间:2015年7月14日

俗话说“古建筑里面每一块砖都是历史”。文物建筑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的历史见证,拥有着无法估量的艺术和科学价值。
寺院、庙宇、宫殿、楼阁、古塔、宅院……风格各异的文物建筑成为点缀在中国大地上的一颗颗璀璨明珠。
但是近年来,一些珍贵的文物建筑遭受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许多人可能对2014 年1 月发生在云南香格里拉独克宗古城的那场大火记忆犹新,它不仅毁掉了古城中不少民俗建筑,许多游客熟悉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阿布老屋”也为防止火情蔓延而被迫拆除,火灾成为威胁文物建筑安全的最大隐患。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不同于一般建筑,受建筑特点所限,这类建筑耐火等级普遍偏低,易“火烧连营”;受地理环境所限,很多文物建筑周围缺乏消防水源、通道等,火起难控;受历史文化所限,大量游客涌入文物建筑,带来各种人为火灾因素,易造成重大的文物损毁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此,国家文物局、公安部联合印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主要从消防安全管理着手,要求做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严格消防设施管理、严格用火管理、严格用电管理、严格危险品管理、严格大型活动管理、全面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切实开展消防演练、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共10 项工作。

关键词:责任制度与机构队伍

文物建筑是历史的载体和绝唱,保护文物建筑就是保存历史,保存城市的文脉。《规定》首先针对消防安全责任提出,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注意的是,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还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防火巡查检查、火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是一项关乎文化遗产传承与延续的重要工作,需要有专门的队伍来管理。《规定》明确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还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关键词:消防设施与大型活动

受历史的局限,大多文物建筑没有现代科学的消防规划,无水源设施、无消防管道、防火间距不足等问题普遍存在。为了严格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要求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对于那些用作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同时,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平日里要加强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
作为“活历史”,不少文物建筑还是民间活动的重要场所。各类大型活动不仅带来旺盛人气,也带来烧香化纸等用火行为,在无形中埋下火灾隐患。因此,《规定》强调严格管理大型活动,要按规定事先将活动情况和消防措施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才可举办。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要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

关键词:用火用电与危险物品

火灾会对文物建筑带来不可逆的伤害,历史留下的印记可能就此永远消失。据统计,电气火灾事故占文物建筑火灾事故的40%。为此,《规定》明确文物建筑中严格控制使用明火,如果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也要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人离火灭。另外,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最好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对电气线路和电器也要定期检查检测,避免私拉乱接,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除了用火用电,此次《规定》中还提到加强危险品的管理。总的来说,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在实际生活中,对于那些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建筑内则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还要明显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关键词:防火巡查与安全检查

文物建筑是祖先留给我们的珍贵遗产,要保住这份厚重的历史积淀与文化传承,就必须做到防患于未然。《规定》指出了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 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和员工防火意识及知识技能、日常防火巡查、消防水源、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线的敷设、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等11 个方面。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对其中6 项开展日常的防火巡查,包括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情况;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情况;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线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按规定允许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的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情况。另外,《规定》特别说明文物建筑对社会开放期间,至少要每2 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强化夜间巡查。

关键词:消防演练与宣传教育

作为文物建筑安全的重要工作,消防演练是有助于提高消防安全素质技能的措施,有效的演练更是预防火灾的重要基础。《规定》要求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还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预案。
同样,很多文物建筑火灾都是由于人们消防知识不足、防火意识淡薄引起的,所以人员的防火意识也是预防火灾的重中之重。《规定》还大力提倡消防安全宣传,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掌握防火技能。单位人员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除此以外,更要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张挂消防安全宣传图标。

国家文物局:2015 年共接报文物火灾事故21 起

大火的焚烧不仅给文物古迹带来累累伤痕,更是中华民族的文明之殇。2015 年,国家文物局共接报文物火灾事故21 起,其中国保单位6 起、省保单位6 起。火灾涉及古城镇、古村寨及文物建筑等,其中,甘肃兴隆山古建筑群祖师殿、重庆黄山抗战遗址之草亭、云南大理拱辰楼和安徽祁门一本堂等火灾事故损失较为严重。据分析,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包括电气线路或者电气设备故障引发火灾8 起,人为纵火或者不明外来火源引发火灾3 起,使用明火引发火灾2起,8 起火灾事故至今原因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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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骗保,却成了危害公共安全
——身份与身份犯的误解

陶 妍/ 文 IC/ 图

无标题每个人在社会上总是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也有对应的身份,如父母、子女、上下级、投保人与受益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等等,一个人有多种身份也不足为奇。法律层面上的身份则与犯罪的成立与否有关。一般而言,身份犯是指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简单来说,没有某种身份的人,不可能在法律层面上成立该罪。比如大家所熟知的贪污罪,明确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即使有人的确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但却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那就不能以贪污罪对其进行评价。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身份犯并不少,比如渎职犯罪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的要求、放纵走私罪中对“海关工作人员”身份的要求等。有读者要问了,是不是只有对“公务员”才有身份的要求,其他的犯罪就没有身份的限制了呢?当然不是。这期我们要说的保险诈骗罪就是对身份有限制的。
案例:1998 年5 月份的一天,王某为骗取保险金,与赵某合谋,由赵某将王某承包的一辆客车烧毁,该客车属于该市汽车站所有,每天停放在汽车站。王某承诺赵某事成后付给他1500 元酬金。1998 年6 月4 日凌晨3 时左右,赵某携带汽油将停放在车站院内的客车烧毁,后经勘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400 元。当时车站内还停放着其他十余辆车,燃烧地点距家属楼16 米,距加油站25 米,距气象站7 米。事后,王某付给赵某酬金1500 元。保险公司当时未能查明起火原因,遂向投保人即该汽车站支付了赔偿款34400 元。

不是保险诈骗罪?因为身份不对

从该案来看,放火只是骗取保险金的一种手段,王某和赵某直接动因和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骗取保险金,而且也实现了骗取的目的,在并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骗取保险金。王某和赵某的行为可以说是实现了主观与客观事实的统一,但是我们忽略了一点,保险诈骗罪是对身份有限制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刑法对这个罪的主体是有要求的,即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
该案中的王某是车辆的承包者,并不是保险金的受益人,也不是投保人,赵某与这辆车更毫无关系。由于该保险是财产保险,也不存在被保险人,那王某与赵某就不符合该罪的主体要求。那其他人是否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呢?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王某与赵某显然也不符合这些身份,因此,他们不具备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资格。王某以放火骗取保险金的做法只是他一厢情愿地对保险合同的一种误解。退一万步说,即使这辆车真的由于其他人为无法抗拒的原因烧毁了,王某作为车辆的承包人也拿不到保险金。
可是现在,由于他们不懂法,放火烧车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反而会构成另一个更重的罪。

为何是放火罪?因为危害公共安全

该案后经法庭审理,认定王某与赵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从王某、赵某放火焚烧的对象及其所处环境看,当时放火烧车的地点是在停有十余辆汽车的汽车站内,明显属于公共场所,而且在其燃烧地点25 米以内,有家属楼、办公楼、加油站等建筑物,在这种场合实施放火行为,将可能引起不特定范围内重大公私财产被毁的严重后果,同时还有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因此,法庭认定其放火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应是公共安全,而不再是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了。其次,从客观方面看,赵某的确实施了使用引火物点燃侵害对象、制造火灾的放火行为。再次,就被告人的主观方面来说,其放火行为明显是有预谋、有准备的,尽管其犯罪动机是为了骗取保险金,但其主观方面的故意是不言而喻的。这些都符合放火罪的构成条件,故应按放火罪定罪量刑。

没有啥后果也是罪?因为危险性高

也许有读者要问,该案件中,王某与赵某也就是烧了一辆车,并没有因为烧车的行为殃及周围的环境,是不是属于放火罪的未遂或者不构成放火罪。其实不然。由于放火是危险性很大的行为,故根据司法解释,只要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就构成放火罪,放火罪并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换句话说,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即该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却足以使不特定的人遭受重大的生命、财产损失。根据司法解释,判断是否危害公共安全,首先要将所有客观事实作为判断资料,如行为本身本身的危险性,对象物本身的性质、结构、价值,对象物周围状况,对象物与周围可燃物的距离,行为时的气候、气温等。其次要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对象物燃烧的行为是否足以形成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状态。
从该案来看,尽管王某和赵某的放火行为没有殃及周围公共财物和人身,但赵某是携带汽油去实施放火的行为,汽油挥发性大,极易燃烧,故赵某的该行为比普通的放火行为危险性高;另外,该车并不是停泊在一个空旷的场所,公诉方特别指出了25 米范围内的建筑物,特别是家属楼,一旦波及,容易造成群死群伤,还有加油站,存在爆炸的可能性。结合这样的客观事实,他们的行为的确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构成放火罪并不冤枉。
也许很多人会觉得认定放火罪有点重了,不就是个诈骗的行为,即使无法认定保险诈骗,也可以认定个诈骗罪。
笔者最初也有这样的想法,但是抛开主观的认识,单纯从法律的角度思考,王某与赵某的目的(骗保险金)实施了一个行为(放火),但并未实现或无法实现诈骗保险金的目的。因为他们的身份关系,故而我们只能评价他们放火烧车的行为。至于骗取保险金,只是为骗取保险金制造了条件,犯罪预备而已。因此,他们的行为也只是触犯了放火罪一罪。
假设王某或赵某是该车的所有人,那他们的一个行为就触犯了保险诈骗罪与放火罪两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行为人制造财产保险事故或人身保险事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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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教中心被关之后

无标题
 
“不要让孩子输在起跑线”的理念让家长们早早地抓起孩子的教育,伴随着早教观念被越来越多的家长接受认可,一大批以儿童成长为主题衍生的娱乐、早教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早教机构喊出的“开启智力”“激发潜能”“捕捉婴幼儿敏感期”等口号迎合了不少家长的心理。
可是,管理规范方面的空白带来早教机构监管上的不力。自1981 年6 月6 日卫生部妇幼卫生局颁发了《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 草案)》之后,国家再没有出台任何针对0-3岁婴幼儿教育的相关规定。虽然2005 年上海等地出台的早
教企业管理规定,对当地早教市场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全国早教行业规范、监管和规划发展尚未建立。没有明确的审批监管部门,导致早教出了问题家长不知道该向哪儿反映。

案件回顾

江西南昌的王女士曾经遇到了件麻烦事,儿子一直上的早教中心毫无预兆地关门了,购买的一年早教班只上了一半。王女士要求退还未学完的课程费,早教中心承诺查询孩子的信息后,会尽快通知她前去退费。然而,王女士之后多次致电早教中心,对方均回应会退费,但却一直拖延。
王女士选择的早教机构名为幸福泉早教中心,位于南昌凯德广场。2008 年5 月,幸福泉早教中心承租了南昌凯德广场4 楼400 余平方米的场地。2011 年8 月,凯德广场4 楼因消防不过关被要求关停整改,包括幸福泉早教在内的几家租赁户不得不停业。
“这给我们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家长们纷纷上门要求退款并赔偿。”幸福泉早教中心负责处理此事的李先生认为,如果消防不过关,南昌凯德广场就不应该出租场地给他们,他希望对方在终止合同的同时,赔偿相应损失。
然而,南昌凯德广场方却不这么认为,南昌凯德商用置业有限公司黄总经理表示,凯德广场在投入使用前已通过了消防验收,否则不可能对外营业。
“消防部门给公司下达了督办函。”黄总经理称,督办函针对的是凯德广场4 楼(包括早教中心)在内的8 家商户,具体的原因是审批的商业用途和目前经营的不相符,需要重新对此进行评估。
王女士关心自己的退款何时可以收到,早教中心气恼自己平白无故损失这么多,他们该如何维权呢?

法律解答

解答人:韩承鹏(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例涉及两个法律关系。
一、幸福泉早教中心与凯德广场之间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幸福泉早教中心与凯德广场订立有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因为凯德广场没有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存在安全隐患,被消防部门下达了督办函予以整改。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之规定,因为凯德广场存在消防隐患,没有通过消防部门的检查验收。故幸福泉早教中心与凯德广场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幸福泉早教中心与凯德广场签订的租赁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效力。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凯德广场因自身没能向幸福泉早教中心提供安全有保障的场所,存在过错行为,对给幸福泉早教中心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故凯德广场可以参照租赁合同所载明的租金标准请求幸福泉早教中心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二、早教中心与学生家长之间属于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在本案例中,早教中心收取了学生家长费用,就是表明早教中心与学生家长之间订立了合法的民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故学生家长与早教中心之间的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若早教中心因为没有合适的教育场地,无法向学生提供教育,那表明早教中心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学生家长有权要求早教中心退费并依据合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汤俭荣/ 插图)

法律资讯(2016年3期)

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

遇到家暴怎么办?什么样的行为算家暴?这些问题在今年3 月1 日起实施、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都能得到解答。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分为六章,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其中,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须提出申请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发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自今年3 月10日起,网络出版规定更加严格。根据《规定》,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将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物权法司法解释保护不动产

物权是最为基础和重要的财产权,物权法和每个人的生活都密切相关,关于其司法解释的出台一直广受社会关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中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这部《司法解释》于今年3 月1 日起实施。

食药受理投诉60日内需反馈结果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总局新出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于今年3 月1 日起施行,进一步落实了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市民可通过拨打12331 热线,或网络、信件、走访等渠道,对食品药品相关情况进行投诉举报。《办法》还要求,食药相关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要在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举报后60 日内需反馈处理结果。

上海实施计生新政“奶爸”也沾光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于近日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正式表决通过,今年3 月1 日起施行。《修正案》对上海有关生育政策、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等规定进行了调整完善,其中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 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再享受生育假30 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 天。

(栏目编辑:谭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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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七)
心碎滑雪场

 

吴 海/ 文 汤俭荣/ 插图

无标题这天,保安小王坐在值班室里上网,正好看到朋友发了在北方的皑皑白雪中身穿滑雪服、脚蹬滑雪板飒爽英姿的照片,心里羡慕不已,也想带家人来一场滑雪之旅。于是小王立即跟那位朋友通了电话:“哎呀,我看到你在朋友圈发的照片了,太赞了,我也想去。”
电话那头的朋友赶忙劝说道:“得了吧,小王,我们是朋友我跟你说句真心话,我们这次可是被坑死了。”“怎么会?”小王关心地问道。
“我和家人第一次去,对环境不熟悉,所以先报了一家旅行社,他们跟我们说吃住玩全程他们都会安排好,到时只需穿好装备上场滑雪就可以了。在滑雪之前,滑雪场统一告知大家安全滑雪的注意事项,还给我们做了基本的培训。一开始,我们家老的小的,都玩得很开心,谁知道这时候,意外发生了,我老婆身后有个人速度非常快,为避开前方一个突然摔倒的人,在紧急转向中,直接撞上我老婆,当时就被撞得走不了路,后来我们喊了救护车去了医院,医生诊断是右小腿骨折,现在还打着石膏呢,我们回来都成问题。”
“哎呀,这么严重!她没事儿吧?那旅行社呢?不赔偿你们吗?”小王关切地问道。
朋友说:“旅行社说他们没责任,因为撞我老婆的是别人,让我们向那个人索赔,之后他们又拿出当初双方签的《旅游合同》,指着密密麻麻的合同条款中的一条称自己没有责任,这条说的是:‘旅行社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作充分提醒的情况下,如旅客发生伤害事故的,旅行社应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那滑雪场也没责任吗?”小王问。
“滑雪场说自己已告知过游客滑雪要注意安全了,所以他们没有责任。撞我老婆的是一名北京游客,事发后来看过她一次,留下个电话号码就回北京了。所以现在我们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啊!真倒霉!”小王正通着电话,这时候李队长进了值班室,小王立刻上前跟李队长说了自己朋友的情况,想请生活经验丰富的李队长出出主意。
李队长一听这情况,接过电话说:“这是旅行社和滑雪场在推卸责任,你去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请求赔偿啊!旅行社和滑雪场对你都有责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旅行社,他们以这种格式条款来减轻自己的责任,是很不道德的,同时这样的格式条款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法院一定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你说到滑雪场,因为滑雪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还对他们进行了培训,所以应该没有责任,但是旅行社这样的态度,是肯定不对的。而且,旅行社是在上海的,你可以回上海后在上海起诉,把旅行社和滑雪场作为共同被告,这样也不用大老远跑到外地去打官司。”
小王的朋友恍然大悟,说:“懂了,我会把这些话对旅行社和滑雪场说的,看他们现在是不是解决,要是不解决,我就回来起诉他们,谢谢你的意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合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条释义:

上述法条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或其他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规定,从而免除自己的责任,这有利于保护旅游者在市场主体上的弱势地位。
同时,旅游经营者以及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当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经营者除维护、管理好公共设施,保证自己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仅符合安全要求,还应承担保护义务,以保护进入其经营场所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一个案件中有两个被告的话,任一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可以选择有利于原告的法院提起诉讼。

打造“3 分钟”灭火防护圈
公安部消防局印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 标准(试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谭 婧/ 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
印发时间:2015年11月11日

日常生活中发生火情,我们一般都会拨打119,然而有时由于距离远或堵车,消防队没法立即到达,难免就出现“远水救不了近火”的尴尬局面。不过,随着一批微型消防站的建设,这样的尴尬局面有望得到改善。今后一旦某个区域发生火灾,消防人员可从微型消防站出发,快速抵达现场,有效处置初起火灾。
何为微型消防站?总的来说,它是在现有志愿消防队和消防控制室的基础上,依托社区服务中心、警务室和单位消防控制室等场所建设的微型站房。最近,它更成了公安部消防局部署近阶段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提出的“热词”,为了引导、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城乡居民社区的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公安部消防局特别印发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从人员配备、站房器材、岗位职责、值守联动、管理训练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建设标准,要求全国各地全面推进微型消防站建设。
建立微型消防站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社区加强消防力量,提升消防安全保障水平的有力举措,对强化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完善城市灭火救援体系,提升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难——远水救不了近火

2015 年年末,一起发生在济南的出警事件引发关注:济南花园路与山大路交会口附近出现火情,在接到报警后仅1 分钟,辖区消防中队的一辆消防车就从车库里飞驰而出。但因恰逢交通晚高峰,短短3 公里的路程,消防车却走了15 分钟之久。无独有偶,今年年初一辆运有煤气罐的车辆在北京四环主路附近发生自燃,在交通堵塞的情况下,辖区消防人员只能徒步赶往火灾现场灭火。
随着类似新闻陆续被媒体报道,不少网友纷纷感慨“干着急”。生活中,因路途遥远、路况拥堵等各种问题,导致消防出警后无法及时到达现场的事情时有发生,这不仅让争分夺秒的灭火救援行动面临尴尬,还可能因此加大生命财产损失。
这些现象催生了微型消防站的出现,在这里可能仅有几十平方米甚至十几平方米,但防护装备、破拆工具等消防器材却是一应俱全,可以形成有机的战斗整体;在这里可能也没有高大威猛的消防车和大批量的消防人员,但它具有分布广、到场快、机动灵活等特点,是城市最小的灭火单位和公安消防力量的重要补充。

精——人数少分配明

微型消防站是在单位和社区内部建立、依托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消防器材,构筑起的社会火灾防控第一道防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成后,不仅能巩固单位和社区的消防力量,提高自查自纠、自防自救能力,还能为预防和消除消防隐患提供坚实保障,强化社会火灾“防火墙”。
按照规定,微型消防站要明确人员的配备模式,制定一系列执勤、管理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社区微型消防站要达到“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标准,人员配备不能少于6 人。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还应设驾驶员岗位。这类微型消防站站长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站内的人员都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而社区微型消防站则依托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和体系,划定最小灭火单元,发挥治安联防、保安巡防等群防群治队伍的力量。这类消防站需确定5 名以上接受基本灭火技能培训的保安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兼职或志愿人员担任队员,另外还要确定1名人员担任站长。

早——灭火的“第一梯队”

比起职业消防员,这些消防人员专业程度相对低一些,但他们的优势在于距离近、地形熟、到场快。凭借“近水楼台”的优势,他们能够在发现火情后,第一时间接警出动,迅速将灭火救援力量深入一线,利用现有装备将火灾消灭在初起阶段,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也为消防部门灭火救援工作赢得宝贵时间。
在微型消防站中,不同岗位的职责也有所区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的站长主要负责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并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消防员的职责是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落实器材维护保养,承担起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任务;控制室值班员要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社区微型消防站站长也肩负着社区微型消防站的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业务训练,组织指挥扑救初起火灾。
其他成员则按照职责要求,参加扑救初起火灾。

全——面积虽小,装备俱全

微型消防站虽小,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站内配备专业的灭火、破拆、个人防护等专业消防器材,以满足机动、迅速、有效的处理初起火灾的需求。
依照标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以联合建站,有条件的也可以单独设置。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
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还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等。
除此之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该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按需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社区微型消防站则应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等现有的场地、设施,设置在便于人员出动、器材取用的位置,房间和场地应满足日常值守、放置消防器材的基本要求,并设置外线电话。这类消防站可配备消防摩托车和灭火器、水枪、水带等基本的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具备条件的,还可以选配小型消防车。

快——发现火情3 分钟内到场

火灾发生后,3 分钟内是灭火最佳时机。因此,集防火、灭火和处置突发事件为一体的微型消防站,要以救早、灭小和“3 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提高火灾扑救能力,有效弥补现有消防站数量不足、到场时间较长等短板,努力打造“3 分钟”灭火防护圈。
站点设立后,要建立值守制度,确保24 小时全天候值勤,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减少“小火酿大灾”事故的发生。同时,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本单位、本社区以及周边区域的灭火救援,缓解当前火灾扑救压力,成为社会消防灭火救援中一支有力补充力量。
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的要求,接到火警信息后,微型消防站的控制室值班员要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应按照“3 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社区微型消防站在24 小时值守制度的基础上,要实行分班编组值守,每班不少于3 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乡镇(街道)辖区内建有多个社区微型消防站的,还应实行统一调度。

新闻链接:上海宝山扎实推进微型消防站建设

近日,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宝山支队充分利用宝山区委、区政府做实基本管理单元工作契机,大力推进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按照做实基本管理单元“3+3”资源配置要求,宝山区除在消防重点单位、行政村和居(村)委设置微型消防站外,还将在4 个首批纳入非行政层级的基本管理单元成立消防工作站,按要求落实人员配备、站房器材等硬件设施,力争早日实现区域消防安全动态管理和救早、灭小、第一时间扑救初起火灾的目标,全面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社会消防组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