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情月报(2018年12期)

河北张家口爆炸事故致23人死亡
国务院安委办约谈中国化工集团

11月28日0时41分,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门口,一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等待进工厂过程中发生爆炸,并引燃了周围车辆。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大货车38辆、小型车12辆过火,23人死亡、22人受伤。事后查明,发生爆燃事故是由于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氯乙烯气柜发生泄漏,泄露的氯乙烯扩散到厂区外公路上,遇明火发生爆燃所导致。11月30日,涉事企业15名相关责任人已被警方控制。

12月7日,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国务院国资委约谈了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要求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有关中央企业要深刻吸取“11·28”重大爆燃事故教训,有效落实管控措施,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国内灾情

河南:一公司发生疑似亚硝酸钠中毒事故3人死亡

12月8日20时30分许,河南能化孟津永龙能化公司乙二醇备料车间4名当班劳务工发生疑似亚硝酸钠中毒事故。经全力救治,1人生命体征平稳、已脱离生命危险,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川:叙永山体滑坡事故至少3人死亡

12月9日16时20分许,四川省叙永县分水镇一施工处发生山体滑坡,导致3户农房受冲击垮塌,12人被掩埋。截至12月10日0时,已先后救出8人,其中3人在送医途中死亡,5人送医院全力抢救。

广州:中山古镇发生爆燃3死2伤

12月9日18时许,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龙鳞沙耕区某处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据初步调查,事故因收废旧物品人员私自处理废弃油罐引发。

云南:昆明一社区火灾8死3伤

12月2日1时58分许,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一社区发生一起火灾,直接造成5人遇难,另在自救逃生过程中,有3人坠楼身亡、3人受伤。

河南:郑州一热力管网爆裂致3人死亡

11月30日4时10分许,郑州市一小区室外热力管道发生爆裂。3时57分,救援人员从泄漏点临近成功营救4名被困人员,均未受伤。4时35分,从泄露点附近一快递住宿点内搜救出4名被困人员,经现场120确认,其中3人死亡1人受伤。

河南:一夕阳红公寓发生火灾4名老人死亡

11月29日5时52分,河南省正阳县夕阳红公寓发生一起火灾,起因是室内被褥燃烧,事故造成4名老人死亡。

山东:沂南一鞭炮作坊发生爆炸2死2重伤

11月26日10时35分,山东省沂南县湖头镇一鞭炮作坊发生一起私自制造烟花爆竹引起的爆炸,当场死亡2人,重伤2人。

吉林:公主岭市因施工引发燃气爆炸事故2死4伤

11月24日11时40分左右,吉林省公主岭市怀德镇发生一起因施工引发的燃气爆炸事故。截至14时40分,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事故责任人被警方控制。

吉林:一机械公司爆炸起火致2人死亡24人受伤

11月23日23时40分左右,吉林省东丰县一机械公司发生爆炸并引起火灾。截止24日4时40分,事故已造成2人死亡,24人受伤,受损房屋41户。

四川:蓬安县一建筑工地塔吊断裂倒塌2死2伤

11月18日17时50分左右,四川省蓬安县一建筑工地发生塔吊断裂倒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两人2受伤。

福建:一民房发生火灾致4人死亡

11月17日上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一民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经公安、消防部门现场初步判断,火灾系瓶装液化气爆燃引起。

山西:煤矿倾倒煤矸石致6村民身亡

11月5日,山西忻州市一村民在弃土弃矸平田造地场捡拾煤块时死亡,死者亲属、从事丧葬服务者5人去现场入殓时昏迷,经抢救无效相继死亡。据查,6名村民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国外灾情

意大利:罗马北部城镇加油站起火爆炸2死17伤

12月5日14时30分,意大利罗马北部城镇一处加油站突然起火,随后引发了剧烈爆炸。事故造成了2人死亡(其中包括1名消防警员)17人受伤。据调查,事故源于一辆燃油运输车在加油站卸载燃油,燃油运输车突然起火导致。

多米尼加:一塑料厂发生爆炸 致3人死亡

12月5日,多米尼加圣多明各一家塑料厂发生爆炸,据当地媒体报道共有3人在此次爆炸中丧生,并有多人受伤。

马来西亚:一韩餐厅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 3人身亡

12月4日15时30分左右,马来西亚一韩国餐厅内,20余名工人进行装修工程时,触及液化石油气泄漏而引发爆炸,事故导致3名华裔男子身亡,另有28人受伤。

日本:福岛一座住宅发生火灾 7人死亡

11月21日23时左右,位于日本福岛县的一座住宅起火,一部分为木造结构的一部分2层住宅与仓库全部烧毁,营救人员从废墟中发现了7具遗体,其中1具在浴室,另外6具在住宅内。

津巴布韦:大巴车爆炸致42人死亡多人烧伤

12月15日晚间,津巴布韦一辆大巴车发生爆炸,车辆严重烧毁,并造成至少42人死亡,多人烧伤。据称,爆炸疑似是由车上瓶装燃气接触火苗所引发的,燃气瓶为车上一名乘客所有。

(栏目编辑:吴晓芸)

时讯点击(2018年12期)

吴晓芸/编辑

太胖!小伙电梯脱困再次被卡,消防帮忙拆门框

11月29日,广东中山一胖小伙儿因电梯故障被困,消防员打开电梯门后发现,这个缝隙不够容纳小伙儿的身体,于是,消防员用液压剪将外部电梯门框破拆掉,不料再次被缝隙卡住肚子,后来消防员将电梯门框破拆掉后才将他从电梯中救出。

心疼!疑因结婚放鞭炮起火,宝马奥迪等3辆车被烧毁

12月1日,浙江绍兴,疑因结婚时放鞭炮突然起火,3辆车被烧毁,其中有1辆奥迪A6和1辆宝马X5。宝马司机称,车起火时他正在酒席上吃饭,消防人员用20分钟将火扑灭。

大意!2岁娃把锅盖当项圈,卡住脖子取不出

11月28日,广东株洲一2岁小孩儿玩耍时,将一个锅盖套进了脖子,取不出了,消防队接警后,费了半个多小时,换了3把工具,才将锅盖取下。惹不起的“熊”孩子!

严惩!男子用步枪射击易爆装置引发大火焚毁近2万公顷土地      

近日,美国一男子承认因用步枪射击易爆装置引发大火,烧毁近2万公顷土地,损失超800万美元,消防员工作了一周才将火势控制。最后,该男子被判缓刑5年,并分期赔偿800万美元

允悲!为驱赶老鼠 她把房子烧着了

11月8日,浙江金华发生一起火灾,所幸无人员伤亡。民警事后了解到起火原因,原来是房主看到有只老鼠在自己平时放炭的盆里赶不走,她就捡起一块烧过的炭丢了进去,老鼠被赶出来后她也忘了把盆盖上,结果引发火灾。

好疼!校服拉链锁住女孩眼皮 老师医生束手无策

11月29日,湖南岳阳一中学一名学生起床穿衣服时,将衣领拉链锁住眼皮,老师将她送往医院,医生对此却束手无策,消防员到场后将拉链巧妙拆解,学生并无大碍。隔着屏幕都觉得疼!

幼稚!00后“为情所困”跳悬崖 因太疼受不了报警求救

11月22日,山东济宁邹城市一17岁少年因与女朋友分手产生轻生念头,登上护驾山从山顶一跃而下,摔落在距山顶7米左右的石头上,因疼痛放弃轻生的念头并向119求救。网友:疼得也就想开了……

调皮!鹦鹉模仿火警报警声引来消防员

近日,英国北安普顿一居民家传来火警报警声,消防员火速前往,却发现居民家并无火灾发生。原来是家养的一只鹦鹉调皮,学习报警声引来消防员。鹦鹉:声音太像,我能怎么办?

作死!好奇男子以身试“套狗杆” 结果卡环坏掉脖子被卡

11月18日,湖南沅陵一男子被套狗杆卡住脖子。消防员用绝缘剪把项圈两头给剪断,才将其取下。经了解,该男子觉得无聊,看到学校里面有抓狗器,就套在脖子上试一下,结果卡环坏了他的脖子被卡住。

贪玩!男孩爬火车身体被卡 一路从浙江卡到了上海

11月25日,上海南翔铁路段货运列车的工作人员在巡视时,发现一男孩被卡在车体与车内存储容器附属的梯子中间,一路随车从浙江来到上海。所幸消防队员到场后通过破拆,将男孩救出。

危险!司机反穿棉衣挡风保暖 连手带衣卷入车轮

11月18日,安徽蚌埠一司机就因反穿棉衣,在骑行途中因惯性作用,衣服带着手臂一齐卷入了三轮车下,无法动弹,好在消防员救援及时,破拆成功将手取出!骑车出行,应正确穿戴服饰。

杯具!男子抱个内胎就去江中捞鱼被困江中

11月27日,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金祥消防中队接警:一名男子抱着一个内胎,漂浮在距离岸边30多米的位置,由于水流的影响,始终无法靠岸。最后,带队的消防员做好安全措施后,跳入只有10多摄氏度的江水中,在其他消防员的协助下,将男子拉回到岸边。

愚蠢!女子为让消防救猫烧房子获刑

去年12月,广东广州一名郑姓郑某为让消防出动云梯救被卡在10楼墙外的爱猫,故意纵火烧自家房好引起消防员的注意。由于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今年8月,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民法讲座(四十一)
都是蹦床惹的祸

吴海/文 何忆雯/插图

保安小王在后门执勤时,看到住在27号的张小明拄着一根拐杖一拐一拐地走进小区。小明今年读初三,再有半个学期就要中考了。

小王赶上前搀扶小明:“怎么这样了呀!慢点慢点,要不要到岗亭里坐会儿休息下?”张小明赶客气地说:“没事没事,看着严重其实没什么大碍的啦。”

小王凑近仔细一看,发现张小明右脚上打着石膏,离开拐杖则没办法正常行走。小王大呼:“都这样了还说没事?你爸妈呢?怎么不在你身边呢?你走路都很困难。”

张小明说:“王叔,我都初三了,受这点小伤还需要父母陪着岂不是太没自理能力了。”

小王劝道:“现在可不是你逞能的时候,天天一个人驻个拐杖走来走去,万一又出事了怎么办?”

张小明大大咧咧地回答:“放心吧!我已经好得差不多了,只是看上去比较吓人,下个礼拜就能拆石膏了。”

小王还是不放心,搀扶着张小明一路将他送到了27号楼下,正巧碰到了张小明的父亲张先生,小王说:“张先生,您儿子骨折了居然还让他一个人单独行动,你们家长的心可够大的呀。”

张先生无奈地摇摇头,语气里有些责怪地说:“你怎么不问问他自己是怎么受的伤,都初三的人了,马上要中考了,居然这么不把自己的身体健康当回事。”

小王好奇道:“怎么会受伤的呢?现在正是准备中考的关键时候。”

张小明低着头说:“上个月月考结束,我和同学约好了出去放松下,找了个市内蹦床公园去玩蹦床,就是时下很流行的那个。”

小王说:“玩蹦床怎么会受伤?那些地方难道没有保护措施?”

张小明父亲补充道:“正常孩子玩当然不会受伤,他是在蹦床的地方表演‘杂技’——后空翻。”

说到这里张小明不好意思地笑了笑:“我就是想挑战下比较厉害的动作。”

看着儿子已经一瘸一拐,张先生也不好在多责怪,便说:“日后自己一定要注意啊!你已经不是一个小孩子了。”

小王问道:“当时边上没有工作人员吗?你的同学们呢?”

张小明低声说:“后空翻的动作我没做过,所以自己找了个角落里的蹦床,想等自己熟练了再去同学面前秀一下,所以避开了同学,那个地方也没有工作人员”。

小王却觉得这件事并不是这么简单,蹦床公园让孩子在无成年人监护下入园,同时蹦床公司也没有安装防护设施,张小明运动时也无工作人员进行保护,导致孩子受伤,这样的情况下难道蹦床公司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吗?

小王跟张先生说了他的想法。张先生说:“这件事等明天我来找你商量下!先让孩子回家休息和做作业比较重要,谢谢关心啊!”

第二天,张先生下班后便来到保安室,跟小王探讨起这件事,张先生这时才说出了当天的另一个细节。那就是蹦床公园入园时需签署一份运动安全免责声明书,这个声明书的原件张先生也看到了,上面明确写有“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必须在家长或者法定监护人陪同下”的字样,可小明却谎称自己已经年满十六周岁并在该声明书上签字了,所以当事故发生后,蹦床公司跟张先生说,是张小明自己谎称已经年满十六周岁并在蹦床公园运动安全免责声明书上签名。此外,张先生也调取查看了当天的视频录像,蹦床公司在园内也已经张贴各类安全提示,告知勿做高难度空翻动作。小明之所以受伤并不是因为蹦床公园设备的缘故,就是因为对自己身体协调能力过于自信,做了高难度动作,才会摔伤。蹦床公园说,他们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和安全告知义务,所以不会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小王听了哑口无言,喃喃道:“难道这样的做法真的就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了吗?”

张先生说:“我认为是这样的,所以之后也再没有找过蹦床公园,想想不要折腾了,让孩子安心养伤读书才是真的。”

小王说:“张先生,我把我们李队长找来,他经历的事情多我们再问问他,我觉得这不仅仅是涉及到赔偿的事,更为重要的是要弄清楚,作为蹦床这样危险项目的经营者,到底是否需要对客人的安全承担责任,又或者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不然以后我们去游乐场啊、运动场啊、竞技场之类的地方,都会没有任何的安全感。”

李队长接到电话后赶回保安室,仔仔细细把事情的过程听了一遍,还认真询问了蹦床公园安全免责声明书和安全提示的内容,然后打开网页检索了议会,说到:“对于这件事,我是这么看的。蹦床运动是存在较大风险的体育活动,蹦床公园作为该运动场所的经营管理方,对进入场所的人员应较一般经营性场馆具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蹦床公司工作人员仅凭张小明自述以及他的身形作为判断其是否已年满十六周岁的依据,显然不当,其确未根据其经营活动特性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单凭一份张小明签署的免责声明,并不能做到真正的‘免责’。

“但张小明在阅看被告蹦床公司提供的声明书后未如实陈述自己真实年龄情况,其本身也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蹦床公司的民事责任。所以这件事,双方均有过错,张小明以及其父母,可以要求蹦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不可能是全部,估计可以主张损失费用的一半左右,如果诉讼的话,法官也会仔细询问当时的情况和现场环境,做出判断。不过我认为蹦床公园肯定是要承担部分责任的。”

张先生听后,握着李队长的手说:“谢谢李队长,早就听说你钻研过法律,今天一听果然名不虚传啊。现在我心里有了底,要再去找蹦床公园谈一下。医药费也就是几万块钱的事,但是类似的情况还是有可能发生的。要让他们吸取教训,免责声明书不是推卸自己作为安保义务人的挡箭牌。当然,我们做家长的也会吸取教训,尽到监护人应尽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释义:

蹦床之类的高度危险活动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有相对于其他一般场所经营者更高的注意义务。具体到这个故事中,不是简单的签署免责声明就可以视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是应当通过如检查证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陪伴等方式。当然张小明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也没有尽到责任,因此双方应当分担责任。

不省心的网购

网络平台让购物触手可及,从生活日用品到电子产品,还有汽车等应有尽有,足不出户就可以满足所有需求。网购不同于线下实体店采购,对产品的了解都来自于商家的介绍和客户的评价。成千上万的产品中滥竽充数必然有之,质量问题可大可小,轻者退换货,或者干脆弃之即可,大者还可能危及用户生命安全。

案例回顾

2015年7月,李先生在某购物网站花费了898元购买了一款电动车锂电池,生产方为远腾电子厂。购买前,李先生就电池的性能和质量等问题询问了卖家,对方表示该款电池“带有大功率日本精工保护板”“百分之百实用A品电芯”“真正的质保3年,一年换新”。

刚开始使用时,李先生发现电池有发热的现象,但也没太在意,但一个月后,李先生在给电池充电时发现电池发热并产生异味,于是将问题反馈给卖家,对方表示,“电池发热属于正常现象”。听了“专业人士”的解释,李先生继续给电池充电,谁知没过一会儿,电池突然冒烟起火,李先生试图扑打灭火,但电池突然爆炸,燃烧的爆炸碎片将李先生家里的物品全部烧毁,幸亏逃离及时并无大碍。

为了维权,李先生将网店和购物网站告上法庭。李先生提出,电池爆炸引发的火灾不仅烧毁了家电、家具、衣物等财产,还烧毁了自己收藏的名人字画,更重要的是家人珍贵的纪念照片也在火灾中被烧毁,此外消防人员灭火给楼道、电梯以及邻居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关于事故责任,李先生认为,除了电池的生产厂家和经销电池的网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外,购物平台放纵网点销售三无产品且虚假宣传,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经了解,网店的实际经营者曹某就是远腾电子厂的经营者。庭审中,曹某表示李先生确实通过网店购买过电池,但不能证明电池他家发生的意外有因果关系,即无法证明发生起火爆炸的电池系远腾电子厂卖给李先生的。电子厂还特意拿出李先生曾经给网店作出的“商品完好无损”并给予满分的评价。而且曹某承认,自己的公司虽然叫“电子厂”,但货源都是通过QQ群购买的,根本不知道电池的生产厂家,更不能提供电池的合格证,所谓的进货验证只是试试电池能不能正常充电使用。

曹某提出,李先生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李先生在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的情况下,在网上购买了配件自行组装车辆,线路等明显存在安全隐患,李先生自己没有按要求使用产品。在事故发生时,李先生发现电池异常后未将电池及时取出,这才导致电池发热,最终引起爆炸。

购物平台则辩称,交易双方是李先生与销售者,网站仅提供交易平台,并非网络买卖交易的相对方,更不是商品的生产方。网站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依法不应承担责任。收到李先生的投诉时,平台就将网店的信息披露给李先生,内容包括销售者的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上述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评估机构评估,认定李先生房屋的装修损失市场重置价值为5万多元。李先生按照其购买时的价格,主张财产损失为36万余元,还提供了财产清单、现场勘验时核对的清单,但无法提供相关票据,再加上在外租房费用和精神损失费,李先生提出索赔5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义务对产品质量合格与否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中,曹某与远腾电子厂作为产品销售者,未能提供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据,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购物网站提供的是交易平台,而且在接到李先生来电后及时进行了处理,披露了销售者的信息,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对于李先生提出的财产损失,由于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价值,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李先生未能提交票据,但又确实存在的物品,法院酌情计算。对于租房费用,出于保全证据及便于鉴定评估程序中证物提取的角度出发,李先生在事故发生后至法院鉴定评估完成前及合理的装修期间内产生的租房费用系合理损失,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并将依据李先生原房屋所在位置、面积,同时参考周边市场价格对租金酌情予以确定。而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火灾事故并未造成人员伤亡,李先生提供的财物损失情况也无法充分证明其受到了精神损害,因此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曹某与远腾电子厂连带赔偿20余万元。

律师解答

解答人:李维世上海誓维利律师事务所主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四十二条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有义务对产品质量合格与否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在本案中,曹某与远腾电子厂作为产品销售者及生产者,未能提供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据,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购物网站提供的是交易平台,并且在接到李先生的投诉后及时进行了处理,披露了销售者的信息,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至于李先生提出的财产损失,由于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价值,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未能提交票据,但又客观存在的损失,应当予以支持,法院可以自由裁量。对于租房费用,李先生在事故发生后至法院鉴定评估完成前、以及合理的装修期间内产生的租房费用系合理损失,可以依据李先生原房屋所在位置、面积,同时参考周边市场价格对租金酌情确定。对于精神损失费,因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我国法律目前不支持财物损失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此,特别提醒各大读者,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易受侵害,主要是由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部分商家诚信经营的意识较差、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等原因所致。

目前网店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网站经营者自营的网络商城,另一种是网站提供网络平台、其他经营者进行网上交易,即第三方交易平台。本案的涉案网站即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消费者在此类平台购物时尤需谨慎。为防止发生意外后难以维权,消费者最好以真实身份网购,并注意保存电子购物单据。一旦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可以先从消费投诉和行政举报两个途径进行维权。消费投诉主要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或请求消费者组织调解;行政举报主要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公安机关等进行举报。如果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拨打12315电话投诉并要求赔偿的,应说明投诉人和被投诉方信息、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并提供发票等有关凭证。

此外,在鱼龙混杂的商品中甄别假冒伪劣产品,防患于未然,比事后维权更加重要。首先,消费者应尽量选择品牌官网,切莫贪图小便宜而选择三无小店。品牌官网或品牌网店虽然在价格上不占优势,但在品质上更有保障。其次,对于没有官方网店或官方网店真假难辨的商品,最好选择所售商品比较专一,产品评价客观真实的店铺。由于网店刷销量及好评的现象严重,因此,消费者绝不能单纯依据销量和好评来选择店家,应当着重了解中评差评的原因、买家提问及回答,货比三家,方可买到放心货。

(栏目编辑:钟琳 插图:何忆雯)

法律资讯(2018年12期)

恶意透支信用卡超五万元入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今年12月1日起实施,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将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公对私转账成为税务稽查重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文件公布,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自今年12月1日起,人民银行决定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今后公对私、私对公的这种走账形式直接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目的在于优化企业开户服务,改进银行账户管理模式,为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扫黄打非”举报奖励最高达60万元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四部门联合修订发布《“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简称《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细化、完善了“扫黄打非”举报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奖励程序与监督等内容,详细规定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标准的11种情况,提高了相关奖励标准。如对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最高奖励可达60万元。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情况应纳入考评

公安部印发新修订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简称《规定》),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开展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事项网上办理,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到现场办理的事项或者环节外,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

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施行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从危险货物的一般要求、运输豁免、多式联运、人员培训,到危险货物分类、包装、标签、托运程序,再到运输作业要求、装卸操作要求都进行了明确规定,相较于2004版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方面更为标准化、规范化和系统化。

军人及家属乘道路客运优先购票

交通运输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障道路客运领域军人依法优先出行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通知》明确,汽车客运站、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在购票、安检、候车、乘车等环节对军人提供优先服务,并在军人优先售票窗口、安检口、检票口醒目位置设置“军人依法优先”标识,随行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老片“复映”有规可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和相关法规,国家电影局下发了《国产电影复映暂行规定》,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复映影片的规范,是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或公映许可,距首次公映结束超过两年再次进行发行放映的国产电影。复映影片必须进行内容重审和重新发放公映许可证,全部放映范围不超过2500个影厅,每家影院放映单部复映影片的影厅不超过1个。

上海实施《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委最新下发的《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从今年12月1日开始,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将公开,公众无需注册就可查询;接受支持的课题组必须提交科技报告,凡有学术不端行为将向社会公布;科技工作者要在科技报告中描述所从事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结果、参考文献等。这一政策将使科研环境更加透明,使每一笔科研经费开支清清楚楚。

(栏目编辑:谭 婧)

“熊孩子”背后总有个不懂法的监护人

张鑫烨/文

近日的新闻中,最令人“无语”的当属那个“放火烧床逼儿子起床”的父亲了吧,我们之前好几期都提到过烧自己的房子或车子,一旦危及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要以“放火罪”或“失火罪”论处的。这里我们就不说这个案例了,但是,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有这样用“放火”这样过激行为的父亲,孩子是不是也会变成网络上传闻的“熊孩子”?这期,我们就来看看这几个案例。

案例1:2018年12月,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案件的被告是2个不满10岁的孩子及其父母。原来,两个孩子拿着打火机点燃了路边堆放的废旧棉布。火势迅速蔓延,棉布堆边别人停放着的一辆刚刚买的、价值27万的轿车,也被火焰吞噬。事后,两对父母均以不知情为由,不愿意赔钱给车主,最终车主将两个孩子及其父母都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两个孩子的父母共同承担车辆焚毁的全部赔偿责任共计27万余元,由双方父母各自承担一半的赔偿金额。

案例2:2017年3月,15岁的阿杰于凌晨时分先后四次在江高镇一带,以打火机点燃泡沫纸皮箱、房屋围蔽布等方式放火。2018年4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了这期放火案,阿杰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熊孩子”到底几岁?

很多人都会说十八岁才成年,但这个成年的概念和法律上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或民法上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都不是一个概念。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则是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其中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简单来说,上述八项犯罪行为,14周岁后就要负刑事责任,其中就包括放火。我们平日里将这些放火行为的主体用“熊孩子”这个词,似乎是暗示着这些过激、出格的行为因为是未成年人所为,他们还是“孩子”,他们还不懂事,所以不要负法律责任。可是法律却无情地驳斥了这样的观点。

14周岁八种犯罪行为

我们看案例2,阿杰放火竟然是觉得好玩,据他交代,他用随身带的打火机点着放在地面的散成块状的泡沫箱,点着火后跑开并在附近用手机拍下起火现场,将起火现场的视频发到朋友圈。阿杰觉得放火好玩,又没有烧到人,遂多次在住所附近的旧楼处放火,直至案发被抓。至于放火罪,我们就不赘述了,案发时,阿杰已经超过14周岁,就要对放火的犯罪行为负责,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很多人看到这个案例也会说,这个也可以是失火或者可以请律师打官司,辩护为失火,不就不用坐牢了。其实,这里所说的八种犯罪行为中的放火,那是一种行为,并不是说一定要触犯放火罪这个罪名。

这个怎么解释?我们可以举另外一个犯罪行为的例子,比如15周岁的阿杰参与了聚众斗殴,但他只是从犯,没想到在斗殴的过程中,阿杰顺手拿了对方的财物。这个例子中,阿杰对聚众斗殴并不需要负上刑事责任,但其中的持械抢了对方财物的行为,就成立抢劫罪了,那他就要对这部分行为负上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监护人“赖不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也就是说这些“熊孩子”有财产的,由其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现在的孩子名下有“房产”的并不少,这也是他的本人财产。当然,一般情况下都是监护人赔偿。案例1中,孩子烧毁了对方的车,给车主造成了损害,监护人无法说自己尽到了监护责任,毕竟是孩子玩火,无论如何都难自圆其说,所以也就没有减轻侵权责任的理由。至于有的父母辩称“自己不知情”“孩子是无心的”,都无法解释“尽到监护责任”,在法律上这种辩解也是站不住脚的。孩子无心之过,要监护人来承担责任,监护人就要起到监护的责任。

监护父母离异或亲属代为抚养怎么办

说道这里,又出现了一个问题,比如案例2中,阿杰自幼与姑姑一同生活,究竟谁才是监护人?他放火造成的领居家的损失,究竟谁来承担?根据《民通意见》22条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以案例2来说,如果阿杰的父母与他姑姑签订了某种协议,让他姑姑承担阿杰的监护责任,但是在法律上来说,阿杰的父母仍然是监护人,协议达成的“委托监护”并没有导致法律上的监护权的转移,如果要赔偿损失,他的父母无条件的要承担责任。至于他姑姑,如果没有教育、没有监护,也要赔偿失主的损失,所谓的连带责任。如果他姑姑没有过错,也尽心尽力地教育照顾阿杰,那不需要负连带责任。阿杰的父母赔偿完,可以根据原先签订的协议,与他姑姑协商“理论”,甚至“追偿”。

至于父母离异,《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这个法条还是很清楚的,夫妻即便离婚了,孩子出现了差错,一方独立承担有困难的,另一方有法律上补充承担的责任。

在校受到侵害,是不是监护权转移了?

案例3:2016年,英国一所学校的6名学生不想开学,于是一把火,放火烧学校,结果是消防局出动了20辆消防车和125名消防队员,大火足足燃烧了四个小时才被扑灭,6名孩子被拘留。,校园楼房损失比较惨重,所幸的是学校还未正式开学,没有其他学生受伤,只有两名在教学楼屋顶上施工的男子因吸入浓烟,被送往医院治疗。

笔者真没有想到会有这样的“故事”,我们排除英国的背景,如果学生在学校内发生了放火或灼伤的事故,父母是不是可以找到学校,要学校负责呢?或者如案例3中的,因为学校管教不严导致学生放火,是不是家长还能告学校?当然不可能。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就是说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只要能证明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就不需要承担责任。这种证明对于教育机构来说实在是太容易了,比如说学校失火,导致学生受伤,学校一定是可以证明完成了一系列的消防检查,并具备一整套消防管理制度的,在法律实务中要证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有很大的困难。另外,如果是放火,假设案例3中有学生受伤,那不是学校的责任,而是6名放火孩子的责任,学生受伤是因为第三者放火所致,学校一旦尽到了责任,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一切都是由放火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如果教育机构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那承担的也是与未尽到责任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所以父母想把责任推给学校、老师或者同住的亲戚,或者以离婚为借口,不负责任,这都是站不住脚的,俗话说“养不教,父之过”,这个朴素的传统观念,背后竟然有如此深刻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