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2019年3期)

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条件放宽

已经施行20余年的《专利代理条例》,今年3月1日起迎来更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按照“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支配、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放活微观主体”的精神,取消了两项行政审批,优化了两项行政审批,同时还放宽了专利代理师、代理机构的准入条件。

打造文化生态保护伞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出台《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称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明确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申报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任务和措施。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将严肃处理,并予以摘牌。

孤儿将得到更多实惠

为让残疾孤弃儿童得到更好的医疗康复等服务,民政部近日制定了《“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办法》(简称《办法》),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办法》扩大了受益孤儿的范围和资金资助范围等,包括0至18周岁所有孤儿以及年满18周岁以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明确资金资助范围包括诊疗费用、康复费用、特殊药品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等,让孤儿得到更多实惠。

公交驾驶区设置防护隔离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乘客侵扰驾驶员行为造成的不安全事件,引起社会关注。交通运输部发布了行业标准《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专用安全设施技术要求》(JT/T 1240—2019),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通过规范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技术要求,提高物防技术水平,保护驾驶员不受不法乘客直接攻击,不法乘客不能直接接触方向盘。

注安师职业资格制度进一步完善

近日,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修订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制度施行前取得的原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分别与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危化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新标准发布

重大危险源辨识是重大工业事故预防的有效手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等国家标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对2009版的一次修订。新标准明确了85种化学品的临界量,并公布了重大危险源分级指标的计算方法,达到这个量就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上海实施住宅物业管理新规

上海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新《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明确业主、业委会、物业职责。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同意利用全体业主共用部分从事相关活动。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或者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并应当单独列账。一些焦点问题如业委会的规范运行、停车位的共享、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紧急维修资金使用等也有了新的具体规定。

上海出台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各类交易场所经营行为,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起草了《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原则上,同类交易场所只设一家。

(栏目编辑:谭 婧)

私了?没那么简单

吴 海/文 何忆雯/插图

过完元宵,年算是过了,年前回乡的人都陆陆续续返程了。因为春节值班小王已经好几年没回家过年了,今年也是如此,他只能错峰出行,节后再回老家看望看望父母。同事们都正常上班了,眼看离休假的日子没几天了,小王的心思早就飞远了,手机备忘录了记满了休假行程:看望长辈、同学聚会……几乎每天都排满了。

小王的心不在焉被李队长发现了,“工作时间就要打起十二万分的精神,你这几天怎么总是魂不守舍的,去洗把脸吧,提提精神。”

听到领导的批评,小王立马从凳子上站起来,给队长敬了个礼说了句“Yes Sir”,随后便去大门外巡视。仅一会儿,突然旁边传来“嘭”的一声响,回过头一看,两辆车在小区门口发生了追尾。小王三步并作两步跑到车前,两名司机也都下了车查看车辆损坏情况,走近才发现,后车司机原来是小区业主小吴。 

前车的后保险杠、后车灯还有右后门都被撞瘪了,司机指着小吴说道:“你说说,都到小区门口了,干嘛开这么快!”

小吴惊魂未定,结结巴巴地说:“你怎么突然刹车?”

“前面窜出只猫,不刹车难道轧过去?你不知道保持安全车距嘛?” 

眼看要起口角,小王赶紧劝住:“二位,人没事就好,后续还是交给交警处理吧。这位大哥,你不是我们小区的吧。”

前车司机道:“我是来看朋友的,正准备右转进小区,一只猫窜出来,我第一反应就是猛踩刹车,紧跟着车屁股就被撞了,还好人没事,你看我这车伤得不轻。”

不多久,接到报案的警察赶到,听取了两人的陈述后查看了小区门口的监控,认定了小吴应当负事故的全责,开具了《事故认定书》便离开了现场。

警察走后,小吴和前车司机老刘开始协商赔付事宜,小吴的意思是双方别怕麻烦,该进保险还是要进保险。可老刘说:“找保险公司进4S店维修不知道要耽误多久,既然交警都认定了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那就直接付一下修车的费用,我赶紧送到熟悉的修车厂去修,大家都不耽误事。”

听到这里,小王不由插了一句嘴:“关键是费用你们能协商一致吗?”

小吴说:“我也不想太麻烦,刘先生你开个价,公平合理的话,我现在就把钱给你。”

老刘看了看说:“后保险杠和车灯要换新的,后备箱要整修,后轮叶子板和后门需要做钣金和喷漆,5000元差不多。”

小吴想了一会儿说:“行,你给我个银行账号,我现在就转给你。”

小王在一旁看到他们双方如此痛快地就商量妥了,心想着这两位倒也是直爽和痛快的人,这么件事没一会儿就搞定了。

事情就这么过去了,隔了几天小王便休假回了老家,渐渐地也就忘了这件事。待回来上班时,李队长对他说,自己不在的几天,小吴找了他好几回,但也没说啥事情。这天,小王在后门执勤看到了小吴,还没等小王开口打招呼,小吴就急着说:“小王你终于回来啦,还记得我和那个老刘发生事故时的情形吗?”

“记得啊,你们当时对维修费用很快就达成了一致,你马上就把钱转给他了,当时我还想你们这么快就把事情处理清楚了,不像有些人一点小事要纠缠好长时间。”

小吴一拍手,一脸懊恼地说:“我现在就是后悔为什么当时没白纸黑字把赔付的事写下来说清楚!”

“怎么了?对方不认账吗?”小王追问道。

“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没几天我突然收到了法院发来的起诉状和诉前调解的通知,他把我和我投保的保险公司都告了。”

小王听后很是诧异:“你们当初不是协商了5000元吗?难道我记错了?”

“你没记错,当时他的确只要求我支付5000元,现在是保险公司问我要10000元。保险公司的意思是上次交通事故后,他们公司已经按照车辆保险合同约定,向刘某支付了10000元保险金,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因此,有权要求事故全责方,也就是我,赔偿保险公司10000元。”

小王这才反应过来,原来这位老刘当天应该是把车开到修理厂去定损了,之后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小王义愤填膺地说:“怎么有这样的人!他肯定是事后觉得当初5000元开价要少了,所以又问保险公司赔付了一笔钱。那你不是付给他5000元了吗?他怎么说。”

“我电话找过他,没想到他说因为他理赔了,所以明年的保险费要涨价,这5000块是给他的补偿,不能算是赔偿车损的费用。现在等于让我再次支付双倍的钱,哪有这个道理!要是开庭,小王你一定要为我作证啊,当时我跟他说好了赔偿5000元就算了结这事了。”

小王为小吴的遭遇愤愤不平,找到了李队长,把事情的经过原委说了一遍。李队长听完也觉得刘先生有点不过分,“已经赔过的钱,哪有再赔一次的道理?估计是那个老刘把车开到修车厂,结果发现维修费5000元打不住,所以决定去理赔。而且他去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应该是隐瞒了已收到5000元赔偿的事实,所以保险公司才会赔付他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作为老刘的保险人,对刘先生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按保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相应保险金,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小吴追偿。但是由于刘先生的车辆损失共计10000元,就本次事故吴先生应当赔付的责任限额也应当为10000元,现小吴已向刘先生赔付5000元,所以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金额应当从一万元中扣除这5000元,即小吴只需要支付剩余的5000元即可,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那个老刘追回5000元理赔款。”

小吴听完恍然大悟:“是不是说,如果他的车损的确是10000元的话,另外5000元我还是要出的,但是不用再出10000元,是吧?” 

“是的,对方的实际损失你还是要赔的,不过不用赔超过损失的钱。调解和开庭的时候,小王给你去做个证,应该没太大问题,事情总能说清楚。以后碰到这种事情,双方最好还是写个协议,哪怕加个微信双方确认下赔偿数额也好啊。”

“李队长,你说的一点没错,早知道这样当时还不如报警呢,或者不嫌麻烦那纸记一笔也就没有后面这些糟心事了,现在还要麻烦小王跟我跑一次了。经过这次下回可就长记性了,凡事还是要留点证据的好。”小吴摸了摸鼻子讪讪地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法条释义:

刘先生的保险公司在向老刘赔付后,获得代位权,可以向事故责任人追讨赔款,但是由于小吴已经赔付了5000元,因此刘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的损失应该是5000元而非10000元。保险公司在代位索赔的过程中发现这个情况后,只能要求小吴支付5000元,另5000元应当要求刘先生返还。

山寨消防车坑了谁

2013年10月,被公安部经侦局、消防局列为督办案件的全国首例制售假冒伪劣消防车案,在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告破,6名犯罪嫌疑人被随州随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并移送起诉。

案例简介

2011年2月,贵州安顺市关岭县某单位招标购买了一辆斯太尔牌8吨泡沫消防车,由安顺市中天汽贸公司中标。中天公司中标后联系到随州市江南环卫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业务员龚某,龚某又将业务介绍给了何某。

何某随后以江南公司名义同中天公司洽谈。中天公司派人来随州考察时,何某从外地调来一辆新出厂的消防车停在江南公司厂区接待考察,之后以江南公司名义与中天公司达成购车意向并签订了合同。随后,交易的这辆消防车在贵州被发现涉嫌使用假冒注册商标,为不合格消防产品。当地公安部门对此立案调查,此案同时被列为公安部经侦局、消防局联合督办案件。

经调查发现,何某于2010年从宋某手中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30份“云鹤”牌整车出厂合格证。宋某曾是武汉汽车改装厂的一名员工,辞职后并没将自己保管的30份“云鹤”牌整车出厂合格证上交,而是转手卖给了何某。同年3月至2012年4月,何某伙同另4人,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改装生产消防车辆,随州江南公司业务员徐某、宋某、龚某、李某、陈某等5人负责向全国推销。至案发时,他们已向贵州、广东、辽宁、四川等地销售62辆伪劣消防车,涉案金额高达1279万元。

基于上述犯罪事实,随州中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何某、宋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00万元;判处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30万元;参与作案的徐某、龚某、李某、陈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1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解答

解答人:王扬(扬远律师团队合伙人)

有一个说法广为人知,“最赚钱的项目都在刑法书上写着”,虽然是一句玩笑,但的确有相应的道理。上文所说的案例,法院最后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定罪。依据《刑法》第140条至第149条,假冒伪劣商品除了特指的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八类商品是特殊约定以外,其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假冒伪劣产品销售5万元以上就可以定罪。本案中的假冒伪劣消防车不属于上述8类商品,但的确属于以次充好和冒充合格产品,且实际销售金额上千万,明显构成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

但是,有些读者可能会有疑问,觉得这个案件里存在欺诈行为,那么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诈骗罪虽然均可以表现为“骗”的形式,且均可能侵犯消费者的财产权益,但前者表现为民事欺诈,后者才是刑法意义上的“诈骗”,具体可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

1.交易意图。在销售伪劣产品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真实的交易意图也实际存在交易行为,只是交易时隐瞒了产品的质量情况,属于瑕疵履行行为。而在诈骗犯罪中,行为人根本没有交易意图,只是借“交易”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其实质是虚构骗局、诱人上当,等被害人发现受骗上当后往往已经“人去楼空”,一般不存在商品交付行为,比如以销售、代售为名骗取预付款、准入金等。

2.标的物的性能和价值。诈骗罪中,行为人只是以进行“交易”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并不想发生真实的交易,即使进行了所谓“交易”,使用的“标的物”与约定的标的物往往没有实质上的联系,或者形式上有较大差距,几乎都是毫无价值或者没有任何成本的东西,甚至是子虚乌有的,因为其行为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但在销售伪劣产品罪中,行为人交付的标的物仍然具有约定标的物的基本属性,只是品牌上存在区别或在质量上存在瑕疵,但仍然具有一定的成本,其目的通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瑕疵履行的方式来赚取差价、谋取暴利。

3.欺骗的程度和受骗的原因。销售伪劣产品罪中被害人仅仅是因为对商品本身的质量、性能等产生了错误认识而进行了商品交易。诈骗犯罪中行为人的诈骗数额往往不限于产品本身的价值,而是通过虚构骗局的方式使被害人脱离物的本身生产了脱离实际的认识,“成交价格”取决于骗术的高明及被害人受骗上当的程度,一般来讲不存在一个固定上限,正因如此才极易给被害人的财产权造成巨大侵害。

4.对市场秩序的影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除了侵犯到消费者的财产权益外,还会损害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诈骗罪则是单一客体。因此还可以从该种类型的销售行为是否存在于正当的商品交易领域,是否会对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合法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造成侵害等角度来进行区分。

另外也有一些读者可能会提出,将其他公司的商标直接贴在假冒伪劣消防车上是否构成《刑法》第213条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就本案中,何某等人的行为的确已经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实质要件,但因为何某假冒注册商标实质是为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盈利所实施的行为,构成了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虽然我国刑法总则没有明文规定牵连犯的概念与处罚原则,但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对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从一重罪处断。所以两相比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比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更重,法院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一罪论处。

消防车是重要的消防工具,是消防救援行动的基本保障,本案中,何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车着实可恶,一旦在实际救援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的损害远远不是金钱所能衡量的。对于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监管打击,不仅关乎市场秩序,更在于保障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法制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才能对制假、造假者形成威慑力,让消费者安心、放心。

(栏目编辑:钟 琳  插图:何忆雯)

律师简介:王扬,扬远律师团队合伙人,资深出庭律师、律师仲裁员,持有证券从业资格证,扬远疑难、复杂案件总负责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曾毕业于军事院校,并在军队服役多年。长期担任《东方大律师》《大律师》和《我要找律师》栏目的嘉宾,以第三方公益律师身份为《新闻晨报》涉法及社会热点新闻报道提供法律观点和分析意见。

中华法系形成之后的火灾刑罚

编者按

  在中华文明的历史上,唐、宋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两个朝代,其经济、文化和民族融合发展都在历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当然,这两个朝代的繁荣不仅仅是依赖于经济军事,还有政治制度中法律制度的维持。这些律令体系的建立和成熟,推动唐宋时期中国社会的法制建设进入新高潮,也对当时以及后来的王朝都产生过积极作用。其中,对于会造成人财损失和社会混乱的火灾,两个朝代的法律制度中都有所规定。可以说,古人对防火法度的规定十分严酷,也从侧面反映出古人希望杜绝火灾的强烈愿望。(栏目编辑:谭 婧)

张 晔/文

上期我们给大家介绍了早期的失火罪,提到了“春秋决狱”,但随着封建集权政治的深化,礼律合一成为我国古代法制思想的主流,这期接着上期的历史脉络,从唐代说起。

很多读者都知道“唐律”,但如果翻阅史书,有唐一代并没有称为“唐律”的,这只是后人对《永徽律疏》的称呼。“律疏”是对“律”的解释,那是什么“律”呢,这就是要从唐开国说起。

经历了三百多年魏晋南北朝的战乱,唐承隋制,国家初定之时,唐高祖李渊于武德四年命裴寂等以隋朝的《开皇律》为准,撰定律令,武德七年(624年)制定了《武德律》。这是唐代首部法典。唐太宗李世民即位以后,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再次参照隋朝的《开皇律》,制定新的法典,贞观十一年(637年)完成,史称《贞观律》。《贞观律》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和类推等制度,缩小了连坐处死的范围。这部律书基本确定了有唐一代律令的主要内容与风格。唐高宗永徽二年(651年),长孙无忌等在《贞观律》基础上再次修订。最终形成了《永徽律》。

有了法律条文,就要有司法解释,地方与中央的解释要一致,才能实现政令畅通,于是唐高宗在次年就要求对《永徽律》进行解释,经过一年的编撰,《律疏》与《永徽律》经过高宗的批准,附于律文之后,合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人们称《永徽律疏》为《唐律疏议》,因为疏文开头都有“议曰”二字。

该部“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永徽律疏》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对后世宋元明清的法典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是迄今保留最完整的最早的一部法典。它的形成也标志了中华法系的形成。

很多读者也许要问,中华法系究竟有什么特点,简单来说就是“礼律合一”,但是这其中的“礼”,一定包含着封建统治阶级的特色,比如“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演变而来的“八议”减免刑罚和从法律制度上对人划分“良贱”等。其次是中央政权有最高的立法权,换句话说皇帝有“杀伐决断”的最终决定权。第三点就是“诸法合体”,如我国古代一直没有独立的“民法典”或“刑法典”,直到清末才出现了第一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有了这样的初步概念,我们对下面的这些案例也许就能有比较清楚的认识。

唐代归于刑罚

《唐律疏议·杂律》: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非时,谓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延烧人舍宅及财物者,杖八十;赃重者,坐赃论减三等;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

【疏】议曰:“失火”,谓失火有所烧,及不依令文节制而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其于当家之内失火者,皆罪失火之人。注云“非时,谓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谓北地霜早,南土晚寒,风土亦既异宜,各须收获总了,放火时节不可一准令文,故云“各依乡法”。延烧人舍宅及财物者,各杖八十。“赃重者 ”,谓计赃得罪重于杖八十,坐赃论减三等。准赃二十匹以上,即从赃科。“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二等”,谓烧杀人者,失火及烧田之人减死二等,合徒三年;不合偿死者,从本杀伤罪减。其赃若损众家之物者,并累亦倍论。

简单翻译下,是指在非农时失火,且造成损失,烧毁田野的,要受到笞刑,被鞭笞五十下,非农时是指二月一日之后至十月三十日之前的这段时间。但是南北有别,时间可以根据地方上的规定进行合理的变化。如果火灾蔓延烧毁了他人的房舍和财务的,要被杖打八十下,如果烧毁的财物过于贵重,比偷盗处罚的杖打八十的赃物还要多,那就从偷盗罪的刑罚。根据解释,差不多烧毁二十匹以上的,就要根据偷盗罪的刑罚减三等来处罚了。如果是因为失火导致人死亡的,就要按照斗殴杀伤人的刑罚,减二等来处罚。

暂且不论这个笞刑和杖刑的轻重,仅相对来说,还是有轻重之别的,特别是在处罚的时候考虑到了时间、场所、损害后果的不同。但很特殊的一点是失火行为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而不是承担民事责任。之前我们曾提到的《二年律令》,失火是“罚金四两,债所燔”,并没有处以刑事处罚。但这仅仅是汉代如此,之前秦代的“杖刑”和“弃灰法”到《北齐律》的“鞭之一百”,都体现了失火罪偏重于刑事处罚的特点。

宋代更为严厉

《宋刑统》沿袭了《唐律疏议》,内容和篇目都大体相同,它是我国第一部刊印颁布的法典。有宋一代,给我们的感觉是比较软弱的,对外与辽签订不平等条约,一直没有解决收付燕云十六州;对内,宋代皇权与丞相文官的斗争也较为频繁,而且文学成就极为璀璨夺目,但从法制史的角度,笔者却觉得宋代的几个例子是有点“恐怖”的,比如“凌迟”这个刑罚,虽然源于五代,但宋仁宗时期开始用,宋神宗时代将其成为常刑。在南宋的《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成为法定刑。这种极其残酷的刑罚竟然成为了法定刑,也从侧面反映出封建中央集权的深入和严酷。

更可怕的是这个刑罚竟然有用在失火罪上的案例。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 年),四月二十三日,荣王府发生大火,殃及周边五个王府和诸多大内府库。这场大火烧了两夜一天,烧死和因救火而死的高达1500多人,焚毁了宋初大部分积蓄,特别是集天下之财富试图用于收复燕云十六州的左藏库完全焚毁,令北宋元气大伤。而秘阁史馆的珍贵典籍的焚毁,更是让中华文化受到了重创。调查得知是一名掌茶酒的婢女韩氏,与一名亲事官私通,合伙盗窃宝器,事情败露后,纵火灭迹以潜逃,也有一种说法是逃脱抓捕的时候,打翻了蜡烛,蜡烛烧着了帷幕所致。事后,真宗赵恒下诏,韩氏断手足,令众三日,凌迟处死,知情人处斩,余并等第决配。这可能是迄今为止最为严厉的处罚了,那是将其放火或失火的行为认定为谋逆。据说,宋代火灾事故非常多,朝廷希望通过严刑峻法来整肃行为,以达到预防的效果。

无证人员把守消控室,违法!

张 晔/文

“防消结合”首先要防,预防火灾的内容可多了,火灾探测、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灭等步骤是最基本的,其中涉及感温、感烟探测器、火灾报警器、喷淋装置、警铃等设备,究竟谁来控制他们呢?无论自动控制还是手动控制,都需要一个“大脑”,这个总控就是消防控制室。毕竟火灾不是常常有,但这些设备却是时刻准备着,一旦失灵,如喷淋器被堵塞、探测器被无故遮挡、管道压力不足、水箱水容量不够等,传感器都会将这些信号传递至消控室,以便值班人员及时发现和报修,以防万一。所以消控室是消防的最前线。而且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下简称:公安部61号令)的规定,消防控制室被列入消防重点部位,属于“有身份”的消防设施。可是,近期几起火灾案例,都与消控室有关,结局却让人唏嘘不已。

案例一:2019年1月13日,杭州某小区,一家住户电热毯着火,消防人员赶到现场,使用水带在失事的房间门口扑救,没想到过了五分钟,水带没有水了,消防队员发现室内消火栓水压不足。于是,指挥员迅速让队员铺设水带再扑救,同时,派人前往消控室开启远程加压。结果,消防队员到了消控室,发现只有一个茫然的值班人员,且对消控设备操作不熟练,无法及时开启远程加压设备,仍在打电话求助同事。消防队员铺设水带,利用室外消火栓,才终于有了足够的水压,才开始继续扑灭火灾。此时,距离第一次室内扑救已经过了五分钟,室内物品已付之一炬。

消防控制室恢恢之地疏而不漏

有的人认为,国家没有针对消防控制室的法律法规,所以虽然是违规,但不是违法。这种理解是错误的。首先,根据《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的要求,其中4.2“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明确要求:

a)应实行每日24 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b)  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应符合GB 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要求;

      c)  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d)  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从上述案例来看,那个消防控制室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那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会有什么后果呢?那么就涉及了另外一个部门规章,根据公安部61号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也就是说,企业的防火检查需要对消防控制室进行检查和记录,检查的内容是根据国标的。

根据公安部61号令的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消控室的管理不到位,至少应受到行政处罚。

拘留:仅仅是因为没有发生伤亡

很多媒体都转载了这个新闻报道,2月,某区公安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为,当晚指派无证人员去消控室值班的物业负责人钱某构成指使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对钱某处以拘留12天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的是《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也许有人要问,为什么要处罚物业经理,不处罚那个无证人员?那是因为消防的法律法规对消防管理人员有明确的职责要求,特别是61号令对物业有了明确的消防规定。

根据61号令的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由此可见物业管理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消防设施无效、管理制度不健全,桩桩件件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此案例的事故幸好没有人员伤亡,如果一旦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那就不是行政处罚了,而是要上升到追究刑事责任了。

刑责: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现在我们要假设下,如果消防管理部门曾经对该小区的消防控制室提出过整改建议,并且要求该物业限期整改,但物业公司并没有这么做,或者并没有及时做。火灾发生了,还造成了人员的伤亡。那物业经理就可能触犯了“消防责任事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注意,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是“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一般来说,物业管理公司很可能会辩解说,正在执行或没有招到人,但这个举证或自证清白的过程就非常困难了。

我们再假设,消防管理部门并没有发现这个管理漏洞,物业管理公司仍然这样让消控室形同虚设,发生了火灾,人员伤亡,那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人员就可能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个罪名我们之前介绍了很多遍,基本的构成要件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已经将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制度明确列入了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中(详见第十八条)。而与此同时,管理人员则就会触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这个罪名与之前根据《消防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有点像。的确,这就是从行政处罚升格为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的行为。

还有人会问,这些法条都写了严重后果、重大伤亡或重大损失,是不是按照国务院493号令来判断的,当然不是。这些罪的立案标准是(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对矿山的经济损失更高点,是100万。但对于一个发达地区的居民小区而言,达到这个标准,还是很“容易”的吧。

火场逃生不是这么玩的

杨维雯/文

电影《幕后玩家》讲述的是坐拥数亿财产的钟小年(徐峥 饰)意外遭人绑架,不得不在一位神秘人的操控下完,成一道道令人两难的选择题。在选择的过程中,钟小年落入陷阱,不仅巨额财产被盗取、 濒临身败名裂的边缘,还将妻子魏思蒙(王丽坤 饰)牵扯进一个个险境。为了洗脱罪名, 救回爱人,钟小年在重重危机中与神秘人展开了一场关乎生死和救赎的金钱游戏的电影。悬疑的部分倒算不上精致,比起真正的悬疑推理电影还差了一个层次,但是电影中仍然有很多闪光点值得我们去发掘。影片中主角起初是被关在一个密室一样的房间,但不是那种被关住了只会绝望的角色,他展现了自己在恐慌下仍然冷静的思维,用了各种方法最后成功的逃离出去。

主角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利用跑步机把木头拉开,其实我主观认为木头应该找利器砍开更方便,但是尊重原作,拉开也是很明智的想法,但提醒大家,如果想用类似的方法,增大摩擦时应采用其他重物,而不应该自己站上去,电影中为了渲染一种悲伤无助的气氛,才如此设计,其实木头高速飞来,或人和跑步机总共的重量不够的话会很危险。主角所做的第二件事是修对讲机,撬下对讲机中导致短路的零件,使对讲机重新可以对外交流,用操纵者给的对讲机进行求助,确实十分勇敢大胆,若真的被关在密室里,其他信号台有人接听其实可能性不大,当然本部电影中也算是幕后玩家故意留下这个漏洞,为了得到钟小年的信任,方便继续完成自己的计划。主角所做的第三件事是用吹风机配合衣挂上面的铁丝烧木门,烧开一个长方形的洞,最后发现自己被困在一个废弃的防空洞内,而自己身处的环境也是根据自己的实际住处,按照1:1的比例定制出来的。实际上我不知道此操作是否符合科学性,但就单单说这个木门如果能被烧开一个洞,为什么主角不用刀具一类的东西强行破门?个人认为此处不合理程度比较大。

后面就是我今天要和大家探讨的地方了,主角在确认自己身处防空洞后,为了使周边的人能找到自己,用之前发热的电吹风在自己的房间内电了一把火,让排风设备把烟排出去,这样周边的人就能发现自己了。但是电影中主角确是在充满烟气的排气管内爬行出去的,虽然是电影,但是单纯从消防安全的角度来看的话,是绝对不行的。发生火灾时人在烟气内坚持不了多久。

那么发生火灾时该如何正确的逃生呢?

火场的浓烟无疑是非常可怕的,但却并非无法有效躲避和安全撤离。只要采取正确的方法,就能最大限度地躲过毒烟侵袭,顺利逃出生天。

 一、湿毛巾捂鼻法

这个方法相信大家都不陌生,我们来复习一下:

第一步:准备一条棉质毛巾(注意:湿化纤容易使人窒息,不要用),有的学校和单位做逃生演练的用的是红领巾和领带代替毛巾,这是万万不可取的。

第二步:彻底浸湿,拧至半水。(注意:毛巾过湿会使人呼吸困难,故使用湿毛巾时,一般应将毛巾的含水量控制在毛巾自重的3倍以下)

第三步:将湿毛巾对折3次,叠成8层,然后用湿毛巾捂住口鼻,这就是一个简易的防毒面具,层数太低,没有效果,太厚了会造成呼吸困难。

第四步:如烟不太浓,可俯下身子行走;如为浓烟,须匍匐行走,在贴近地面30厘米的空气层中,烟雾则较为稀薄。

 二、固守待援法

如果逃生线路被大火封堵,楼道烟雾大、温度高,火势尚未蔓延到房间内时,不要贸然往外跑。应紧闭门窗、堵塞孔隙,防止烟火窜入。若发现门、墙发热,说明大火逼近,这时千万不要开窗、开门,可以用浸湿的棉被等堵封,并不断浇水,同时用折成8层的湿毛巾捂住嘴、鼻,一时找不到湿毛巾可以用其他棉织物替代。及时发出求救信号,白天时可以在窗前挥动色彩鲜艳的毛巾或衣服,引起救援人员注意;晚上时可以在窗前用手电发出救援信号。

 三、迅速撤离法

如果火点就在附近,当见到烟气蔓延到眼前时,必须在2分钟之内离开,否则烟气将在3分钟内充满房间,4分钟后,浓烟已经使人无法辨认方向。此后,停留在房间里的人就会被烟熏死。如果你身处2、3楼,应立刻向下跑;如果身处4楼以上突然见到烟气,迎着烟气冲出去得可能性极低,可考虑如何通过其他通道逃生,或在阳台等明显位置发出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四、大楼最高层并不安全

很多人以为大楼最高层离火源最远,因而最安全,这是一个致命的错误。烟气沿楼迅速上升,很快就可以到达最高层。只有在最高层被浓烟填满后,烟层才会下降到次高层。在此之前,各个楼层浓烟密度和温度都大大低于最高层。因此,当在最高层发现无路可上天台时,应迅速下到火源及顶层都较远的中间楼层,最好是避难层,躲进房门结实、屋内有水源的房间等待救援。

 五、楼下起火迅速转移

当整栋大楼都陷于浓烟之中而自己被困房间,首先看看楼下对应的房间有没起火,若有则火势可能蔓延上来,应迅速转移到大楼另一侧的房间。选择躲避烟火的房间窗口不应处在大楼起火的一面,尤其不应处于火源上方。此外,结实的大门,起码能抵挡20-30分钟的火烧,防火门更能抵挡1小时以上,此时再向房门泼水降温更能延长抵挡的时间。

按照上面的办法,钟小年就可以先通过烟气吸引周边的救援人员,与他确定位置以后再爬出通风口,切不可让自己与烟气共存在管道中,更是在没有保护的情况下。

本片除了钟小年寻找幕后玩家用的各种方法,钟小年和魏思蒙的爱情故事也是一大看点。电影中所有的选择,除了第一个选择钟小年没有回答以外,剩下的全部选择只要提及了魏思蒙钟小年都会选择不伤害魏思蒙的那个。

从始至终,魏思蒙的所有决定也都证明她是爱着钟小年的,为了他放弃梦想,为了他放弃工作,为了他决定分股份,为了他割腕,直到最后两人身上都绑着炸弹,魏思蒙想的也是让钟小年脱下背心先走。

曾经有句话说,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但生活中,情感总是大于金钱的,希望大家在面对A or B 的选择的时候,可以做出属于自己正确的选择,在火灾逃生时也是这样,往往也就是一念之间,但也离不开日常的训练和知识的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