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屡禁不止 人祸接连不断
孟加拉国“三合一”场所恶火致死81人

董晓白/编辑

2月20日22时30分左右,孟加拉国首都达卡丘里哈塔的沙希清真寺后面发生火灾事故。达卡老城区一处仓库内的燃气罐爆炸,引燃了储存的化学品,导致大火迅速蔓延至周边房屋。截至2月21日,事故遇难者人数已上升至81人,并有数十人受伤。

这并非孟加拉国首次发生如此惨重的火灾事故。据了解,2010年6月3日,同在达卡旧城区的“尼姆托里”社区,也发生过变电箱爆炸而引燃化工仓库,造成126人惨死的重大悲剧。

当地时间 2019 年 2 月 22 日,孟加拉国达卡,人们为火灾遇难者祈福。

大爆炸波及人众多

“20日晚上,我正在工作,忽然听到了一声巨大的爆炸声。”当地工人索哈杰·侯赛因表示,他所在的塑料制品工厂就在其中一栋起火的建筑楼内,事发后,他与两名同事试图逃离,但没有成功,是搜救人员救出了他和同事,把他们送到了医院。

民防部门官员杰菲卡尔·拉赫曼表示,火情蔓延迅速,波及人数众多,事发后不久,附近医院有大约50人正在接受救治,一些人伤势严重。数以百计当地居民前往医院,寻找亲属。

达卡市警察局副局长易卜拉欣·汗表示,大火烧毁至少2辆汽车和10辆三轮车,火势很大,当时在餐厅吃饭的客人、过往的行人以及参加一名新娘婚前晚会的客人受到爆炸波及。多名目击者称,不少人在起火建筑相邻街区一个活动中心参加新娘婚前晚会,其中多人被烧伤,情形惨烈。

被火灾侵袭的达卡老城区一片狼藉:部分建筑已经被烧得只剩外墙结构,路边的货车、三轮车被烧得只剩车架。当地人阿卜杜勒说,大火在爆炸后5分钟内就蔓延开来,人们根本没有足够时间逃生。然而,时间,并不仅仅是死伤人数多的主要原因。

老城区“三合一”场所无路逃生

发生火灾的仓库位于城南“旧达卡”的古城小区乔克巴剎,属于达卡南区的“古城区”,是17世纪由蒙古莫卧儿帝国统治者所建设的古老小区。在过去400年里,这类旧市镇并未随着经济开发而都市更新,不断涌入的新居民与21世纪全球化的代工经济让如今的乔克巴剎成为人口稠密、违建扎堆、住商混合的“加工厂小区”。而雪上加霜的是,火灾发生的同时,附近房屋里同时发生了瓦斯漏气——火花触发了进一步的爆炸,并连带引燃邻近的家庭式化工厂仓库,导致火势在短时间内全面失控。

据《达卡论坛报》报导,乔克巴剎一带的老屋大多是一楼住宅、二三楼加工工厂的混合使用。这些楼内均设有仓库,存放大量易燃化学物品,包括喷雾剂和塑料颗粒,因此当化学仓库被大火引燃后,火势也迅速延烧至邻屋工厂,并由上至下地包围民宅居民;此外,火灾当时正逢夜间活动的高峰,乔克巴剎的道路上也都堵满了居民回家的赛车车阵,蜿蜒巷弄配上堵车车潮更让民众逃生不及。一场连锁效应下的公案灾难,也就把邻近全区卷入了地狱火海。猛烈的火势点燃了成群的化工仓库,大量的易燃物质与化学药剂,让打火任务更形困难;此外,赶赴现场的200多名消防队员,也遭遇到现场消防水压不足、打火水线被车辆与违建阻碍,无法深入巷弄深处的救灾窘境。尽管消防队员彻夜抢救,但直到21日8时,乔克巴剎的恶火都还在闷烧当中。

据孟加拉国《每日星报》报道称,随着火势被扑灭,当地主政官员已经在21日12时10分左右下令取消救援工作,但会保留部分消防力量在现场待命,确保危险的事件不再发生。截至当时,有67位遇难者的遗体存放在达卡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太平间里,其中有30人的身份已经得到确认,15位遇难者的遗体已经移交家属。

孟加拉国总理哈西娜已要求有关部门确保伤员们接受合适的治疗,并为遇难者家属提供经济支持。灾害管理和救济部已为伤者及死者家属拨出一定的款项:达卡地区政府决定为每个遇难者的家属提供2万塔卡(约1576元人民币)的经济支持。

当地时间 20 日 23 时左右,孟加拉国首都达卡老城区一处仓库内的燃气罐爆炸,引燃了储存的化学品,导致大火迅速蔓延至周边房屋。达卡市官员阿里·阿扎姆说,火灾已造成至少 81 人遇难,数十人受伤。

“人祸”致孟国惨剧频繁

虽然官方表示,导致此次火灾的原因仍在调查中,但是部分成因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乔克巴刹一带的老屋大多是商住混合型的房屋,里面一楼住人、二三楼都是加工工厂,当化学仓库被大火引燃后,火势迅速延烧至邻屋工厂,并由上至下地包围民宅居民;其次,达卡这样的老城区内缺少防火设施,直接导致救援不力,火势发展迅速;更为重要的是,孟加拉国一些企业和工厂常年对政府发布的安全规程熟视无睹,因而酿成多起重大安全事故。

2010年6月的火灾,曾经造成达卡老城区伤亡惨重,可以说是达卡市最严重火灾之一。灾情发生后,达卡市政府曾经采取过一系列措施,包括禁止在居民楼内设化学品仓库等等,然而,多家媒体报道,这些禁令的执行力度近年逐渐减低。

《路透社》表示,孟加拉国一些企业和工厂对政府发布的安全规程熟视无睹,因而酿成多起重大安全事故。2012年11月24日晚,位于达卡以北30公里处的塔兹林时装公司突发火灾,至少120人死亡。2013年4月24日,达卡郊外一栋容纳多家制衣厂的建筑坍塌,致死超过1100人,是这一南亚国家最严重的建筑坍塌事件之一。

《路透社》认为,类似的事故,与孟加拉国腐败的建筑法规、消防检查及恶劣的劳动环境都所关联。像是2013年达卡的“萨瓦大楼工厂倒塌案”,就因违建加盖、规避安全法规,而造成纺织代工厂突然倒塌。在萨瓦大楼悲剧后,欧美各国才严肃面对起“亚洲血汗工厂”的道德问题。当时,意大利时装品牌贝纳通、西班牙零售商芒果、英国零售商Marks & Spencer等欧洲零售商均签署了一份安全生产协议,以改善孟加拉工厂的安全设施。该协议由欧洲民间劳工组织全球工业联盟组织和UNI全球工会联盟发起,协议称其成员将致力于创造一个安全、可持续的孟加拉国制衣业环境,使工人们不再担心火灾、建筑坍塌或其他危害健康与安全的事故。协议签订方同意在孟加拉国建立一个为期五年的消防与建筑安全项目。沃尔玛也对279个孟加拉国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实行了为期6个月的监管。但遗憾的是,相关的改善与施压行动,至今仍未能根绝悲剧。

挂不上“安全”挡 刹不住“事故”车
内蒙古矿企事故致死 22 人

董晓白/编辑

2月23日上午8时20分,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旗的矿企银漫矿业公司发生重大矿企事故:一辆通勤车由辅助斜坡向井下运送工人时,由于刹车出现问题,车辆失去控制,撞在辅助斜坡道四车场巷道帮。

接报事故后,应急管理部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对此做出部署,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全力指导协助地方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置工作。该通勤车上共载有50人,截至2月25日10时,事故已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伤。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旗银漫矿业公司。

通勤车隧道内失控

工人左强每天都在重复的生活:坐着大巴车来,再坐通勤车下到隧道工作。在煤矿工作两年多,左强负责在井下拉矿。2月23日上午,左强像往常一样,坐上了通勤车。这是一辆经过简单改装的车辆。车上左侧、右侧两条钢铁焊成的长凳和残留的后座,左强坐在后方靠左位置。因为担心影响司机在驾驶中后视镜视线受影响,在车辆行驶时,所有人都没有打开矿灯。左强扫视了一眼车内,有人坐着、有人蹲着,还有人站着,但是车上并没有扶手。车开出不到半个小时,左强突然听到车辆发出“挂不上挡的声音”。对于具有多年驾驶经验的他来说,这个熟悉的声音,是不太安全的信号。很快,左强感觉到,车辆行驶速度越来越快。他意识到“车辆可能出了状况”。向驾驶座看去,司机身边有的部位已经开始冒烟,随后,巨大的惯性,使得左强被后边的人向前撞,尽管用力拽了一下后边的钢凳,他还是被撞到车厢前边。在撞上前方的隧道前,司机曾试图将车辆贴近左侧隧道壁,增大摩擦降速,不料车辆却直接撞上前方隧道。事发后,车内一片漆黑,所有人被挤在一起。

截至24日,这起发生在地下隧道内的事故,已经造成21人死亡,其中15人当场死亡,另有29名伤者。现场目击者称,事发后三分钟左右,就有救援人员到达现场。由于驾驶室因惯性被撞扁,消防人员通过切割设备,才将司机救出。

发生事故的银漫矿业,位于锡林郭勒盟西乌旗307省道附近。公司附近几乎均为草场,人迹罕至。这家大型矿企,坐落在两个并不高大的山包之间,山南侧平坦部分是厂房区,建有多栋白色楼房,建筑以北,则是大面积的石材原料堆放区域。一条弯曲的沙石山路,连接着银漫矿业到采矿隧道入口。

事发隧道口由彩钢板搭建,高约三米,宽约四米。进隧道口后,拱顶倾斜,向下通入山里。附近牧民说,每天早上可以看到,大巴车将工人从厂房区拉到隧道入口处。天黑后,再将人拉回厂房区。“我看见过好几次,里边挤满人,车也没有牌照。”一名牧民称。

改装事故车辆问题诸多

事发地银漫矿业公司外的东侧山坡下,停着一辆与事故车辆结构相似的绿色大巴车,经指认,该车与事故车辆结构相似。这辆大巴车外观老旧,且并未悬挂牌照,生产厂家为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车辆宽约三米,长约十米,有六个轮胎。车身整体为绿色迷彩样式,车顶上有置物铁架,车门处显示编号“160”。大巴车内,除了后排的五个座位外,其余座位均被拆除。车内左右两侧,各固定一条金属框架长凳,从车头延伸到车尾。车内没有扶手,这一细节与多名伤者对事发车辆的描述相吻合。车玻璃上,没有任何关于年检的标识,车辆原本的尾灯、转向灯全部坏掉,被电线绑上的两个小灯,悬挂在外侧。附近牧民证实,这辆车同样为银漫矿业所属。一名仍在住院的伤者在看到照片后表示,公司有两辆几乎一样的通勤车,其中一辆即为事发车辆,另一辆就是这辆车。

据了解,事故车辆系大巴车改装,使用的是干式制动器,不符合安监部门要求。今年春节前,银漫矿业设备部的工作人员曾计划更换通勤车,可能是企业需要走申报、招标等流程,截至事故发生前,仍未进行更换。2015年2月,国家安监局发布的《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 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中要求: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胶轮车使用的干式制动器,自文件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用,应采用内置封闭式湿式制动器。禁止原因系:干式制动器,是在干摩擦条件下的制动器。在不同类型路面行驶时变化较大,特别在地下矿山斜坡道持续上下坡时,制动器磨损严重,造成制动力稳定性差。干式制动器的开放式结构导致泥沙、碎石易进入,造成制动失效,可靠性较低,易引发运输安全事故。然而,目前仍有不少矿企使用越野车、吉普车、依维柯等车辆送工人下井,而这些常见的路面车辆,使用的均是干式制动器,改装后下井存在安全隐患。

正是这样的一辆改装车,事发时载了50名旅客,下井路是一条坡度约8度、长约几百米的下坡路。每隔150米,就有一个车辆错车场,空间可供对向行驶的车辆错开。每隔20米,也有一个较小空间可供人躲避过往车辆,但“并无减速带”。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23日发布的消息显示,初步查明,事故系车辆刹车出现问题,失去控制,撞在辅助斜坡道四车场巷道帮。

2 月 23 日 8 时20 分许,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公司通勤车由辅助斜坡向井下运送工人时,由于刹车出现问 题, 车 辆 失去 控 制, 撞 在辅助斜坡道四车场巷道帮。

积于忽微的大型事故

海恩法则指出: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由此可见,事故的发生是量的积累的结果,再好的技术、再完美的规章,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无法取代人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银漫矿业的祸根也早有征兆。

2014年9月8日至18日,西乌旗安监局联合当地公安局,分别对该旗辖区内的4户地采矿山和1户小型露天采石企业开展了“九打九治”打非治违专项检查,其中对西乌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SJ2现场氧气与乙炔瓶安全不够和西乌旗哈达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石灰石矿现场特殊工种(凿岩工)未经培训,擅自上岗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分别给予各20000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银漫矿业发生一起致1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2018年1月24日,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对银漫矿业公司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工作进行再论证,西乌旗银漫矿业在生产过程中,主要存在冒顶片帮、中毒窒息、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透水、爆破伤害等诸多安全风险。

然而,这些前兆却仍旧没有引起足够多的重视,事故发生后,西乌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停产,隧道口周围拉起警戒线禁止通行,且有特警值守。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刘奇凡先期作出安排部署,并派员赴锡林郭勒盟实地调查指导事故处置工作。2月25日,锡林郭勒盟纪委监委成立“2·2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专案组,抽调全盟办案骨干力量,深入西乌珠穆沁旗对事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开展深入调查。2月27日,“2·2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西乌珠穆沁旗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高晓波,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司全成,西乌珠穆沁旗林业草原局党组书记、局长姚玉清,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包凤山,西乌珠穆沁旗安全生产综合执法局局长高栋等5名公职人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在主动开展处置“2·2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同时,锡林郭勒盟纪委监委抽调13名纪检监察干部,结合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对各地区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往往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纪委监委必须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以强有力的问责倒逼责任落实。”锡林郭勒盟盟委委员、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恩和特布沁表示,锡林郭勒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继续加强对相关部门和党员干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把生产安全领域违纪违法行为作为审查调查工作的重点,对存在失职、渎职的党员干部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相关链接:内蒙古2·23重大事故伤员乘“空中120”转院

3月5日12时48分,金汇通航“空中120”救援直升机用时123分钟,顺利将内蒙古自治区“2·2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中受伤的矿工于某,由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医院安全送至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后短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接受后续治疗。

据悉,31岁的于某是内蒙古“2·23”事故中22名伤员之一。连日来,经事故医疗救治组专家反复研讨,最后确认于某适合直升机转运条件。3月5日10时45分,直升机准时起飞,飞往500多公里外的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开启生命的续航之旅。123分钟之后,直升机安全降落。

值得一提的是,在道路畅通的情况下,直升机救援比地面救援节约近5个小时,为此次伤员转院节省了宝贵时间。执行救援的直升机内配备经严格筛选培训的专业医务人员和国际先进的除颤监护仪、呼吸机、吸引器、注射泵等医疗设备,相当于空中“ICU”。专业的医疗救援直升机,既能保证患者在运送过程中生命体征的平稳,还能凭借其高速飞行为患者赢得救治的黄金时间。

法律资讯(2019年3期)

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条件放宽

已经施行20余年的《专利代理条例》,今年3月1日起迎来更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按照“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支配、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放活微观主体”的精神,取消了两项行政审批,优化了两项行政审批,同时还放宽了专利代理师、代理机构的准入条件。

打造文化生态保护伞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出台《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称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明确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申报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任务和措施。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将严肃处理,并予以摘牌。

孤儿将得到更多实惠

为让残疾孤弃儿童得到更好的医疗康复等服务,民政部近日制定了《“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办法》(简称《办法》),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办法》扩大了受益孤儿的范围和资金资助范围等,包括0至18周岁所有孤儿以及年满18周岁以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明确资金资助范围包括诊疗费用、康复费用、特殊药品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等,让孤儿得到更多实惠。

公交驾驶区设置防护隔离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乘客侵扰驾驶员行为造成的不安全事件,引起社会关注。交通运输部发布了行业标准《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专用安全设施技术要求》(JT/T 1240—2019),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通过规范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技术要求,提高物防技术水平,保护驾驶员不受不法乘客直接攻击,不法乘客不能直接接触方向盘。

注安师职业资格制度进一步完善

近日,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修订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制度施行前取得的原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分别与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危化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新标准发布

重大危险源辨识是重大工业事故预防的有效手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等国家标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对2009版的一次修订。新标准明确了85种化学品的临界量,并公布了重大危险源分级指标的计算方法,达到这个量就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上海实施住宅物业管理新规

上海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新《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明确业主、业委会、物业职责。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同意利用全体业主共用部分从事相关活动。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或者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并应当单独列账。一些焦点问题如业委会的规范运行、停车位的共享、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紧急维修资金使用等也有了新的具体规定。

上海出台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各类交易场所经营行为,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起草了《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原则上,同类交易场所只设一家。

(栏目编辑:谭 婧)

私了?没那么简单

吴 海/文 何忆雯/插图

过完元宵,年算是过了,年前回乡的人都陆陆续续返程了。因为春节值班小王已经好几年没回家过年了,今年也是如此,他只能错峰出行,节后再回老家看望看望父母。同事们都正常上班了,眼看离休假的日子没几天了,小王的心思早就飞远了,手机备忘录了记满了休假行程:看望长辈、同学聚会……几乎每天都排满了。

小王的心不在焉被李队长发现了,“工作时间就要打起十二万分的精神,你这几天怎么总是魂不守舍的,去洗把脸吧,提提精神。”

听到领导的批评,小王立马从凳子上站起来,给队长敬了个礼说了句“Yes Sir”,随后便去大门外巡视。仅一会儿,突然旁边传来“嘭”的一声响,回过头一看,两辆车在小区门口发生了追尾。小王三步并作两步跑到车前,两名司机也都下了车查看车辆损坏情况,走近才发现,后车司机原来是小区业主小吴。 

前车的后保险杠、后车灯还有右后门都被撞瘪了,司机指着小吴说道:“你说说,都到小区门口了,干嘛开这么快!”

小吴惊魂未定,结结巴巴地说:“你怎么突然刹车?”

“前面窜出只猫,不刹车难道轧过去?你不知道保持安全车距嘛?” 

眼看要起口角,小王赶紧劝住:“二位,人没事就好,后续还是交给交警处理吧。这位大哥,你不是我们小区的吧。”

前车司机道:“我是来看朋友的,正准备右转进小区,一只猫窜出来,我第一反应就是猛踩刹车,紧跟着车屁股就被撞了,还好人没事,你看我这车伤得不轻。”

不多久,接到报案的警察赶到,听取了两人的陈述后查看了小区门口的监控,认定了小吴应当负事故的全责,开具了《事故认定书》便离开了现场。

警察走后,小吴和前车司机老刘开始协商赔付事宜,小吴的意思是双方别怕麻烦,该进保险还是要进保险。可老刘说:“找保险公司进4S店维修不知道要耽误多久,既然交警都认定了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那就直接付一下修车的费用,我赶紧送到熟悉的修车厂去修,大家都不耽误事。”

听到这里,小王不由插了一句嘴:“关键是费用你们能协商一致吗?”

小吴说:“我也不想太麻烦,刘先生你开个价,公平合理的话,我现在就把钱给你。”

老刘看了看说:“后保险杠和车灯要换新的,后备箱要整修,后轮叶子板和后门需要做钣金和喷漆,5000元差不多。”

小吴想了一会儿说:“行,你给我个银行账号,我现在就转给你。”

小王在一旁看到他们双方如此痛快地就商量妥了,心想着这两位倒也是直爽和痛快的人,这么件事没一会儿就搞定了。

事情就这么过去了,隔了几天小王便休假回了老家,渐渐地也就忘了这件事。待回来上班时,李队长对他说,自己不在的几天,小吴找了他好几回,但也没说啥事情。这天,小王在后门执勤看到了小吴,还没等小王开口打招呼,小吴就急着说:“小王你终于回来啦,还记得我和那个老刘发生事故时的情形吗?”

“记得啊,你们当时对维修费用很快就达成了一致,你马上就把钱转给他了,当时我还想你们这么快就把事情处理清楚了,不像有些人一点小事要纠缠好长时间。”

小吴一拍手,一脸懊恼地说:“我现在就是后悔为什么当时没白纸黑字把赔付的事写下来说清楚!”

“怎么了?对方不认账吗?”小王追问道。

“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没几天我突然收到了法院发来的起诉状和诉前调解的通知,他把我和我投保的保险公司都告了。”

小王听后很是诧异:“你们当初不是协商了5000元吗?难道我记错了?”

“你没记错,当时他的确只要求我支付5000元,现在是保险公司问我要10000元。保险公司的意思是上次交通事故后,他们公司已经按照车辆保险合同约定,向刘某支付了10000元保险金,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因此,有权要求事故全责方,也就是我,赔偿保险公司10000元。”

小王这才反应过来,原来这位老刘当天应该是把车开到修理厂去定损了,之后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小王义愤填膺地说:“怎么有这样的人!他肯定是事后觉得当初5000元开价要少了,所以又问保险公司赔付了一笔钱。那你不是付给他5000元了吗?他怎么说。”

“我电话找过他,没想到他说因为他理赔了,所以明年的保险费要涨价,这5000块是给他的补偿,不能算是赔偿车损的费用。现在等于让我再次支付双倍的钱,哪有这个道理!要是开庭,小王你一定要为我作证啊,当时我跟他说好了赔偿5000元就算了结这事了。”

小王为小吴的遭遇愤愤不平,找到了李队长,把事情的经过原委说了一遍。李队长听完也觉得刘先生有点不过分,“已经赔过的钱,哪有再赔一次的道理?估计是那个老刘把车开到修车厂,结果发现维修费5000元打不住,所以决定去理赔。而且他去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应该是隐瞒了已收到5000元赔偿的事实,所以保险公司才会赔付他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作为老刘的保险人,对刘先生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按保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相应保险金,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小吴追偿。但是由于刘先生的车辆损失共计10000元,就本次事故吴先生应当赔付的责任限额也应当为10000元,现小吴已向刘先生赔付5000元,所以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金额应当从一万元中扣除这5000元,即小吴只需要支付剩余的5000元即可,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那个老刘追回5000元理赔款。”

小吴听完恍然大悟:“是不是说,如果他的车损的确是10000元的话,另外5000元我还是要出的,但是不用再出10000元,是吧?” 

“是的,对方的实际损失你还是要赔的,不过不用赔超过损失的钱。调解和开庭的时候,小王给你去做个证,应该没太大问题,事情总能说清楚。以后碰到这种事情,双方最好还是写个协议,哪怕加个微信双方确认下赔偿数额也好啊。”

“李队长,你说的一点没错,早知道这样当时还不如报警呢,或者不嫌麻烦那纸记一笔也就没有后面这些糟心事了,现在还要麻烦小王跟我跑一次了。经过这次下回可就长记性了,凡事还是要留点证据的好。”小吴摸了摸鼻子讪讪地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法条释义:

刘先生的保险公司在向老刘赔付后,获得代位权,可以向事故责任人追讨赔款,但是由于小吴已经赔付了5000元,因此刘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的损失应该是5000元而非10000元。保险公司在代位索赔的过程中发现这个情况后,只能要求小吴支付5000元,另5000元应当要求刘先生返还。

山寨消防车坑了谁

2013年10月,被公安部经侦局、消防局列为督办案件的全国首例制售假冒伪劣消防车案,在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告破,6名犯罪嫌疑人被随州随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并移送起诉。

案例简介

2011年2月,贵州安顺市关岭县某单位招标购买了一辆斯太尔牌8吨泡沫消防车,由安顺市中天汽贸公司中标。中天公司中标后联系到随州市江南环卫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业务员龚某,龚某又将业务介绍给了何某。

何某随后以江南公司名义同中天公司洽谈。中天公司派人来随州考察时,何某从外地调来一辆新出厂的消防车停在江南公司厂区接待考察,之后以江南公司名义与中天公司达成购车意向并签订了合同。随后,交易的这辆消防车在贵州被发现涉嫌使用假冒注册商标,为不合格消防产品。当地公安部门对此立案调查,此案同时被列为公安部经侦局、消防局联合督办案件。

经调查发现,何某于2010年从宋某手中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30份“云鹤”牌整车出厂合格证。宋某曾是武汉汽车改装厂的一名员工,辞职后并没将自己保管的30份“云鹤”牌整车出厂合格证上交,而是转手卖给了何某。同年3月至2012年4月,何某伙同另4人,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改装生产消防车辆,随州江南公司业务员徐某、宋某、龚某、李某、陈某等5人负责向全国推销。至案发时,他们已向贵州、广东、辽宁、四川等地销售62辆伪劣消防车,涉案金额高达1279万元。

基于上述犯罪事实,随州中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何某、宋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00万元;判处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30万元;参与作案的徐某、龚某、李某、陈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1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解答

解答人:王扬(扬远律师团队合伙人)

有一个说法广为人知,“最赚钱的项目都在刑法书上写着”,虽然是一句玩笑,但的确有相应的道理。上文所说的案例,法院最后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定罪。依据《刑法》第140条至第149条,假冒伪劣商品除了特指的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八类商品是特殊约定以外,其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假冒伪劣产品销售5万元以上就可以定罪。本案中的假冒伪劣消防车不属于上述8类商品,但的确属于以次充好和冒充合格产品,且实际销售金额上千万,明显构成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

但是,有些读者可能会有疑问,觉得这个案件里存在欺诈行为,那么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诈骗罪虽然均可以表现为“骗”的形式,且均可能侵犯消费者的财产权益,但前者表现为民事欺诈,后者才是刑法意义上的“诈骗”,具体可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

1.交易意图。在销售伪劣产品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真实的交易意图也实际存在交易行为,只是交易时隐瞒了产品的质量情况,属于瑕疵履行行为。而在诈骗犯罪中,行为人根本没有交易意图,只是借“交易”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其实质是虚构骗局、诱人上当,等被害人发现受骗上当后往往已经“人去楼空”,一般不存在商品交付行为,比如以销售、代售为名骗取预付款、准入金等。

2.标的物的性能和价值。诈骗罪中,行为人只是以进行“交易”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并不想发生真实的交易,即使进行了所谓“交易”,使用的“标的物”与约定的标的物往往没有实质上的联系,或者形式上有较大差距,几乎都是毫无价值或者没有任何成本的东西,甚至是子虚乌有的,因为其行为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但在销售伪劣产品罪中,行为人交付的标的物仍然具有约定标的物的基本属性,只是品牌上存在区别或在质量上存在瑕疵,但仍然具有一定的成本,其目的通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瑕疵履行的方式来赚取差价、谋取暴利。

3.欺骗的程度和受骗的原因。销售伪劣产品罪中被害人仅仅是因为对商品本身的质量、性能等产生了错误认识而进行了商品交易。诈骗犯罪中行为人的诈骗数额往往不限于产品本身的价值,而是通过虚构骗局的方式使被害人脱离物的本身生产了脱离实际的认识,“成交价格”取决于骗术的高明及被害人受骗上当的程度,一般来讲不存在一个固定上限,正因如此才极易给被害人的财产权造成巨大侵害。

4.对市场秩序的影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除了侵犯到消费者的财产权益外,还会损害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诈骗罪则是单一客体。因此还可以从该种类型的销售行为是否存在于正当的商品交易领域,是否会对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合法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造成侵害等角度来进行区分。

另外也有一些读者可能会提出,将其他公司的商标直接贴在假冒伪劣消防车上是否构成《刑法》第213条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就本案中,何某等人的行为的确已经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实质要件,但因为何某假冒注册商标实质是为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盈利所实施的行为,构成了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虽然我国刑法总则没有明文规定牵连犯的概念与处罚原则,但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对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从一重罪处断。所以两相比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比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更重,法院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一罪论处。

消防车是重要的消防工具,是消防救援行动的基本保障,本案中,何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车着实可恶,一旦在实际救援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的损害远远不是金钱所能衡量的。对于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监管打击,不仅关乎市场秩序,更在于保障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法制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才能对制假、造假者形成威慑力,让消费者安心、放心。

(栏目编辑:钟 琳  插图:何忆雯)

律师简介:王扬,扬远律师团队合伙人,资深出庭律师、律师仲裁员,持有证券从业资格证,扬远疑难、复杂案件总负责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曾毕业于军事院校,并在军队服役多年。长期担任《东方大律师》《大律师》和《我要找律师》栏目的嘉宾,以第三方公益律师身份为《新闻晨报》涉法及社会热点新闻报道提供法律观点和分析意见。

中华法系形成之后的火灾刑罚

编者按

  在中华文明的历史上,唐、宋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两个朝代,其经济、文化和民族融合发展都在历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当然,这两个朝代的繁荣不仅仅是依赖于经济军事,还有政治制度中法律制度的维持。这些律令体系的建立和成熟,推动唐宋时期中国社会的法制建设进入新高潮,也对当时以及后来的王朝都产生过积极作用。其中,对于会造成人财损失和社会混乱的火灾,两个朝代的法律制度中都有所规定。可以说,古人对防火法度的规定十分严酷,也从侧面反映出古人希望杜绝火灾的强烈愿望。(栏目编辑:谭 婧)

张 晔/文

上期我们给大家介绍了早期的失火罪,提到了“春秋决狱”,但随着封建集权政治的深化,礼律合一成为我国古代法制思想的主流,这期接着上期的历史脉络,从唐代说起。

很多读者都知道“唐律”,但如果翻阅史书,有唐一代并没有称为“唐律”的,这只是后人对《永徽律疏》的称呼。“律疏”是对“律”的解释,那是什么“律”呢,这就是要从唐开国说起。

经历了三百多年魏晋南北朝的战乱,唐承隋制,国家初定之时,唐高祖李渊于武德四年命裴寂等以隋朝的《开皇律》为准,撰定律令,武德七年(624年)制定了《武德律》。这是唐代首部法典。唐太宗李世民即位以后,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再次参照隋朝的《开皇律》,制定新的法典,贞观十一年(637年)完成,史称《贞观律》。《贞观律》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和类推等制度,缩小了连坐处死的范围。这部律书基本确定了有唐一代律令的主要内容与风格。唐高宗永徽二年(651年),长孙无忌等在《贞观律》基础上再次修订。最终形成了《永徽律》。

有了法律条文,就要有司法解释,地方与中央的解释要一致,才能实现政令畅通,于是唐高宗在次年就要求对《永徽律》进行解释,经过一年的编撰,《律疏》与《永徽律》经过高宗的批准,附于律文之后,合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人们称《永徽律疏》为《唐律疏议》,因为疏文开头都有“议曰”二字。

该部“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永徽律疏》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对后世宋元明清的法典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是迄今保留最完整的最早的一部法典。它的形成也标志了中华法系的形成。

很多读者也许要问,中华法系究竟有什么特点,简单来说就是“礼律合一”,但是这其中的“礼”,一定包含着封建统治阶级的特色,比如“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演变而来的“八议”减免刑罚和从法律制度上对人划分“良贱”等。其次是中央政权有最高的立法权,换句话说皇帝有“杀伐决断”的最终决定权。第三点就是“诸法合体”,如我国古代一直没有独立的“民法典”或“刑法典”,直到清末才出现了第一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有了这样的初步概念,我们对下面的这些案例也许就能有比较清楚的认识。

唐代归于刑罚

《唐律疏议·杂律》: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非时,谓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延烧人舍宅及财物者,杖八十;赃重者,坐赃论减三等;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

【疏】议曰:“失火”,谓失火有所烧,及不依令文节制而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其于当家之内失火者,皆罪失火之人。注云“非时,谓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谓北地霜早,南土晚寒,风土亦既异宜,各须收获总了,放火时节不可一准令文,故云“各依乡法”。延烧人舍宅及财物者,各杖八十。“赃重者 ”,谓计赃得罪重于杖八十,坐赃论减三等。准赃二十匹以上,即从赃科。“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二等”,谓烧杀人者,失火及烧田之人减死二等,合徒三年;不合偿死者,从本杀伤罪减。其赃若损众家之物者,并累亦倍论。

简单翻译下,是指在非农时失火,且造成损失,烧毁田野的,要受到笞刑,被鞭笞五十下,非农时是指二月一日之后至十月三十日之前的这段时间。但是南北有别,时间可以根据地方上的规定进行合理的变化。如果火灾蔓延烧毁了他人的房舍和财务的,要被杖打八十下,如果烧毁的财物过于贵重,比偷盗处罚的杖打八十的赃物还要多,那就从偷盗罪的刑罚。根据解释,差不多烧毁二十匹以上的,就要根据偷盗罪的刑罚减三等来处罚了。如果是因为失火导致人死亡的,就要按照斗殴杀伤人的刑罚,减二等来处罚。

暂且不论这个笞刑和杖刑的轻重,仅相对来说,还是有轻重之别的,特别是在处罚的时候考虑到了时间、场所、损害后果的不同。但很特殊的一点是失火行为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而不是承担民事责任。之前我们曾提到的《二年律令》,失火是“罚金四两,债所燔”,并没有处以刑事处罚。但这仅仅是汉代如此,之前秦代的“杖刑”和“弃灰法”到《北齐律》的“鞭之一百”,都体现了失火罪偏重于刑事处罚的特点。

宋代更为严厉

《宋刑统》沿袭了《唐律疏议》,内容和篇目都大体相同,它是我国第一部刊印颁布的法典。有宋一代,给我们的感觉是比较软弱的,对外与辽签订不平等条约,一直没有解决收付燕云十六州;对内,宋代皇权与丞相文官的斗争也较为频繁,而且文学成就极为璀璨夺目,但从法制史的角度,笔者却觉得宋代的几个例子是有点“恐怖”的,比如“凌迟”这个刑罚,虽然源于五代,但宋仁宗时期开始用,宋神宗时代将其成为常刑。在南宋的《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成为法定刑。这种极其残酷的刑罚竟然成为了法定刑,也从侧面反映出封建中央集权的深入和严酷。

更可怕的是这个刑罚竟然有用在失火罪上的案例。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 年),四月二十三日,荣王府发生大火,殃及周边五个王府和诸多大内府库。这场大火烧了两夜一天,烧死和因救火而死的高达1500多人,焚毁了宋初大部分积蓄,特别是集天下之财富试图用于收复燕云十六州的左藏库完全焚毁,令北宋元气大伤。而秘阁史馆的珍贵典籍的焚毁,更是让中华文化受到了重创。调查得知是一名掌茶酒的婢女韩氏,与一名亲事官私通,合伙盗窃宝器,事情败露后,纵火灭迹以潜逃,也有一种说法是逃脱抓捕的时候,打翻了蜡烛,蜡烛烧着了帷幕所致。事后,真宗赵恒下诏,韩氏断手足,令众三日,凌迟处死,知情人处斩,余并等第决配。这可能是迄今为止最为严厉的处罚了,那是将其放火或失火的行为认定为谋逆。据说,宋代火灾事故非常多,朝廷希望通过严刑峻法来整肃行为,以达到预防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