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中的火灾刑罚

编者按

很多人阅读和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时候,会觉得唐朝的法律有血有肉。以《唐律疏议》来说,比如除了规定“杀人者偿命”外,还对杀人的各种情形有区分,对各种环境下的杀人案件,有不同的判决。再比如说“见火不救”之罪,也会根据不同的损失后果处以不同的刑罚,这就是有血有肉的法律。

《唐律疏议》原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也是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作为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律疏议》刑罚的设置较为妥当,“为有唐一代预防和惩罚与火有关的犯罪提供了重要保障”,也为我们今天的消防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参考和启迪。

(栏目编辑:谭 婧)

张 晔/文

我们在上一期提到了中华法系的形成,《唐律》是中国法制史绕不开的话题。上期举了一个例子,提到了失火罪的罪刑相符,较之后的凌迟等酷刑“温和”得多。这期我们就选取《唐律疏议》中的几个例子来详细了解唐代的失火罪与放火罪,并且消除一个“误会”。

“十恶”中并无放火罪

俗话说“十恶不赦”,这“十恶”的确有所指。所谓十恶,首先要追述到《北齐律》,《北齐律》中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并明确“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意思是说,犯了这十条重罪的人,不能减免刑罚。文中提到的“八议”是一种减免处罚的制度,指八种具有特权的人物,即议亲(皇帝的亲戚)、议故(皇帝的故旧)、议贤(有贤名的人)、议能(有大才干的人)、议功(对国家有功勋的人)、议贵(贵族)、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的人)、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重罪十条”经过隋《开皇律》的继承和修改,被《唐律》所继承,并稍有改动,最终确定为“十恶”制度。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侵犯皇权与特权的额犯罪,二是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分别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这个制度一直延续到后代,《宋刑统》的“十恶”也没有变。那为何有人会认为十恶有放火呢?可能是混淆了罪名和犯罪行为,也可能是因为现代人常把谋大逆或谋反与放火联系在一起,我们可以看下面的几个例子。

“事实认识错误”只看结果

诸故烧官府廨舍及私家舍宅,若财物者,徒三年;赃满五匹,流二千里;十匹,绞。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疏】议曰:凡官府廨宇及私家舍宅,无问舍宇大小,并及财物多少,但故烧者,徒三年。计赃满五疋,流二千里;赃满十疋者,绞。“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谓因放火而杀人者,斩;伤人折一支者,流二千里之类。若对主故烧非积聚延烧之物,只同“弃毁人财物”论。

结合疏议的意思,可以这样理解:故意烧毁官府仓廪和私人宅邸的,不论房间的大小,也不论财物损毁多少,都以(故意)放火罪论处,最低刑罚是徒刑三年。如果烧毁的或损失的物品达到了五匹的价值,就是流刑,要发配两千里。如果损失达到十匹,就处以绞刑。如果此次放火还导致人员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处以斩刑。

换句话说,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想放火,并没有想杀人,人死亡的结果并不是他主观上想象的,他该以放火罪论处还是以杀人罪论处呢?此处只是行为人对事情发生的结果产生了错误,并不影响故意和过失的判断,这也就是现代刑法理论中所说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如果是现代法制理论,此处不需要讨论故意和过失,但是还是对认定的罪名进行讨论,究竟是按照主观的来认定,还是以客观结果来认定,还是在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内认定。《唐律》就没有那么复杂,还是以客观结果认定,并不考虑主观的认识,“以故杀伤论”。

我们看到此处通过财物损失的多寡来区别刑罚的轻重,还是非常“苛刻”的,烧毁十匹财物的结果与杀人的结果一样都是死,只是一个是绞刑,一个是斩刑。绞刑和斩刑属于“五刑”(笞杖徒流死)中“死”的两等。也许对古人来说,身首异处更悲惨,所以绞刑较斩刑而言处罚力度轻一点。

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谓从本失罪减。其守卫宫殿、仓库及掌囚者,皆不得离所守救火,违者杖一百。

【疏】议曰:见火起,烧公私廨宇、舍宅、财物者,并须告见在及邻近之人共救。若不告不救,“减失火罪二等”,谓若于官府廨宇内及仓库,从徒二年上减二等,合徒一年;若于宫及庙、社内,从徒三年上减二等,徒二年;若于私家,从笞五十上减二等,笞三十。故注云“从本失罪减”,明即不从延烧减之。其守卫宫殿、〔八〕仓库及掌囚者,虽见火起,并不得离所守救火,违者杖一百。虽见火起,不告,亦不合罪。

与失火罪相比看“罪刑相符”

诸于官府廨院及仓库内失火者,徒二年;在宫内,加二等。庙、社内亦同。损害赃重者,坐赃论;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延烧庙及宫阙者,〔六〕绞;社,减一等。

【疏】议曰:若有人于内外官府、公廨院宇之中及仓库内失火者,徒二年。“宫内,加二等”,宫内,谓殿门外有禁门,其内并是。若失火者,徒三年……“损害赃重者”,谓因失火延烧,有所损害财物,计赃重于徒二年者,即准坐赃科之,谓烧官府廨内财物,计赃五十疋,合徒三年。若因失火有杀伤人者,〔七〕“减斗杀伤罪一等”,谓杀人者,流三千里;伤人折二支,徒三年……

结合疏议的内容,可以这样理解:在官府仓廪内失火的,徒刑两年,如果在宫殿内失火,徒刑三年,如果有财物损毁,就算盗窃类的犯罪,如损毁五十匹,徒刑三年。如果因失火导致有人受伤或死亡,根据斗杀伤罪减免一等来执行,如果是死亡,要流放三千里,如果是有人受伤,就徒刑三年。

同样的客观事实要件,主观构成要件的不同,差别那么大。比如犯罪地点同样是在官府仓廪,失火罪是徒刑两年,放火罪起刑是徒刑三年,而且故意的放火罪是可以根据损毁财物的数量依次增加刑罚,到了十匹就是死刑,而失火罪最高的刑罚也就是徒刑三年。

此处又要提到“事实认识错误”了,失火也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此处并不是完全按照客观结果来认定,而是将此类推为“斗伤杀”,同样的一种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这种类推非常合理,而且罪行也不重,最高刑罚是流刑三千里,比故意的死刑区分开,体现了罪刑相符的法治精神。

也许有读者要问了,怎么在故意放火中,没有提到“在宫内”或“庙”“社”,那是因为如果是故意在宫殿内放火,就属于“谋大逆”了。不是说“十恶”没有放火,怎么说又属于了?“谋大逆”是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此处可没有说具体什么行为,故意放火烧宫殿、宗庙或祭祀场所,当然属于破坏国家宗庙的“谋大逆”。我们说的是十恶并没有放火罪,但并不是排除了放火这种行为,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并不可能穷举。

新房解“毒”

吴 海/文 何忆雯/插图

“人间四月芳菲尽,小区桃花始盛开。”小区的桃花开得正盛,这天下午,小王坐在值班室里隔着玻璃窗盯着绿化带里的桃树看出了神。李队长经过小王身边时,小王竟没察觉,此刻小王的心里正想着:这么好的天气,真应该找个时间去山清水秀桃花盛开的地方踏青春游。

看出小王的心不在焉,李队长便拍了一下他肩膀,训斥道:“怎么回事,最近上班老开小差,是不是犯春困啊?上班就要有上班的状态!快点,去巡一圈。”

小王不好意思地摸了摸后脑勺,整理了下衣服帽子,便去巡逻了。

“春暖花开,万物苏醒。”小王一边走着一边自言自语,走着走着碰到了准备搬家的张太太。小王上前询问了一下,想看看有没有需要他们和物业帮助配合的地方。张太太满心欢喜地告诉小王:“小王,我跟你说我买了一个新房子,面积比现在的这套大一倍,还是精装修的,这两天陆陆续续地在搬东西,我今天先把零散的搬过去。”小王和张太太说了几句便分开了。

小王兜了一圈回到值班室,跟李队长说起碰到张太太搬家的事。李队长说:“那天我碰到张太太也听她说了这件事,他们家就搬到了离我们小区两站地铁的地方,那个小区是新建的,环境很好,是一梯一户的大平层。”小王惊叹道:“那一定很贵吧!”李队长说:“那当然了,我有时上下班会路过那个小区,外观就很大气。”

随后几天,张太太一直忙着搬家的事情,偶尔也会碰到小王,两人打打招呼也细说。可是几周后,小王再次遇到张太太时,却看到她带着口罩,整个人病怏怏的,眼镜还有点红肿。小王便问道:“张太太,搬家搬得差不多了吧?最近是不是很忙啊?”

张太太回答道:“最近忙着搬家吃力得很,又过敏严重,也不知道是不是和新房子有关系,你看,我这脸上起了一些小红点,喉咙也不是很舒服。”

小王说:“新房子装修肯定多多少少有些有害物质,要晾几个月才能入住,一定要通风啊。其实最好请专业机构检测一下,如果指数超标还是再搬回来住段时间吧。”

张太太说:“没错啊!我这两天已经住回老房子了,还好当初搬家没有一股脑全搬进去,现在两头都能住住,只是这样的情况让人真是烦心!”

小王劝道:“装修材料还是很有讲究的,你们应该挑选环保材料。” 

张太太解释道:“这个房子我们买来就是精装修的,哪里还需要装修,总价那么贵,我们都以为装修肯定没有问题,谁知道现在根本住不了人。”

在一旁的李队长听到他们的对话,不由地凑上前来仔细寻问了:“你是说这房子买来就带装修?难道这些装修都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张太太说:“我一直认为大开发商的房子,装修应该没有问题的,是不是我自己的体质问题。我先生虽然没有我过敏严重,但也是觉得喉咙不舒服。儿子已经送到爷爷奶奶家去住了。所以我郁闷啊,新房子买好了不能住。我昨天去问过去除甲醛的费用,我们面积那么大,全屋做完估计要9万多。”

李队长说:“我认为开发商有很大的责任啊!你们有没有跟开发商交涉过?或者同期的买房者有没有碰到类似情况?”

张太太说:“他们说他们在交房的时候都做过相应检测,是没有问题的,而且我都已经接收房屋并且实际入住过了,所以他们没有任何责任。”

小王听了义愤填膺地说:“他们居然说房子没问题?李哥,这样的事情你有没有碰到过,赶紧给出出主意。”

李队长说:“这事情我自己没碰到过,不过还真听朋友聊过类似的事情,要不张太太你方便时把买房合同拿过来,我们一起研究下?”。

“好的呀,谢谢你噢李队长,我这就回去拿。” 

没一会儿,张太太拿着合同书来到了值班室。李队长仔细看了合同中关于装修和违约部分的约定,发现里面有这么几个条款:“装修完毕后,开发商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抽检并出具检测报告”“房屋交付时存在质量瑕疵或装修瑕疵,由开发商负责交房后修复、整改,不影响房屋交付”。

 “这两个条款应该是有用的,因为开发商即使交房了,也要确保装修没有任何问题,也就是说就算你接收了房屋,不等于开发商就免除了所有责任。另外,即使合同没有这个约定,开发商也要保证交付的房屋符合国家标准,除了问题还是要负责的。不过首先你需要证明甲醛的确超标了,我建议你先委托专业机构做一个检测,拿着检测数据去找开发商整改或者赔偿”。

张太太疑惑地问李队长:“当初交房时,开发商是做过甲醛检测的,没有任何问题,我才签署了交房确认书并搬家入驻,我现在再去检测还有意义吗?”

小王插嘴说:“张太太,这个我知道的,当初我们岗位培训的时候曾经讲到过,装修后甲醛的释放是有温度要求的,在天气冷的时候甲醛是释放不出来的,现在天气转暖了,有可能甲醛就挥发了,所以你这两天尽快再去检测一下吧!”

“是的,而且你是没有买新家具,基本都是从现在的房子搬家具过去,所以也不存在家具里甲醛挥发的问题,所以如果你确定非常不舒服,还是建议先检测,有了检测报告找开发商负责就有依据了。”李队长补充道。

听李队长这么说,张太太回去和家人商量后,第二天便请了专业机构上门检测。测试结果显示,新房的室内空气质量果然存在严重的问题。

拿到检测报告后,张太太又跑过来找李队长和小王,想问问现在取得相关证据后,还能否有进一步主张权利的办法。

李队长建议张太太先行与开发商沟通,如果沟通无果,可以委托律师根据权威的检测报告、买卖合同等,向对方发律师函,如果对方还是不理不睬的,张太太可以据此依法起诉。而且一般出现这些问题,开发商会要求进行装修的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一般不会不处理给自己找官司的。

果然,开发商在看到第二次检测报告后,主动联系了张太太,承担了去除甲醛的费用,并给予了张太太一定的补偿。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拒绝履行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法条释义:

张太太向开发商购买房屋,已付清全款,开发商理应向张太太交付符合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房屋,系争房屋经鉴定室内空气质量甲醛超标,不符合规范要求,即便张太太已经接收房屋,鉴于系争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开发商应当确保房屋符合质量要求,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甲醛超标的情况,并承担消除费用。此外由于装修质量问题导致张太太无法使用房屋,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由开发商承担。

隔离桩,堵住了谁?

畅通的消防通道是消防人员迅速抵达火灾现场开展救援行动的重要保障,但在现实生活中,消防通道被占似乎是个屡禁不绝的问题。在火灾之时,堵住消防通道可能就是堵住了生命之路。

(栏目编辑:钟 琳,插图:何忆雯)

案例回顾

今年2月23日晚,四川成都一小区火光冲天,发现火情的居民迅速拨打119求救,消防车迅速赶到现场,可消防车开进小区时,却被现场消防通道上的几根警示隔离桩堵在了楼道外。等了约10分钟后,都没有工作人员打开隔离桩,消防人员无奈破坏了隔离桩才进去,因为10分钟之差,发生火灾的房屋火势不受控制。

消防通道上设置隔离桩本想是为了防止车辆乱停,没想堵住了消防车。在这场救援中,消防通道上设置的隔离桩成了焦点。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回应称,消防通道上确实设置了隔离桩,不过是隔离桩是活动的,可以取走,当晚情况紧急,消防人员直接用消防斧进行了破拆。此外,现场的居民表示,不仅是隔离桩,消防通道上停着的小车也一度造成了消防车通行困难。对此,物业人员表示,居民所说的情况确实存在,为了防止车辆占用消防通道,物业也采取过贴条子、锁车,甚至拖车等措施,但都没有根治这个问题,设置隔离桩也是为了防止车辆占用消防通道采取的无奈之举。

所幸,火灾并未造成人员伤亡,消防员表示,通往起火房屋的侧面通道是否属于消防通道,需根据小区规划设计图确认,消防通道是一个具体的东西,并非所有有出口的道路都叫消防车通道,有的通道设置有门,旁边都必须配备保安室,保证能够及时打开,如果设置了固定障碍物,阻碍救援便涉嫌违法。

律师解答

解答人:王扬(扬远律师团队合伙人)

该案发生后引发了激烈的争论,有网友认为,车辆停在消防通道上实属无奈,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十分常见,但更多人认为小区物业在消防通道上设置隔离桩的行为阻碍了救援,应该构成违法。那么消防通道上是否可以设置隔离桩呢?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违法?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款: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从上述两条规定可以发现,消防通道是否可以设置隔离桩的关键在于,设置隔离桩是否属于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确实存在很多小区的消防通道被各类私家车停占的情况,如果小区物业是出于保障消防通道不被占用或堵塞而设立隔离桩的话,是正当合理的,因为物业有保障消防通道顺畅的义务。一旦私家车停占用消防通道,在出现事故时会导致消防车无法顺利通过,私家车主和物业公司都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隔离桩的设立一定程度解决了车辆占用消防通道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隔离桩的设立就不存在问题。因为前文说了,隔离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消防通道的顺畅,如果隔离桩本身就会导致消防通道堵塞,那么可能因此而涉嫌违法。所以最好的方法是,设立可移动的隔离桩并在周围配备保安室,一来可以避免私家车占用车位,二来也可以在遇到火灾等突发情况是第一时间移动隔离桩,避免造成影响。

不同小区的情况不同,小区内设路障是否会违反消防相关规定需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有的物业公司为了车辆管理,保障消防通道顺畅,设置可移动的隔离桩阻止私家车驶入,在发生火灾时能确保可以及时搬离隔离桩,保障消防车通过,那是没有问题的。如果物业出于其他原因考虑设立了隔离桩又无法移动,这就可能涉嫌违法。另外,提醒物业公司和小区各位业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需要责令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该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有人都在意自己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但很多时候大家缺乏正确的认知,只有在问题真正的发生时才会发现有一些事故是可以预防的。消防安全无小事,时时处处需留心,社区检查常态化,防患未然重在防。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通道的使用、日常管理,及占用消防通道应处于的处罚,予以了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款规定: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律师简介:

王扬,扬远律师团队合伙人,资深出庭律师、律师仲裁员,持有证券从业资格证,扬远疑难、复杂案件总负责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曾毕业于军事院校,并在军队服役多年。长期担任《东方大律师》《大律师》和《我要找律师》栏目的嘉宾,以第三方公益律师身份为《新闻晨报》涉法及社会热点新闻报道提供法律观点和分析意见。

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应急管理部、人社部联合发布《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谭 婧/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实施时间:2019年3月1日

对于“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相关规定,本刊曾在以往的栏目中做过详细解读。随着安全生产领域的细化和应急管理部的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与“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归属到同一部门,“注册安全工程师”也越来越引起社会重视。“注册安全工程师”虽然与“注册消防工程师”名字相似,但涉及的领域各有侧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有关要求,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同意,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分别简称《制度规定》《考试实施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修订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是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管理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是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人才队伍建设,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

配合“住安师分类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自2002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实施以来,安全生产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到了2014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法律地位。2016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印发,明确要求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2017年9月,人社部及国务院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并罕见地使用了“重磅”作标题。此次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职业资格,其中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36项,包括“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2017年11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分级分类、考试、注册、配备使用、职称对接、职责分工等作出了新规定。此次《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修订工作主要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按照新的法规制度要求进行的,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专业化队伍建设,有利于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初级注安师首次纳入考试

与原有制度相比,《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将注册安全工程师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划分为煤矿安全等7个专业类别。新的《制度规定》按照统分结合的管理方式,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并增加了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编制相应类别考试大纲、负责相应类别注册初审等职责。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按照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一般应按照专业类别考试。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2个科目,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单位规模、注册管理办法等由各地结合实际依法制定。

《制度规定》还明确,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满足“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条件之一者,都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中级注安师考试仍为4个科目

以后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仍为4个考试科目,但调整了具体的科目名称,将原《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分别调整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为专业科目。专业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7个专业类别。

另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条件也有三大变化,一是提高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层次,将直接报考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最低学历要求由中专学历提高至大专学历,但同时也提供了具有中专学历的人员报考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通道,从而实现职业发展;二是报名专业由原“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调整为“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参考目录由应急管理部另行公布;三是要求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报考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须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

为了缓解从业人员工学矛盾,《制度规定》还调整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滚动周期,由2年一个周期调整4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从《考试实施办法》还能看出,此次修订还扩大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人员范围。比如符合报名条件,具有高级或正高级工程师职称,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0年的人员,就可以免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基础》2个科目。

出租出借证书将受处罚

此外,对于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制度规定》明确了申请注册的人员年龄限制,延长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有效期,还增加了注册信息公开共享、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等条款。比如要求注册时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5年。同时,明确了申请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 5年内由本人提出,超过规定时间提出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关于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的具体规定将在修订《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时进一步明确。

为有效打击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制度规定》第二十二条特别明确“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出租出借证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的实施,推动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强调的是,制度施行前取得的原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分别与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自《制度规定》《考试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但愿法律救济“地久天长”

张鑫烨/文

笔者在三月中旬陪妈妈去电影院看了场获奖电影《地久天长》,在叹服男女主角精湛演技的同时,对剧情本身,却实在是无法恭维。也许笔者应该用比较委婉的说法,但是实在是很难理解或认同。这并不是对那个时代的不了解,而是基于对道德和法律原理的认识。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他们都在哪里?

让我们从故事本身说起。

这个故事,可以简单地梳理一下:一位名叫沈浩的未成年人在明知他的小伙伴刘星不会游泳、害怕去水库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了言语刺激或儿童的戏谑,如“你是胆小鬼”“不下水,以后就不带你玩了”“你走开,不要拉着我”等,实施了一个表述为“推”的动作,最终导致刘星溺水身亡。另外,从沈浩的父母多次提醒过沈浩“水库危险,不要带刘星去玩水”的情节可以推测,沈浩是明确知道水库存在溺水风险的。

发生了事故后呢?两家人20多年不往来了,法律追责的缺失、道德(最基本的当面的赔礼道歉)的缺位让人无法理解。

很多人都说,孩子不是故意的,又是未成年人,不能追究什么刑事责任。的确,但是就因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就可以因为“无法面对”当作什么事情都没发生了?自己内疚、内心折磨自己,就足够了?肯定远远不够。这是从道德的角度出发的。

所谓的道德,也起到了调整社会、调控人们行为的作用,它调控人们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己行为”和“涉他行为”。“涉己行为”可以通俗地称为自省,比如自己良心过不去、过不了自己这道坎;“涉他行为”是对他人的,比如不对他人做违背道德的事情,不给孕妇让座、插队加塞等。做了错事就要认错,并尽可能的弥补过错,这就是“涉他行为”,“涉己行为”是可以内疚、自责等。回到这个故事,观众通过“上帝视角”,看到了沈浩和他父母“涉己”的行为,比如内疚了一辈子。但看不到“涉他”的行为,对当事人来说,他们没有“上帝视角”,也就是事发后,两家人不往来了,他们不知道对方的“涉己”,也没有感受到对方的“涉他”行为,什么都没有表示,连孩子都没有当面来道歉,这是正常的吗?也不是某些评论所谓的什么中国人的宽容。

上述这些其实都是道德问题,既然道德缺失,那么法律就是最后救济的方法。

未成年人犯错,监护人担责

令人遗憾的是类似的案例真的发生过。孩童之间的玩耍酿成了一场三家人的悲剧。

案例:2009年,从重庆前往广州打工的黄姓夫妇的年仅4岁的女儿黄欣在小伙伴的家中与另外两位孩子玩耍时,被火烧死。据调查,黄欣与两个小伙伴在阁楼玩耍时,其中一个小伙伴点火烧糖纸,引燃可燃物致使房屋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房屋内除了3个小孩并无其他人。火灾发生后,两个小伙伴下了阁楼离开了着火处,而黄欣由于年龄小,无法下阁楼,被困住。待一个小伙伴告知其父母后,其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发现火灾房屋内没有消防设施,无法救火,遂等待消防人员支援。待消防人员赶到现场扑灭大火,黄欣已被当场烧死。

事发后,广州市消防局作出的《火灾责任认定书》认定其中一名孩子在玩火过程中引燃可燃物致火灾发生,该名孩子对该起火灾事故应负直接责任。事发后,受害者家属将两个孩子的家长告上了法庭,提出应由该名孩子的父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换位思考下,那位孩子的父母肯定不愿承认自己的孩子伤害甚至间接害死了其他人,他们提出了一个理由:“火灾的房屋没有任何消防设施,致使火灾发生后,无法对火灾进行紧急消防处理,致使黄欣无法及时得到救援,因此物业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真有可能,物业公司作为业主委托管理小区的机构,比如任由楼宇消防通道阻塞、楼道内堆积的易燃物较多,结果引发了火灾。那么物业失责,就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根据《消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当然,物业如果能够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证据如日常消防设施维护、安全巡查等记录,消防安全管理台账、应急预案等,其实也就说明它是尽到了安全管理责任的。

这个案例中,法院调查发现,物业公司定期派人进行安全巡查,而当发现问题时,也对房屋进行了维修,同时房东亦同去维修。并表示“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不是涉案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缺乏消防器具,而是三名小孩的父母对自己小孩疏于监管、照顾,小孩玩火引燃房屋所致”。这也就排除了物业公司的责任。

因果关系:有加害、有损害,要归责

很多读者会问,既然涉事房屋没有必要的消防设备,比如消火栓,可能会延误消防队员的救援,为何还是认为物业或者房管部门没有责任?这就涉及到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就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来看,这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用上述的案例而言,是谁引起黄欣死亡的,是火灾,火灾是谁引起的?是因为楼宇之中没有消防设施导致黄欣死亡的吗?不是吧,所以物业在这个案例中与孩子的死亡并没有因果关系。

再从侵权法的因果关系看,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所具有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若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无因果关系,则侵权责任不成立。假设这个案例,三个孩子在楼道内玩火,突然楼道内堆放的物品倾倒砸死了其中一个孩子,孩子玩的火又烧了起来。此时,玩火与死亡并没有因果关系。如果因为物品倾倒砸中了孩子,致使孩子被烧死,那就是物品堆放的人与孩子的监护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因为他们与孩子的死亡是有条件关系的,是可能成立因果关系的。

说到这里,大家应该很清楚这个案例的最终结果了,两个家庭的父母分别支付受害者父母一定比例的经济赔偿。当然,金钱是无法弥补父母失去孩子的伤痛的,但既然道德、宗教等都无法宽慰或调整这样的矛盾,法律作出的经济赔偿的判决也算是对受害者家属最后的宽慰。

法律资讯(2019年04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有了“行为规范”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简称《条例》)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新版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出台

国务院国资委修订印发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简称《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更加突出了四个方面的考核,对中央企业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的“指挥棒”作用。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突出正向激励考核,即强化“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适当提高A级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挂钩系数。

4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下调

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修订印发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分别下调港口设施保安费、货物港务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4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20%、15%、10%和5%,取消部分内贸小型船舶靠离泊使用拖轮的配置要求,并将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从15项减并至11项。

中小学、幼儿园相关负责人施行“陪餐”

由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定适用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深化增值税改革新政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明确降低增值税税率改革措施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主要涉及了增值税税率、进项抵扣范围等五个方面的调整。此次增值税降税率,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严查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于今年4月15日起实施。

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

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的《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今年4月10日起正式施行,就医患沟通、投诉接待与处理等方面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患者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接待的部门或者科室应当主动将患者引导到投诉管理部门,不得推诿、搪塞。

沪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施行

上海市政府印发了重新制定的《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便民利民的要求,增加了可由他人代为办理的情形、调整了办理居住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增加了居住登记注销情形。旨在进一步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更好地促进发展、保障民生及规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通过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