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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男放火烧车 谁赔偿?

浙江男子林某一时兴起放火烧了6 辆车,于是,他和他的法定监护人被车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后经司法鉴定,林某为重度智能缺损,无刑事责任能力。此案中,车辆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保险公司是否遭遇了“天降横祸”无处可诉的情况呢?

案件回顾

事情发生在2013 年10 月某日凌晨4 点,当天,林某携带一只箱子在浙江玉环县楚门镇某停车场附近闲逛,随后林某携带箱子进入停车场,将其携带的箱子及周边树叶等物品点燃并逃离现场。火势迅速蔓延,导致起火点周围的6 辆车不同程度被烧损。其中,一辆轿车被推定为全损,保险公司向车主支付了5.4 万元赔偿款。
2015 年底,当保险公司准备通过法律途径向林某索赔时得知,经司法鉴定,林某为重度智能缺损,案发时辨认能力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保险公司将林某及其监护人即林某的父母告上法院,要求三人共同支付5.4 万元保险理赔款。
玉环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林某及其父母偿还保险公司5.4 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损失。对于该案的判决,主审法官解释称,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因林某无故玩火的侵权行为导致案外人朱某车辆损毁,理应担责。经司法鉴定,林某系重度智能缺损、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辨认能力完全丧失的精神病人,故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林某的父母承担。

法律解答

律师简介:
张何心,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和法律援助研究委员会委员、东方有线频道《我要找律师》栏目特约嘉宾律师。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与经济纠纷、婚姻继承、房产纠纷等领域。

解答人:张何心(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该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作出的判决。在这里,有几个内容可以说明一下,首先,到底哪些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呢?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俗一点来讲,八岁以下的小孩、智力低下或由严重精神疾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八岁以上未成年人,智力较低或有精神疾病不能正常处理事情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这两种人我们叫做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次,哪些人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呢?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如果是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所以在本案中,基于林某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纵火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应当由他的监护人,即他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监管,不然由于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可能需要监护人来赔偿。

法律资讯(2017年4期)

外国人来华就业受理方式改变

根据中国国务院审改办决定,今年4 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具体而言,原外国人来华工作办理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实行电子化在线打印。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再发放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许可。现有许可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自愿换领新证件。新证件“一人一号”,终生不变。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更严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自今年4 月1日起实施。根据新规,考生间答题内容雷同、考生考试试卷笔迹不一致的,成绩作无效处理。此外,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将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将长期记录。

住院电子病历保存不少于30 年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印发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简称《规范》)自今年4 月1 日起施行。《规范》指出,电子病历的书写与存储、使用和封存等均需按相关规定进行。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 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 年。

医生可在多个机构执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今年4 月1 日起施行,其中有关执业地点的规定由过去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修改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办法》还规定,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

首套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标准实施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094-2016) 于今年4 月1 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套系统性、科学性、针对性的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标准,主要从整车、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方面,对营运客车安全性能和结构配置提出了最基本的安全技术要求,将解决营运客车应急逃生能力不足、内饰材料阻燃性差、防侧翻能力不够等问题。

交寄快递物品当面验视

国家邮政局日前公布的《邮件快件寄递协议服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从今年4 月1 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应在协议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含有国家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是否属于安全保障协议约定交寄的物品范畴,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内容一致等。

上海市镇保制度停止执行

从今年4 月1 日起,上海的镇保制度停止执行,新被征地人员和已经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将整体纳入国家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保障待遇也有所提高。根据《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对处于就业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实施新的综合性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帮助其就业和进入职工社会保险;对处于养老年龄段的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职保或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上海修订社会化技能培训补贴办法

近日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修订出台的《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今年4 月1 日起实施。修订后的《办法》将补贴目录范围扩大,同时提高了补贴比例,将在职人员、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培训补贴比例提高到60%-80%,并将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享受补贴的范围从高级以上项目扩大为中级以上项目。同时,不论失业或在职,残障人士都享100% 培训补贴。

(栏目编辑:谭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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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爆炸 导师被判刑

张鑫烨/ 文

案例一:2016 年4 月,上海市青浦区焦耳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一名华东理工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及另外两名工人不幸身亡,据查,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该名学生的导师张某。2017 年初,该名导师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 年,缓刑3 年。
从这起事故发生曝光到现在的宣判,笔者听过很多不同的声音:“淡化学生的身份,这个身份与赔偿、案件无关。”“没有媒体曝出学生与老师的关系,根本就不会引起社会关注,老师也不会受罚。”“老师为什么会判刑,他又不是事故肇事者。”等等,那笔者这期就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规与犯罪的一念之差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看到这条款,很多读者会问,何谓“违反管理规定”,谁都可能违反规定,比如违反厂规,难得偷懒一下或习惯性违章,难道发生了事故都可能触犯这个罪?
2015 年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
该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谁是犯罪主体,这就是说,只要是违反了管理规定,任何人都可能触犯这个罪。因为相比较“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也有“安全管理规定”,针对这条,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说法,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换句话说,任何可能被安全管理规定约束的人上至管理者、老板(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下至实际操作人员(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都可能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也就是说,任何违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的前兆。

管理规定从上到下都有法律依据

很多读者会问,一般操作人员是要遵守企业的规定,他们违规操作的确是会导致事故,那企业的领导,这里面提到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有什么管理规定可以违反的呢?那就要根据《安全生产法》来看不同的人应具有的安全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那这位张姓导师,他身为焦耳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说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上述七项职责都无法提供证据,那自然要被认为是“违反管理规定”。

严重的标准竟然如此之低

如果读者仔细看两个法条都有“严重后果”的表述,那么是不是严重后果就是发生重大事故?根据国务院493 号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要10 人以上死亡,难道刑法的规定如此宽泛?如果真的如此,那这位华东理工大学的张姓导师就不会被判刑了。根据司法解释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原来此处的“严重”最低限度是重伤三人、死亡一人。另外,由于实验室的器材都相对昂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是非常容易满足的。

高校并不是法外之地

其实很多读者会说,青浦焦耳公司的案子是因为那个导师在外也是企业负责人的身份,如果单纯是老师的身份,是不是也会有如此严重的后果呢?那是肯定的。高校不是法外之地,高校的老师也不具有任何豁免权利。那相对于企业,如果高校实验室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负责该实验室的老师就是第一责任人。院系的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员、实际操作的学生就相当于司法解释第一条所说的犯罪主体。
下面这个案例就是高校老师触犯危险物品肇事罪,案例二:2009 年7 月,浙江大学化学系博士研究生于某昏厥倒在催化研究所211 室,120 急救车迅速抵达现场,但宣告于某抢救无效死亡。
浙江大学化学系教师莫某某、浙江某高校教师徐某某,于事发当日在化学系催化研究所做实验过程中存在误将本应接入307 实验室的一氧化碳气体接至通向211 室输气管的行为。莫某某、徐某某的行为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学生莫名中毒身亡,竟然是老师误接了输气管。这种行为完全不应该发生,导师疏忽大意、没有按照规定操作确认、违反的不仅是学校供气操作管理还是国家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要求,导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当然,这个老师的违规行为主观上是过失的,疏忽大意或盲目自信,都不是故意试图致使那名学生身亡,满足了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那为何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呢?因为主观状态,危险物品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想象竞合的关系,如果可以认定为主观过失,那就只能认定为危险物品肇事罪,不再适用重大责任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如果读者搜索案例,不难发现,危险物品肇事罪还是非常“常用”的,比如震惊国内的“央视大火案”“天津瑞海公司火灾爆炸事故”等管理者都是以这个罪被判处了刑罚。
这个罪,因为起刑点不高常被人诟病,甚至有人大代表提出“危险物品肇事须严惩”。但是我们不要忘了,这个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是过失。犯罪主体是应当认识到自己的管理职责因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而没有履行。很多读者会说,谁能真正确定这种主观的心理状态呢?的确,过失与故意在实际案件的认定中非常难判断。那根据刑法理论,故意与过失的关系是有责任高低的关系,那么在行为人故意与过失心理状态不明的情况下,至少成立过失犯罪。也就是说,在同一个危害结果条件下,危险物品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至少可以认定一个,究竟如何认定,就看犯罪主体的主观状态了。
另外,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危害结果要更严重,除了上述我们介绍的,它还有另外一个更高的起刑点。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一起事故的危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危害结果,其他构成要件要素都符合,那也要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本文图片来自资料库,请原作者与本刊联系以便领取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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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自装卸式消防车

上一期的装备栏目所介绍的日本云梯消防车相信大家应该还有印象,日本人所推崇的“够用就好、因地制宜”的思想在消防车的选择上也体现得淋漓尽致,本期我们将继续为您介绍具有日本特色的消防车——自装卸式消防车。

(栏目编辑:张晓虹)
傅益明 和 平 李炳泉/ 编译

自装卸车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集装、卸、运功能于一体的新型集装化运输车辆,英文称之为PLS(Palletized LoadSystem)托盘化装载系统或整装整卸车。整体自装卸车在军事上用途广泛,大大提高了后勤物资及保障装备的机动性和快速反应能力。自装卸式消防车起源于上世纪70 年代,1971 年德国一职业消防队首创互换装载厢式消防车,成为应用此类消防车的引领者。在1991、1993 年,德国前后两次公布了此类消防车的标准草案。我国则首次在“八五”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中立项开发此类消防车,并在福建省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投入试用。

更新换代 引进新型消防车

这支位于日本大阪府东北部的淀川左岸的地方消防队由枚方市、寝屋川市两市构成,与京都府接界。管辖面积89.82km2,东西约10.7km,南北约17.7km,辖区人口约65 万。管理1 个本部、3 个署及15 个办事处,在2014 年引入了自装卸式消防车。
这辆自装卸式消防车,是以1995 年1 月17 日发生阪神、淡路大地震灾为契机而引进的产品,虽然一直运用着使用称之谓“浮体喷射泵”机具的供水系统,但在制造商生产中断后随着时间推移老化变差,它的维保已到极限。地方消防队也一直在探讨引进由现代系统替代的新系统,并且处置特殊灾害的车辆也正面临更新时期,由此背景就引进了这种新车。
这辆消防车可通过更换不同的装载厢,即“支援用装载厢(紧急消防救助队登录)”“特种灾害用装载厢”“大流量供水装载厢”三类装载厢,用一辆装载车就能处置各种各样灾害。特别是有关(大流量)供水,因为即使与过去的系统作比较,也能实现更紧凑的(大流量)供水技术。近年来,在此地方消防队的辖区内,频发因集中豪雨而发生浸水灾害,引进这辆消防车之后就可以进行更有效的救灾活动。
引入了自装卸式消防车之后,消防队员们也得到了激励,每天都在做“为了戒备着事故的发生,为了有效地灵活应用系统,想使劲地积累训练经验”的熟练训练。

日本带大流量供水装载厢的自装卸式消防车。

自装卸式消防车解析

目前的自装卸式消防车有整体装卸、部分拆卸和对接模块三种方案。
基本上都采用第一种方案也就是整体装卸。利用自带吊臂,按需拆卸部分模块式厢体,多应用于抢险救援车。
整体自装卸消防车 除汽车底盘外主要包括载货托盘、整体自装卸机构、稳定支 撑机构、液压系统、操作控制系统和附件等几个部分, 核心是自装卸机构,主要包括副车架、中部梁、 拉钩臂、后部导向滚轮和举升油缸。

“探索”危险化学品

陈淑华/ 文

随着化学工业的飞速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大量化工产品应用于工业、农业、医药和科研等领域,并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但是化学产品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隐患,特别是具有腐蚀性、毒害性、易燃易爆等特性的化学物质在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极易发生泄漏、燃烧、爆炸事故。
2005 年3 月29 日,京沪高速公路江苏淮安段的一辆35吨液氯槽罐车与一辆货车相撞,导致液氯大面积泄漏,造成公路旁3 个乡镇大量村民中毒,28 人死亡。2015 年8 月12 日,天津港一危险化学品集装箱码头发生爆炸,造成165 人遇难,800 余人受伤。
危险化学品到底有哪些呢?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根据GB6944-2012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危险化学品分为九类:
1. 爆炸品
指在外界作用下( 如受热、受压、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 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
2.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主要分为易燃气体、有毒气体和非易燃无毒气体。易燃气体是指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例如,氢气、乙炔、天然气。有毒气体是指此类气体吸入后能引起人畜中毒,甚至死亡。常见的有氯气、二氧化硫、氨气、硫化氢等。
非易燃无毒气体是指包括窒息性气体(氮气、二氧化碳)和氧化性气体(氧气)。
3. 易燃液体
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主要危险性:(1)高度的易燃性;(2)蒸气的爆炸性;(3)受热膨胀性;(4)流动性;(5)带电性;(6)毒害性。
4.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易燃固体是指燃点低, 对热、撞击、摩擦敏感, 易被外部火源点燃, 燃烧迅速, 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
自燃物品是指自燃点低, 在空气中易发生氧化反应, 放出热量, 而自行燃烧的物品。
遇湿易燃物品是指遇水或受潮时, 发生剧烈化学反应, 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
5.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氧化剂是指处于高氧化态, 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其本身不一定可燃, 但能导致可燃物的燃烧,与松软的粉末状可燃物能组成爆炸性混合物,对热、震动或摩擦较敏感。如:过氧化钠、硝酸钾等。
有机过氧化物是指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 其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或摩擦极为敏感。如:过氧乙酸等。
6.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毒性物质是指经吞食、吸入或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受伤或健康损害的物质。例如,氰化钾、砒霜等。
感染性物质是指含有致病的微生物,能引起病态,甚至死亡的物质。包括生物制品、诊断样品、基因突变的微生物、生物体和其他媒介。例如,炭疽菌、冠状病毒、病毒蛋白等。
本类化学品是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器官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某些器官和系统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
7. 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在于其放射性。放射性强度越大,危险性也就越大。放射性物质放出的射线可分为:α 射线、β 射线、γ 射线、X 射线和中子流,各种射线对人体的危害都很大。
8. 腐蚀性物质
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或液体。
9.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指在运输过程中呈现危险性质,但又不包括在上述八类危险性中的物品。

危险化学品有哪些标志?

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类别,它们的标志设主标志和副标志。主标志由表示危险特性的图案、文字说明、底色和危险品类别号四个部分组成的菱形标志。副标志图形中没有危险品类别号。当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一种以上的危险性时,应用主标志表示主要危险性类别,并用副标志来表示重要的其他的危险性类别。

危险化学品应急要点是什么?

发现被遗弃的化学品,不要捡拾,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说清具体位置、包装标志、大致数量以及是否有气味等情况。
同时,立即在事发地点周围设置警告标志,不要在周围逗留。
严禁吸烟,以防发生火灾或爆炸。
遇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事故,应尽快离开事故现场,撤离到上风口位置,不围观,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其他机动车驾驶员要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地通过事故现场。另外,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交车、地铁、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
居民小区施工过程中挖掘出有异味的土壤时,应立即拨打110、119 等应急部门电话说明情况,同时在其周围拉上警戒线或竖立警示标志。在异味土壤清走之前,周围居民和单位不要开窗通风。
一旦闻到刺激难闻的气味,或者发现有毒气体发生泄漏,就要马上采取措施:
1. 及时撤离现场,并马上通知其他人员,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然后报警。
2. 堵截一切火源,不开灯,不要动电器,以免产生导致爆炸的火花。
3. 有关单位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化学品火灾的扑救应由专业处置人员来进行。
4. 受到危险化学品伤害时,应立即到医院救治,不要拖延。

危化品事故现场急救措施有哪些?

(1)受(强)碱腐蚀。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2%醋酸溶液或饱和硼酸溶液清洗,然后再用水冲洗。若碱溅入眼内,用硼酸溶液冲洗。
(2)受(强)酸腐蚀。先用干净的毛巾擦净伤处,用大量水冲洗,然后用饱和碳酸氢钠溶液或稀氨水、肥皂水冲洗,再用水冲洗,最后涂上甘油。若酸溅入眼中时,先用大量水冲洗,然后用碳酸氢钠溶液冲洗,严重者送医院治疗。
(3)误吞毒物。常用的解毒方法是:给中毒者服催吐剂,如肥皂水、芥末和水,或服鸡蛋白、牛奶和食物油等,以缓和刺激,随后用干净手指伸入喉部,引起呕吐。注意磷中毒的人不能喝牛奶,可用5 ~ 10 毫升1%的硫酸铜溶液加入一杯温开水内服,引起呕吐,然后送医院治疗。
(4)吸入毒气。中毒很轻时,通常只要把中毒者移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松衣服(但要注意保温),使其安静休息,必要时给中毒者吸入氧气,但切勿随便使用人工呼吸。吸入少量硫化氢者,立即送到空气新鲜的地方;中毒较重的,应立即送到医院治疗。

新闻链接:国际禁化武组织举办化学事故应急处置培训班

针对日益严峻的地区化学事故灾害,2017 年2 月,国际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在斯里兰卡举办第15 次地区化学事故应急处置初级培训班,上海消防总队陈淑华同志和广西消防总队陈煌明同志代表我国消防部门参加培训和交流。此次培训共有14 个亚洲地区国家,42 名代表参训。师资力量主要为国际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专家,同时培训还采取示范教学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实战演练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模式。培训理论课程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基础理论、侦检技术、防护要求、处置方法、洗消措施和战例研讨等内容,实战训练主要围绕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响应和救援处置应用等展开。
此外,国际禁化武组织还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灾害特点组织了案例研讨交流,总结亚洲地区化学事故灾害救援处置经验,吸取救援处置过程中的教训,进一步深化学习的效果。

各有妙招防隐患

谭婧/编辑

地铁、公交是现代城市公共交通最主要的两种交通工具,但由于乘客多、线路多、车站多等特点,安全保障难度很大,公共交通的安全一直是世界各国重视的问题。公共交通安全不仅需要科技上的探索,更依赖丰富的经验、知识、实用的措施和长久的坚持。鉴于公共交通火灾时有发生,国外的公共交通系统是如何防范安全隐患的呢?

澳大利亚——蓝灯车厢

在澳大利亚,公共交通设施上有完善的电子监控系统,帮助值班人员随时掌握车厢内的动态,也方便有需要的乘客及时报警。澳大利亚公共设施,像公车、轮渡或地铁上都会安装摄像头,这些视频摄像会帮助保安人员获得实时的现场状况。另外,澳大利亚一些大城市内的火车,像是悉尼的新式火车上,很多车厢里都会安装有紧急按钮,当你一个人乘坐火车或者感到有危险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任何对你人身安全不利的状况,就可以按动按钮,通知列车的保安人员赶到现场。
在澳大利亚,很多铁路列车特别设有“蓝灯车厢”,这个车厢是紧挨着列车的保安人员的,如果乘客觉得有必要的话可以选择坐在蓝灯车厢。很多澳大利亚人认为,在公共交通上,不安全的时段往往是深夜时分,因为这个时候会有很多醉酒、闹事者搭载火车这种交通工具,所以乘客在深夜搭载火车的时候往往会选择靠近闪着蓝灯的车厢,因为保安就身边,自然会安全很多。在列车的站台上,会专门标示出蓝灯车厢停靠的所在点,方便候车的时候就知道应该在哪儿等待,各个州警方都会在晚间增派巡逻警员上公共交通工具来维持治安。

日本——透明垃圾袋

在日本,为保障公共交通安全所做的工作,从很多细节上都可以看得出来,例如垃圾袋尽量使用透明的,让内部物品一目了然;发现被遗弃的包裹立即出动警力清查处理等等。高速公路休息站上无人照看的垃圾筒,轨道交通站内的垃圾被减少或撤除,现成的垃圾筒除了四边以外都是空心的,铺好的垃圾袋都是透明的,这样从垃圾筒外面一下就可以看到里面有什么垃圾,便于发现可疑物品。
为方便乘客,东京很多地下车站增设了很多商业设施。为此,东京消防厅的行政指导标准对车站商铺进行了分类,如常设的独立店铺和限一定时间开业的临时店铺,并对这些店铺提出了火灾抑制、避难导向、防火管理、消防活动支援等对策。
日本恐怖事件相对比较少,但是每当有重要国际会议在日本召开,有重要的外国领导人来访,或者发生了重大的恐怖事件,警方都会加强警戒。
日本特别注意爆炸物的危害,在奥姆真理教杀人事件以后,对化学武器的恐怖威胁也格外重视,比如在列车上增派保安人员,确保车上的每件行李都能找到主人。虽然不是每一辆车上都有警备人员,但是工作人员都接受过防恐教育,警备人员还会在车站的厕所,储物柜等隐蔽的地方巡视。

英国——紧急情况应急处理中心

伦敦地铁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也是最繁忙的地铁系统,运营安全必然是头等大事。“紧急情况应急处理中心”是伦敦地铁的常设机构,一旦有突发事件,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就会及时出动,确保让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
另外,伦敦地铁也一直设有专门的紧急情况处理小组,该部门的专家负责处理所有地铁网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地铁出轨,轨道断裂,有人卧轨地铁列车故障或者轨道进水等等。不仅如此,伦敦地铁还安装了快速追踪火灾探测与报警系统,地铁职员也每两年必须强制参加一次火警安全培训,伦敦在公共安全交通工具的安全预防和事后处理上,还是比较有保障的。
说到防患于未然这一点,伦敦地铁主要依赖的是严密的视频监视系统。伦敦交通局在所有地铁站和停车场都装有监视器,多数车厢内也安装有监视器,主要用于预防并监控犯罪与反社会行为,伦敦地铁里经常会响起广播提醒乘客,如果看到没有人看管的行李或包裹,应立即向工作人员通报。监控室内的工作人员一旦发现有可能影响安全的人、事、物会随即前往处理,如果有大型的体育赛事或者活动,为了预防民众喝酒后滋事,交通局也会配合警方关闭临近的地铁站而控制人潮避免事故发生。

新加坡——遇火险4分钟即刻撤离

新加坡地铁又叫大众捷运系统,是目前世界上最为发达、高效的公共交通系统之一,这也是新加坡人最主要和最重要的出行方式。作为世界上火灾稀少的国家之一,新加坡的地铁运营也是世界上最安全的。新加坡地铁系统采用国际通用的高防火标准,无论是站台、隧道还是高架轨道,无论是混凝土、石料,还是金属、玻璃等,都尽量采用阻燃性的材料修建。此外,所有的电气材料和地下电缆的保护套,均为具有阻燃作用、产生低度烟雾和无毒气体的材料制成,以降低火警风险。
身为最安全的地铁,新加坡地铁可不是“徒有虚名”,除了以上的各式阻燃方式外,最重要的是它所有车厢也都是用阻燃性材料制造的。同时,与车厢配套的推动和供应服务设备,一般安装在车厢的地板下。一旦列车底部起火,火苗在各种阻燃材料的“阻挡”下,最快也要45分钟才能进入车厢,而列车只需不到4 分钟就能开到下一站,把乘客撤离到安全地带。
一旦车内发生火灾,车厢内的烟雾感应器和火警感应器就会迅速将火患的位置传至地铁控制中心。车站员工会在列车到站后打开所有的紧急出口,并通过广播指导和协助乘客通过紧急逃生路线到安全出口。即使在最紧急、人最拥挤的情况下,新加坡地铁系统设计的逃生路线也可以让乘客在4 分钟内从拥挤的月台撤到安全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