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应急管理部、人社部联合发布《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谭 婧/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实施时间:2019年3月1日

对于“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相关规定,本刊曾在以往的栏目中做过详细解读。随着安全生产领域的细化和应急管理部的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与“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归属到同一部门,“注册安全工程师”也越来越引起社会重视。“注册安全工程师”虽然与“注册消防工程师”名字相似,但涉及的领域各有侧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有关要求,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同意,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分别简称《制度规定》《考试实施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修订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是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管理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是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人才队伍建设,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

配合“住安师分类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自2002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实施以来,安全生产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到了2014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法律地位。2016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印发,明确要求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2017年9月,人社部及国务院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并罕见地使用了“重磅”作标题。此次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职业资格,其中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36项,包括“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2017年11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分级分类、考试、注册、配备使用、职称对接、职责分工等作出了新规定。此次《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修订工作主要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按照新的法规制度要求进行的,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专业化队伍建设,有利于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初级注安师首次纳入考试

与原有制度相比,《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将注册安全工程师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划分为煤矿安全等7个专业类别。新的《制度规定》按照统分结合的管理方式,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并增加了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编制相应类别考试大纲、负责相应类别注册初审等职责。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按照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一般应按照专业类别考试。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2个科目,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单位规模、注册管理办法等由各地结合实际依法制定。

《制度规定》还明确,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满足“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条件之一者,都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中级注安师考试仍为4个科目

以后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仍为4个考试科目,但调整了具体的科目名称,将原《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分别调整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为专业科目。专业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7个专业类别。

另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条件也有三大变化,一是提高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层次,将直接报考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最低学历要求由中专学历提高至大专学历,但同时也提供了具有中专学历的人员报考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通道,从而实现职业发展;二是报名专业由原“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调整为“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参考目录由应急管理部另行公布;三是要求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报考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须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

为了缓解从业人员工学矛盾,《制度规定》还调整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滚动周期,由2年一个周期调整4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从《考试实施办法》还能看出,此次修订还扩大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人员范围。比如符合报名条件,具有高级或正高级工程师职称,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0年的人员,就可以免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基础》2个科目。

出租出借证书将受处罚

此外,对于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制度规定》明确了申请注册的人员年龄限制,延长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有效期,还增加了注册信息公开共享、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等条款。比如要求注册时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5年。同时,明确了申请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 5年内由本人提出,超过规定时间提出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关于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的具体规定将在修订《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时进一步明确。

为有效打击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制度规定》第二十二条特别明确“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出租出借证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的实施,推动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强调的是,制度施行前取得的原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分别与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自《制度规定》《考试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但愿法律救济“地久天长”

张鑫烨/文

笔者在三月中旬陪妈妈去电影院看了场获奖电影《地久天长》,在叹服男女主角精湛演技的同时,对剧情本身,却实在是无法恭维。也许笔者应该用比较委婉的说法,但是实在是很难理解或认同。这并不是对那个时代的不了解,而是基于对道德和法律原理的认识。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他们都在哪里?

让我们从故事本身说起。

这个故事,可以简单地梳理一下:一位名叫沈浩的未成年人在明知他的小伙伴刘星不会游泳、害怕去水库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了言语刺激或儿童的戏谑,如“你是胆小鬼”“不下水,以后就不带你玩了”“你走开,不要拉着我”等,实施了一个表述为“推”的动作,最终导致刘星溺水身亡。另外,从沈浩的父母多次提醒过沈浩“水库危险,不要带刘星去玩水”的情节可以推测,沈浩是明确知道水库存在溺水风险的。

发生了事故后呢?两家人20多年不往来了,法律追责的缺失、道德(最基本的当面的赔礼道歉)的缺位让人无法理解。

很多人都说,孩子不是故意的,又是未成年人,不能追究什么刑事责任。的确,但是就因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就可以因为“无法面对”当作什么事情都没发生了?自己内疚、内心折磨自己,就足够了?肯定远远不够。这是从道德的角度出发的。

所谓的道德,也起到了调整社会、调控人们行为的作用,它调控人们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己行为”和“涉他行为”。“涉己行为”可以通俗地称为自省,比如自己良心过不去、过不了自己这道坎;“涉他行为”是对他人的,比如不对他人做违背道德的事情,不给孕妇让座、插队加塞等。做了错事就要认错,并尽可能的弥补过错,这就是“涉他行为”,“涉己行为”是可以内疚、自责等。回到这个故事,观众通过“上帝视角”,看到了沈浩和他父母“涉己”的行为,比如内疚了一辈子。但看不到“涉他”的行为,对当事人来说,他们没有“上帝视角”,也就是事发后,两家人不往来了,他们不知道对方的“涉己”,也没有感受到对方的“涉他”行为,什么都没有表示,连孩子都没有当面来道歉,这是正常的吗?也不是某些评论所谓的什么中国人的宽容。

上述这些其实都是道德问题,既然道德缺失,那么法律就是最后救济的方法。

未成年人犯错,监护人担责

令人遗憾的是类似的案例真的发生过。孩童之间的玩耍酿成了一场三家人的悲剧。

案例:2009年,从重庆前往广州打工的黄姓夫妇的年仅4岁的女儿黄欣在小伙伴的家中与另外两位孩子玩耍时,被火烧死。据调查,黄欣与两个小伙伴在阁楼玩耍时,其中一个小伙伴点火烧糖纸,引燃可燃物致使房屋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房屋内除了3个小孩并无其他人。火灾发生后,两个小伙伴下了阁楼离开了着火处,而黄欣由于年龄小,无法下阁楼,被困住。待一个小伙伴告知其父母后,其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发现火灾房屋内没有消防设施,无法救火,遂等待消防人员支援。待消防人员赶到现场扑灭大火,黄欣已被当场烧死。

事发后,广州市消防局作出的《火灾责任认定书》认定其中一名孩子在玩火过程中引燃可燃物致火灾发生,该名孩子对该起火灾事故应负直接责任。事发后,受害者家属将两个孩子的家长告上了法庭,提出应由该名孩子的父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换位思考下,那位孩子的父母肯定不愿承认自己的孩子伤害甚至间接害死了其他人,他们提出了一个理由:“火灾的房屋没有任何消防设施,致使火灾发生后,无法对火灾进行紧急消防处理,致使黄欣无法及时得到救援,因此物业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真有可能,物业公司作为业主委托管理小区的机构,比如任由楼宇消防通道阻塞、楼道内堆积的易燃物较多,结果引发了火灾。那么物业失责,就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根据《消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当然,物业如果能够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证据如日常消防设施维护、安全巡查等记录,消防安全管理台账、应急预案等,其实也就说明它是尽到了安全管理责任的。

这个案例中,法院调查发现,物业公司定期派人进行安全巡查,而当发现问题时,也对房屋进行了维修,同时房东亦同去维修。并表示“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不是涉案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缺乏消防器具,而是三名小孩的父母对自己小孩疏于监管、照顾,小孩玩火引燃房屋所致”。这也就排除了物业公司的责任。

因果关系:有加害、有损害,要归责

很多读者会问,既然涉事房屋没有必要的消防设备,比如消火栓,可能会延误消防队员的救援,为何还是认为物业或者房管部门没有责任?这就涉及到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就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来看,这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用上述的案例而言,是谁引起黄欣死亡的,是火灾,火灾是谁引起的?是因为楼宇之中没有消防设施导致黄欣死亡的吗?不是吧,所以物业在这个案例中与孩子的死亡并没有因果关系。

再从侵权法的因果关系看,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所具有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若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无因果关系,则侵权责任不成立。假设这个案例,三个孩子在楼道内玩火,突然楼道内堆放的物品倾倒砸死了其中一个孩子,孩子玩的火又烧了起来。此时,玩火与死亡并没有因果关系。如果因为物品倾倒砸中了孩子,致使孩子被烧死,那就是物品堆放的人与孩子的监护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因为他们与孩子的死亡是有条件关系的,是可能成立因果关系的。

说到这里,大家应该很清楚这个案例的最终结果了,两个家庭的父母分别支付受害者父母一定比例的经济赔偿。当然,金钱是无法弥补父母失去孩子的伤痛的,但既然道德、宗教等都无法宽慰或调整这样的矛盾,法律作出的经济赔偿的判决也算是对受害者家属最后的宽慰。

法律资讯(2019年04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有了“行为规范”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简称《条例》)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新版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出台

国务院国资委修订印发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简称《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更加突出了四个方面的考核,对中央企业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的“指挥棒”作用。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突出正向激励考核,即强化“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适当提高A级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挂钩系数。

4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下调

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修订印发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分别下调港口设施保安费、货物港务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4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20%、15%、10%和5%,取消部分内贸小型船舶靠离泊使用拖轮的配置要求,并将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从15项减并至11项。

中小学、幼儿园相关负责人施行“陪餐”

由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定适用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深化增值税改革新政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明确降低增值税税率改革措施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主要涉及了增值税税率、进项抵扣范围等五个方面的调整。此次增值税降税率,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严查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于今年4月15日起实施。

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

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的《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今年4月10日起正式施行,就医患沟通、投诉接待与处理等方面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患者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接待的部门或者科室应当主动将患者引导到投诉管理部门,不得推诿、搪塞。

沪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施行

上海市政府印发了重新制定的《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便民利民的要求,增加了可由他人代为办理的情形、调整了办理居住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增加了居住登记注销情形。旨在进一步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更好地促进发展、保障民生及规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通过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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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你一个猫窝

家猫与人的渊源,可以上溯到五千年前的古埃及。时至今日,爱猫人士,数量可观。来自百度公众号消息说,百度一位工程师与一名资深的流浪猫救助者一起,为流浪猫搭建的全球首个AI智能猫窝。流浪猫只需要“刷脸”就能进入猫窝,获得温暖的住处和食物,利用AI动物识别技术,它能准确识别174种不同种类的猫咪,保证每一只猫咪自由出入。猫窝内装有温湿度传感器,温度会保持在27摄氏度左右,这也是猫咪感觉最舒适的温度。新风系统会实时监测和分析猫窝内的氧气、二氧化碳等气体浓度,时刻保持猫窝室内的空气清新。

这不由让我想到自己居住的小区也正在进行“智慧小区”的工程改造,其中就有从原先的对讲门铃进化到刷脸开门的环节。只是刷脸还需要按一下按钮,并且要需要站在指定地方,把脸对准摄像头。系统识别不仅慢,而且还时常出错,远没有过去刷卡来得迅速和准确,更比不上百度的猫窝能通过入口出的摄像头识别出流浪猫是否绝育、患病。然而,就是这样的“智慧小区”工程还有求之而不得的。与我所住小区一条路之隔的另一个小区,同属我们一个居委会,但那儿却没能搭上“智慧小区”改造这班车。缘何?因为那个小区至今还没有成立业委会,无法动用专项资金来支付工程款。

这样的情形在城市中其实并不鲜见,很多小区专项维修基金并不少,但要说动用就难上加难,业委会未成立或者业委会不能正常履职的现象就是一大拦路虎。有些事情可以等一等,但有些事情却是等不得的。涉及安全的小区公共事务,尤其不能等。监控、电梯、火灾报警、消火栓、消防水泵……这些设备设施一旦不能运作,势必对业主和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极大不利影响,甚至极具威胁。曾经见诸报端的高层住宅火灾中,就有过在救火时墙式消火栓里没水的事件。这不禁让人胆寒。

祈望有一个强势的业委会主任,一个认真负责的居委会主任,一个尽心尽力为业主服务的物业经理,或许能解决一时一地的问题,但不能奢求每个小区都至少有这么一个“好”人。好在我们还有法律托底。3月1日新修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了,不仅细化了业委会从组建到换届全过程运作规范,而且规定了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情况时物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还赋予了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紧急维修资金使用的权力,更好地保障了业主和公共利益。这部条例的修订很好地回应了不少过去实际发生过的问题,相信有了法律的保障,我们的住宅环境会更加安全,住得也会更加舒心。

正如法律法规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一样,我们小区的改造,仍在进行之中。据说“智慧小区”建设完成之后,对小区水源、火灾报警、视频监控、车辆人员出入等安全都会带来极大便利。或许那些不如意之处,会随着改建而不断改进。或许百度猫窝​里那些有趣而实用的设备,有朝一日,也会在我们的住宅中一一呈现。

构建海陆空多维度救援体系
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为安全建言献策

2019年,全国“两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3月5日)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3月3日)在京召开。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应健全国家应急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加强安全生产,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做好地震、气象、水文、地质、测绘等工作。深化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坚决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平安生活。

张晓虹/编辑

应急救援力量的制度改革,让中国的应急救援体系迈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从传统的“各自为政”,到逐步建立起统一指挥、跨区域调度、多种力量协同救援的新体系,应急救援的覆盖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当前,世界各国政府都高度重视海陆空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由于受到气候、地理、物资准备、出动速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新的应急救援体系亟待健全。在此次两会中有两位政协委员就此问题展开了各自的讨论以及提出了意见和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交通运输部原安全总监成平:关注海洋救援保障体系的建设,加强合作提高综合救援能力

“随着国际合作、海洋强国建设的深入,我国海上救援服务国家战略、服务民生需求的应急任务更加艰巨。与新时代新要求相比,我国现行海上救援体系还有不小的差距。”全国政协委员、交通运输部原安全总监成平说。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前的两个星期,成平正在上海调研。“我今年依旧关注海洋救援保障体系的建设。”她说,在调研中,她登上了目前国内功能最齐全的海事救援船“东海救101轮”和应急抢险打捞工程船“创力号”。据了解,仅去年一年,我国海上专业救捞队伍就救助了2200多名遇险人员、117艘遇险船舶,有力保障了海上交通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成平指出,专业救援队伍单灾种的救援能力突出,但涉及跨灾种救援的时候,就需要多方合作。比如在“桑吉轮”的救援过程中,海上救援队伍在灭火方面并没有经验,但消防队员又不具备船上作业的能力。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合作,提高国家在各种救援任务中的综合能力。

此外,就目前的海上救援力量来说,对设备类型的要求很高。“我国海上救援体系存在协作机制不够健全、远洋救助船舶和深海搜寻装备不足、法律法规不健全、高级技术人才待遇低等问题。”成平介绍,在现行的制度下,有船只或人员遇险,有关部门会就近调度专业力量、志愿队伍、附近商船等执行救援任务。除了专业力量以外,其他队伍都是义务救援的,没有法律强制性,而救援带来的经济损失甚至是生命财产损失是没有相应法律保护的。“靠着舍己为人的精神去救人是值得敬佩的,但也是亟须解决的问题,相关保障措施要跟上。”

建议建立职业保障制度,提高海洋救援队伍职业荣誉感

 “组建应急管理部体现了国家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视,对救援救助工作的关注。”她认为,虽然海上救援工作由于其特殊性质,目前并不能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划为一体,但在职业保障上同样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提高职业荣誉感。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王海京:用好应急救援关键力量加快航空医疗救援建设

除了海上救援的问题之外,我国的航空医疗救援尚属起步阶段,航空医疗救援体系有待健全。近年来,随着国民外出旅游人数不断增加,我国公民在境内外遇险、突发疾病后的长距离大跨度医疗急救需求不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明确规定,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以及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是红十字会的重要职责。”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王海京在两会上介绍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应急管理工作情况。今年全国两会,他带来了关于加快航空医疗救援建设的提案。

与需求不相匹配的航空医疗救援现状令人担忧,诸多困难亟待解决。据王海京介绍,目前医疗救援飞机在执行任务中遵循的是我国通用航空的飞行审批程序。相对而言,这一程序较为复杂,影响了救援效率,急救飞行机场的服务项目费用也较高。此外,虽然国内多家机构开展了航空医疗救援业务,但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从资质上看,部分企业并不具备医疗资质,也无专门的航空医疗人才团队。在设备设施方面,大多数企业会对普通民用航空器进行临时改装。上述情况会带来诸多安全隐患。他建议制定航空医疗救援相关标准,尤其是飞行器标准,对行业进行规范。

“目前急救飞机在执行任务期间,机场不加区分便对其采用与公务飞机相同的收费标准,统一打包收取费用,导致病人增加了10余万元的费用。”王海京说。

对此,他建议出台政策、营造氛围,鼓励有能力的机构开展航空医疗救援业务,科学规划整体布局,加快推进我国航空医疗救援事业发展。“建议制定相关标准,规范航空医疗救援行为。同时完善配套政策,从航线审批、业务收费等方面对航空医疗急救事业予以支持。”王海京说。

建议:建立保险机制保障航空医疗救援

王海京建议借鉴国际经验,推出面向国际国内航空医疗救援的保险服务产品,同时出台我国出境公民航空医疗救援强制保险,切实保护出境人员生命和健康,使国人在国内各个城市及国外,一旦遇到突发意外或疾病都能享受专业的航空医疗救援服务。

扩展阅读加快立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纵观安全相关提案和建议可以发现,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关于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等方向已成为政协委员们关注的焦点。个人信息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人们在享受数字化所带来的诸多便利同时,也面临着由个人信息数字化所带来的风险。加快立法,建立健全的规范制度的步伐更加迫切。除此之外,老生常谈的各类安全问题今年也有新的思路。安全的话题总是说不完,安全的路上任重道远,更须戮力同行。

政协委员连玉明:关注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呼吁加速立法

问题:大数据产业发展迅猛,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亦引发关注。支付宝年度账单事件、WiFi万能钥匙“窃取隐私”、酒店用户信息泄露等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立法滞后、监管力度不够、司法保护薄弱等。为此,他呼吁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

建议:设立一个由政府主导的第三方监管机构专司保护个人隐私。“让民众发现自己的个人隐私被侵犯时知道找哪个机构解决问题,投诉有门,切实保障民众合法权益。”一些发达地区经验值得借鉴。例如,香港设有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针对司法保护薄弱的问题,应加强检察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特别是对侵害众多公民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以及相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众多公民个人信息被侵害的,应当提起公益诉讼。

政协委员周鸿祎: 统一安全大数据 共建国家级网络安全大脑

问题:目前,各个单位基本上各自为战,各守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自扫门前雪”,大家都只掌握自己的局部信息,无论是企业、网络安全公司、运营商还是政府部门,都各自掌握一部分数据,都只能看到局部情况,无法及时发现高级攻击。

建议:将国家级网络安全大脑列为国家重大工程专项。建议成立国家网络安全大脑项目总体工作组、专家组、工程推进组,分别负责顶层设计和总体筹划、系统设计、工程建设。

运用新型举国体制,加快推进国家级网络安全大脑建设。构建国家级网络安全大脑是一个国家行为,单靠某一家企业或一个单位很难完成,迫切需要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由国家相关部门牵头,协调网信、工信、公安、科技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国企、民企、科研院所等广泛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