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点击(2019年05期)

吴晓芸/编辑

以死相逼!为买新手机打游戏 14岁少年爬上20米电塔

4月20日,四川泸州14岁少年想买新手机打游戏遭拒后,爬上电塔“要跳下去”!经劝说后被民警和消防员救下。据了解,少年因沉迷游戏辍学在家。冲动任性本不该,生命要挟后悔难。

快来领养!消防员出警抱回4只小奶猫 喂食萌化了

4月25日,河南郑州,一只流浪母猫在一幼儿园产下四只小猫,由于经常啼叫,影响小朋友正常休息,园方向消防部门求援。目前4只小猫寄养在消防救援支队里,希望有爱猫人士能够收养。

救命之恩!为答谢消防员 七旬老人执意送666元红包

4 月 24 日,陕西咸阳一位七旬老太太来到消防队,拿出 666 元红包和一封感谢信。原来,17 年前消防员曾救出老太太被独自锁在屋内的孙子,并称这件事是她埋藏多年的心意。

目瞪口呆!80多岁老人徒手从15楼爬到5楼

4月25日,四川成都大邑县某小区一80多岁的老年痴呆老太太被家人反锁家中,消防队员去15楼找她,发现老人抓住存放空调外机的铁栅栏,已经徒手从15楼爬到了5楼,最后5楼住户悄悄打开窗户,把她拉了进去。

后悔死了!私改车位变仓库40万货被烧 业主现场痛哭

4月21日,湖南长沙雨花区周先生私自将车位改建成的仓库突发大火,这让他损失了40万元的货物,所幸消防人员及时赶到将火扑灭,未造成更大的损失。在现场,周先生失声痛哭,后悔不已。

火眼金睛!吴亦凡网红面馆打卡 消防员发现了隐患

近期,明星吴亦凡在南京打卡了几家网红面馆,消防员在大量转发的网络视频中发现其中一家面馆存在不少消防安全隐患,目前面馆正在按要求整改。

仇富心理!拾荒男子竟纵火烧救援车

3月28日凌晨,广西贺州腾龙救援队一辆停放在路口的事故救援车突然起火,消防员赶到后迅速将火情扑灭,事后发现,车辆是被一名拾荒者纵火,原因竟是仇富心里。事后,拾荒者被刑事拘留。

不良习惯!“低头族”外出遛狗玩手机 失足跌入无盖下水道

4月23日晚,安徽安庆宿松县孚玉路商贸城附近,一女子出门遛狗途中,盯着手机忘了观察路面情况,没成想碰上一口没有井盖的下水道,“扑通”掉了下去,消防员赶到将腰带放到五米深的井下,待女子系好后才将其拉回地面。

身怀绝技!泰国消防员化身捕蛇员 一年捕蛇近3万条

在泰国,没有捕蛇技能的消防员不算是个合格的消防员。消防员Phinyo日常很大一部分工作不是救火,而是去居民区捕蛇。他平均每周会收到2至3千次捕蛇来电。因为太熟练,他现在都可以徒手捕蛇了。

悬崖救美!姐妹团爬山被困 消防员艰难救援

4月21日,重庆垫江一拱桥附近有8名登山爱好者被困在悬崖底无法继续行动。消防指战员赶赴现场救援,一名消防员系上安全腰带和安全绳下到悬崖边救人,其余消防员架设拉梯等待救援。20分钟后,被困人员被成功救下。

等你回家!母亲偶遇消防员儿子出警不敢打扰 相拥13秒含泪离去

4月21日,上海杨浦消防内江中队出警,消防员张朱浩的妈妈正在附近访友,听到消防车警笛声,特意赶到出警现场,一直等到救援结束才靠近消防车看看儿子。为了不打扰儿子工作,母子二人在车旁短暂拥抱后,她便含泪转身离去。

伤痛犹在!自驾游客在凉山林区生火做饭被拘

5月2日下午14时许,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七里坝林区有自驾游客违规拾木柴生火做饭。森林公安局接到举报后迅速锁定了车主陈某和其友人郭某等人,并依法对肇事者郭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处罚。警方提醒:护林防火,警钟长鸣!

合理合法!网传热心摩托骑手为被堵消防车开道却扣9分?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自己驾驶摩托车在五环路上,为消防车开道,后因违法占用应急车道和违法进入五环路行驶被记9分。北京交警回应称,处罚的原因是该车辆当日在其他地方占用了应急车道以及有违法进入道路的行为,其帮助疏导交通的行为本身不予处罚。

法律资讯(2019年05期)

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今年5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主动公开;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对少数申请人不当行使申请权,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作出必要规范;强化便民服务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

养老险单位缴费可降至16%

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自今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同时,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此外,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对芬太尼类物质实施整类列管

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决定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芬太尼为强效镇痛药,适用于麻醉前、中、后的镇静与镇痛,是目前复合全麻中常用的药物。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事项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部分事项,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内容包括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税收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由一年调整成183天,故对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整和明确。此外,调整还包括精简部分涉税资料,调整受理开具机关,修订调整表单样式等。

携带宠物入境符合条件可免于隔离检疫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将来自不同国家处于不同动物卫生水平的宠物进行分类监管,携带入境的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并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对符合免予隔离检疫条件的,宠物入境后将免予隔离检疫;对不符合免予隔离检疫条件的,宠物必须从指定口岸入境并在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截留期限计入在内)等。

上海修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为全面推进覆盖上海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上海市政府修订《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并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设为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区政府将对本辖区户籍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上海社会救助条例体现城市温度

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坚持分类救助,明确各类救助对象和救助项目的救助内容,解决了“怎么救”的问题。6类救助对象分别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人员”“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

上海崇明在郊区中率先试点全装修交房

为打造绿色发展的“上海样本”,上海市住建委与崇明区共同制订《崇明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于今年5月1日施行,要求新建商品住宅(三层及以下的低层住宅除外),以及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实行全装修交付。这意味着,崇明的“毛坯房”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全装修将成“绿色建筑”标配。

消防事业步入新法治时代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谭婧/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发布部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修订时间:2019年4月23日

消防法治的变迁,见证并推动消防事业的进步。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社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消防事业也发生巨大变化。从1984年制订《消防条例》,到1998年制订《消防法》,再到2008年修订《消防法》,深刻反映了消防事业发展的进程和规律。

一晃十年,我国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发生了日新月异的改变,消防事业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消防法律法规中的一些内容也应该跟上时代的变化,此时对《消防法》进行适时修订显得尤为必要。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新《消防法》”)的修改。新《消防法》的出台将对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起着无可比拟的作用。

修订重在巩固机构职能转变成果

为何选在这个时间进行修订?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消防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说明显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环节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等文件中关于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草案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9个条款进行了修改,调整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可见,本次修正主要是为配合国家机构职能划转而进行的法律衔接,以立法确认消防机构、消防体制重大改革,实现机构、职能的法律切分。其中,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在消防工作中的主责地位,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将“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此次修订也是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有关精神,以立法确认消防建审、验收工作重大改革。消防部门不再负责消防建审、验收审批事项,调整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负责审批,并赋予住建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当然,考虑到本次修改是去年党中央提出消防体制改革后,经过一年改革实践的成果固化,我们也可以将本次《消防法》修改理解为只是一次适应消防改革形势的一次简单修正,并非对《消防法》的全面修改。

哪些内容变化较大?

新《消防法》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例如将第十条修改为“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这条修改主要是概括式规定,明确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这类建设项目需要按照本法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同时,由于施工许可证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因此删除了有关“消防设计备案”的规定。

再如,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除了审批部门变更外,此条主要有两处重要修改:一是法律给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更大,删除了原来所限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二是由于不需要“设计备案”,因此增加本条的第二款,规定了“特殊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也就是说,虽然取消了“设计备案”,建设单位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仍然有提供“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义务。

还有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与以上两条相比,此条变化相对较大。一是从违法情形看少了一个,删除的“消防设计备案经抽查不合格且不停止施工的”,因为新《消防法》已经没有“消防设计备案”的规定;二是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仅有第(四)点违法情形由消防救援机构承办,在以后的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本条规定的其他三种情形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违法线索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新在哪里又保留了什么?

本次修订,还主要体现在改革消防机构的名称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验收及监督检查的一些调整。第一,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验收的行政许可权力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消防验收的监督检查、处罚权力全面移交住建部门。今后,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审验相关工作,审验哪些工程,具体的审验和备案等行政审批,备案抽查、监督管理等,均由住建部门负责。对在建筑工程审验、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依法进行罚款、三停、强制执行等行政处罚。第二,称谓上发生了变化,消防救援机构取代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取代了公安消防队。第三,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不再有采取传唤措施的权力。修正后《消防法》第七十条删除了相关内容,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不再有权采取传唤措施。

当然,新《消防法》也保留了一些原则上的内容。比如,涉及公安派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内容没有删改,因此公安派出所继续承担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另外,新《消防法》中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内容没有做修改。目前,注册消防工程师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仍维持现状,未来走向有待配套规章修改后,尤其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的规定出台后揭晓。

正值“智慧城市”“智慧消防”建设、用科学技术手段提升城市效率和综合防制能力之际,《消防法》的修订使各部门权责更加明确,便于全局规划和布局,助力建设统一的城市规划防灾和应急救援机制。

拓展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修订历程

  •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消防监督条例》作了较大的补充和修改。
  •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消防条例作了修改、补充、完善。
  • 2008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规范责任主体的消防责任,完善消防监管机制、消防执法监督制度。
  • 2019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9个条款进行修改,调整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改装的“新车”

吴 海/文 何忆雯/插图

保安小王在门岗值班时,一辆崭新的还没上牌的轿车向门口驶来,司机绕转门口的花坛时方向没有把稳,一下擦到了路边上的绿化带,还好刹车及时没有造成更大的损失。发现情况后,小王赶紧跑过去,只见车上下来的是住在18号楼的郑先生。

两人凑到车头看了看,还好只是绿化带,车头的漆面略有一点轻微的划痕。“刚转弯急了点,还好不是很严重,郑先生,你老司机开得猛了点。”看到郑先生的新车刮蹭,小王也替他心疼。

“哎,这车说起来一肚子火……你看,这刚买了没几天又刮花了……哎,气人。”郑先生说着坐上了车,“还好不是很严重,不仔细看的话看不太清。我先去把车停好。”

很快,停好车后郑先生又来到了门口,跟小王倒起苦水……

郑先生过来时,李队长刚好巡查回来,听小王说起刚才的事:“郑先生你那车是全进口的,肯定不便宜吧,开车可得小心,保养维修不得了。”

“别提了,一提都是伤心事啊。买这进口车,一是因为工作需要出去谈事情的时候可以撑撑台面,二也是考虑质量会好点,我咬咬牙凑了首付贷了款买的。为了省钱,也没让4S店的人帮我代办上牌,而是自己拿了材料去车管所上牌的。本来想应该挺简单的,但谁知道车管所工作人员说车辆的情况和所交的材料不一致,无法为这辆车上牌照。

“怎么会这样呢?新车呀,资料也都齐的吧?”小王不解地问道。

“我当时很纳闷,资料都是4S店给我的,《货物进出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及《车辆一致性证书》,车管所要求提供的材料一份都不缺,但就是被卡主了。”

“那是为什么?”小王问道。

“后来工作人员给我解释说,根据我提交的这些材料,车辆适配轮毂及轮胎应为19寸,可是经过检查,发现车辆轮毂及轮胎型号为18寸,说明车轮是更换过的,涉嫌改装因此无法上牌照。”

小王诧异地说:“你这不是新车吗?怎么就改装了呢?”

“我听了也是吓一跳。我赶到4S店去问情况。接待我的销售员去电脑里查了资料,告诉我说记录显示,由于车辆运输过程上下板车时有擦伤,所以将轮胎、轮毂临时换掉了,有可能我这辆车刚好没有被换回来,所以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那他们在交车的时候也没告诉你吗?”小王有点愤愤不平。

“什么都没和我说。销售还解释说交车的时候带我检查了车辆外观,我看到了车辆的实际状况也没有对轮胎提出异议,视为我认可了车辆的现状。现在只同意为我更换轮胎及轮毂。”

李队长皱着眉头问:“只是更换吗?其他没有什么说法?”

“你说莫名吗?我这车刚买来没多久就被来来回回折腾了好几次,轮毂轮胎还都是换过的,完全没有新车的感觉。我跟4S店说了,必须将车辆轮胎、轮毂更换回原厂的,另外要给我5万元的赔偿,但是销售只肯送我几次保养。”郑先生越说越生气,“你们说气人伐,他们想简单地送几次保养就敷衍了事,谁能乐意!我刚从4S店回来一路上满脑子都是这个事,刚才转弯的时候分神了。哎,郁闷啊,难道我要像新闻里的女车主一样,去店里坐在引擎盖上闹才能解决问题?”

“这个4S店算不算欺诈消费者啊,光是看车子外形,谁能看出轮胎是18寸还是19寸啊?”

李队长说:“那当然了,作为消费者,购买新车就是购买原装、全新、未经过改装和维修的车辆。店家擅自将案涉车辆的原装轮毂轮胎更换成尺寸不配套的旧轮胎,姑且不论是出于何种原因进行更换,都应当在向郑先生销售该车辆时明确具体地告知更换的事实。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应该足够了解店内每一辆车的具体情况,轮毂及轮胎作为车辆重要且明显的组成部分,瑕疵表现明显,可见4S店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销售欺诈。”

听李队长一说,郑先生一下来劲:“要是能认定他们欺诈,那我就能申请退款了?”

李队长说:“当然可以了,对于欺诈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申请撤销,撤销就意味着退货退款。而且,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所以啊,对于商家的这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你是可以申请车款三倍的赔偿,也就是通常说的退一赔三。”

“看来得好好学习一点法律知识,这些黑心商家不跟他说点法,真是要被他们害惨了!”郑先生说着,转身准备离开,“我再去好好研究研究相关规定,到时候再去跟他们谈一次,如果不行的话,就只有起诉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法条释义

欺诈不仅表现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还表现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在消费过程中销售者构成欺诈的,消费者除了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退款,而且还能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三倍价款的赔偿。

“我家的”消防通道

关于消防通道,似乎总有说不完的“新鲜事”,在上次发生被移动隔离桩霸占致消防救援受阻的新闻后,这次又有了更奇葩的事情——在黑龙江哈尔滨南岗区一住宅小区,本应畅通的安全通道却变成了别人家的私有房产,而且还办出了不动产登记证。

案例回顾

新闻的主角是哈尔滨南岗区恒运花园小区,一栋28层高住着500多名居民的高层住宅,业主们表示,102室的住户将消防通道圈进了自家房屋内,变成了私有财产。对此,102室的业主刘先生却表示,入住时就是这样的格局,自己没有做过任何变动。

为了反映消防通道被堵的现象,2018年7月,业主们拨打了96119举报火灾隐患,哈尔滨市消防支队南岗区大队受理了这个举报。在消防大队的工作指导意见书中写着:102室确实占用了该幢建筑一层直通室外的安全疏散通道。随后,消防大队向小区物业公司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拆除。

一个多月后,当业主们期待违建可以被顺利拆除时,却被告知,102室的不动产登记证中,将消防通道一并纳入了房屋户型图且算入房屋总面积。消防通道有了产权证,成了业主合法的私有财产,拆除工作无奈停滞。

根据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每一套商品房必须获得住建部门批准的销售方案后才能进行销售并办理不动产证。不动产交易中心表示,房产的审批部门是住建部门,其办证是依据住建部门下发的方案。

在被消防部门确认102室违规圈占消防通道后,恒运花园小区的开发商便向哈尔滨市住建部门申请调整所涉建筑方案,将房屋使用性质为商服的一层12号和使用性质为住宅的一层1b变更合并为一套使用性质为商服的房产进行销售。市住建部门批准申请后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下发了销售方案变更通知,且在通知中明确将消防通道并入了102室的房产面积中。

事情本并不复杂,但如此明显的一个违法行为,却能一路绿灯办下不动产证,把简单的事情越搞越复杂,直至媒体曝光才得以被相关部门重视。今年1月初,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公告,涉事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作废,次日违法建筑被拆除,但小区物业公司仍将消防通道大门上锁,直至2月24日才将门锁拆除恢复畅通。

经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未认真审查相关材料、该房产明显不符合变更要求的情况下,违规批准了恒运公司将住宅和商服面积合并成商服销售的申请;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违规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哈尔滨广厦房地产面积测量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户型图没有真实反映房屋结构。此外,辖区派出所长期未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对违法建筑拆除后整改问题监管不力;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不到位,上述单位相关人员被给予处分。

律师点评

解答人:李维世(上海誓维利律师事务所主任)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也就是说,每一套商品房都必须取得住建部门批准的销售方案后才能进行销售并办理不动产权证。因此,在本案中,住建部门首当其冲应当担责,其违规批准开发商恒运公司将住宅和商服面积合并成商服销售的申请,是根本原因;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南岗分中心,违规为该房产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是直接原因。

此外,《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第七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在本案中,该栋住宅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同时管理和使用,有责任对消防疏散通道进行管理。消防部门有权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当事人拒不履行整改决定的,消防部门有权强制执行。从理论上讲,同楼住户尤其是一楼住户除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侵犯自身合法权益为由,诉请确认102室的房屋产权证无效,但在实践中,法院可能以102室住户及产权证尚未直接侵犯同楼住户的权利,他们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由,不予受理案件。因此相关部分规定亟待立法完善。

本文解答律师简介

李维世,上海誓维利律师事务所主任,《大律师》节目嘉宾、《上海法治报》专栏作者、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及法硕协会宣讲嘉宾,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产拆迁、婚姻家庭等疑难民商事法律纠纷。

(栏目编辑:钟 琳 插图:何忆雯)

辽政权的火灾刑罚

张 晔/文

编者按

唐的大一统政权终结后,华夏大地上出现了几个政权并立的局面。其中最大的两个政权是中原地区继五代而起的宋和割据东北、北部以至西北地区的辽。辽,是契丹族贵族联合汉、奚、渤海等族统治阶级建立的一个朝代。辽的统治者在吸收中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同时,保留了本民族固有的传统的习惯法,并加以改造后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思想。可以说,辽的法律与刑罚,是造成并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之一,也是以契丹族贵族为首的各族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的表现。特别是辽朝后期的统治者对法律的作用有更充分的认识,注重发挥法律的“赏功罚过”的功能,维护法律的权威:一方面,主张法律要简明易知,轻重得宜;另一方面,又执行轻罪重刑,赏罚无章,反映出契丹统治者执政的暴虐与法律的严酷。

(栏目编辑:谭 婧).

与北宋并立的辽政权延续两百多年,最终被金所灭。《辽史·刑法志》中记载了辽国君王审判、制定刑罚制度的事迹,我们从中撷取一些与火有关的法律故事,与大家一起来管窥少数民族政权的法制史。

严酷、血腥的既视感

刑法自古有之,是惩治犯罪的一种手段,是对违法乱纪的一种震慑。自夏商时期的“五刑”开始,刑法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演变。我们在之前的几期中已经提到汉代基本已经废除了肉刑,黥面、分尸等都是先秦时代的刑罚,但翻开《辽史·刑法志》却可以看到这些古老的肉刑,更有“枭磔、生瘗、射鬼箭、炮掷、支解”等,极为“简单粗暴”。

“然其制刑之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曰杖。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又有籍没之法。流刑量罪轻重,置之边城部族之地,远则投诸境外,又远则罚使绝域。徒刑一曰终身,二曰五年,三曰一年半;终身者决五百,其次递减百;又有黥刺之法。仗刑自五十至三百,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决之;又有木剑、大棒、铁骨朵之法。”

从中我们可以发现,辽的刑罚还是比较简单的,最低刑罚是杖刑,但是杖刑五十以上的,基本上也就没有生还的可能性了,直接用沙袋“砸死”。更有使用不同的工具来实施杖刑的,但这些工具究竟针对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刑法志》中并没有记载。

读者不要认为这些刑罚只用于谋逆重罪,即便普通的偷盗,也可能是死刑。我们可以看下面这段与火有关的记载。

“重熙元年,诏职事官公罪听赎,私罪各从本法;子弟及家人受赇,不知情者,止坐犯人。先是,南京三司销钱作器皿三斤,持钱出南京十贯,及盗遗火家物五贯者处死;至是,铜逾三斤,持钱及所盗物二十贯以上处死。”

注意“盗遗火家物五贯者处死”,意思是如果趁火打劫,赃物价值五贯,就要处死。五贯究竟价值多少?根据北宋的货币价值来换算,五贯钱相当于一两白银。偷盗一两白银就要处死,刑罚重的真让人咂舌。当然,这里强调的是“先是”,指重熙元年前,这段记载还有后半句,“至是”就是到了辽兴宗的时期,偷盗二十贯以上才处死。这能记载下面,已经有种“皇恩浩荡”的感觉了。

从“轻重不”到成文法典

《刑法志》的这段话当然是在褒奖辽兴宗废除了部分严酷的刑罚,重熙五年,《重熙条制》颁布,整理编纂修订了辽太祖以来的法令,成为辽的基本法典,“参以古制。其刑有死、流、杖及三等之徒而五,凡五百四十七条”。《辽史·列传十九》提到一个名为耶律庶成的人,他对这部法典的颁布有很大的功劳。“与枢密副使萧德修定法令,上诏庶成曰:‘方今法令轻重不伦。法令者,为政所先,人命所系,不可不慎。卿其审度轻重,从宜修定。’庶成参酌古今,刊正讹谬,成书以进。帝览而善之。”

正如我们之前提到的,辽初年的法令极为残忍,人治现象极其严重,《刑法志》记载了很多案例,其中有关于“减刑”的,但都是个案,完全凭君王的好恶。我们看辽圣宗时期的案例。

“五院部民偶遗火。延及木叶山兆域,亦当死,杖而释之,因著为法。”

意思是五院部的人失火,火烧至了“木叶山”,《辽史·地理志》记载“木叶山,上建契丹始祖庙”,换句话说,就是火势蔓延到了皇陵,罪当处死,但辽圣宗却网开一面,杖刑之后,就把人释放了。

但这个仅仅是辽圣宗的个人行为,并不表示每位辽的皇帝都可以如此宽厚。《重熙条制》颁布后,至辽道宗又重新修订了条制,“凡合于《律令》者,具载之;其不合者,别存之。时校定官即重熙旧制,更窃盗赃二十五贯处死一条,增至五十贯处死;又删其重复者二条,为五百四十五条;取《律》一百七十三条,又创增七十一条,凡七百八十九条,增重编者至千余条。皆分类列。”把趁火打劫的“二十贯”提升到了“五十贯”才处死,刑罚又宽松了点。

《刑法志》最后这样总结辽的刑罚,“辽之先代,用法尚严。使其子孙皆有君人之量,知所自择……传曰:‘新国轻典’”,意思是要后世君王根据执政情况来选择使用,难怪辽要到中兴的时候,才有比较平和的法典。但是,纵观整个辽的政权,兄弟、夫妻、父子相残的事例几乎每代都在上演,内政不稳,刑罚自然不会宽仁。但也许正是这种严苛的法律致使辽国内乱不断。也无法实现“新国轻典”(新建立的国家,刑罚要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