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座(四十八)
离婚后的彩礼

吴海/文

又是一个周末,平日里安静的小区一下子热闹了起来,大家都趁着休息走亲访友或外出游玩,小区的中心花园里满是聊天的老人和嬉戏的孩子,门口的水果店生意也变得格外红火,大排长龙。

“真是一片和乐景象呀。”保安小王今日当班,闲暇之余不禁感叹道。同时自己也不敢掉以轻心,这样的日子正是小区安全事故和邻里纠纷的高发时期,所以小区巡逻也要比平日更加频繁、仔细。

早上刚过9点,小王就开始了当天的第二遍巡逻。走到九号楼前时,突然有人从楼上摔下来一个碗,差点砸在小王头上。小王吓了一跳,抬头看整栋大楼只有三楼的窗户是开着的,想到最近因为高空坠物出了不少事情,这个可马虎不得,于是小王赶紧上楼去察看情况。

刚走到三楼楼梯口,就听见门内传来吵架的声音,还夹杂着摔盆砸碗“叮叮铛铛”的声音。听了一会儿,小王意识到应该是夫妻俩在吵架。这家的住户是20多岁的年轻人小盛,前两年刚在老家结了婚,因为在这边工作,所以独自一人在小区里租了套房子。由于是两地分居,这几年邻居们谁也没见过他媳妇长什么样,有几次小王开玩笑说他把媳妇藏得太好了,让他把媳妇带来给大家见见,他也只是腼腆地笑笑不说话。看来这次终于把媳妇带过来了,但好像发生了不小的矛盾。小王本不想掺和别人的家务事,但害怕又出现刚才那一幕伤了别人,所以只能硬着头皮敲了敲门。

一敲门,里面的声音平息了,不久后门开了,开门的正是小盛,小王朝物理望了望,屋内一片狼藉。

小王走进屋内,不好意思地说道:“是这样,刚才有个碗从您家窗口飞出去砸到了路上,这太危险了伤了人可怎么好啊。再说了,这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和,有什么事好好说……”

“谁跟他是夫妻,我们早离婚了!”坐在沙发上的女人突然对着小王吼了一句。

小王一听这话吃了一惊,十分尴尬不知该说什么。这时候,那个女人转向小盛说道:“既然现在有别人在,那我们也别吵了,就让别人给我们评评理,这事到底该怎么办。”

小盛听了,虽然不太希望别人知道,但就目前来看,再吵下去也不是解决办法,再说小王在这小区当保安好几年了,时常遇到这样的家庭纠纷,说不定能帮上忙,就把来龙去脉说了一遍。

原来,屋子里的女人正是小盛之前在老家娶的妻子小张。小盛和小张经老家的亲戚朋友介绍。根据老家的习俗,小盛在订婚后给了小张家10万块钱的彩礼,小张也从家里带了一些嫁妆,随后两人便去登记结婚。但是没过两天,小盛在体检中突然发现自己有肝病,而这个病会影响下一代生育。为了不拖累小张,小盛就向她坦白了并提出离婚。小张虽然很伤心,但一想自己的将来,还是同意了,两人签了离婚协议就和平分手。可是就在前几天,小盛突然不断给小张打电话,要求小张返还10万元的彩礼钱,小张气不过,觉得好歹也是夫妻一场,已经好聚好散,突然又来要钱,实在是说不通,没办法就找到小盛住处理论想做个了断,没想到两人说着说着竟然动起了手。

“小王,你来评评理,人家说退彩礼的,都是没结婚才退,我们都已经结婚了,结婚后也要再添新物件,用来生活啊。再说我陪了嫁妆,也从来没找他要过。我们家在乡下,10万块也不是小数目,再说我还没找他赔青春损失费呢,我可是从‘未婚’成了‘离独’啊,竟然还好意思找我要回彩礼!”小张边说边哭了起来。

小盛听了这话,也气不打一处来,说道:“没错,我是对不起你,可是你说话也要凭良心啊,你说你把钱都用在添新物件上了,可事实上根本没有。你一直催我去体检,所以我们结婚第二天我去体检,然后就发现了问题。这种病只有城里能治,所以我很快就回城上班治病了,我家为我们准备的新房基本就没被动过。再说,你不是也从我体检回来就回娘家了么。所以,虽然我们结婚了几个月,但是压根就没共同生活过,也没为这个家添过什么,你明知道我有病,离婚是必然的,所以你就算买了什么,也肯定是为自己花的。现在我拿回我原来的钱治病,这总不过分吧。”

小王听了这原来的夫妻俩如今已经走到了这个地步,也是十分心酸,但是劝和看来是不可能了,还是尽量把彩礼的问题解决了吧,于是问道:“那你们离婚的时候没有商量这个事吗?”

小张回答道:“就是说呀,当时觉得夫妻一场,他送了彩礼,我给了陪嫁,也算两抵了,他没提我也没说。直接签了协议书就去领证了,这都离婚一年多了才来提,谁知道是何居心呢!”

小盛又生气说道:“当时抹不开面子没跟你提,没想到你竟然反应这么强烈,我已经说过你陪嫁的部分我会抵的,可是你不就陪了几件衣服和一些生活用品,加起来也就2000千多块,好意思说能够两者相抵吗?”

看着两个人越吵越凶,小王很想帮忙解决,不过一般来说彩礼问题都是因为没登记结婚而产生的财产纠纷,这已经登记了还能返还吗?而且这两个人早就离了婚没了瓜葛,现在再提还能作数吗?小王也拿不定主意,便说:“这样吧,我一个人也不好给你们下什么结论,我们去找找我们李队长,听说他去年也帮他老家的朋友调解过类似的事情,我们听听他的意见好不好。”

小盛和小张听了,心想再吵下去也没法解决,还是找有经验的人来评判吧,于是便跟着小王一起来到物业办公室,把此事原委跟李队长说了一遍,希望寻求解决的办法。

李队长听后,问小张说:“你也承认你们婚后没有共同生活过吗?”

小张答到:“是呀,他没住两三天就检查出肝病回城治疗了。”

李队长皱了皱眉,说道:“那如果你们确实协商不成,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小盛确实有权利要回彩礼。”

小张一听,心急问道:“彩礼不都是没结婚才能返还吗?结了婚也可以吗?”

李队长说:“去年为了老家朋友的事,我特意查了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你们就属于这种情况,按理说小盛是可以要回彩礼的。而你的嫁妆既然都已经给了小盛,那就从彩礼中扣除也是应该的。”

小张听了,觉得还是有些气不过,继续委屈地说道:“可是我们都已经离过婚了,离婚协议也都说好签完了,当时在协议中并没有这一条,现在还可以继续要求返还吗?”

李队长继续说:“是的。因为彩礼和嫁妆都属于婚前财产,并非婚后共同财产,而离婚协议只是对婚后共同财产进行了处分,所以彩礼问题还是能够继续另行解决的。而且,虽然刚刚那条法律规定必须以离婚为条件,但是并非是说只能在离婚时予以解决,所以就目前来看,小盛想要回彩礼是于法有据的,但是,如果你们之间另有其他协定,那就遵从你们的协定。”

小张一听,叹了口气,说:“原来法律都已经对这有了规定,那我们也不要再争吵下去闹上法庭了。我把彩礼钱悉数还你便是。”

小盛看到小张态度转变,也解释道:“我也不是真的为了那几万块钱故意纠缠你,我的病确实需要钱,实在不好意思找父母开口要,所以没办法也只能找你了。本来以为你能通融的,结果我也是脾气太急没说清楚,何况本就是我对不住你在先。我当时你放在我们家陪嫁的那些家电,买来大概2万左右吧,你退给我7万就是了。”

小张说:“我也不是故意刁难你,只是离婚的伤心还没过,你又来要钱,我实在是气不过才和你吵架的,知道你不容易,我也不是那么不通情达理的人啊。”

说完,两个人握手言和,李队长和小王看了也不知是该高兴还是难过。李队长叹了口气说:“造化弄人,还是和和气气解决的好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条释义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时,除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的支持彩礼返还外,结婚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都应当支持彩礼返还,只是后两者需要以离婚为前提条件,且因婚前给付的彩礼、嫁妆等为婚前财产,在离婚协议之外亦可另外协商、起诉。

限宽门限制了谁

2015年10月25日下午,四川自贡市大安区团结镇楼房村一村民家中突发火情,经消防扑救,村民游某的二层小楼得以保全,但财物遭到损毁。事后,游某认为,原本在10分钟内就能赶到的消防车因村道上设置的两道限宽门而晚了20分钟,这才导致自家的火情没能及时被扑灭,为此镇政府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当地镇政府则认为,火灾系游某家中线路老化引起,事发后镇村干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及时为消防车通行排除障碍,尽到了义务。一时间,村道上的限宽门成了案件的焦点。

案例回顾

10月25日下午,游某家二楼卧室突然失火,在附近村民拨打119后的35分钟,消防救援人员赶到现场。经过扑救,起火的二层小楼虽然保住了,但卧室被里烧得一片狼藉,柜子里的数千元现金也被烧得残缺不全。

游某家距离消防队仅6公里,正常情况下,10多分钟便能赶到,但是消防队在进入村道时,被设在村道入口的限宽门挡住了去路,只有一辆水灌车可通过,但车顶的水炮却超出了限宽门的高度。好在正好有一辆翻斗车经过,救援人员无奈只能利用翻斗车抬高车厢,强行顶起限高架,将限宽限高路障清除后才使得消防救援车通过了村道入口,之后救援人员又用同样的方法清除了村道出口的限宽门。为了通过两个限宽门,消防车队大约花了20分钟。这才导致最终消防队的“姗姗来迟”。

面对这一切,游某认为,是村道口设置的限宽门影响了消防车通行延误了灭火,否则火情不会如此严重,镇政府应对其家中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镇政府则回应称,在村道上安装限宽门,是镇政府经过反复研究并征求村民一致同意的。当年由于周边道路维修实施全封闭施工,大安区交通、交警、当地镇政府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告知车辆必须绕行,直至次年1月。公告发出后,个别大型重载货车不按规定绕行,借红旗村村道抄近路行驶。从车辆通行和村民出行的安全角度考虑,10月1日,团结镇政府在征求附近村民意见后决定,在红旗村村道进出口设置限宽门(限宽2.2米,限高2.3米),禁止大型重载车辆通行并安排了专人值守。如果不限宽限高,大型车辆借村道行驶,肯定会给安全带来更大的隐患。而且在游某家发生火灾后,镇村干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协助消防车通行。火灾后经确定,由线路老化所致,镇政府不应为游某家的损失担责。

村民和镇政府各执一词,那么,从消防安全角度来说,村道能不能设置限宽门呢?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但在实际处置农村火警时,确实会遇到一些设置有限宽门的村道挡住消防车去路,致其不能及时抵达现场灭火。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消防部门有权对个人处以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虽然限宽门对消防安全有所阻碍,但消防部门目前还难以开出这张罚单。另外,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乡道、村道可以设置限高限宽设施,但遇到突发紧急情况时,须及时解除限高限宽设施。

律师点评

解答人:陈春龙(上海金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分析上面的案例,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思考。

一、镇政府在村道上设置限宽门的行为能否被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受害村民认为镇政府设置的限宽门阻碍了消防人员对其的救助,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镇政府是否是适格的被告?设置限宽门是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其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对自己的决定承担责任。

三、设置限宽门属于什么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在学理上有一个分类:行政事实行为,具体包括权利性事实行为与非权利性事实行为。其中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为是典型的非权利性事实行为。对于村道的维护改建等都属于其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为。

四、设置限宽门的合理性?根据镇政府的回应,其考虑在村道上安装限宽门,是因当年周边道路维修实施全封闭施工,大安区交通、交警、当地镇政府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告知车辆必须绕行,然而公告发出后,个别大型重载货车依旧不按规定绕行,借村道抄近路。从车辆通行和村民出行的安全角度考虑,镇政府在征求了村民的同意后才安装限宽门,禁止大型重载车辆通行并安排专人值守。显然镇政府在设置限宽门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到消防车的通行问题。

镇政府设置限宽门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但从其回应中可以看到,镇政府在设置前没有全面地权衡利弊,在设置限宽门后,依旧需要专人值守,那么是否安装一个方便拆卸的路障设置更为妥当?另外,在发布了公告后,只有个别大型重载货车不按规定绕行,针对这样的情况,镇政府是否可以通过加大宣传,扩大公告范围等行为来阻止其通行?消防车到来之后,消防队员花费了20分钟排除障碍,这对于一场火灾而言,无疑是个噩耗。幸好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否则这20分钟就是死亡倒计时。

村道设置限宽门的弊大于利,有很大的安全隐患,设置它是为了公共安全却引发了更严重的损害,由此看来镇政府行为缺乏合理性。

综上,笔者认为镇政府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以四级体制为主导的当代中国地方政府的层级结构中,镇政府虽然是最底端的位置,但却是和百姓最密切相关的行政机关,其行为直接影响老板姓的日常生活。镇政府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应当多方考量,权衡利弊,选择最佳方案,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通道时生命通道,每一个单位、个人、国家机关都要予以重视,消防部门也要及时得对各个要道定期踩点、排查,以防有类似情况发生。

律师简介:

陈春龙,中级经济师,执业于上海金南强律师事务所,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百姓大律师”平台合作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同时是多家政府机关和国内各类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担当政治责任 打好防汛抗旱硬仗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的通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

谭婧/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的通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

发布部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自今年入汛以来,全国出现14次区域性强降雨过程。截至6月10日,有22个省份不同程度遭受洪涝灾害,广西、江西、福建、广东等省份受灾较重。全国洪涝受灾人口675万人,比近5年均值少48%,全国多方消防救援队伍全力投入防汛抗洪救援。据统计,仅5月26日0时至6月12日24时,全国消防救援队伍共参加抗洪抢险救援800余次,出动指战员8100余人次,出动舟艇970余艘次,疏散营救被困群众16232人,抢救财产10.14亿元,保护财产10.3亿元。

面对全国已进入主汛期的情况,当前防汛抗旱形势如何?防汛备汛准备工作做得怎样?面对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极端气候,将如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近日印发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以下简称《职责》)中给出方案。

为什么要实行防汛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

水旱灾害一直是中华民族的心腹之患,治水始终是治国安邦的大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明确规定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实行防汛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是由我国水旱灾害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我国水旱灾害频繁,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巨大。多年统计资料分析表明,在自然灾害中,水旱灾害每年造成的人口死亡和经济损失均超过70%,是我国最严重的自然灾害,其影响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在应对重特大洪涝干旱和台风灾害方面,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可以充分发挥我国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可以更好地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合力抗灾,最大限度减轻灾害影响和损失。

多年的防灾减灾实践证明,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是很成功和有效的制度安排。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组织指挥和领导下,在各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积极参与下,先后取得了1998年特大洪水、2010年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2013年黑龙江大洪水、2016年长江中下游大洪水和太湖超历史洪水斗争的重大胜利,战胜了多次超强台风和特大干旱灾害,确保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有效减轻了灾害损失。

近年来,每年汛前国家防总都向媒体通报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名单,目的是为了加强社会监督,增强各级政府行政责任人防汛抗旱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哪些人担任2019年全国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

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近年来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明显增多,我国水旱灾害反常性、不可预见性凸显,常常多灾并发、重灾频发。据预测,今年汛期我国气候状况总体偏差,降水呈“南多北少”分布。主汛期长江中下游、珠江和太湖流域可能出现较重汛情,西北地区东部等地可能出现阶段性干旱,登陆我国的台风强度可能偏强,防汛抗旱防台风形势复杂严峻,切不可掉以轻心。

对此,《通报》就2019年全国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大江大河、大型及防洪重点中型水库、主要蓄滞洪区、重点防洪城市、南水北调东线及中线工程沿线防汛行政责任人和沿海地区防台风行政责任人名单予以通报。2019全国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均由省级干部领衔,31个省市区的省级责任人名单中包含正省级1名、副省级31名。另有新疆建设兵团司令员、副司令员各一名。

为应对防汛抗旱形势,今后还将强化重大风险防控,加强决堤、溃坝、山洪、城市内涝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隐患排查。此外,还将针对重点部位、重要工程、重大险情,提前预置救援力量,细化救援方案,强化实战练兵,全力抗洪抢险。针对山洪灾害、水库安全,官方都已做了专门部署。在预测灾害可能比较严重的地区,已预置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提前安排部署抢险救灾物资。下一步,国家防总将根据今年预测做进一步安排部署,特别是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加强协调联动。

地方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职责具体有哪些规定?

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国家防总多次修订和完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防总职能整合纳入应急管理部后,国家防总负责同志高度重视,对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职责的修订进行多次研究、指导和组织。

根据近日印发的《职责》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对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相关法律、政策,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并根据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灾减灾综合规划等,动员社会力量,筹集资金,加快防洪、抗旱、防台风工程体系建设。

工作职责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健全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组织指挥体系,明确承担工作职责的机构和人员,保障必要工作条件和经费。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防御洪涝、干旱、台风灾害等方案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导致严重水旱次生灾害的应对方案预案等。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要根据本地区汛情、旱情、台风特点,提前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全面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和措施,加强水情旱情监测预警能力和防汛抗旱应急能力建设,根据汛情发展和预测组织指挥当地相关部门、单位、团体、干部等参加工程巡查防守、抢险救援、后勤保障等抗洪抢险行动。根据旱情发展和预测组织指挥当地引水、输水、调水、运水、打井、人工增雨等抗旱减灾行动。根据台风发展和预测组织指挥当地做好船只回港避风、海上作业人员上岸、危险区人员转移避险等防风减灾及次生灾害防范工作,做好无动力船只、沿海及海岛交通设施、旅游景点等安全管理工作。

2019年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责任制如何落实?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落实,每年汛前、汛中、汛后都要组织开展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以2019年汛前准备工作为例,国家防总组织由应急管理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中国气象局等防总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7个工作组对全国七大江河的部分重点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同时,国家防总各成员单位根据国家防总统一部署,分别组织开展各自行业和部门的防汛抗旱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中国气象局、能源局、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国家防总成员单位都开展了各自行业和部门的防汛抗旱工作检查。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也高度重视汛前准备工作,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亲自检查防汛抗旱工作,组织领导防汛系统和相关部门开展了大量工作。在近期南方地区防汛抗洪救灾中,灾区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靠前指挥、身先士卒,带领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有效减轻了灾害损失;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指战员不畏艰险,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营救和疏散被困群众,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也组织开展了汛前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各级防指和有关部门还针对新上任的防汛抗旱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认真组织培训,积极开展抗洪抢险演练,为安全度汛打下良好基础。同时,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还积极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方案预案,努力提高预案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做好防汛抢险和抗旱减灾物资的准备;强化落实专业和社会抢险力量,加强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协作联动,全力做好防汛抗洪各项准备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今后防汛抗旱工作中,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如因思想麻痹、工作疏忽或处置失当而造成重大灾害后果的,将被追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通过一系列多措并举,打好打赢防汛抗旱这场硬仗。

出租房火案中的权利解析

张鑫烨/文

租房是现代社会很普遍的现象,随之而来的就是一种基于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关系。我们经常能看到双方为了房租、出租屋装修等原因发生的纠纷,那如果出租屋发生火灾,甚至涉及刑事案件的责任,该如何界定呢?本期“拍案惊奇”就给大家介绍下与租赁合同有关的内容。

法定解除权:双方都享有的权利

房东和房客的关系是基于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把房屋租赁给承租人使用,除了有法律的约束外,还特别强调道德和信任。如果一方肆意妄为,当然不能仅仅用道德去约束,所以在《合同法》中对双方都规定了法定解除权,即出现一些特定情形下,双方都享有法律规定的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2019年3月18日,某镇三新社区网格管理员发现,在黄京坑路一货车车厢和一间出租屋内都堆放了大量化工桶,桶身标着化学危险品字样,疑似违规储存了大量化学品物质。”如果发生了化学品泄漏或爆炸的事故,租赁物为居住的房屋,储存化学品肯定是属于未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了,且使房屋受到了损失,此时,房东就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无论原先签订的租赁期限是多久。

相反,承租人也有该权利,根据《合同法》第233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的,承租人也享有法定解除权。比如租赁房屋本身就是危房,房客贪图便宜租下了,但每天都提心吊胆,最后实在无法忍受,就可以提出终止租赁关系。出租人不能以对方事先明知为理由拒绝解除合同。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还规定了一点“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的”,承租人也享有法定解除权。我们可以假设,租客明知该房屋隔壁是储存化学品的或者是生产企业,但为了贪图价格便宜,租下了当住房,这种“三合一”就是违反消防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就属于上述这条。这时候,是不需要发生任何损失就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

出租人:租赁合同中的风险承担

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必然需要对房屋的损失(损毁、灭失)等风险具有一定的承担能力。如果租客致使房屋有一定的损失,房东可以通过债权还求偿,但是如果是外力呢?假设,出租屋因不明原因失火烧毁,比如雷暴击中、不明身份者纵火烧毁等,根据《合同法》第231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损毁、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损毁、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假设房屋已经被失火烧毁,承租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如果之前有租金未支付,房东依然可以要求对方继续支付,因为租赁合同的解除并不会溯及既往。那房屋被烧毁,房东就自认倒霉?如果无追偿人,那这个风险就只能是所有权人承担了。

消除危险请求权:可以诉诸法律的预防措施

消除危险请求权,是物权人的一个权力,物权人的物权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时,可以运用这个权利。这种危险是具有危及房屋安全的现实可能性的。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乙每天都把各种易燃易爆的烟花爆竹私自运到出租屋内暂存,与此同时还生活其中,致使邻居丙无法忍受,每天都提心吊胆的担心会有爆炸起火的危险。

如果消防部门尚未发现,或者投诉无门,甲作为房主一直未整改,乙也没有任何改正措施。丙有权对甲或乙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乙是行为人,甲是状态妨害人,两者都可以作为被请求人,因为甲虽然不是行为人,但他有权可以迫使乙消除危险,对危险的消除具有支配力。一般来说,危险的消除是由被请求人负担的。

如果前期房东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听之任之,一次次错过了解除租赁合同、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的权利,出租屋真的发生了火灾,那就“出大事”了。下面来看看这个真实的案例。

消防责任事故罪:房东的屡教不改

案例:“近日,经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吴兴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电动车起火事故当事人胡某和房东强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和一年九个月。2017年的11月20号,浙江湖州市吴兴区大港村一民房突然着火,导致两人死亡。事后调查火灾起因为一名租客(胡某)将电单车(电动车)停在楼梯间违规充电造成。2004年以来,被告人强某将自建房出租。在此期间,公安、消防和当地政府多次对强某的出租房进行消防检查,发现存在较多消防安全问题,特别是在2017年11月15日向其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拆除私接电线,租房内充电的电动自行车一律停到租房外面。强某签收通知书后依旧我行我素,对存在的隐患视而不见,不配合整改,终于在事隔5天后酿成大祸。”

房主强某接到责令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这就涉嫌触犯了消防责任事故罪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房东强某并不是直接将电动车进行充电的肇事人,但是他在收到消防部门的整改通知书后,并没有进行整改的迹象,从2004年至2017年,可以说是拒不整改。导致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经触犯了《刑法》。

也许有人要问了,为何整改通知书不是发给租客,而是房东?很多房东把房子出租后,就不管了,怎么能叫拒不改正呢?其实这还是涉及到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或者说权利人支配权的问题。

我们都知道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可以对房屋进行租赁、处分、售卖的,这些其实就是房东直接支配房屋的权利,称为支配权,这种支配权是排他性的,具有直接支配、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所以,消防部门把整改通知书发给房东,就是“看中”了仅有房东拥有的支配权,要求房东对他所有的房屋,以及承租他房屋的租客进行整改,重新回到安全的状态。但是租客并没有这样的权利,租客当然可以对自己擅自充电的行为进行改正,但仅仅局限在自己的行为上。

假设,房东强某已经对租客胡某进行了规劝和安全告知,但租客拒不改正,致使房屋起火,房东可以就损失对租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但这起案件中,房东强某明知租客胡某违规将电动车进行充电,不加制止,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致使自己所有的房屋受到了损失,是不是还有追讨民事赔偿的权利?

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在实务抗辩中,可能会因为房东存在过失,比如未督促整改,未履行法定安全义务等,而减少对房东的经济赔偿。房东需要对自己疏于安全管理而买单。

《洗冤录集》中与“火”有关的正义信条

编者按

唐宋时期的社会生活、经济发展、科学技术等都在中国历史上占据重要地位,其法律制度也给后人带来了重大影响。特别是到了宋朝,随着各类社会案件的不断增多,涌现出中国较早、较完整的法医学专书——《洗冤集录》。全书由检验总说、验伤、验尸、辨伤、检骨等53项内容所组成,并对犯罪、犯罪侦察、保辜等有关断案、法吏检验格式程序等详加论述。考虑到“火”对人生命安全的影响,该书还专门设立“火死”一篇,教授如何区别受害人是被烧死的,还是先被人杀死、再投入火中伪装被烧死的等辨别方法。

从今天的角度来看,《洗冤集录》的意义更在于在没有现代录像探头,也没有任何检测仪器的情况下,帮助法医从死者身体的蛛丝马迹中发现线索,还原真相,用实证主义的态度,捍卫程序正义,追求实质正义。

(栏目编辑:谭婧)
张晔/文

七月正值暑假,电视台又开始播放一些连续剧,笔者凑个热闹也看了部《大宋提刑官》,这个电视剧的主角是宋慈,被誉为世界第一部法医著作《洗冤集录》的作者。笔者突然有个疑问,为何在宋代,或者说为何是偏安一隅的南宋,会那么重视司法检验。我们之前也说,宋袭唐制,《宋刑统》基本上就是继承了《唐律疏议》,没有什么特别的创新。那我们只能回到原点,从宋太祖建国开始说起。

经过了五胡乱华,赵匡胤终于实现了基本的统一,北方政权终于又回到了汉人的手中。据记载,宋太祖极为重视大辟之狱,曾对大臣说:“五代诸侯跋扈有枉法杀人者,朝廷置而不问。人命至重,姑息藩镇,当如是邪!自今诸州决大辟,录案闻奏,付刑部详覆之。”其中大辟的意思就是死刑,大致的意思就是死刑需要刑部复核,不能妄断。

宋代总是给人一种较为软弱的形象,从杯酒释兵权,到与少数民族政权“相安无事”几百年,这背后其实并非软弱,而是“恤民”“慎刑”的内涵。

于是,在宋代除了沿袭唐代,设立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外,还在大理寺上设置了复核死刑的职责,原本大理寺只是审判的职责。宋神宗后,原本负责复核的刑部被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的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的审核。原本御史台监察的职责被拆分,起到了三者互相监督的作用。

这是中央层面,到了地方,宋太宗就在州县以上,设立了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洗冤录集》的作者宋慈从“长汀知县”逐步升任至“提点广州刑狱、提点湖南刑狱”,这个提点刑狱官是“四方之狱,则提点刑狱统治之”,可以监督审判,巡查州县,对地方的审判,可以处断,相当于现代的“中央督查组”组长的角色。

正是这种“反复”核查刑事案件的态度,让整个有宋一朝形成了“慎刑恤狱”的司法环境。宋代的司法检验制度规定了严格的初检、复检程序,对检验不实的,是以“故入人罪论”。而且是不允许用“自守觉举”来免责。笔者只能说,干这行压力挺大的。也正是这种重视证据,对证据的反复检验,并且强调检验制度和程度,终于促成了《洗冤集录》的形成。

在这本书中专门区分了死亡的各种状态,并区分真假症状。有一章“火死”,专门记载了与火烧有关的检验技巧。

 “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两手脚皆拳缩。缘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争,口开气脉往来,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若死后烧者,其人虽手、足拳缩,口内即无烟灰。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

曾经有记载宋慈是用两只猪来做实验进行验证,得出了这个结论。但是人与猪并不同,口鼻内有灰,是不是还有其他的症状区别?有。

“若因老病失火烧死,其尸肉色焦黑或卷,两手拳曲、臂曲在胸前,两膝亦曲,口、眼开,或咬齿及唇,或有脂膏黄色突出皮肉。”人在高温下,蜷曲是正常的反映,而且可能会出现体内脂肪融化流出的状态。人如果死后再被烧,作者还分了好几种情况,如被人勒死后,放入火灾现场,“头发焦黄,头面浑身烧得焦黑,皮肉搐皱,并无揞浆蟽皮去处,项下有被勒着处痕迹”,没有任何的求生或者躲避高温的状态。被人用凶器杀死后,可以通过验证,“于尸首下净地上用酽米醋、酒泼。若是杀死,即有血入地,鲜红色”发现地下渗入血迹,证明死者并非烧死。

除了重视物证,书中还强调对周围人和报案人的询问,“凡验被火烧死人,先问元申人:火从何处起?火起时其人在甚处?因甚在彼?被火烧时曾与不曾救应?仍根究曾与不曾与人作闹?”询问的内容从最基本的火灾发生时间地点,还有是否救援,因为宋代对不积极救火的人员是要进行严厉处罚的,所以如果是失火,一般都会有救火的过程,除非是蓄意秘密的防火烧尸体。另外,还要询问是不是有人胡闹玩火的现象。这也是非常细致的,从中我们也可以管窥到,宋代的法医学发展和法制化程度已经达到了历朝历代中较高的水准。

在百年渔阳里“从心”出发

谭婧/文图

最近有则新闻给我很大的触动。前段时间,中国西南部地区连降暴雨,引发山洪等一系列灾害,给广西省百色当地带来了巨大影响,也让年轻的“第一书记”黄文秀30岁的生命永远定格在扶贫路上,留在了她倾注全部心血的百坭村。暴雨如注、电闪雷鸣,汹涌的洪水漫过道路,眼前的一切都是黑压压的……看着新闻报道里黄文秀生前传回的最后视频,我很难想象一个女性当时的恐惧和无助。斯人已逝,但这样一位党员身上体现的青年精神,却是那黑夜中最明亮的星光。

其实从中共一大开始,当13位平均年龄只有28岁的年轻人宣布中国共产党成立,“青春”便写进了这个政党的血脉中。今年是五四运动100周年,也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8周年,上海是党的诞生地,也是青年团的发源地。正是一代代青年的接力奋斗,正在将中国梦变为现实。带着颇受触动的心情,在“七一”党的生日当天,我来到“‘渔阳里’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机关旧址纪念馆”参观,重温这个“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的那些风云历史。

第一点星火在这里孕育

走在繁华的淮海中路上,闹市的喧嚣让人很容易忽视街边不起眼的市井弄堂,但一块“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机关旧址纪念馆”的指示牌,将这里与普通的上海老弄堂区别开来。

20世纪20年代前后,上海有两条叫“渔阳里”的弄堂,一个在南昌路100弄(老渔阳里),另一个位于淮海中路567弄(新渔阳里),据说两个弄堂以前还是相通的。1920年的春天,陈独秀将《新青年》编辑部从北京迁回了上海,入驻老渔阳里2号。从此,这座石库门建筑便与中共的筹建及青年团的诞生紧紧地维系在一起,成为共产主义火种点燃的地方。

从刻有“渔阳里”三个字的弄堂往里走,很快就来到团中央机关旧址纪念馆的门口。让我惊讶的是,这座代表着青春朝气的纪念馆原来如此“接地气”——整个场馆被居民住宅所围绕,纪念馆大门离居民家的厨房仅有一个小弄堂通道的距离。这样的市井气息,也让人对纪念馆增添了几分亲切之意。

就是这样看似寻常的石库门建筑,却在中共党史上留下多个“第一”:中国第一个共产党早期组织“上海发起组”和第一个共青团组织“上海社会主义青年团”在这里成立;最早向工人阶级宣传马克思主义的通俗刊物《劳动界》周刊、上海中国共产党早期组织的内部机关理论刊物《共产党》月刊与上海早期共产党组织建立的中共第一个出版机构“新青年社”在这里创办;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培养青年干部的学校“外国语学社”和全国第一个由共产党早期组织领导的工会组织上海机器工会在这里组建……同时,这里也是中共“一大”的筹备处和“一大”期间的“秘书处”等。

渔阳里是中国共产党的发源地,也是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的诞生地,更是中国红色基因的孕育地。从这里播撒出去的点点星火,汇聚成革命的火种,点亮中国。

薪火相传在这里延续

渔阳里典型的上世纪石库门建筑,体现了穿越百年的历史风貌。房屋坐北朝南两层砖木结构,由清水红砖、石灰勾缝砌成天井围墙,当中以石料作门框,以乌漆实心厚木做门扇。但由于这种类型的建筑往往成组、成群,前后左右对称布置、连体联排,一旦失火很容易“火烧连营”,且石库门弄堂本身就比较狭窄,消防车根本开不进来。再加上其砖木结构的主体,耐火系数极低,一旦发生火灾等,蔓延起来十分迅速。1961年,作为上海社会主义青年团旧址的新渔阳里6号被列为全国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78年,作为《新青年》编辑部旧址的老渔阳里2号被列为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

去年8月开始,作为“党的诞生地发掘宣传工程”的新渔阳里6号迎来设施更新修缮工程,用更好的展陈内容和更高的安全系数说好这段“渔阳里的故事”。巧合的是,在与纪念馆内安保人员交谈中,我还意外得知换上“火焰蓝”的上海消防救援队伍竟是第一个进入改建后纪念馆的参观者,就在今年“五四”前夕,上海消防救援队伍在这里举行了一次隆重的团日活动。这也是继2018年纪念馆改建揭牌后这里举办的首场大型活动。工作人员还向我介绍道,当天的团日活动中消防青年指战员不仅集体诵读了团章,还讲述青春“火焰蓝”的“老故事”,并特地在现场为上海消防救援队伍中的优秀团干部、优秀青年、优秀团员等颁了奖。

虽然有些遗憾没能现场看到当天振奋人心的场景,但此次新展馆的布局也着实让我眼前一亮。全新亮相的纪念馆一共分为六个展区,一楼主要是“序厅”和“共青团知识互动体验区”,包括入团宣誓区、团歌团徽历史和电子团员证申领等等。二楼则以时间为序,展示了“五四运动与中国共产党发起组的创建”“上海社会主义青年团的建立”等四个展区,还首次采用了三屏互动方式,更加生动地呈现当年渔阳里的故事。考虑到渔阳里实际的耐火情况及纪念馆内大量声、光电等电器设备,修缮后的纪念馆不仅加大了安防人员和消防设施的数量,并对安保监控系统和喷淋系统都做了完善,部分冷光源的选用和防火阻燃剂的涂抹等也让建筑本身和历史文物的安全得到了更大的保障。工作人员还告诉我,就在新渔阳里6号改造落成之时,老渔阳里2号的修缮保护工作也在加快推进,不久后也将以全新的面貌向公众展示。

一圈参观下来时间不长,但触动很深。如果时光倒流百年,那些照片上的青年也是一群不折不扣的“90后”,他们同现在的年轻人一样,也在憧憬未来、追求美好。为了传承理想与信念,甚至献出年轻的生命也在所不惜。这种为国家为人民舍生忘死的身影,与当代“黄文秀”“钱凌云”“刘杰”“陆晨”“孙络络”们的奋斗脚印重叠。

百年来,那自渔阳里点亮的破晓之光,照耀着这个青春的政党一路走来。如今,渔阳里俨然化作青春与梦想的符号,激励着各地的中华儿女投身朝气昂扬的青年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