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火的昨天、今天和明天

谭 婧/ 文

火,带给人类光明和温暖。人类能够利用和控制火,是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但福祸也相伴而生,从火诞生的那刻起,它便成为最普遍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灾害之一。因此,管理火的这项工作历来被高度重视,消防立法的历史悠久。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 年4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 年10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自2009 年5 月1 日起施行已经走过了第七个年头,消防工作的大环境也在发生着变化。3 月31 日至4 月1 日,公安部消防局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消防法》修订研讨会。
这一信号也预示着,新一轮的消防法修订之路启程。

昨天• 依法治火源远流长

火灾与消防是非常古老的命题,火创造了人类文明,却也打开了灾难的大门。为了对抗灾难,在我国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与火魔的斗争从未间断。
中国古代的劳动人民从信奉神明到逐渐掌握火灾规律,总结出“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的经验,并在几千年的历史中围绕“依法治火”制定了许多法规。在殷商时期的《殷王法》中,有“弃灰于公道断者其手”的残酷手段,也就是说,把可能造成火灾的灰烬倒在路上的人,会被处以断手的刑罚,这是我国最早制定的一条消防条款。到了周朝,不仅设立了“火官”,还颁布了“火禁”。作为唐代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唐律》制定了关于用火管理的刑罚,包括失火、放火等条款。明代《大明律》在继承元代等朝代的基础上删繁就简,明确区分了“失火罪”与“放火罪”,清代《大清律例》又重新制定了关于火灾处罚的条款。尽管现在看来,这些规定还存在着诸多不健全和不规范,但是在不同时期均发挥了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消防立法的脚步走得更稳健。第一部消防法规《消防监督条例》诞生于1957 年,并确立了“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1984 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将工作方针改为“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更科学地表达“防”和“消”的关系,这一方针也沿用至今。
不过,《消防监督条例》与《消防条例》仅仅是我国消防立法的探路之旅,当经济体制开始改变,消防工作也遇到了不少新情况,当时的《消防条例》已无法继续“胜任”。
于是到了1998 年,我国第一部消防工作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老《消防法》)在“千呼万唤”中诞生。
经过十年的施行,面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2008 年这部老《消防法》启动了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执法监督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所谓十年磨一剑,2009 年5 月1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现行《消防法》)正式实施,我国也逐步形成以《消防法》为核心的整套消防法治体系,为消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今天• 依法治火重在探索

与1998 年的老《消防法》相比,现行《消防法》加入新的思路,有了大幅度的修改。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仍需进一步研究。从此次公布的最新《消防法》(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消防法》条款的对比中,就能看到不少探索的痕迹。
现行《消防法》中存在概念界定不明确的问题,比如,“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这两个词在条款中被多次提及。其中对“公众聚集场所”的定义是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是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可以看出,这两个定义是通过列举的方法,将一些单位或场所纳入其中,但“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中包含了“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的定义中又包含了“公共娱乐场所”,而对“公共娱乐场所”却没有具体的定义。
针对这样的情况,最新《消防法》(征求意见稿)删除了附则中两个场所的定义以及有关“公众聚集场所”的条款,并将涉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字眼均改成了“公共场所”。
再比如,现行《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但却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场所属于“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最新《消防法》(征求意见稿)加强了针对性,增加了“禁止在建筑物内部、古建筑、园林、寺庙等保护区域和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地下建筑、餐饮场所的餐厅及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使用和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等条款。
以现行《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前六项规定的情形来说,对于各类违法行为不给整改期限,直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缺少合理性。最新《消防法》(征求意见稿)更贴近实际,对未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等多项行为增加了“责令限期改正”的做法,对逾期不改正的,再进行罚款处罚。

明天• 依法治火日臻完善

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不断加强,以及近年来重特大火灾事故逐渐暴露出法规的一些瑕疵,现行《消防法》走到了再次修订的关口。从这场《消防法》修订研讨会上传来的各方建议,不仅是对现行《消防法》不足之处的补充,更是对我国消防法治建设的期待。
首先,政府及部门代表从“制度机制”的方向,提出进一步明确政府及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和权责边界,建立消防工作考评督导和问责机制,不能弱化或取消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在强化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的同时,引入火灾公众责任强制险、社会诚信公示惩戒等市场化风险防控机制,加大违法和失信成本;明确政府专职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法律地位、职责任务和保障措施,解决专职消防队员的份、待遇等问题。
其次,消防队伍代表从“监督管理”出发,建议分门别类地明确各部门的行政监管、行业管理和协调保障职责;在改革消防行政审批制度的同时,同步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变以往“包揽式”“保姆式”监督管理模式;明确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的职责和范围,保障现场指挥权和应急处置权等灭火救援行为;完善消防法律责任制度,合理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行政强制措施。
此外,社会单位代表从“职责责任”方面,呼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单位以及各层级、各单位的消防职责,特别是明确多产权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量化消防设施维保、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巡查检查等要求;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等从业人员的法律地位、从业范围、资质条件和审批监管制度,发挥社会中介作用。
可以预期的是,随着《消防法》的修订,中国消防法治将迎来新一季的发展,中国消防事业的明天也将更加美好!

Warning: getimagesize(http://www.orientfire.cn/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6/06/无标题-7-300x214.jpg): Failed to open stream: HTTP request failed! HTTP/1.1 404 Not Found in /apps/webapps/zazhi/wp-content/themes/visualize/inc/template-tags.php on line 21

Warning: Trying to access array offset on value of type bool in /apps/webapps/zazhi/wp-content/themes/visualize/inc/template-tags.php on line 24

Warning: Trying to access array offset on value of type bool in /apps/webapps/zazhi/wp-content/themes/visualize/inc/template-tags.php on line 25
style="background-image: url(http://www.orientfire.cn/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6/06/无标题-7-300x214.jpg);" data-width="0" data-height="0">

民法讲座(十)
“买保险送旅游”之祸

吴 海/ 文 汤俭荣/ 插图

无标题保安小王今天一早就着急慌忙地跟李队长请假,说下午要陪表姐去趟保险公司,李队长关心地问道:“怎么你买了保险?要去理赔还是什么?”
小王说:“不是我要买保险,是我表姐的父母买了保险,现在出事了,保险公司要赖账,我作为家里的壮丁,陪我姐一起去,给他们施加点压力。”
“你们要去闹事?”李队长惊讶道。
“对啊,他们仗着公司规模大,欺负我们这些小老百姓啊!”小王愤愤不平地说道。
李队长看到小王如此情绪,生怕他按捺不住冲动的脾气,赶忙劝道:“你先别生气,事情到底是怎么样的?”“上个月我二姨和姨夫凑热闹去了一场大型的保险推销会,保险公司员工跟他们说,当天投保可以在原有的促销价上,再多享有一次两日农家乐的游玩活动,二老听了之后,非常心动,当时就买了保险。一个礼拜后,二老与其他投保人一同去参加这个农家乐活动了,二老出发的时候特别开心。”
小王继续说道,“可谁知道,第二天我们就接到了当地医院打来的电话,说二老一氧化碳中毒了,住在医院里,让我们
马上赶过去。当时把我姐吓坏了,她赶忙开车赶到医院,了解到事情的经过:原来是农家乐主人为了给二老的房间取暖,放了一个炭盆,这才引发了一氧化碳中毒的事故。这次旅游,是保险公司组织的,出了这事,他们能不负责吗?”
李队长冷静地说道:“我认为这农家乐的主人也有责任啊。”
小王说:“那我就不知道了,我姐上次去了保险公司,要求他们赔偿,可保险公司居然说保险代理人向客户提供旅游服务或赠送实物的这种回馈内容并不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代理人提供服务、赠送实物的行为也不在保险公司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项目中,所以现在出了事也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责任,还有就是让我们直接去找农家乐的老板。这可把我们一家都气坏了,哪有这样不负责任的讲法。”
李队长听到这样的情况,觉得是应该好好跟保险公司谈谈,但绝不是通过争吵、闹事的方式,便劝小王:“这件事,我觉得道理在你这边,你应该拿出法律和事实依据,跟对方谈判,不要用蛮力解决,万一出了事有理反而变成没理了。
同保险公司谈的时候,你主要谈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保险代理人提供服务、赠送实物的行为是不在保险公司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人项目中的,但他们之间的委托代理项目到底有哪些,保险公司与其代理人从未以任何公开的形式向两位老人披露过,上述关系会让常人认为销售人员就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做出的承诺,即保险公司做出的承诺。所以两位老人完全有理由相信该服务的提供者是保险公司而不是保险代理人。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义务。
其次,享受两日旅游服务是以购买保险产品为前提的,因此这项服务是有偿的。在这个基础上,保险公司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同时,有义务在合理限度内保障接受服务者的人身安全,包括对交通工具、住宿场所等的选择。因此,保险公司在提供旅游服务时,有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农家乐的老板,也是有责任的,不过由于整个活动是保险公司组织的,建议你们先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也提醒保险公司在向你们赔偿后可以要求农家乐的老板分担部分赔偿。”
小王听从了李队长的建议,在同保险公司的谈判中据理力争,最终保险公司同意对二老的损失进行赔付。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释义:

根据上述法条,可以得知:保险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归属于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要为其员工做出的承诺负责;保险公司作为这次旅游的辅助服务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Warning: getimagesize(http://www.orientfire.cn/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6/06/无标题-8-235x300.jpg): Failed to open stream: HTTP request failed! HTTP/1.1 404 Not Found in /apps/webapps/zazhi/wp-content/themes/visualize/inc/template-tags.php on line 21

Warning: Trying to access array offset on value of type bool in /apps/webapps/zazhi/wp-content/themes/visualize/inc/template-tags.php on line 24

Warning: Trying to access array offset on value of type bool in /apps/webapps/zazhi/wp-content/themes/visualize/inc/template-tags.php on line 25
style="background-image: url(http://www.orientfire.cn/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6/06/无标题-8-235x300.jpg);" data-width="0" data-height="0">

见义勇为帮倒忙

《消防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可是当场地被多人占有使用,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时,谁该承担预防火灾的责任呢?当人们见义勇为义务救火却因措施不当引起更大的灾害时,是否该承担责任呢?

案件回顾

塔集镇是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东南部的一个水乡小镇,几年前杨某在镇上经营着一家粮油厂,但由于经营不善,粮油厂欠债无数,杨某无奈关闭了工厂,后为躲避债务消失得无影无踪。渐渐地,粮油厂成了镇上居民的仓库,厂区大棚内堆满了杂物,大棚中间还停放着李某的面包车。张某的沙发、床垫和谢某的油菜秸秆、毛毯等杂物也都堆放在厂区内。
2015 年6 月20 日上午,张某在厂区内焚烧菜籽壳,在未确认火是否彻底熄灭的情况下离开了粮油厂。当天下午谢某发现张某早上焚烧的菜籽壳还在冒烟,但他并未理会,随后他又在距离焚烧点3 米左右的地方发现明火。谢某立即用叉子拍打明火,但飞溅的火星引燃了李某的面包车和张某的部分家具。
李某的面包车在火灾中被烧毁,经鉴定,损失3.2 万元。李某认为,是张某燃烧菜籽壳遗留的火种引燃了其他可燃物,谢某救火不当造成火势扩大,二人均存在过错,遂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合消防机构的勘验结果及目击者陈述,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火灾隐患严重的厂区内使用明火具有违法性。焚烧菜籽壳的地点距离起火点较近,焚烧菜籽壳遗留火种引起火灾具有高度可能性,张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遂判决其承担原告财产损失的主要部分即65%。被告谢某灭火是见义勇为,作为年龄近八十岁的老人,在惊慌之下用叉子拍火的行为不具有重大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但是其摆放大量可燃物,发现冒烟后未移动油菜秸秆,最终其摆放的油菜秸秆最早发生明火并促使火势增大,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遂判决其承担原告财产损失的25%。原告将面包车停放在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大棚内,未尽到对自己财产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损失的10%。

法律解答

解答人:汪帮清(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主任)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合理、公正,充分尊重了本案的客观事实。在注重证据的基础上,法院对本案侵权主次责任进行了合理与公平的划分。现结合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如下分析:
一、张某因焚烧菜籽壳并遗留火种的过错行为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应按65% 承担原告财产损失。
回顾本案,该起火灾侵权案缘起张某薄弱的消防意识和法律意识。他在特定地点明知存在大量易燃物和重大消防隐患的情况下,仍然心存侥幸焚烧菜籽壳,这是导致火灾发生的主要因素,故张某应该是火灾事故的主要侵权责任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完全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二、谢某见义勇为行为判定无责,但其摆放大量可燃物的过错行为应承担次要责任,承担原告财产损失的25%。
首先,谢某在火灾发生后,积极施救,并在惊慌之下采用叉子拍火的行为,作为年龄近八十岁的老人,符合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及其后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等均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者认定的问题。
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行为从性质上说是一种道德义务,属于一种事实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要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仅要求行为人有相应的认识能力。法院对谢某火灾施救行为认定为见义勇为完全是正确的,符合客观事实且富有人情味。
其次,法院根据谢某擅自堆放可燃物于火灾隐患场地,并间接助推了该火灾事故损失的扩大这一事实,认定谢某在堆放可燃物行为上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定谢某承担次要责任,并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25%符合本案客观事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最后,法院对谢某两种行为进行合理认定与区分,并结合张某行为进行主次责任合理认定,法院既尊重案件客观事实,又对被告过错行为进行严格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且阐释清晰。
三、原告对其财产未充分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10% 经济损失。
法院要求原告自身对财产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这是对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的结合。在本案判定原告承担10% 过错责任,贴近了实际、分担了风险,是法学理论研究的升华。
综上,本案例综合体现了法、理、情,更体现了法官的睿智。法律源自生活,优秀的判例是人类智慧的结晶。这样的案例值得我们学习、思考与研究。
无标题

律师简介:
汪帮清,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我要找律师》《东方大律师》等节目特邀嘉宾,从事法律工作十数年。曾获得“中国民盟2012-2013 年度盟务工作积极分子”“ 2013 年度上海奉贤安徽商会先进个人”“上海市金桥出口加工区企业协会2012-2013 年度优秀联络员”等多项荣誉。

法治光辉照耀国泰民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谭 婧/ 编辑 新华社/ 图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订时间:2015年7月1日

安居乐业、安身立命、幸福安康……在中国人的词典里,“安”是念念不忘的头等大事。于国而言,安邦固本、长治久安、居安思危……“安”更是一个国家生存发展的重要基石。今年4 月15 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新《国家安全法》)实施以来的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知识竞赛、逃生演练、专题展览等多种形式的国家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得如火如荼。习近平总书记也作出了要以设立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契机,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全面实施《国家安全法》等重要指示。

对普通老百姓来说,谈到国家安全,很多人首先联想到的是间谍、侵略、恐怖袭击等词汇和风起云涌的谍战片。此次新《国家安全法》明确将“国家安全”定义为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新《国家安全法》还对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等11 个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这是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我国以法律形式确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

这部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工作的综合性法律,为制定其他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奠定基础,对深入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都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一:总体安全观——关注非传统领域安全

近年来,国家安全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我国制定一部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律,对维护国家安全进行立法是世界各国通行做法。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成立了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了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

新《国家安全法》也明确了国家安全、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领导体制等概念。与传统的安全观不同,新国家安全观的目标是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可以看出,相对于人们较为熟悉的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安全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这部法律的出台,把总体国家安全观制度化、法律化,也将总体安全观的各项要求形成良好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新《国家安全法》涵盖了国家安全各个领域的内容,重点解决国家安全各领域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亟待立法填补空白的问题,也为今后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预留了空间。

亮点二:经济安全——建立安全审查机制

随着社会发展,一个国家的经济形势也变得多样,有实体经济也有虚拟经济。去年的股票市场就引来各方关注,“救市”成为热词。因为一旦股市没有控制住,整个银行和金融系统都可能带来连带反应,这可能涉及到整个系统性的金融风险。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经济乱了,整个国家也就乱了,所以要格外关注经济安全。
新《国家安全法》强调,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同时明确,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等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其实,我国早已有经济安全审查监管这一制度,比如进出口贸易等都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防止出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贸易风险。我国制定核出口管制条例,明确国家对核出口实行严格管制,也是履行国际义务、维护世界和平的举措。此次重申这一安全制度,为以后修改、完善经济安全审查措施奠定基础。

亮点三:文化安全——防范抵制不良文化

国家安全中既包含传统安全,也包含像文化安全这样的非传统安全领域。文化安全是一个国家的文化主权和尊严不受侵犯,文化传统和文化选择得到尊重。虽然我国在维护文化安全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仍存在不良文化侵蚀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现象,特别是一些宣扬暴力、恐怖、分裂、色情等内容的文化。
为了有效地防止这些文化对文化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新《国家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维护文化安全的任务,从安全的领域坚持文化安全原则,落实文化安全的各项任务和制度。同时明确,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当然,文化安全既不是文化锁国、限制言论自由,也不是我们不再对其他国家开展文化交流。中国文化本身就具有开放和包容的特点,对于优秀的传统文化、社会主义的主流核心价值观和意识形态,一向持鼓励态度,国家也一直大力支持开展平等多元的文化交流和对话,加强与世界各国的文化合作。

亮点四:网络安全——明确网络空间主权

当“互联网+”一度成为热词的时候,互联网早已像电力一样,引发了新的工业革命,成为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网络信息技术也广泛运用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军事等各方面管理中。
因为虚拟世界有大量的国家安全利益,各国都在加速构建各自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体系,信息安全成为国家安全中新的重中之重。

因此,新《国家安全法》首次提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这一概念,根据规定,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并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可以说,这一概念的提出既是我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也是参与网络国际治理合作应该坚持的原则,更是适应当前中国互联网发展的现实需要,为依法管理在中国领土上的网络活动、抵御危害中国网络安全的活动奠定法律基础。

亮点五:新领域安全——关注太空深海极地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新《国家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各界认为太空、深海和极地这些“战略新疆域”有着现实和潜在的重大国家利益,也面临着国家安全威胁和挑战。

为此,新《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极地等领域开展科考、资源勘探和开发利用,有利于人类的发展,这些领域不属于任何一国,需要全人类的共同努力。

国家长治久安,是我们平安幸福的重要保障,听上去遥远神秘的国家安全,其实与每个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以保密工作为例,单位的电脑内外网不混用,及时更新杀毒软件,不把涉密信息擅自发到互联网……也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尽一份力。

正如歌中所唱:都说国很大,其实一个家;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新《国家安全法》的颁布和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到来,让国家安全意识在中华儿女的心中生根发芽,也有助于为“十三五”规划提供较为全面有效的国家安全法制保障,推动着中华号巨轮在时代风云中破浪前行。

扩展阅读:网络安全立法各显其能

美国:主要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三大领域和联邦与州两个层次;既有针对互联网的宏观整体规范,也有包括行业进入规则等微观的具体规定,超过130 部。

欧盟:立法、战略、实践相互交融。主要包含立法、战略、实践三大部分,立法体系包含决议、指令等,战略体系包含长期战略与短期战略,实践则包含机构建设、培训等。

日本:政府与民间“协同作战”。2013 年日本正式发布《日本网络安全战略》,提出创建“领先世界的强大而有活力的网络空间”,实现“网络安全立国”的目标。

印度:“母法”和部门法规相辅相成。以《信息技术法》的专门立法为中心,各部门法相关规定相辅佐,形成点、线、面结合的互联网法律体系。

法律资讯(2016年05期)

发现霸王条款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今年5 月1 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在涉及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商家提供的产品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5 种情形下,消费者协会可提起公益诉讼。
其中,商家提出的“霸王条款”“虚假宣传”等均在可提起公益诉讼范围之内。

全国范围内推开“营改增”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今年5 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于市民最关心的二手房销售“营改增”的政策,在京、沪、粤、深四个城市,会具体按照三类情况征收或免征增值税。

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自今年5 月1 日起实施,为期两年,明确要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的2%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缴费费率不影响社保待遇,上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1%降为20%。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最高罚三万元

因为性别决定一个婴儿的生命的做法,不仅残忍还会影响社会男女比例。日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自今年5 月1 日起明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各类违规者将受最高三万元罚款的处分。《规定》还建立了涵盖相关医疗广告、医疗器械和药品的监管制度以及有奖举报制度,望有效制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首部船舶检验部门规章施行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交通运输部颁布了《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这是我国首部船舶检验方面的部门规章,于今年5 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法定检验、入级检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详细阐述,对于提升船舶检验能力和船舶质量水平、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无”商品不得作为奖品或赠品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从今年5 月1 日起施行。《办法》将实体店、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销售方法统一纳入监管,对线上线下经营者一视同仁,明确了经营者禁止销售的六类商品;“三无”商品不得作为奖品或赠品;销售者提供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可享受7 日内退换货。对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的线上线下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老年津贴新政实施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于今年5 月1 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赡养人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强调子女应经常探望老人。另外,上海市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照不同年龄段提供涵盖高龄营养、交通出行等方面需求的津贴。津贴分为五档,最低档为65 至69 岁,每人每月75 元;最高档100 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 元。

上海保护“老字号”有法可依

目前,上海在非遗保护事业上面临着许多困难,例如资源濒危现象严重、传承后继乏人等。为此,经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于今年5 月1 日起正式施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与保存”“分类保护和合理利用”“传承与传播”等方面制定要求,从上海地方实际着手,为沪上“老字号”等非遗保护事业保驾护航。

(栏目编辑:谭 婧)
Warning: getimagesize(http://www.orientfire.cn/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6/06/无标题-9-300x197.jpg): Failed to open stream: HTTP request failed! HTTP/1.1 404 Not Found in /apps/webapps/zazhi/wp-content/themes/visualize/inc/template-tags.php on line 21

Warning: Trying to access array offset on value of type bool in /apps/webapps/zazhi/wp-content/themes/visualize/inc/template-tags.php on line 24

Warning: Trying to access array offset on value of type bool in /apps/webapps/zazhi/wp-content/themes/visualize/inc/template-tags.php on line 25
style="background-image: url(http://www.orientfire.cn/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6/06/无标题-9-300x197.jpg);" data-width="0" data-height="0">

起火的挂车和被哄抢的货物

陶 妍/ 文 IC/ 图

无标题2016 年3 月26 日,江西省安福县高速段往新余方向,一辆满载家电的挂车起火,随后安福县消防大队的官兵赶赴现场进行灭火。不料,消防人员到场后,却见周边蜂拥而至的村民一拥而上,不顾现场消防员与交警的劝阻哄抢货物,还阻止消防人员救火,并扬言:“再射水打死你。”

犯不着为了占便宜而犯法

这样的场景真是让人瞠目结舌,不过笔者还是相信,这些哄抢的人只是抱着捡便宜的心态,如果他们知道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可不单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触犯《刑法》的,他们也许就不会那么“张狂”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 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于首要分子,即组织人员参与哄抢的,如果哄抢数额较高、财物价值过高,还可能触犯《刑法》,《刑法》第268 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别看那句“再射水打死你”,日常可能只是一句粗话,在火灾现场,这句话再加上拒绝离开火灾现场、阻扰消防官兵灭火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扰乱火灾救援秩序,严重的还可能触犯《消防法》。《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款“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这句话和哄抢的行为就说他们“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因为这个词,有明确的指向,“包括拒绝火场指挥员根据灭火救灾的需要使用水源的决定,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的决定,限制用火用电的决定,利用临近建筑物和设施的决定,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决定,以及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单位协助灭火救助的决定等”。他们的哄抢行为也就属于“扰乱火灾救援秩序”。

抢走的东西是谁的损失

认定哄抢的行为还是比较简单的,可是受损失的一方就有些“可怜”了。究竟被抢走的东西属于买家还是卖家?谁该承担货物被抢的风险?货物被哄抢了,究竟该怎样减少损失?让我们先来看看下面几个案例:
案例一:甲和乙于4 月10 日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约定乙在4 月20 日将100 吨煤炭交付给铁路部门运输,甲于收到货物后支付价款,4 月20 日,乙按照约定将100 吨煤炭交付给承运的铁路部门,4 月21 日铁路部门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火车翻车,100 吨煤炭被周围的农户哄抢一空,所剩无几,无法运出。
案例二:甲和乙于4 月10 日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约定乙在4 月20 日将100 吨煤炭运送到上海A 地,甲于收到货物后支付价款,4 月20 日,乙按照约定将100 吨煤炭运送到A地,但甲没有去收取货物,乙也无法和甲取得联系,只能放置在A 地,结果发生火灾,幸得抢救及时,还剩余80 多吨,但剩余煤炭由于过水了,无法使用。甲在21 日才去收取货物。
这个问题涉及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和转移。所谓风险承担是指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标的物发生意外损毁或灭失的风险由合同的哪方当事人来承担。风险承担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的情况,也是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经常发生纠纷的地方。买卖双方当面交付货物、合同生效、转移承担风险的情况实在太少了,随着经济的发展,货物流通运转非常平常,于是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问题就出现了,最简单的办法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往往缺乏对这方面的预见,以及由于缔结过多纠纷解决方式的合同,成本比较大,因此,双方当事人往往在合同中没有关于风险承担的明确约定。

第一承运人规则,找到哄抢人也能赔

案例一中,煤炭意外灭失的风险应当由买家甲来承担,甲的煤炭虽然被哄抢一空,但仍有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义务。《合同法》第145 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由于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没有规定明确的交付地点,而且标的物需要运输,因此,当乙把100 吨煤炭交付给承运人时(4 月20 日),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甲承担。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意外损毁或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可是现在甲乙的合同没有约定,那甲就得承担风险,买方甲的损失如此巨大,该如何救济呢?如果公安机关已经抓获了聚众哄抢的犯罪嫌疑人,甲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他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等,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
让我们看一则真实的案例:
2012 年8 月7 日凌晨,玉林市个体司机谭某驾驶货车运载了67.8 吨硅锰合金产品,途经三叠岭路段时,车辆失控翻车,硅锰合金产品洒落在公路路面及两侧。附近五六十名村民见状,蜂拥而上哄抢。村民黄某纠合韦某、农某等人将硅锰合金产品堆叠起来,雇用农用车将5.94 吨的产品拉至废品收购站,所卖物品实际价值达36115.2 元。
结果该案的黄某、韦某和农某因以非法为目的,积极组织参与哄抢,数额又较大,构成了聚众哄抢罪。最后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至三年,并处罚金4000 元。

即使对方违约,还得好好保管

案例二中,煤炭意外损失的风险也应当由甲来承担,甲仍有按约定支付全部价款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乙已经按照约定将煤炭放置在约定的地点,但甲违反约定,没有收取货物,因此,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4 月20 日)起由买受人甲承担。这里采用的是由违约人承担风险的原则。
但是如果经消防部门鉴定,火灾是由于乙没有尽到合理的保管义务致使100 吨煤炭被烧毁的,那乙的责任也是逃不了的,甲乙双方要在各自的过错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责任。如果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做出和法律相反的约定,即使甲违约没有去收取货物,乙仍有义务看管货物并实际交付给甲,那么,这时的风险应当由乙承担。看起来,订立合同的时候,想得周全点,把责任列得清楚些,还是非常有好处的。

证明不可抗力,承运人才免责

在上述两则案例中,损失都是买受人甲承担的,是不是不太公平?至少在案例一中,负责承运的铁路部门也有责任吧?买受人甲是不是可以向铁路部门追偿呢?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该条规定,承运人负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承运人有无过错,只要货物有毁损、灭失均应负责。但承运人在下列三种情况是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一、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自然损耗,如运送的是水果,运输途中自然腐烂了部分等。三、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如托运人包装得不好、收货人没有按时来取货等。但这三种情况承运人对此都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承运人自己不能证明有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的情形存在,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案例一的表述看,铁路部门是因为意外事故致使翻车的,究竟是什么意外事故,是不是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还要具体分析。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使有意外的情况发生,存在不能预见的情况,那是不是铁路部门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如果是,那就属于不可抗力。反之,则承运人要承担责任。其实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甚至承运人都会对货物投保,保险公司才是最大的风险承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