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座(八)
车牌可以继承吗?

吴 海/ 文

某天中午,保安小王在食堂吃饭时接到一通电话。通话结束后,小王长长地叹了一口气。正在一旁的李队长闻声抬头,皱眉说道:“吃饭的时候叹什么气!谁给你打电话了,让你愁成这样?”
小王难过地说:“是我一位要好的同学小黄,最近碰到了件烦心事。”
“什么事儿啊?”李队长忍不住问道。
“他跟他哥哥因为分割老人遗产闹得很不开心。他父母去年外出游玩时,发生重大车祸去世了,他们兄弟二人那段时间真是伤心欲绝,一下子两位老人都不在了,他们根本没法接受这个现实。”小王说到这儿摇了摇头,“现在后事都处理好了,他们俩也从悲伤的情绪中缓过神来了,可是现在又为了遗产继承的事有了矛盾。”
“哎!正常,兄弟二人现在开始分割遗产了,你多点我少点,这事总是会有矛盾的。”李队长说道。
“其实小黄和他哥哥关系一直不错,对于遗产如何分配他们也没有特别大的争执,只是他父亲名下有一辆轿车,平时都是他哥在用,现在父亲过世了,他哥认为这车应该继续由他使用,这点小黄没意见。可是那辆车的牌照也将近十万块钱呢,他觉得自己也是有份额的。”
“为什么呢?”
“他哥说牌照是跟车子的,所以牌照本身是没有价值的。
就这样,他们一直谈不拢。实在不行,就只好到法院诉讼解决了呀!我认为这事其实就是家务事,闹到法院难免会伤了兄弟情分,他来找我吐苦水,可这事我也没遇见过,帮不到他了。”小王说道。
热心的李队长沉思了一会儿,随即像突然想到了什么一样,拍着小王的肩说:“哎!我想起来前些日子,我朋友也遇到过类似的问题,什么车牌继承啊,当时闹到了法院还请了律师,最终还是没有对簿公堂,是在代理律师的劝说下,达成了庭外和解。我朋友可高兴了,既得到了车牌的份额,又没和家人撕破脸皮。”
“怎么个和解法啊?讲来听听。”小王立马开心起来。
“具体怎样我也不清楚,我来找找那位律师的微信,他专门写了篇车牌继承问题研究的文章发到了朋友圈,权当给大家伙儿普普法,我之前有看到过。”李队长说着掏出了手机,翻看着朋友圈记录,“让我找找……喏!就是这篇。”
小王激动地接过手机,认真地阅读起来,文章写道:“能否继承车牌应当首先确定车牌的性质。虽然有观点认为,车牌被定性为‘中心城道路通行资格’,并非物权,故不能继承。但是车牌与新增机动车额度是不一样的。从拍卖程序上看,首先拍得的是新增机动车额度,付款之后,额度持有人即具备了申请中心城区可通行牌照的资格,正因为这个名额是有限的,它产生了经济价值,从而变成了一种财产性权利,应当可以继承;其次,上海交管部门采取拍卖的形式竞价获得此权利,这也证明了上述额度的财产性,而非简单的行政许可,因为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故新增机动车额度是一种行政许可,不能继承的观念是站不住脚的。关键是这样的案例不止一起,所以在搜索了大量相似的法院判决书后,我们可以很确定:现今是法院认可车牌的财产性的,并认为其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和分割。”
小王赶紧把这篇文章转发给了他同学小黄,并建议他用这篇文章和法院的相似判例,跟哥哥再协商协商。
不久以后,小王就接到了朋友小黄的电话,电话那头的他兴高采烈地说:“全都办妥了!我拿着相关的判决文书还有法律规定和我哥商谈,终于说服了他,最后我们双方达成协议,按照当月牌照拍卖均价,计算牌照价值并进行遗产分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第四条 下列额度纳入拍卖范围:(一)新增客车额度;(二)个人和单位委托的沪A、沪B 号牌摩托车转换客车的在用额度(下称“摩转汽额度”);(三)个人和单位委托的在用客车额度。
第五条 额度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市客车额度每年新增总量及相关情况,确定每次拍卖的客车额度投放数量。

法条释义:

上述法律规定,拍卖是一种转让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买卖方式,也就是说,可以用来拍卖的物品必有其财产价值或者财产权利。
车牌的拍卖实质为新增客车额度的拍卖,因为其名额有限,所以车牌通过竞价的方式被赋予了很高的经济价值,如果只是机械地适用法条,认定车牌只是一种行政许可,那么必然会导致个案的不公和司法公信力的丧失。

You May Also Like

More From Auth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