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夏天来得格外早,刚过六月,就已骄阳似火,热得让人喘不过气来。下午2点,当日值班的小王正准备出去巡下午的第一班岗,刚一出门就看见3号楼的梁阿姨从小区大门走了进来。小王正要上前打招呼,结果还没等把值班室的门关好,梁阿姨就突然晕倒在地上。这可小王吓了一大跳,想着梁阿姨怕不是中暑了吧,连忙把她扶到值班室里,用冷毛巾给她擦脸。没一会儿,梁阿姨醒来,小王这才放下心。
“梁阿姨,这么热的天,怎么还往外跑啊。”小王边拧毛巾边说。
“我也不想这样,还不是为我们家老梁。”梁阿姨说着,开始抹眼泪。
小王看了也是心疼不已。就在一星期前,刚刚退休的梁老伯去以前住的地方找老同学喝酒,正要散场时,梁老伯突然倒在地上,虽然马上被送到了医院,但是依然没能抢救过来,最终被诊断为猝死。这对梁阿姨来说可真是晴天霹雳,自从儿子大学毕业在南方工作成家,就很少再回来看这老两口了,梁阿姨几年前退了休,每天专心照顾家里,老两口靠着退休金过日子很是安稳自在。只是老板突然去世,让梁阿姨身心俱疲,瞬间老了许多。
“梁阿姨,您看您身边也没个相互照应着的人,您要是信得过呀,以后要办什么事就找小王我。这夏天这么热,您的身子骨可禁不住大太阳晒。”
梁阿姨拉着小王的手说:“小王,我知道你是个热心肠,你大爷这么一走,留下好多事给我,我可真是焦头烂额。这不去年为给儿子结婚用,我们找银行借了3万块钱。老梁一走,银行就来向我讨债,这几天为料理老梁后事,我手头没有那么多钱,想着那时候顺便买过个‘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我就拿着办手续,结果人家说什么老梁这种情况不属于给付保险金条件,然后具体怎么回事我也没听懂。唉,这不把我急得呀。小王啊,今天真是幸亏遇到了你,谢谢。”
小王说:“您别着急,现在您要好好休息,可别再把自己身子弄坏了。保险的事情我们再一起想想办法。”
梁阿姨含泪点了点头,在小王的值班室眯了一会儿,感觉好多了便准备回家。小王不放心,就把梁阿姨送到了家中,烧好了水,看梁阿姨吃了药才放心离开。
三天后,小王看梁阿姨身体已经完全恢复了,便准备陪她一起去银行问问是什么情况。于是,小王向李队长请了假,陪着梁阿姨去了银行公司。李队长一听小王请假缘由,又看了看梁阿姨,突然问道:“梁阿姨,你买的那个保险是‘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吗?”
梁阿姨也吃了一惊,说:“李队长你也知道这个呀?”
李队长说:“我朋友就吃了这个保险的亏,这个保险风险还是很大的。”
小王和梁阿姨互相看了看,决定先将事情原委跟李队长说说,让他帮忙出出主意。
事情从去年9月说起。当时,梁阿姨的儿子要在北京办婚礼,找老两口要10万块钱。这是儿子的大事,两位老人不敢懈怠,于是东拼西凑凑了7万,剩下的3万实在是拿不出来,便找附近的城市银行办了贷款。银行为了化解借款人因意外伤亡导致无法还款的情况,就让梁阿姨办理贷款的同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借款人意外伤害险”,也就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这个保险指定该银行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间为1年。
“所以说,如果投保人出了意外,保险公司就可以向银行赔这3万块,可是如果已经还完了或者还了一部分呢?”小王问道。
梁阿姨说:“剩下的钱给法定的第二受益人,也就是像我这样的直系亲属。唉,当时投保只是银行说投了比较好,没想到竟真的发生意外,但还是用不上啊。”梁阿姨说着又有点哽咽。
李队长给梁阿姨倒了点水,叹了口气,说道:“梁阿姨,说了您别伤心,这个保险可能没法帮您还钱。”
小王和梁阿姨吃了一惊,连忙问为什么,李队长说:“之前我的朋友也是这种情况。在这种保险中,有一个免责条款,其中有一条说到猝死是不属于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小王赶紧翻出保险合同,仔细看了看,发现第六条免除约定: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其中第四小点写到:“被保险人因猝死、中风、心脏病等疾病原因导致的身故、残疾”。梁老伯是猝死,按合同的约定确实不属于保险范围。
梁阿姨一听更着急了,说:“我们老梁平时身体挺健康的,猝死难道还不算意外吗?”
李队长说:“这种保险属于意外险的一种,意外除了要具有突发的、非本意的性质,还需要外来的、非疾病的。猝死虽说是突发的,但也是因为自身具有身体隐患,梁老伯是因为夜间酗酒而导致的猝死,不算外力导致,因此很难说是一种意外啊。”
李队长这么一说,梁阿姨一瞬间又红了眼。小王见状,赶紧安慰道:“梁阿姨您别急,我们再想想有没有其它办法。”
梁阿姨边抹眼泪边说:“唉,老梁去办保险那天,我正好有事没陪他去,我就知道,他这人啊办不成什么事,我就跟他说办保险肯定要求规矩很多,咱又不懂,还是多留个心眼。他回来的时候,我还问他这保险到底都啥情况才能去拿钱,他说只要是意外都行,也没说自己身体不行就不能保了呀!”
李队长这时候突然像想起了什么,连忙问道:“梁阿姨,您刚才说梁老伯没跟您说有这么一条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吗?”
梁阿姨说:“是呀,不然我也不用这么给他跑了。”
李队长又问:“那梁老伯自己知道吗?”
梁阿姨说:“他估计自己也不知道,咱不懂保险,人家就拿了一纸合同,签就保,不签就不保,他应该没想那么多,粗枝大叶的,又急着借钱,估计也没在意。”
李队长说:“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您这份保险合同中,规定猝死、中风等疾病导致的身故不属于保险范围,这就是免责条款。您赶紧看看那上面有没有特别提示,要是没有的话,这个条款就应当是无效的呀。”
小王和梁阿姨又赶紧仔细看了看,只见在这第四点上面用红笔画着大大的圈,并将整个条款用波浪线划了出来,看来保险公司应该是提示过了的。
李队长见状,叹了口气,说道:“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梁老伯这种情况大概是没办法通过保险理赔了。”
这下梁阿姨也没办法了,说:“既然法律这么规定,我们也只能遵守。”
小王也感叹道:“原来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并不是所有意外都属于保险范围,还有这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呀。”
李队长点点头,说:“是呀,也正是有许多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况,法律也才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尽到提醒注意的义务,否则免责条款就将无效,从而保护像我们这样不懂保险知识的普通大众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法条释义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并非所有意外都属于此种保险的保险范围,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有提示义务,需有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否则该免责条款视为无效,保险公司仍需履行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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