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婧/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发布部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修订时间:2019年4月23日
消防法治的变迁,见证并推动消防事业的进步。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社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消防事业也发生巨大变化。从1984年制订《消防条例》,到1998年制订《消防法》,再到2008年修订《消防法》,深刻反映了消防事业发展的进程和规律。
一晃十年,我国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发生了日新月异的改变,消防事业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消防法律法规中的一些内容也应该跟上时代的变化,此时对《消防法》进行适时修订显得尤为必要。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新《消防法》”)的修改。新《消防法》的出台将对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起着无可比拟的作用。
修订重在巩固机构职能转变成果
为何选在这个时间进行修订?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消防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说明显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环节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等文件中关于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草案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9个条款进行了修改,调整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可见,本次修正主要是为配合国家机构职能划转而进行的法律衔接,以立法确认消防机构、消防体制重大改革,实现机构、职能的法律切分。其中,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在消防工作中的主责地位,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将“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此次修订也是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有关精神,以立法确认消防建审、验收工作重大改革。消防部门不再负责消防建审、验收审批事项,调整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负责审批,并赋予住建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当然,考虑到本次修改是去年党中央提出消防体制改革后,经过一年改革实践的成果固化,我们也可以将本次《消防法》修改理解为只是一次适应消防改革形势的一次简单修正,并非对《消防法》的全面修改。
哪些内容变化较大?
新《消防法》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例如将第十条修改为“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这条修改主要是概括式规定,明确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这类建设项目需要按照本法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同时,由于施工许可证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因此删除了有关“消防设计备案”的规定。
再如,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除了审批部门变更外,此条主要有两处重要修改:一是法律给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更大,删除了原来所限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二是由于不需要“设计备案”,因此增加本条的第二款,规定了“特殊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也就是说,虽然取消了“设计备案”,建设单位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仍然有提供“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义务。
还有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与以上两条相比,此条变化相对较大。一是从违法情形看少了一个,删除的“消防设计备案经抽查不合格且不停止施工的”,因为新《消防法》已经没有“消防设计备案”的规定;二是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仅有第(四)点违法情形由消防救援机构承办,在以后的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本条规定的其他三种情形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违法线索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新在哪里又保留了什么?
本次修订,还主要体现在改革消防机构的名称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验收及监督检查的一些调整。第一,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验收的行政许可权力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消防验收的监督检查、处罚权力全面移交住建部门。今后,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审验相关工作,审验哪些工程,具体的审验和备案等行政审批,备案抽查、监督管理等,均由住建部门负责。对在建筑工程审验、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依法进行罚款、三停、强制执行等行政处罚。第二,称谓上发生了变化,消防救援机构取代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取代了公安消防队。第三,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不再有采取传唤措施的权力。修正后《消防法》第七十条删除了相关内容,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不再有权采取传唤措施。
当然,新《消防法》也保留了一些原则上的内容。比如,涉及公安派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内容没有删改,因此公安派出所继续承担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另外,新《消防法》中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内容没有做修改。目前,注册消防工程师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仍维持现状,未来走向有待配套规章修改后,尤其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的规定出台后揭晓。
正值“智慧城市”“智慧消防”建设、用科学技术手段提升城市效率和综合防制能力之际,《消防法》的修订使各部门权责更加明确,便于全局规划和布局,助力建设统一的城市规划防灾和应急救援机制。
拓展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修订历程
-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消防监督条例》作了较大的补充和修改。
-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消防条例作了修改、补充、完善。
- 2008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规范责任主体的消防责任,完善消防监管机制、消防执法监督制度。
- 2019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9个条款进行修改,调整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