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座(三十八)
赠与还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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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海/文 何忆雯/插图

小区业主石先生退休在家后,每天烧烧菜,遛遛狗,日子过得很是清闲自在,遇到小王总会停下脚步聊聊天。可是最近小王在后门执勤时,总看到石先生早出晚归而且步履匆匆,和小王点点头便走了,两人都没顾上说话。
这天,小王又看到石先生走进小区便上前问道:“老爷子啊,最近怎么总是忙忙碌碌的,在忙啥呀?”石先生脸上的喜悦溢于言表,擦了擦额头的汗回答道:“最近儿子准备结婚了,我在帮他四处看房子!”
小王听到这样的喜事,也跟着凑热闹,说:“好事呀,您儿子马上要成家立业了,您忙也忙得开心。先给您道个喜啊。”
石先生说:“谢谢,谢谢。孩子们平日上班都比较忙,我先帮他们在周围这几个小区看看有没有合适的房源,我还是希望他们结了婚之后,别离我们两个老人太远,平日里可以回家吃吃饭,以后有了孙子孙女,我们也可以帮他们搭把手。也就是现在常说的,住在一碗汤端过去不会冷掉的距离。”
“这几天,我在我们小区对面那个老小区看中了一套小房子,用来做婚房挺合适的。”石先生继续对小王说着。
“如果看中了,那就不犹豫赶快定下来吧。这房应该不便宜吧?”
“现在哪有便宜的房子啊,我们先帮他们付首付,其他就让他们俩慢慢还吧。”
“老爷子您可真体谅孩子,你们二老忙管忙,自己也要注意身体啊!儿孙自有儿孙福,你们退休了之后也应当有自己的生活。”
话虽这么说,想想孩子们即将成家,应当自己担当起家庭与社会的责任,但是看看上海现在的房价,孩子才工作四五年,但凭那点收入,根本不可能负担得起在上海购买一套房子的压力。“你说得没错,不过现在的年轻人也不容易,如果父母还有能力,应该还是稍微帮衬点,毕竟也只有这么一个孩子。我们俩有退休工资,平时也不用什么,只要孩子好就好。”石先生拍了拍小王的肩膀,“小王啊……等你孩子大了你就明白了。”
这天傍晚,小王看见石先生的儿子与女友进了小区,走上前聊了几句:“石大哥,听老爷子说你马上要办喜事啦,恭喜恭喜,老爷子这两天忙着在看房子呢!”
“是呀,这么热的天让他休息休息,房子的事情不急,等休息再看也来得及,哎,老头子固执得很。”看似抱怨的语气但流露出心疼。
“老爷子也是怕你们工作忙,顾不上。而且听老爷子说,他们帮你们付首付。”
“是和我们说起过。小王啊,不怕你笑话我们啃老,现在上海的房价岂是我们赚几年就能承担得了的,有心无力。老爷子的退休工资也不高,本来就省吃俭用的,现在把积蓄都拿出来了,往后更节俭了。等我俩手头有钱了、宽裕点了,还是要还给他们。”
听石大哥这么一说,小王倒是纳闷了:父母出钱给儿女买房,儿女还要还给父母?到底是父母给孩子买房子呢,还是借钱给孩子买房子呢,以前觉得孩子结婚父母给买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今天想想好像并不是这么一回事嘛。
晚上交班时,小王和李队长说起了石先生家的事情:“李队,你说子女经济困难,父母为其买房出资,这算是送的呢还是借的呢?”
“按照我们中国的传统,父母和孩子是一家人,一家人之间还有特别是父母给子女钱这件事上,通常认为是赠与给孩子的,很少说是借的。”
“并不是所有孩子都像石老爷子家这样的,还想到把钱还给老人,大部分孩子认为父母买房给孩子结婚是理所当然的,也许有的老人并非心甘情愿地掏钱买房。”
李队长顿了顿说:“其实你说的也对,我说的是传统的看法。如果非要分清赠与还是借款,还是要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的证据。”
“法律规定还好说,这证据怎么说呢?如果以后有争议了,还要看他们有没有借条?那以后买房钱还得先拟个借条。”
“应该说,是看有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当时父母明确表示把钱赠与给子女,否则还是要认定为借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也就是说,对于认定赠与需要排除合理怀疑,如果有理由怀疑当初并不是想赠与的,通常认定为借款。
曾经有一个案子,也是老人出钱给子女结婚买房,后来因为还款打起了官司,法院认为在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没有继续供养子女的义务,所以子女买房的时候除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该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还是要还款的。”
听到李队这么一说,小王频频点头:“还真有这样的案例啊,说得也是很有道理,子女都这么大了,父母愿意给是人情,不愿意给也很正常。”
“现在房价这么高,子女买房的时候靠父母赞助成了司空见惯的现象,但是不能把这种父母出钱的情况视为理所当然的情形。从传统角度来讲,子女成家也是自立门户,父母已经尽心尽力地养了这么多年了,没理由逼着老人再出钱,这也不是法律要倡导的。所以在判决上把是否赠与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子女,要求子女来证明是赠与而非借款,是很有道理的。”
“是啊,这两年我也在攒钱,以后回老家盖房子,争取不用父母的钱了,不做啃老族!”小王默默点了点头。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法条释义:

所谓赠与,也就是一方把自己的财产无常给予另一方的法律行为。由于借贷、支付货款等行为都会表现为财产交付,所以如果发生争议的话,法院会审查是否存在其他原因交付赠与财产的可能。
在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法院会要求子女来证明当初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而不是借款,如果无法证明的话法院推定为是借款。
在确认赠与的前提下,还要区分是赠与给夫妻一方还是赠与给双方的。如果明确是赠与但是没有说清楚赠与给哪一方,则认定为赠与给夫妻双方。这种问题通常在夫妻离婚时会爆发。

(栏目编辑:钟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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