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阳台成了消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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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道在险情的救援中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我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可是,当自家的阳台成为消防通道,这该怎么办呢?

案例回顾

今年,浙江宁波奉化区绿城玫瑰园的一些业主碰到了糟心事:原本购买的南北双阳台的房子,结果实际上其中一个阳台是消防前室,经过多次协商,开发商也没有给出任何合理反馈。
在业主王先生的购房合同里,房屋平面图清楚地标明了南北阳台的位置,面积大约在5平方米,价格也十分优惠,相当于半买半送,“南北双阳台”也是王先生购买的主要原因。可是在设计院和规划局提供的房屋规划图纸上,北阳台摇身一变成了消防前室,花2万元买的阳台不仅不能独享,还要算公摊面积。另一方面,由于北阳台被变成了消防前室,这就意味着北阳台的门不能上锁,而阳台和北侧房间只有一道推拉门相隔,外人可以直接通过这个敞开的阳台进入到房间,显然极不安全。
如王先生这般的有百多户业主,更令他们气愤的是,开发商奉化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始至终一直对此事有所隐瞒。
在2016年3月,绿城更改过一次规划,但没有涉及北阳台的更改,所以从房屋设计图到施工、销售以及交房,购房合同中所谓的北阳台其实一直是规划图中的消防前室。
问题发生后,王先生等业主要求绿城方面做出合理解释,并赔偿损失。双方就此进行了多次协商,协商过程中,绿城承认违约,但并不认为是销售欺诈,只是合同瑕疵问题,对业主的损失愿意进行赔偿。但是几次协商双方均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于是,业主们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法律解答
解答人:许涛涛(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中的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北阳台”,而实际交付的却是消防前室,事实上已经存在过错,而且开发商绿城方面已经承认违约,所以双方对于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存在过错没有异议。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的行为是合同瑕疵还是构成欺诈。笔者就上述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合同法意义上欺诈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具有欺诈的故意;行为人具有欺诈行为;相对人陷于错误是基于行为人欺诈;相对人因错误认识而为一定的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作为开发商,绿城对该“北阳台”实为消防前室必是明知的,因为规划设计图纸都是由绿城保管,并且也由绿城实际施工,所以绿城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其次,绿城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在对外宣传和售房合同中标明系“北阳台”,是故意告知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真相,实为欺诈;从业主来看,他们只能通过开发商的公开宣传资料了解房屋信息,在购房时基于对绿城的虚假宣传、对购房合同的信任,使自己陷入了错误认识,将消防前室误认为是“南北双阳台”;最终,王先生出于认识错误决定购买该房屋,签订购房合同、支付房款,这是王先生的“意思表示”。
基于以上四点,本案开发商绿城的行为完全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欺诈。
二、绿城辩称只是合同瑕疵的理由不成立。
合同瑕疵一般是指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的缺陷,不直接决定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是可以通过约定、法定、交易习惯、行业惯例等方式来补正使合同得以继续履行的。
但是本案中将消防前室作为“北阳台”订立合同条款,直接导致该条款无效,不符合合同瑕疵的特征。消防前室系物业共用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并且绿城未取得该部分的销售许可即将该部分出售,违法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所以,本案开发商绿城认为系合同瑕疵问题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本案开发商绿城的行为构成欺诈。
在本案认定开发商构成欺诈后,业主能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要求增加赔偿?
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实践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个人购买商品房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商品房不同于一般的消费品,关于商品房有特定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予以调整,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不能适用消保法。持这种观点的,在实践中占多数。
但笔者赞同上述第一种观点。《消保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首先,商品房具备“商品”的属性;其次,个人购买商品房也是为生活消费需要;再次,购买商品房涉及金额大,对个人和家庭有重大影响,而开发商的宣传足以影响业主的购买决策,《消保法》更应该多加保护;最后,《消保法》并没有将商品房排除在外。
所以,笔者认为,本案业主王先生可以依据《消保法》维权。

(插图:何忆雯 栏目编辑:钟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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