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座(三十三)
体检“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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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海 / 文 何忆雯 / 插图

又到了一年一度公司组织体检的时候,保安小王在这天特意起了个大早,赶到医院逐个进行项目的检查:排队抽血、照 X 光片、做 B 超……幸好来得早人还不多,没多久就完成了所有的体检项目,吃了早饭,小王便回到小区值班。
紧赶慢赶,到小区时也比平时早班时间晚了一会儿,李队长看到小王便问道:“体检下来怎么样?”“当场就能知道结果的指标一切正常,血和尿要过几天才知道,不过我身体一向硬朗,肯定没问题的!”小王拍着胸脯道。“我们这个职业,一定要有个好身体,如果有什么指标不合格一定要引起重视。”李队长拍了拍小王的肩。小王点点头,开始一天的工作。
中午时分,小王看到张先生和张太太相互搀扶地走进了小区,他们二老是恢复高考后的第一批大学生,毕业后俩人一直从事科学研究,在科研方面为国家作出了不少贡献,感情也是几十年如一日,堪称小区的模范伉俪。
看到他们,小王礼貌地上前打招呼,聊了几句才知道原来二老今天也去体检了,他们要检查的项目比较多,去得也晚,所以直到中午才回家。于是,三人就体检的事情聊开了……“小王,你们是单位组织去体检的吗?”
“对啊,我们单位每年与体检机构合作,给我们买体检服务。每年查查还是很有必要的。”小王回答道。
“老伴,你看看,体检的地方除了医院,还有专门的体检机构,我没说错吧!”张先生对张太太说。说到这,张太太立马说道:“体检机构得选选准,选错了可人命关天啊。
小王,我跟你说,我们的一个朋友出事了,就是因为他去体检时没查出他的病,过了一年后发现时癌细胞已经扩散,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估计凶多吉少。”
小王一听,吓了一跳:“还有这种事?”
张太太说:“是啊,我们听到这事也十分诧异。我们朋友最初体检时,医生未能从胸部影像片及时识别肺组织早期病变,也没给出恰当正确的医学信息和医学建议,一年后我朋友再去医院检查发现癌症时已是中晚期。他们拿出一年前的体检报告,该报告写着肺部检查未见异常改变,各项指标也都正常,谁能想到一年之间就发生了这么大的事情,一家人完全不能接受这个事情。”
小王接着问道:“癌症,体检就能查出来吗?”
张太太说:“这个可能跟体检的项目有关,我们每年都会进行全身检查,包括癌细胞指数,会拍片和化验。”
小王说:“那当初的胸部影像片就没看出问题吗?”
张太太说:“胸部摄片只提示‘右侧局部胸膜增厚’,一年后,我朋友再次到医院体检,胸部摄片却发现‘右肺下叶可见团状块阴影’,最后还是到肿瘤医院确诊为右肺下叶癌。专家会诊时发现,去年的体检报告后附的 DR 影像片纸质复印件已经显示右下肺部存在阴影,这说明体检机构存在严重的漏诊、误诊。我朋友虽经手术治疗,但因耽误病情一年多,癌细胞已经转移,需长期放化疗,过程痛苦、花费巨大,能不能熬过这个坎,也说不准了。”
张先生补充道:“我以前对体检没有什么概念,现在觉得体检太重要了!体检中心没及时发现问题,耽误了治疗,真是把人害了!”
“这样的情况,体检机构要承担责任的吧!”小王皱起眉头自言自语道。
张太太说:“没错,我们朋友后来将体检机构告到了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体检机构还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发现早期肿瘤与否不是他们的责任,体检的目的是发现疾病线索,不是诊断也不能取代诊断,所以自己不存在漏诊、误诊的情况。”
小王说:“那后来法院怎么判的呢?”
张太太说:“法院委托了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认为该体检机构在读胸部影像片时,虽指出右侧局部胸膜增厚性改变,但未及时识别肺组织异常改变或早期病变情形,也未针对胸膜增厚提出进一步相应检查建议例如胸部 CT,也没有给出恰当正确的医学信息和医学建议,体检工作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健康体检是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的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实施健康体检,应达到在定期、约定的检查项目范围内,尽早发现潜在或早期病变、异常,从而及时提出相应的进一步医学诊疗建议,使受检者能尽早得到规范诊治、改善预后的目的。
“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行为虽与医学诊治不同,但也属于医疗行为的一种,受相关医疗规范约束。如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并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该体检机构对我朋友进行了补偿。”
小王感叹道:“事关性命,区区的补偿金,怎么能弥补这件事给病人及其家人带来的痛苦呢!看来这个体检还是得选择专业负责的机构比较好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法条释义: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当其遭受侵害时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体检机构的体检行为属于医疗行为,如果未能尽到责任发现问题则可以认为体检结果存在过错,与文中受害人癌症延误诊断、延误治疗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应按过错责任的比例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栏目编辑:钟韵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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