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食节”背后的家庭法与以“义”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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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与西方古代法律同宗教相生相伴不同,中国古代法制深受儒家学说和伦理纲常的影响。其显著特征是把维护“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礼教作为立法、司法的宗旨,即维护“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人伦关系。可以说,礼法关系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主题。本期让我们结合我国最古老节日之一的寒食节,通过晋文公与介子推的故事,来聊聊一种作为中国潜在的“礼”而存在的中国传统法律和礼仪之邦的“义”思想。

(栏目编辑:谭 婧)
张  晔/ 文

每年的清明节,微信朋友圈总会流行一条关于清明节的知识帖,内容是关于“寒食节”“清明节”和“上巳节”的历史演变,其中一定会提到“介子推”。笔者突然有了一个疑问,放火烧山是非常严重的罪行,晋文公胆敢如此,该如何自处?介子推背着母亲上山,最后双双葬身火海,毕竟他个人避世是个人的选择,最终还间接导致了母亲的死亡,介子推是不是该负上杀母的罪责?

从“求之不得”到“不出而焚死”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记载,“晋侯赏从亡者,介之推不言禄,禄亦弗及……其母曰:‘能如是乎?与汝偕隐。’遂隐而死。晋侯求之不获,以绵上(地名)为之田。曰:‘以志吾过,且旌善人。’”
《左传》是最早记录介子推其人的文献,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晋文公并没有放火烧山,其次,介子推也没有带着母亲上山。其中他母亲与他的对话主要集中在是否该求赏这个主题,介子推的大意是:
晋文公能做国君,那是天不亡晋,他所做的只是人臣该做的,求赏是贪天之功,明明知道不是自己的功劳,还要求封赏,那就是罪过,所以他要去隐居。
他的母亲支持了他的想法,跟随他去隐居,最后隐居至终老。晋文公也许是去找过他,没有找到,就用“绵上”这个地方的田地作为他的封地,顾炎武《左传补正》认为这块地是“禄其子”。
那之后怎么会有放火烧山的说法呢?那可能是后人揣测“求之不得”而来。战国末年的著作《吕氏春秋》对“求之不得”进行了解读。
《吕氏春秋·季冬纪·介立》“晋文公反国,介子推不肯受赏,自为赋诗……悬书公门,而伏于山下。文公闻之……避舍变服,令士庶人曰:‘有能得介子推者,爵上卿,田百万。’或遇之山中,负釜盖簦,问焉,曰:‘请问介子推安在?’”应之曰:‘夫介子推苟不欲见而欲隐,吾独焉知之?’遂背而行,终身不见。人心之不同,岂不甚哉?”
此时,故事已经演变为晋文公派人上山寻找介子推了。至西汉刘向的《新序·节士》对“求之不得”有了更进一步的,甚至是可怕的解读。
“介子推……遂去而之介山之上。文公使人求之不得,为之避寝三月,号呼期年。诗曰:‘逝将去汝,适彼乐郊,谁之永号。’此之谓也。文公待之不肯出,求之不能得,以谓焚其山宜出,及焚其山,遂不出而焚死。”
在《新序》中介子推与母亲的对话成了直接与晋文公之间的对话,还把文公塑造成一个极其“痴缠”的形象,又避寝三月,又号呼期年,最后有点恼羞成怒的感觉,开始焚山逼迫其出来。这种揣测有点夸张,但结合“节士篇”的内容,其实这种略微有点艺术化的描述,也只是用了对比的手法塑造甚至抬高介子推“节士”的形象。
这究竟是为什么?
我们之前几期就提到过,放火,从古至今一直是非常严重的罪行,虽然古代是封建君主制,君主是“受天命”,只要发个“罪己诏”就可以免责了,但毕竟明目张胆地“放火烧山”还是说不过去的,刘向为何要把晋文公描绘成那么“丧心病狂”?后世还要加上带上母亲一同赴死的形象?难道标榜“节士”非要用这样的对比?也许可以从我国秦汉时期的家庭法来探讨一下。

以“义”杀人竟可留名

我们都知道我国从古至今都极其重视孝亲,还有“父为子纲”的说法,虽然自先秦起,法律就规定不得杀子、弃婴等,如《法律答问》中有“擅杀子,黥为城旦舂”的律文,但实际情况是,礼与法在父子关系上仍然存在一些矛盾。因为以“礼”和“义”的名义杀子,可能不仅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还可能流芳百世。
“若夫琅琊儿子明……兄死,收养其孤,爱不异于己之子。岁败谷尽,不能两活,饿杀其子,活兄之子。临淮许君叔亦养兄孤子,岁仓卒之时,饿其亲子,活兄之子,与子明同义。”《论衡·齐世篇》
这种饿死自己儿子的行为,竟然被世人称颂,当事人还被称赞为“仁义之性”的“建节之士”。
我们比较熟悉的还有“郭巨埋儿”的故事,为了不让孩子与老人争夺食物,竟然将儿子活埋了,这种行为,竟然可以被载入二十四孝,并且流传至今。我们从中也可以看到,比律法更具有影响力的是当时社会公认或推崇的所谓的“义”,也许这种“义”是违反了律令,但没有关系,道德的力量在当时更为强大。
也许从这个角度,可以理解为何介子推的故事演变到后世,一定要加上与母亲共同赴死的情节。因为自汉代起,标榜的“节士”一定要带上点“悲情”的色彩,可以舍弃亲情、伦理、爱情等,光隐士不求封赏并不足以让介子推成为“节士”,充其量也只是个“隐士”,如何抬高形象,一定要加上点“礼”的阐发。于是揣测晋文公“焚山”的极端行为,烘托出介子推为了“义”不仅自己的命不要,连母亲的命都可以不顾的“节士”的形象。

“以下犯上”罪不可赦

回到最初的问题,如果是杀母,或者宽泛点说小辈胆敢伤害父辈,那该负上什么罪责?一定是死罪。而且“不孝”与谋杀父母、殴伤父母是并列之罪,量刑皆为弃市。何为不孝,没有明确的标准。
《二年律令·贼律》明确规定:“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
而且这里不仅仅是指子女,还包括了儿子的妻子。“妇贼伤、殴詈夫之泰父母、父母、主母、后母,皆弃市。”《张家山汉简(247 号墓)》殴是指殴打,詈是谩骂的意思。更甚的是,不孝、谋杀父母等罪是与谋逆之罪一样,不可赦免的。
也许正是由于这样严苛的家庭关系,中国历史上不愚忠愚孝之“名士”,为了忠孝可以舍弃一切。幸好,最初文献记载中的较为真实的介子推和晋文公并没有那么扭曲。

(本文图片来自资料库,请原作者与本刊联系以便领取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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