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男放火烧车 谁赔偿?

浙江男子林某一时兴起放火烧了6 辆车,于是,他和他的法定监护人被车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后经司法鉴定,林某为重度智能缺损,无刑事责任能力。此案中,车辆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保险公司是否遭遇了“天降横祸”无处可诉的情况呢?

案件回顾

事情发生在2013 年10 月某日凌晨4 点,当天,林某携带一只箱子在浙江玉环县楚门镇某停车场附近闲逛,随后林某携带箱子进入停车场,将其携带的箱子及周边树叶等物品点燃并逃离现场。火势迅速蔓延,导致起火点周围的6 辆车不同程度被烧损。其中,一辆轿车被推定为全损,保险公司向车主支付了5.4 万元赔偿款。
2015 年底,当保险公司准备通过法律途径向林某索赔时得知,经司法鉴定,林某为重度智能缺损,案发时辨认能力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保险公司将林某及其监护人即林某的父母告上法院,要求三人共同支付5.4 万元保险理赔款。
玉环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林某及其父母偿还保险公司5.4 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损失。对于该案的判决,主审法官解释称,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因林某无故玩火的侵权行为导致案外人朱某车辆损毁,理应担责。经司法鉴定,林某系重度智能缺损、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辨认能力完全丧失的精神病人,故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林某的父母承担。

法律解答

律师简介:
张何心,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和法律援助研究委员会委员、东方有线频道《我要找律师》栏目特约嘉宾律师。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与经济纠纷、婚姻继承、房产纠纷等领域。

解答人:张何心(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该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作出的判决。在这里,有几个内容可以说明一下,首先,到底哪些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呢?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俗一点来讲,八岁以下的小孩、智力低下或由严重精神疾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八岁以上未成年人,智力较低或有精神疾病不能正常处理事情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这两种人我们叫做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次,哪些人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呢?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如果是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所以在本案中,基于林某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纵火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应当由他的监护人,即他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监管,不然由于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可能需要监护人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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